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复印件能贷款吗?搞清贷款所需材料,防止贷不了款
身份证是我们身份的代表,每个人的身份证都是独一无二的,仅有一份。要是我身份证掉了,又着急贷款,用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吗?小编来给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办理贷款需要的材料
在办理贷款之前,我们要先了解办理贷款所需要的材料,这样可以节省更多的时间。办理贷款需要的材料主要有以下这几种:
1.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为了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2.出示婚姻状况的证明,因为是否结婚会影响贷款的审核流程;
3.收入流水证明,至少是半年以上的收入证明,为了保证你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还款;
4.如果进行抵押贷款的还需要出示抵押物的证明,比如房产证、车辆归属人证明,要保证你的抵押物品是归属在你的名下。
这四点是办理贷款需要的基本材料,在办理贷款前要保证这些材料都是准确无误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身份证复印件能贷款吗?
有些人可能身份证掉了还没有来得及补办,但是又有急事,着急用钱,他们就会考虑说拿着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贷款行不行,那到底身份证复印件可不可以贷款呢?
在这里很明确的告诉大家:身份证复印件不可以贷款。
虽然说市面上的贷款平台层出不穷,不同的贷款平台需要的贷款资料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需要的资料有一个很大的共同点,那就是需要持有个人身份证的原件。
而且有相关规定,贷款只能使用个人身份证的原件,任何以其它形式存在的身份证都是行不通的。可能后期贷款机构会需要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备份资料,但是,这是建立在你首先要拿身份证原件来办理的基础上的。
必须要身份证原件是为了双方的利益,对于个人而言,防止身份证信息被盗用,自己本身没有借任何贷款,某天突然天降大笔资金负债,需要自己还款,这就真的麻烦大了,让自己背上了巨大的债务。
对于贷款平台而言,因为身份信息的错误,找不到人还款,盗用信息借款的人找不到,原身份信息的拥有者也不可能白做怨种,最后只能自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不管去申请什么贷款,我们都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身份证复印件是不能蒙混过关的。
本期的分析就到这里啦,还有不懂的记得评论区留言。
房抵贷优势多,更适合这些人办理
我们生活中总是会遇到资金周转不开的时候,因为额度多少的因素,选择了不同的贷款方式。而房产抵押贷款在额度、门槛、利率、期限等方面相对其他贷款产品更占优势,因此一直备受青睐。
快到年底了,最近有客户上门咨询,不知道自己是否合适办理房抵贷。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贷款案例:
赵先生(化名),在东莞厚街拥有一套市值250万的商品房,年底想提前准备120万的备用资金,用于家具厂的资金周转。
通过门梯广告找到了我们,经过询问了解到:他想申请一笔额度高,利息又比较低的贷款,但由于对贷款的认知不足,不清楚自己是否合适办理房抵贷。
我们了解赵先生的情况后,为他量身定制了贷款方案,房抵贷120万,年化利率3.65%,先息后本,每月还款3650元。
哪些人更适合申请房抵贷呢?
01需求周转金额高的群体
信用贷通常可以申请的额度是借款人月收入的10倍;而车辆抵押额度则是根据汽车的评估价,并综合考虑汽车贬值和损耗等问题确定;房产抵押贷款则不同,由于房产本身价值高,相对来说可贷额度都比较高,普遍都能获得房产评估价值7成。
02需求贷款利率低的群体
房抵贷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在有抵押物的前提下,贷款机构要承担的风险会小很多,也愿意给出借款人更低的利率。目前市面上主流银行年化利率3.45%起。所以如果借款人希望贷款利息少一些,抵押房子是很好的选择。
03需求还款压力小的群体
信用贷和汽车抵押贷的还款期限,通常是3~5年,而房抵贷的年限动辄10年-20年,最高可以达到30年。如果借款人希望贷款年限长一些,这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04信用贷款办理容易被拒的群体
同样是因为贷款机构需要承担的风险较小,所以对于抵押房子贷款的门槛要求,也相对宽松。如果借款人征信一般或有点点瑕疵都可以考虑并了解一下房抵贷。
如今房产抵押贷款已经成为有房者的一种常见融资方式。如果你还不清楚房抵贷是否合适自己,可后台留言咨询小编。
目前房抵贷年化利率3.45%起,执照满半年,房子是新证也能办理。年底需要备用金的老板们,记得提前规划哦!
