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贷款,广东一男子被判刑近7年
近日,广东省韶关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王某(化名)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7年7月底,我在微信群中看到一条‘月息四厘’的贷款消息,便在微信群里问他怎么办手续,没想到却被骗了!”赖某(化名)懊悔地说。不仅如此,张某(化名)和钟某(化名)也有相同的遭遇。
原来,2017年7月至9月,王某在南雄市某咨询公司任职期间,以办理银行贷款为名,冒用张某、钟某、赖某三人的身份证信息在某平台贷款3万余元给自己花费。
此外,王某以办理贷款需要某银行信用卡为名,通过网络途径为张某、赖某办理某银行信用卡。而后,他以帮他们到韶关某银行激活所办信用卡为由,骗取两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己注册的POS机刷卡套取资金12万余元给自己花费。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累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属数额巨大;
王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贷款后归自己使用,数额累计人民币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
综上,法院对王某实行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钟州琼
【作者】陈伊纯
南方法治
来源:南方+-创造更多价值
劲鸣律师:身份证被人冒用贷款后该如何应对?
引言: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贷款该如何应对?近日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教你如何应对。
基本案情:
刘女士声称其身份证被A公司员工周某冒用,向A公司贷款了30万元,现A公司已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刘女士认为自己没有向A公司贷款,轻信了周某承诺由她向A公司说明并解决这个事情,与刘女士无关。在开庭当日刘女士没有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一、刘女士向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刘女士向A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周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女士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懵了,这“从天而降”的44万债务,足以击垮刘女士及其家庭。A公司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刘女士的房产等财产,只等判决书生效就能强制执行。我所李志敏律师接受刘女士委托,代理本案二审程序。
原告A公司观点:刘女士向A公司贷款属实,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有借款借据,贷款是通过现金发放的。周某应为这笔3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刘女士和周某应当偿还30万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刘女士观点:五年前我在A公司办理过一笔五万元的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清偿了全部债务本息,在办理贷款时提交过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涉案的这笔30万贷款我毫不知情,且这几年也一直没有人向我催讨过这笔债务。我后来得知系A公司员工周某利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这笔贷款业务,我也从来没收到过A公司发放的贷款,这是赤裸裸的诈骗。如果周某和A公司不能妥善处理这笔贷款问题,我就去报警告他们串通诈骗我。
被告周某观点:我承认,是我拿了刘女士的身份证办理了这笔30万的贷款业务,刘女士不知情。借款合同和收据不是刘女士签的字,公司也没有实际发放贷款,只是公司财务为了过账用。我已将这个情况汇报给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告诉了公司的法律顾问,公司领导说不起诉的,不知道怎么又起诉了。
劲鸣律师观点:
一、针对《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中“刘女士”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用鉴定结论推翻“刘女士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事实。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周某和A公司串通,共同诈骗刘女士,控告A公司虚假诉讼。
三、提交周某自认系她冒用刘女士名义向A公司贷款30万的事实,且已经明确告知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律师。
四、质疑A公司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这笔30万贷款发放至刘女士银行账户内,A公司未履行放贷义务,刘女士未收到贷款,也无还款义务。
处理结果:
经鉴定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的签名,可知不是借款人刘女士书写。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A公司向刘女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刘女士同意A公司撤诉。
法院裁定:
一、撤销原一审判决
二、准许A公司撤回起诉。
拿到裁决书后,刘女士激动的说:“感谢你李律师!我们全家人都感谢你,我蒙受这等不白之冤,一年多来身心疲惫,寝食难安,心里的这块石头今天终于可以放下了。”
劲鸣律师提示:
一、遭遇被冒用身份证贷款时,应积极举证,证明并非本人参与的贷款,必要时进行笔迹鉴定。
二、认为自己占理,也应积极应诉,向法院陈述事实并提交证据。
三、打官司是打证据,切忌轻信口头承诺。
四、发现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可以利用刑事控告等手段给对方当事人施压,以促成调解或者迫使对方撤诉。
五、遇到涉及切身重大利益损害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李志敏律师
李志敏律师: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从2013年执业至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劲鸣家事法务部成员。
法治中国网
小兰说法 | 盗取同学身份信息贷款,巨额利息谁来偿还?
身份信息被盗用,28名大学生“被网贷”。面对高额利息,该谁来偿还?动静特邀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互联网咨询专家游小兰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大学生盗用同学身份信息网贷赌球,无力偿还怎么办?
大学生小郑迷上了网络赌球,没有收入的他是靠着家里给的生活费来支付赌资。很快,小郑的资金就难以为继。于是,小郑想到了网络上宣传贷款“无利息”的借贷平台。他先后通过某借贷平台借款,共计6万元。虽然借贷平台宣称“无利息”,但它所谓的手续费、违约金、迟延履约金、保证金等,数额高出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利率的10倍之多。所以,这笔利滚利的借款很快就超出了小郑的偿还能力。
走投无路之下,小郑又想到了身边的同学。他先后盗用28名同学的身份信息去贷款还债,然而,这并没有缓解小郑的还贷压力。没过多久,他的同学就陆续收到催款电话。到这个时候,他们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小郑盗用。最终,欠款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变成了60多万元。而小郑不仅要偿还巨额贷款,还面临盗用他人信息牟利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小郑因沉迷网络赌球,在借贷平台借款,最终因为高额的利息走上盗取同学身份信息借贷自用的道路。他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息贷款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盗用他人信息贷款属于盗窃罪吗?该得到怎样的惩罚?
不属于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息贷款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刑法》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被贷款”?小郑的同学们“被贷款”后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吗?他们的征信是否会受到影响?
被贷款是指,申请贷款者以他人的名义到银行申请贷款,而这个被用名字的人,自己并不知道或是并不愿意申请贷款。
“被贷款”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借款人对于自己的名义被用于贷款的事实并不知情,出借人应当选择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上述案例中,小郑盗用同学的名义贷款,其同学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订立合同,并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贷款”当事人的征信会受到影响。因为个人身份证被盗用,实际贷款人长期拖欠不还,进而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会对“被贷款”当事人的征信产生影响。但是,当事人在有充分根据的前提下,可提出诉讼。由法院最终裁定当事人确实是属于身份证被盗用而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那么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最终会在银行征信系统里消除。
网上贷款平台合法吗?利息过高,无力偿还,还被暴力催收,怎么办?
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以网络合同的形式订立借贷合同,并通过网络形式履行提供借款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不过,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网贷平台,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利息过高,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后,被债权人暴力追讨的,债务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在遭受暴力催收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
贷款的门槛越来越低,贷款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网络放贷暗藏的陷阱你都知道吗?只有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才能给自己画出一条“安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