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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有贷款没还完怎么办「按揭买的房子遇到拆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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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奴的春天!房贷没还完?教你怎么领得补偿款

近期在接受广大朋友咨询的时候遇到这样的一个情况,一个朋友问“我按揭买的房子,刚买没几年,就遇到拆迁了,现在拆迁方跟我说要我全部还完贷款以后才给我迁拆协议进行补偿,这样合法吗?”其实这样的情况跟常见的征收相比确实比较少见,商品房都是比较新的,很少出现刚修建完成就需要征收的情况。一个地方的具体规划在段时间内也不会出现太大的调整。但是这样情况也确实存在,既然有朋友问到了,那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来给大家讲讲。

针对这样的的情况,我们还是可以按照被拆迁人选择的补偿方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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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押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那么银行可以跟被拆迁人重新协商重新设定抵押权也可以主张清偿债务。如果不能同被拆迁人达成一致,被拆迁人可能会通知征收方暂时不支付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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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押的房屋在拆迁的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可以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和银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如果不能就重新抵押达成一致,则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对拆迁安置补偿造成一定影响。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解决这个问题,有能力还款给抵押方当然是及时还款最好,如果不行,可以重新签订抵押协议,设定抵押权。

那么按揭的房子遇到拆迁,是不是一定要提前还清抵押住房的贷款呢?

从现实的执行情况看,借款人在解决好银行的抵押贷款之前,抵押的住房没有办法拿到拆迁补偿款,必须解除抵押才能拿到拆迁款,但是解除抵押并不代表就是提前还款。还可以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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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全部的贷款本息

偿还全部的贷款本息,注销贷款的抵押登记,这就是银行告诉你的办法。这个办法最简单,但是你要有足够的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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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银行认可的其他房产置换抵押房产

也就是说你的贷款并没有还清,但是你更换了抵押物,比如你用另一套住房抵押解除这套住房的抵押这个办法的好处是你不用提前还款,但是你要有另外一套住房才行,而且你的这套住房要经过银行重新评估并认可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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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

你的拆迁补偿费直接偿还抵押贷款的本息。但是这需要你、拆迁办、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你的拆迁款补偿账户并同意银行对这个账户进行监管,拆迁款到位后银行会直接扣划贷款。

以上就是关于按揭买的房子遇到征收的相关问题,遇到征收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让您在维权路上少走弯路。

拆迁方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不交付回迁房怎么办?

房屋拆迁中,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心里才算踏实,认为这才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只需要等着补偿款到账,住进回迁房就可以了,然而有的时候事态并非会按照拆迁户的预想去发展,从办理的拆迁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时候拆迁户签订了补偿协议仍拿不到补偿,当拆迁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时,应当如何应对。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拆迁方没有经过拆迁户同意,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私自修改变更补偿协议内容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承担什么责任,就要看协议中的违约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如果拆迁户发现协议被拆迁方私自变更了,例如,将房屋面积变更的并且无法补足时,应当按照商品房价格给予折算补偿,拆迁方私自改变拆迁户楼层的,如果可以协商按照协议规定调整的应当调整,无法调整的应当以3楼为基准,每增加或降低一层,都应当按照造价的比例给予补偿。

拆迁方私自更改约定安置地点的,如果可以恢复原安置地的应当恢复,不能按照协议回原安置地的,可和拆迁户协商进行异地安置,如果拆迁户拒绝异地安置的,可要求拆迁方按照房产价格给予结算补偿。

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屋结构出现问题的,如果能按照原结构进行建设的,应当恢复原结构的房屋进行安置,如果无法恢复或者拆迁户不同意的,拆迁方将以高于原结构材料的价格给予补偿。

2、拆迁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回迁房屋或办理相关证件的,应当向拆迁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比例在协议中有规定,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即可,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按照市场价格参照相关金融贷款利率计算即可。

3、我们是和拆迁方约定好相关事宜后,才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实际中我们发现,拆迁方将提供给拆迁户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又出售给第三人的,拆迁户可以要求取得安置补偿房屋并且支持,也就是这种情况,法律是保护拆迁户权益的。

拆迁方违约后可提起诉讼进行解决,因为拆迁属于行政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对拆迁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目前法律规定唯一解决拆迁纠纷的方法,应当如何提起相关程序,这是有一套法律规定的,我们建议不能自行提起的应当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以拆迁为由拒还银行贷款被判败诉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何某因店面被政府拆迁向银行贷款另谋出路,出现逾期后以不可抗力为由拒还款项,但未获法院采信,最终依法判令何某返还银行贷款本金373569.76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银行对何某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何某一直在南昌市区经营一家南货店。2017年初,因城市改造需要,其店面所在的路段面临拆迁,经过相关拆迁流程后,政府一性给予何某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此后,何某决定寻找其他工作。

后经朋友介绍在外承接工程,因资金不足,遂与原告某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5万元,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为10个月,自2017年12月至2027年12月,贷款利率为6.86%,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合同提供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何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何某提出其因政府拆迁导致拖欠银行贷款,构成不可抗力,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被告何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酿成本案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某银行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何某提出因政府拆迁导致拖欠银行贷款,构成不可抗力的辩解,其一、何某所属店面拆迁发生在2017年初,而本案借款发生在2017年末。房屋拆迁行为与银行借款逾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二、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经过相关拆迁程序,何某对拆迁知情且同意,并已经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何某上述辩解未获法院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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