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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个人抵押房产借贷「妻子私自抵押住房贷款帮弟弟,老公轰出酒店帮弟弟贷款帮弟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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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抵押住房贷款帮弟弟,老公要求离婚,事后发现妻子有远见

老公,你原谅我吧,等我弟弟生意好了,一定会还我们钱的!妻子小慧跪在老公朱然的面前,痛哭流涕!

晚了!朱然愤怒地吼了一句,推开小慧,怒气冲冲地走了出去……

小玉在外地打了几年工,收入少人也辛苦,他想自己创业。他看中了餐饮行业,决定投资开一家特色酒店。但是,做生意需要钱,他回家希望父母帮一下,父亲说:我和你妈都种点地,哪有钱帮你,找你姐姐,看她能帮一下吧!

小玉找到姐姐小慧,把想投资做生意的事说给了小慧,希望姐姐借他一些钱投资经商,小慧说:这事得和你姐夫商量。

当小慧把小玉想借钱经商的事说给老公朱然以后,朱然说:你弟弟吃饱了撑的,生意那么好做吗?不如打工!再说了,家里也没有钱借给他!

老公不同意借钱,弟弟做生意的决心又很大,小慧决定还是帮弟弟一把!她担心再和老公商量,老公又会反对,便私自将家里的房产证拿出去做抵押,贷了一笔款给弟弟做生意。

你这种女人吃里扒外,太恶毒了!当老公朱然得知小慧抵押住房给她弟弟贷款经商以后,非常愤怒,大骂小慧。

小慧说:虽然用我们的住房抵押了贷款,但是,贷款的账由我弟弟还,贷款还完了,房子还是我们的!

朱然怒吼道:生意那么好做的吗,做失败了呢?

在朱然看来,小慧敢瞒着自己把住房作为抵押给她弟弟贷款,再大的事小慧都敢瞒着他!朱然认为和小慧过日子没有安全感,小慧对他不真心、不忠诚,毅然决然地和小慧离婚。但是,小慧不愿意离婚,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朱然已经下了决心和小慧离婚,尽管小慧乞求,仍然没有打动朱然的心。

小慧原来在超市打工,和朱然离婚以后,她辞了工作,和弟弟一起开酒店,一方面也是监督弟弟,盼望着能把生意做好,早日还清贷款。

俗话说,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攀登!由于小慧和弟弟小玉用心经商,特色酒店的生意红红火火,短短的几年时间,不但还清了贷款,还开了一家连锁分店。为了感谢姐姐的鼎力帮助,小玉决定,一家酒店是他的,另一家酒店是姐姐小慧的。

一天,小慧正在酒店吧台向吧台小姐交待事情,一个中年男人走进酒店,小慧见是老公朱然,赶忙躲起来了。

朱然进了酒店,找了一张桌子,点了几个菜,要了一瓶酒。一会儿醉薰薰地大喊大叫,让老板娘亲自去见他,服务员问小慧怎么办,小慧说:这是一个酒疯子,告诉保安,让他把酒饭钱付了,轰出酒店!

原来,朱然见小慧如今发财当老板了,至今还是单身的他想来向小慧求情复婚,又怕掉价张不了口,便想借酒向小慧认错,结果适得其返,小慧根本不见他,还让保安把他轰走了。

但是,朱然仍不死心,第二天,他又来到了酒店,这次没有喝酒,端端正正地跪在了酒店的门前,产称是给老板娘下的跪,要见老板娘,然而,小慧仍然让保安把他赶走了……

借款人未经共有人同意,在其房产上设立抵押担保,出借人能否取得抵押权?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小贷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张某向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张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小贷公司按约放款。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期还款,小贷公司遂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辩称,自己对于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抵押权有异议,案涉房产是共有物,抵押权的设立未经第三人李某同意,系无权处分。原告未审查核实房屋的共有情况,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未审查,不能认定为善意,因此原、被告间的抵押合同无效,故原告对案涉房屋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三人李某陈述,自己对原、被告间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对被告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原告的事也不知晓,不认可原告的房屋抵押权。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系被告与第三人李某共有。

裁判要旨

原告作为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案涉抵押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当知道被告对案涉房屋系无权处分,仍与被告进行交易,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本案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原告主张对案涉房屋行使抵押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贷公司能否取得抵押权。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311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从事的交易行为,此处的善意必须结合其他的因素予以考虑。

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仍然与一方进行交易,则其不应当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原告在办理该房的抵押登记时,仅查看该房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对共有情况未进行询问、调查,办理该房的抵押登记时未征得第三人李某的同意,未要求第三人李某到场对抵押情况予以确认。

原告作为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案涉抵押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当知道被告对案涉房屋系无权处分,仍与被告进行交易,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本案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原告主张对案涉房屋行使抵押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虚构借款记录,然后抵押房产。抵押登记合法有效么?

案件说法23:张某(借款人)与刘某、周某等多人有民间借贷交易,2012年都处在诉讼阶段。2012年4月,在没有实际银行转账记录情形下,张某将其名下鼓楼区房屋抵押给第三人,那么后者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参考案件:(2019)苏01民终10537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2012年8月,经南京市下关区法院调解,刘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应偿还刘某130万元,2012年-2017年分五期偿还。另,2012年张某(借款人)与其他周某等出借人的150万民间借贷合同正在诉讼过程中。

二、2012年4月,张某与王老三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约定,主债合同名称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金额为70万元。王老三没有实际转账给张某,但张某署名借条两张(金额155万元),另2012年4月,张某与王老三办理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抵押登记。

三、由于张某未按调解书约定还款,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3月对鼓楼区房屋进行查封。

四、法院判定,张某与王老三在没有完成借贷义务的情况下,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将鼓楼区房屋抵押给王老三,二人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刘某等第三人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王老三抵押权无效,双方应恢复房屋的原始权利状态。

结论:张某与王老三系恶意串通形成虚假抵押合同,损害刘某等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两人间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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