注意!借名买的房,这些情况下可能被判给别人
日前,“用你名字买的房不一定是你的房”冲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网友对于借名买房的讨论。
实践中,出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部分买房者通过“借名买房”规避购房障碍,却忽视了“借名买房”本身存在的极大法律风险。
那么,借名买房究竟有哪些坑?
借名买房引争议
分手情侣对簿公堂
张先生与李女士原是恋人关系,因李女士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便借用张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440余万,其中首付款290余万元由李女士支付,余款150万元以张先生为主贷人,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
双方还为此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系李女士借用张先生名义购买,房屋首付款由李女士出资,房屋贷款由李女士负责偿还,两年后张先生配合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
不久后两人分手,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争议,李女士停止还贷,张先生每月代李女士偿还银行贷款。后李女士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配合房屋过户,并赔偿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其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也一直在催促李女士尽快完成过户。但李女士名下已经有两套房,根据北京限购政策,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是因李女士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过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光影响购房资格,作为房贷的主贷人,在李女士断供之后,银行一直要求还款,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为了不影响个人征信,张先生只能先行还款,这些费用均应由李女士负担。
诉讼中,双方均表示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房屋剩余贷款由李女士负责偿还。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李女士提交了购房资质核验单,证明其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各自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配合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给付张先生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十二万七千余元。
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由于规避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减免税收、获取贷款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较为普遍。在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协议》,对于借名买房关系进行了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了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从借名人和出借人的角度出发,该做法值得肯定,但借名买房依然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除了本案的情况外,常见风险有:
登记人反悔,在出资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买房款都很困难;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被登记人领取从而产生纠纷;房屋实际购买人意外死亡,导致实际继承人无法继承房产等风险。
称父亲名下房屋系借名
儿子诉请所有权确认被判驳
李先生和顾女士夫妇育有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小女李丙。二人生前购置了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在二老去世后,因房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三子女以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在继承诉讼中,李甲提出,其中一套房屋虽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系其实际出资购买,且一直由其居住使用,其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该套房屋不应当作为遗产分割,并据此另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套房屋归其所有。
李乙和李丙对于李甲所述均不认可,称两套房屋均系单位分给父亲的福利分房,购房款系父亲出资,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均系父母遗产。因两套福利房面积超标,后续补交了房屋差价款,该差价款虽系由李甲交纳,但这并不意味着李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房屋仍然是父母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李先生名义出资购买,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但其并未就借名买房一节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仅凭房屋出资行为不能产生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据此驳回了李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仅有出资事实并不能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无法设立不动产物权。
在继承诉讼中,一方继承人经常会提出诉争房产系借名买房的抗辩,称虽然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实际系其中一方继承人出资购买。在此情况下,因涉及审查遗产范围,继承纠纷案件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如果当事人范围一致,继承案件中会予以吸收,一并审查处理遗产范围。如果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可由主张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另案提起合同之诉或所有权确认之诉,在另案中审查借名买房是否成立,以明确房屋权属。此时继承案件仅对权属确定的遗产进行处理。
对于借名人而言,除出资事实外,主张借名买房一方当事人还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且该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借名买房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房屋过户至房屋实际权利人名下。本案中,李甲对于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成立未能提交证据,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借名”所购房屋被查封
借名人诉请排除强制执行被判驳
2018年,李女士为规避购房限购政策,借用弟弟李先生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新房。房屋系李女士出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处的签名系李女士借用李先生的名字签署并按手印。购房后,李女士一家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并交纳了日常水电燃气等一系列费用。但该房屋只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先生对宏远公司负有借款债务的连带清偿义务,判决李先生向宏远公司偿还款项。因李先生未履行上述判决,宏远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预售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前述房屋。
2021年,李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系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女士的异议请求。李女士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房屋系借用李先生名义购买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据此主张其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李女士基于借名购房合同关系直接诉请确权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李女士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问题,即使李女士主张的借名购房属实,李女士与李先生之间成立的也是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李女士据此就涉案房屋享有的也仅是请求李先生履行出名人义务的债权,该债权不应优先于宏远公司的债权得到保护,并据此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基于借名买房合同,能否直接请求确认享有物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人以出名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通常不予支持。但要求出名人履行借名买房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予以支持。
原因在于,借名人享有的并非排他的物权,而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债权。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中,应区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借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即内部法律关系取得债权请求权,但不能对抗权利登记人与他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本案中,即便李女士主张借名买房属实,但其基于借名买房产生的也只是债权请求权,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也不足以对抗宏远公司享有的强制执行的债权,因此,其要求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诉请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