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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身份证借钱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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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刷脸”背上万元贷款,要不要还

手机支付“刷脸”、出入小区“刷脸”、办理银行业务“刷脸”……当前,越来越多的业务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来实现身份认证。但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刷脸”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广州的王女士就因为“被刷脸”,不仅申办了借记卡,还背上了万元贷款,并因此吃了官司,被银行要求清偿贷款本息。近日,法院审理认定,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银行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王女士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线下的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在线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然而,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此后,银行多次催促,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为此,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

“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对于银行方面的诉由,王女士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非她所使用的号码。

王女士向法院主张,上述借款是在其人脸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王女士的陈述,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中已通过STM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

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信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银行关于案涉贷款的申请、支用流程要求,借款人在线上申请贷款前,必须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该银行的线下营业网点申办银行借记卡、开通电子银行等业务功能。

法院指出,虽从形式上看,在贷款流程的不同阶段,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两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银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的完整影像源。STM自助柜员机交易信息上有开卡人进行人脸识别时捕获的现场照片,虽然该现场照片与王女士的相似度达到72%,但在银行未能提供其他影像资料予以辅证的情况下,不能凭该照片认定开卡人是王女士本人。

相反,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是王女士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王女士申办银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由于线下申办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的前置条件,所以也不能认定是王女士在线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法院认定,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在王女士的身份证被盗遗失的合理期间内,案涉银行借记卡的开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王女士本人完成的,银行要求其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获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较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需求。”该案主审法官甘尚钊表示,该案“被刷脸”背后反映的是传统借贷机构放款时“形式审查”的弊病,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看起来差不多”便审核通过。

甘尚钊指出,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非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科技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在各核心业务环节应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通过人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甘尚钊认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

来源:法治日报

女子“被刷脸”背上万元贷款,要不要还?法院判了:不用担责

手机支付“刷脸”

出入小区“刷脸”

办理银行业务“刷脸”

当前

越来越多的业务

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来实现身份认证

但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

“刷脸”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

广州的王女士就因为“被刷脸”,不仅申办了借记卡,还背上了万元贷款,并因此吃了官司,被银行要求清偿贷款本息。近日,法院审理认定,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银行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王女士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线下的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2019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在线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然而,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此后,银行多次催促,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为此,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

“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对于银行方面的诉由,王女士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非她所使用的号码。

王女士向法院主张,上述借款是在其人脸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王女士的陈述,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中已通过STM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

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信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银行关于案涉贷款的申请、支用流程要求,借款人在线上申请贷款前,必须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该银行的线下营业网点申办银行借记卡、开通电子银行等业务功能。

法院指出,虽从形式上看,在贷款流程的不同阶段,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两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银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的完整影像源。STM自助柜员机交易信息上有开卡人进行人脸识别时捕获的现场照片,虽然该现场照片与王女士的相似度达到72%,但在银行未能提供其他影像资料予以辅证的情况下,不能凭该照片认定开卡人是王女士本人。

相反,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是王女士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王女士申办银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由于线下申办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的前置条件,所以也不能认定是王女士在线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法院认定,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在王女士的身份证被盗遗失的合理期间内,案涉银行借记卡的开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王女士本人完成的,银行要求其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获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较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需求。”该案主审法官甘尚钊表示,该案“被刷脸”背后反映的是传统借贷机构放款时“形式审查”的弊病,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看起来差不多”便审核通过。

甘尚钊指出,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非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科技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在各核心业务环节应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通过人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甘尚钊认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通讯员刘梦薇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常煜岳铼

男子“举报”妻子无固定工作有不良信用记录咋能私自贷款十万元,银行回应:贷款符合规定

“妻子瞒着我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银行催我还账。我虽然借钱替她把钱还了,但我不理解作为一名农民,妻子既无固定收入,名下也无房无车,还有信用卡逾期记录,她的信用贷款是怎么贷出来的?”

9月29日,提起妻子“违规”在银行贷款的事情,山东省济南市的赵先生很郁闷。他说,他已经向当地银保监部门反映了此事。对于赵先生的疑问,相关银行回复:银行贷款符合规定。

讲述:直到银行催着还款,他才知道妻子瞒着自己贷款10万赵先生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有正式单位。妻子李女士是农民,无正式工作。“孩子上大学前,她一直在家照看孩子和老人,孩子上大学后,她才开始在外面打工。”

“今年3月,济南农商银行长清支行给我打电话,说我在该行有一笔10万元的贷款逾期未还,让赶紧还。当时我以为是诈骗,就毫不客气地回复:我的钱还使不了呢,怎么会贷你的钱?你骗人也不会骗!对方说,你来一趟银行吧,来了就知道了。”

赵先生说,对方很严肃地说了银行地址后,他想着过去看个究竟也好。到了银行后,工作人员打开电脑让他看。他看到贷款人是他的妻子,身份证、户口簿也都是他家的信息。

赵先生这才知道,2021年1月22日,妻子瞒着他,带着家里的户口簿、两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她本人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在该银行贷了10万元的“信贷”,贷款期限一年。

“截至银行催收时,妻子把利息都还上了,10万元本金没有还。”

赵先生问妻子,贷的钱都用来干什么了?妻子说,一部分还了信用卡欠款,一部分还了借款,还有近5万元被人在手机上骗了,剩下的钱都用于个人开支,贷款并未用于家庭建设及支出。

“我和儿子调取了妻子的微信记录,证实她说的是事实。”

银行提供的李女士贷款资料

疑惑:妻子无正式工作、名下无车无房,钱是怎么贷出来的?听了妻子了讲述后,赵先生既生气又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妻子贷款时,他本人并未到现场,银行也未给他打电话核实、确认;妻子是普通的农村妇女,没有正式工作,今天打工就有收入,明天不打工就没有收入;而且名下无房无车,何况妻子的信用卡还出现了逾期未还现象,不知道银行当时是怎么审核通过的?

