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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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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来了

11月2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意见稿提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网贷公司对自然人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

意见提出,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债券、股票等投资和购房

意见提出,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二)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意见稿提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按其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j_z@i.v.。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1月2日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五条【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批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拟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该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发证部门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部门在期满后注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第七条【准入条件】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控股股东;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金融相关从业经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最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六)主要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互联网平台、业务系统及技术能力;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措施;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控股股东】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

(四)具有明确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互联网平台】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二)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

(三)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四)运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需要的客户群体;

(六)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七)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在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属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注册资本】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

第十一条【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并在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法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发放网络小额贷款;

(二)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且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并在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法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以本公司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发行债券;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外融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限制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贷款金额】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四条【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联合贷款】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二)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三)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征信系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系统,也可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依法报送、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登记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以内在全国网络小额贷款有关登记系统对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金额、区域、借款人等信息进行登记,并且在登记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以内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禁止业务】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四)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线下业务;

(五)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治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履职意识,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风控、运营、财务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并在公司注册地办公。

第二十条【股权管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按其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第二十二条【业务系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该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申请、评估、审批、签约、放款、收贷、咨询和投诉等业务可通过该业务系统实现线上操作;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包括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反欺诈系统、风险识别机制、风险监测手段、风险处置措施等,评定和防控客户信用风险主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内生数据信息;

(三)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在所使用的产品发布平台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二)对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费用项目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

(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日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保护】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五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制定管理制度】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报表报送】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计数据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重大风险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中出现重大风险(尤其是跨区域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风险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资质管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停止正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6个月以上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通过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履职登记,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反洗钱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三十一条【自律管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自愿加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自律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经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构责任】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人员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处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管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溯及力】本办法施行前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经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审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

第三十七条【存量跨区业务整改】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实施监管,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第四十条【数量关系】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项】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等部门拟出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日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准入门槛的提高会导致整个网络小额贷款市场总规模的增速放缓,这意味着申请全国性业务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将更难

□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实习生邢懿铭郭元桥

靴子即将落地,国内首部关于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办法终于来了!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日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监管主体,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详细规范。同时,划定了限制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等若干红线,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其中,关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将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及网络小额贷款“在单笔联合贷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0%”等监管要求,则成为讨论的焦点。

接受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将向银行监管看齐,有利于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带来的底层风险,改善此前不同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监管洼地”的局面,提升网络小额贷款的整体门槛,对打击投机炒作、监管套利等行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金融创新持续升级

网贷业务监管滞后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持续升级,在科技领域出现了大量涉足网络小额贷款的互联网公司。与此同时,不少科技公司也开办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甚至还创造了品类繁多的贷款产品,在解决普惠金融问题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在互联网借贷远未兴起的年代,未被银行系统满足的居民、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庞大,加上政策支持,社会形象好,小额贷款公司以每年新增超过1000家的速度出现。

关于“网络小额贷款”这一经营资质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15年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在功能定位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场景、流量、数据和全国展业的优势,通过助贷和联合贷款让互联网贷款“屡创新高”。为了规范互联网贷款的发展,业界一直呼吁制订全国性的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合不合规的问题,有一些打监管擦边球的联合贷款业务是非常突出的。同时,规模快速扩张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看来,网络小额贷款牌照同样值得关注,“特别是网络这种全国铺点的跨区域经营模式,规模上扩张特别快,会造成涉众群体比较多,可能会伴随着一些个人杠杆的上升,或者一些负面事件的出现”。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基于互联网的网络小额贷款模式,客户空间很大,其不用局限于某个区域,而对客户的筛选和甄别,各个公司的能力是不一样的。“鉴别不了客户的信用,那么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如果说没有科技含量的公司,就会采取一些高利贷或者是一些恶性的催收,容易导致一些社会问题出现。”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认为,原本由大量地方政府批复的网络小额贷款,在事实上大多都有跨省域经营的问题。对于网络小额贷款行业,未来三年需要经历整顿。

“大量网络小额贷款设立时,本身就存在着‘监管套利’的现象。去中西部等一些地区注册公司,然后通过互联网全国展业,实际经营总部却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如果业务缩回注册地所在省份或区域,几乎没有市场空间。”陈文说。

