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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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欠条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文书类型。欠条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欠条内容等会影响欠条的性质,从而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本文根据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以简单案例形式对各类欠条的性质、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予以对比说明,以供讨论。
特别说明:我们不创造法律,我们只是法律的搬运工!
本文实务总结:
1、在债务履行期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
2、在债务履行期已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债务履行期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并未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没起算;
4、债务履行期已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已损害债权人的权利,诉讼时效起算;
5、双方约定货款两清的,收货方因无款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欠条之日起计算。
案例1:
2020年1月至6月,甲不定期地从A公司购买货物。双方未签订合同,每次购货后只有送货单。甲在每次购货后,都允诺在2020年12月底前一起结算。在2020年8月20日,双方对前述的货款进行对账,确认甲欠A公司货款10万元。甲给A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载明:“今欠A公司货款共计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甲在欠条上签名、按手印,并注明日期2020年8月20日。
案例2:
2020年1月至6月,乙不定期地从B公司购买货物。双方未签订合同,每次购货后只有送货单。乙在每次购货后,都允诺在2020年7月底前一起结算。在2020年8月20日,双方对前述的货款进行对账,确认乙欠B公司货款10万元。乙暂时无法给付货款,给B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载明:“今欠B公司货款共计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乙在欠条上签名、按手印,并注明日期2020年8月20日。
案例3:
2020年1月至6月,丙不定期地从C公司购买货物。每次购买货物后,双方当场结清。在2020年8月20日,丙又从C购买货物,货款10万元,赊欠。2020年10月20日,丙给C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载明:“今欠C公司货款共计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丙在欠条上签名、按手印,并注明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案例4:
2020年1月至6月,丁不定期地从D公司购买货物。每次购买货物后,双方当场结清。在2020年8月20日,丁又从D购买货物,货款10万元,赊欠。2020年10月20日,丁给D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载明:“今欠D公司货款共计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2020年12月30前还清。”丁在欠条上签名、按手印,并注明日期2020年10月20日。
针对上述4个案例,分别讨论欠条的性质和诉讼时效问题。
一、关于欠条的性质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应根据欠条的出具时间来确认欠条的性质。一般而言,出具欠条有两种情形:
一是在债务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二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案例1中,甲允诺在2020年12月底前结清,在2020年8月20日出具欠条,即甲在债务未届满前,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性质为甲与A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明。
案例2中,乙允诺在2020年7月底前结清,在2020年8月20日出具欠条,即乙在债务已届满后,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性质为乙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的确认。
案例3、案例4中的欠条性质同案例2。
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1中,虽然甲出具欠条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但甲允诺在2020年12月底前一起结算,该情形下,欠条作为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明。在该情形下,A公司交付货物后,因债务人甲给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甲未立即支付货款并未侵害A公司的利益,因此,诉讼时效在出具欠条时(2020年10月20日)并未起算,而是应该自2021年1月1日起算。故诉讼时效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案例2中,乙允诺在2020年7月底前一起结算,后乙未依约履行,已侵害了B公司的权利,故诉讼时效自2020年8月1日起算。
案例3中,丙每次购买货物后,双方当场结清。在2020年8月20日,丙又从C购买货物,货款10万元,赊欠。该情形下,如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在C公司交货同时丙支付货款,则在交货当时,应C公司的要求,丙出具未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C公司收到丙所写欠条之日起计算。
案例4中,虽然丁在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欠条,但欠条明确载明:“2020年12月30前还清。”该情形下,欠条作为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明。在该情形下,D公司交付货物后,因债务人丁给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丁未立即支付货款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诉讼时效在出具欠条时(2020年10月20日)并未起算,而是应该自2020年12月31日起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1994年3月26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欠债不还,何时起诉比较靠谱?
大家好,我是小法~
先来看一段“兄弟”间的借钱骗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人却以“兄弟情谊”光明正大地赖账
以为拖过了3年就不用还钱了
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就给大家讲讲“诉讼时效”的问题
而对于上面那位“投机取巧”的兄弟
小法想说,懂点法,但懂得不多···
诉讼时效是啥?通俗一点来说
就是对方不还钱你请求法院强制对方还钱的时间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这3年是怎么计算的呢?
➤如果在借钱的时候,约定了还钱时间
比如,借条上明确写了2022年1月1日还钱
那么,诉讼时效就是
2022年1月2日到2025年1月1日
➤如果在借钱的时候,没约定还钱时间
那么随时都可以让对方还钱
而且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根据你的态度有所变化
情形一:如果你态度比较坚决,要求对方必须立即还钱;那么,3年的诉讼时效就从你让他还钱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情形二:如果你态度相对友好,给了对方一个“宽限期”;那么,3年的诉讼时效就从“宽限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情形三:如果你要求还钱,对方明确拒绝还钱,还声称不欠你钱;那么,3年的诉讼时效就从对方拒绝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而最最关键的一点是
只要在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即要求对方还钱
诉讼时效就会中断3年的时间就会重新计算!
回到上面的例子:
借条上写了2022年1月1日还钱
原本的诉讼时效是
2022年1月2日到2025年1月1日
如果你在2022年10月1日要求对方还钱
那么诉讼时效就变成了
2022年10月2日到2025年10月1日
如果对方不还钱
你在2022年11月11日再次要求对方还钱
那么诉讼时效又变成了
2022年11月12日到2025年11月11日
不过大家千万记住
诉讼时效只关系到最后的维权时间
如果真拖到诉讼时效快届满
那这笔债估计真的很难要回来了
毕竟迟则生变,时间拖越久
对方转移财产、赖账的可操作空间就越大
欠钱不还,什么时候起诉最好?