赵先生说,对于他的疑问,银行催款工作人员说,其只负责催收工作,其他事情赵先生应找具体承办人了解。

“银行催收人员说,妻子的贷款是夫妻债务,我必须偿还,如果我不及时还款,我和孩子的征信记录将受影响。无奈之下,今年3月,我向朋友借了10万元替妻子把这笔钱还了。”

赵先生说,钱是替妻子还了,但思来想去,他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心里的疙瘩一直难以解开。他认为,如果银行审核严格一些,妻子的贷款就贷不出来,也就不会发生后面这些事了。

“我认为,银行在妻子贷款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妻子提供的银行流水和工资证明对方未实地落实。我妻子只是普通的打工人员,没有固定工资。我问过妻子了,她说她提供给银行的流水是假的。如果银行进行实地调查,肯定会发现问题。二是妻子贷款时,有几个信用卡都处于逾期未还状态,这样的信用记录,银行怎么会给她贷款呢?”

赵先生说,他后来从当地几家银行获悉,无论是正常的贷款还是信用贷款,贷款人都要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贷款人的半年收入流水以及房产证明等资料。“显然,我妻子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因为家里的房车都不在她名下”。

赵先生说,对于他的疑问,济南农商银行长清支行称,他妻子的贷款手续没有问题。“我对银行的答复不服,已向当地银保监部门作了反映。”

银行提供的李女士收入证明

答复:银行贷款符合规定,已向当事人做过答复赵先生反映是否属实?济南农商银行“信贷”贷款需要当事人提供哪些资料?

9月29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以普通客户身份咨询了济南农商银行客服热线。客服人员称,“信贷”是一个纯信用贷款,需要在网点由客户经理录入贷款人信息,然后由系统赋额度。一般需要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以及银行流水(工资、营业收入等证明)等。

记者问,如果房、车在妻子名下,当事人能否贷款?客服人员先是称,这种情况不适合做“信贷”,“最好让你妻子来办理”。后来又称,这种情况当事人也可以办理,但要提供爱人的身份证(原件)。

客服人员称,“信贷”的期限是一年,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记者又问,如果当事人有信用卡逾期记录,能否办理“信贷”?客服人员称,如果有不良贷款记录,那肯定是不行的。如果偶尔有一两次信用卡逾期记录,这个不影响。

当天上午,济南农商银行长清支行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赵先生的事情她知道。“赵先生也向市行和银保监部门作了反映,我们已经给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答复了赵先生本人,银行的贷款符合规定。”

9月29日上午,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赵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坦承:当时贷款确实未给赵先生说,贷的款近一半被人诈骗,还有一部分还了信用卡,一部分还了借款。“贷款时,我也不懂流程,名下也没有房、车,有两张信用卡有逾期记录......”

说法:夫妻双方一方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银行有义务通知另一方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无偿还义务?一方以夫妻名义贷款,另一方有知情权吗?银行有无义务通知另一方?一方以夫妻名义贷款,若未及时偿还,对方及孩子的征信会连带受影响吗?

就该案产生的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

谭敏涛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夫妻一方贷款,贷款近半被诈骗,一些用于还信用卡,一些用于还借款,可以说,并没有实际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所以,丈夫一方没有还款义务。并且,妻子在贷款时,也没有征得丈夫的同意,是冒用了丈夫的名义贷款,且贷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所以丈夫没有还款义务。”

谭敏涛称,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夫妻一方以夫妻名义贷款,等于是假冒另一方的名义,已经侵犯了一方的知情权。在我国目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这种假冒夫妻名义贷款,虽然夫妻另一方可以不用共同偿还,但是,基于夫妻财产的公有制,也为了防止夫妻中贷款一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夫妻另一方都会代替还款。

本案中,妻子是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银行有义务通知另一方,在银行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丈夫因为不知情贷款,而且,贷款也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丈夫可以不用替妻子还款,贷款应当由妻子一方自行偿还。

谭敏涛称,在本案中,妻子以夫妻名义贷款,贷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丈夫一方不用还款,所以,如果丈夫没有替妻子还款,银行起诉夫妻双方,贷款也应当由妻子一方偿还,丈夫一方不用偿还。

如果妻子没有履行法院生效文书,可能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这会影响孩子的高消费,例如,会影响到孩子上高收费的私立学校,但如果是正常收费的私立学校,还不属于限制范围。

谭敏涛最后强调,以夫妻名义贷的款,若贷款未用于家庭建设及开支,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而且,目前,司法也倾向于认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对外举债,举债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另一方不具有偿还义务,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本案中,双方还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丈夫一方可以不用偿还,但丈夫基于对妻子的关爱,还是替妻子还了款,是为了防止妻子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影响夫妻感情。”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陈有谋编辑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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