网贷突破属地限制

监管新规呼之欲出

正因网络小额贷款的经营在互联网上拓展到全国,突破了原有的属地限制——全国经营的金融业务本应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管理,于是对网络小额贷款牌照在业内有“超生”的说法。但在蚂蚁集团宣布IPO后,人们才意识到,这一并不起眼的放贷资质,竟然是支撑起蚂蚁2万亿元估值的基石。

监管部门亦注意到了其中的风险。2017年2月,原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批设全国经营的网络小额贷款已经超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要慎重对待跨区域经营的网络小额贷款,防止形成新的监管套利或风险。

在没有监管文件明确禁止的窗口期,不少企业出于业务需求或囤牌照考虑抓紧申请网络小额贷款,多地出于招商引资考虑也抓紧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包括新疆乌苏、内蒙古呼和浩特、内蒙古乌海、黑龙江双鸭山、西藏拉萨、宁夏银川、山西临汾等地均有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哪个地方的政策松,股东就去哪里新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一位小额贷款行业资深人士介绍。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特急文件,要求各级小额贷款监管部门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

互联网借贷的野蛮、无序发展,大大挤压了传统小额贷款的生存空间。据行业协会及银保监会数据,传统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从2015年高峰时期的1.2万家萎缩至2019年末的9000多家,从业人员从超过10万人减少至不足7.5万人。4年时间,已有超过3000家传统小额贷款公司黯然退场。

如今,网络小额贷款回归线下或省内经营亦挑战重重。在此之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空间已经受到极大挤压。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4倍LPR,即15.4%,较此前24%和36%的利率基准大幅下调。

据业内人士透露,针对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办法已酝酿超过3年,直到今年11月2日《征求意见稿》发布。

就行业而言,《征求意见稿》影响广泛。仅“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这一条,就将众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卡在门外。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从注册资本金上看,相比蚂蚁集团,那些以联合贷为主要业务、规模较小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更受打击,生存空间大大缩小,不少将面临转型或退出。

采访中,郭田勇同样认为,对整个从事网络小额贷款的公司来讲,从业门槛都是大幅提高。无论是对像蚂蚁金服这些大的企业,还是一些小的都是一样,未来肯定会对业务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针对准入门槛的问题,尹振涛说,准入门槛的提高会导致整个网络小额贷款市场总规模的增速放缓,这意味着申请全国性业务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将更难。“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络小额贷款需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这一门槛,将限制目前多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针对新规,腾讯财付通迅速作出了调整。11月4日,深圳市财付通网络金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加至25亿元,增长幅度为150%。据了解,这已经是财付通今年以来的第二次增资。

对于新规设定的标准,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小型小额贷款公司受这一规定影响较大,实力较弱的公司很难达到10亿元和50亿元的标准,这会使得大量没有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过去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是跨省经营,但现在50亿元的门槛会迫使一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仅在省内经营,这一定程度上限制其牌照价值。“对于巨头而言,50亿元的注册资本门槛并不难达到,更难的在于银保监会的审批。”

据黄大智分析,关于“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一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只对头部的个别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产生冲击,因为整个联合贷款市场中,蚂蚁联合贷款占据90%的市场份额。

老虎证券投研团队则认为,在30%的出资比例限制下,整个行业的盈利前景都会被削弱,取而代之的是信贷资产风险大幅降低,违约风险下降。

全面纳入监管范围

网贷行业面临洗牌

此次引起市场热议的《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的每一条对于网络小额贷款行业来说,都可谓是一记“重拳”,而随着监管的篱笆逐渐扎紧,网络小额贷款行业的“紧箍咒”也在渐渐变紧。

“当前对网络小额贷款特别是联合贷款,监管部门从两头儿都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管理,算是一个成体系的监管框架。”尹振涛说。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已经全面纳入了有限监管范围,而民间借贷因为既没有牌照,也没有实体机构,所以没有办法纳入到监管范围内。目前,监管机构只能把这些有牌照、有基金机构的小额贷款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内,能做到这一步,已经是很不错了。”郭田勇说。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强化了对借款人保护的原则,要求放贷机构重视借款人适当性管理,而这正是普惠金融的一项核心原则。