小法认为
最佳的维权时间是催债两次以后
一般催两次都不还钱
就要着手固定证据、准备起诉了
要知道,借贷官司胜诉的关键就是证据
而如果继续催要,反而会适得其反
对方可能电话不接了,短信不回了
微信拉黑了,手机换号了,总之人间蒸发了
这时候再想固定证据,就非常难了···
另外,催债两次还没有要到钱的时候
关系处于濒临破裂还没有完全破裂的状态
此时起诉“欠钱不还”
还可以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
最大程度地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总之,讨债要趁早!!!
除非你不要这钱了,否则就及早起诉吧
账款逾期时长有多重要?能否回款的关键就在于把握最佳催收时机
看案例故事、学催收技巧、降外贸风险
案例一债权方:河北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债务方:美国某公司
拖欠时长:半年
拖欠金额:323,851.7美元
双方合作十余年,一直采用赊销的方式交易,即发货后60天内付清货款。美国公司信用情况一直良好,付款也比较及时,虽偶有延付,但一般在到期一周内都能付清。对于河北公司来说,这家美国公司是一个值得信赖的好客户。
船期越拖越久,逾期账款越积越多
2021年,受海运大拥堵,船期延误影响,货物发出60天也不一定能到港。美国公司从当年10月开始,就以此为理由要求延长付款期限。出于对老客户的信任,河北公司起初并未在意,但随着未付订单的增加,逾期账款越积越多,险些影响其公司现金流。
期间,河北公司多次提醒美国公司付款,对方一直说很快就付,但直到2022年春节后依然未有任何账款入账,河北公司担忧对方想恶意拖欠,遂于2022年2月10号委托催全球介入调解,希望尽快收回货款。
催收过程1.催收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情况,并尝试与债务方负责人联系,但均未取得任何回应。
初步施压即见成效
2.鉴于此,催收律师拟订了一份严厉的催款函,函件上标明债务方需在7天之内给出明确的付款计划,否则催收律师将对其资产进行调查评估,并联系相关银行、上下游供货商,让其考虑将会对其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
3.函件发出后第三天,债务方主动联系了催收律师,协商付款事宜,对方态度良好,并承诺当月付清所有欠款,同时提交了一份还款计划表。
16天快速回款
4.催收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在催全球介入调解后的第16天,债务方支付了200,000美元,并在5天后支付了剩余123,851.7美元。
协助债权方提前收到货款
5.在与债权方确认已收到全部货款后,债权方反馈还有2批价值990,000美元的货款即将到支付期限,希望催收律师协助交涉。
6.催收律师将债权方诉求反馈给了债务方,债务方表示理解,并分别于3月12号和3月16号将两笔货款支付至债权方账户。至此,该案用时34天圆满结束,并提前帮助债权方收回即将到期的账款。
案例二债权方: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
债务方:俄罗斯某公司
拖欠时长:3年
拖欠金额:78,992.24美元
2017年,浙江公司接到俄罗斯公司的询盘,双方经过互相了解与考察,很快签署了长达3年的合作协议。并约定发货前预付30%货款作为定金,货到港后30天支付尾款。
双方合作期间,在2018年有2笔合计78,992.24美元的尾款未收回。浙江公司担心影响后续合作,便一直未提及。直到合作结束,自行催收了一段时间,但未有任何效果。后续因浙江公司因内部人员变动,这笔账款被搁置,直到2021年11月委托催全球尝试追回欠款。
催收过程诉讼时效已过,债务方拒绝沟通
1.催收律师联系到了债务人M.F,说明来意后对方提供了一份对账单,并信誓旦旦地表明所有货款均已结清。但是对比双方提供的对账单,催收律师发现债务方未提供2018年及之前的账单。
2.催收律师持续沟通,要求债务方提供完整地对账单,但是对方拒不配合。催收律师怀疑其因2018年的账款诉讼时效已过,故意不核算。
另辟蹊径,尝试刷新诉讼时效,补齐证据
3.催收律师通过邮件给M.F发了双方的沟通记录,并进一步施压,对方依旧否认存在欠款。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催收律师加大施压频次,并威胁其考虑此事对公司商誉的影响。
4.在谈判中,催收律师明显地感受到由于证据不足,对方对待此案态度轻慢;但是其也透露了想要与债权方合作新项目的意图,催收律师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尝试通过新合作的谈判让其承认欠款,刷洗诉讼时效。
战争爆发,催收被迫中止
5.催收律师于2022年2月初给债务方发送一封关于债权方对合作新项目意见的邮件,但是对方长时间未读。催收律师尝试电话与其联系,也无人应答,初步怀疑由于俄乌冲突,国际制裁,卢布贬值等因素影响,大大降低了债务方还款意愿,导致其故意躲避沟通债务;故此催收工作被迫中止,后续将视局势变化再行启动。
案件总结1、越早催收成功率越高
根据国际催收组织的测算,得出账款逾期时间与平均收款成功率成反比,具体比例关系如下,
账款逾期6个月以内是最佳催收时机,如果拖至一年则案件质量锐减,回款难度大大增加。
案例一逾期时间半年与案例二逾期时间3年,催收效果对比鲜明。企业账款出现逾期后应及时应对,迅速启动催收,以防搁置太久,超过诉讼时效。案例二中,债务方的拖欠时间已有三年,超过了俄罗斯诉讼时效,且遇上俄乌冲突,导致案件无法催收,回款几率渺茫。
2、采取灵活的催收策略
拖欠初期,若企业能够通过有力的措施追讨欠款,将会大大增加回款的可能性。但是对于海外欠款,大多数企业自行催收时往往因为路途遥远、当地法律法规不通,仅靠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催收效果有限,很容易错过最佳催收时机。
企业在尝试自行催收无果时,应尽早委托给专业的催收机构。催全球,全球账款催收专家,采用专业的催收作业流程和本土化催收策略,可以帮助企业有效追收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