《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均有明确要求,例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并将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约束在人民币30万元以内,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等。

“消费者是否能享受到实惠,要看各家机构怎么做。从理论上来讲,监管门槛设置以后,经营成本会升高。可能会有一些机构反而让羊毛出在羊身上,从消费者身上收的钱会进一步增多,把利率变得更高。从理论上来讲,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郭田勇分析。

但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于守法合规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也带来了利好,就是拓宽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渠道。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且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可以以本公司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

对此,郭田勇认为,未来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监管机构还是希望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管理,“金融科技也好,不是金融科技也好,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金融企业,只要从事同类的金融业务,都实行同样基准的监管标准”。

“对金融科技的引导方向,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发挥小额普惠的特点,并不是说完全不要金融科技,而是让它更规范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讲,下一步金融科技还有很多的发展空间。”尹振涛说,“监管同样需要与时俱进,不能用传统的理解和视角去监管新的事物。此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管你的产品是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是什么样的,都要始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如何全面管控住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违规行为?

近日,有网民朋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提出了“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的管理”的留言,对网络小额贷款的问题进行了深刻揭露。对此,银保监会及时作出了回复。

银保监会在回复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的网友留言时,明确提到“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

应该说,银保监会在阻止批设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及其业务监管方面费尽了心机,下了很大的监管力气,与各种网络小额机构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展开了不遗余力的斗争,也取得了一定实效,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也获得了全国民众的好评。但尽管如此,在网络小额贷款上的监管依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一些非法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披着各种马甲或变换各种合法外衣向消费者抛以各种“套路贷”,继续危害金融消费者,仍然让不少的金融消费者陷入网络高利贷款的漩涡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监管依然表示不满,觉得政府监管部门在这个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才有了近日网民朋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呼吁“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的管理”的留言。

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及其开办的违规违法业务,已到刻不容缓地步了。那么,全面管控住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及其开办的违规违法业务,到底该从哪儿用力呢?从目前中国金融业监管的现实看,应着重从三方面努力:

首先,应彻底整合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合力。金融作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大器”,不应该存在中央与地方分治的问题,应该实行中央集中监管,可加强银保监会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合作,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沟通与协作平台,制定统一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银保监会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导,尽最大可能消除监管误区和偏差,使中央政府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的政策精神在地方能得到准确的落实,使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在全国面上宽严程度基本一致。

其次,形成全面严厉管控态势,铲除各类违规违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机构以及业务生存的土壤,让一切网络小额贷款行为处于无缝隙监管之下。一方面,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形成更为严肃更为谨慎的监管制度;同时,对全国从事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全面清理,对变相违规违法开办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一律进行严厉取缔或打击;重则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提高违法开办网络小额贷款的成本,使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不敢也不愿从事违规违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使一切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销声匿迹。另一方面,建立社会立体网络监管信息体系,组建由监管机构、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民众等多方参与的社会综合监管机构,发动全社会力量全面参与监管,提高监管反映的灵敏性,形成违规违法网络小额贷款“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让一切违规违法网络小额贷款机构以及业务无处遁形。

再次,提高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网络小额贷款的辐射面,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易得性,并加强正确金融消费引导,让正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阳光能照耀每位中国公民尤其是金融弱势群体。主要是中央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实施普惠网络小额贷款财政奖励制度或利率补贴制度,金融监管部门提高络网小额贷款不良贷款容忍度、降低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支持发放网络小额贷款或由央行对商业银行发放网络小额贷款专项再贷款等优惠金融方式,鼓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加大网络小额贷款服务力度,拓宽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服务范围,提高网络小额贷款的社会渗透度,让社会弱势金融群体有效金融服务需求得到满足,避免将更多的社会弱势金融群体逼向各类非法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怀抱,使其免受各类套路贷之苦之害。同时,政府加大金融服务宣传力度,对民众正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需求进行积极正确引导,形成正确金融消费理念,使自己消费需求与金融偿还能力相适应;尤其,要想办法提高民众对非法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识别能力,做到坚决不与非法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打交道,让需求网络小额贷款的民众到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网络小额贷款,防止陷入各类套路贷漩涡,让违规违法网络小额贷款无法得手。

文/莫开伟(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陈莉

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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