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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怎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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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利息”怎样算出来,干扰贷款利息的“因素”

很多朋友都会接触到银行贷款,遇到资金周转的需求,大多会选择通过贷款来解决,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不仅会关注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还会关心贷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我们来看看银行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银行贷款利息通常是根据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在贷款本金和期限相同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不同,那么最终的贷款利率也不同。

贷款银行类型影响贷款利率通常影响银行贷款利率的因素如下:贷款银行:不同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同,因为不同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也因为不同银行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同,所以最终的贷款利率会有所不同。

贷款产品影响贷款利率为了满足大家不同的贷款需求,银行推出了住房贷款、消费贷款、装修贷款、按揭贷款等多种类型的贷款产品,不同贷款产品的贷款利率有所不同,一般消费贷款的利率高于住房贷款和抵押贷款。

借款人的资质同一家银行、相同的贷款产品,不同的借款人会申请不同的贷款利率,因为银行在审核借款人时,贷款利率会根据借款人的个人资质来确定,通常个人资质越好,贷款利率越低,建议大家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资质信用,这有助于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后,可以按照贷款利息计算公式计算利息成本,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但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贷款通常有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由于借款人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每个月的剩余未偿还本金都会出现差异。因此,贷款产生的总利息将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选择等额还本付息方式比等额还本付息方式更划算,所以我们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自己的还款方式。

每月还贷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商业贷款哪一种形式最“合适”

面对现在市场与房价,相信大部分敢于买房的人都选择采用贷款方式,而贷款购房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其中公积金的利率最为合适。而很多没有公积金或者公积金不足的人只能选择商业贷款或者是组合贷款。大部分人都知道,商业贷款分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但是月供该怎么算呢?今天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怎么计算月供,如何自己制作月供系数表,从而方便计算月供。

等额本息

等额本息就是每月还款本息相同,即每个月还银行的月供都是一样的意思,把银行的本息平均分摊到每个月的还款日还款。适合有一定存款,但收入可能持平或下降,生活负担日益加重,并且无打算提前还款的人群。如果购房者手头资金不足,考虑到经济压力和准备提前还款,或者所能承受到的月供不是很多,等额本息是个不错的选择。这种还款方式适合刚需族,年轻人。言归正传,我们先说等额本息的月供计算公式,就是下面这个

我们假设S表示本金利息和(即本息),P表示本金,代表按揭者每月要偿还的等额月供,那么根据复利公式,银行要获得的本息为

S=P×(1+i)

按揭者每月要偿还的等额月供也要计息,每个月产生的月供及月供的复利利息

第1个月×(1+i)-1

第2个月×(1+i)-2

第3个月×(1+i)-3

第4个月×(1+i)-4

第个月×(1+i)0=

这些月供、利息和也要等于银行的本息S

S=×(1+i)-1+×(1+i)-2+×(1+i)-3+…+×(1+i)2+×(1+i)+

=

PS.这里用了等比数列求和公式

同时又有银行本息S=P×(1+i)

因此,就容易得到(月供计算中最难计算的)等额本息的月供计算公式:

:表示月供,是月字的首个拼音字母

P:表示本金,假如你贷款100万,30年,P就是1000000

i:表示月息,假如你商业贷款基准(4.5%)上浮10%,i=4.5×(1+10%)÷12=0.4125

:表示月供的期数,假如你贷款30年,一年12个月,月供期数就是360

等额本金

等额本金的意思是每月还款的本金相同,月供的组成分为两部分,每月所还的本金相同,再加上未还本金使用一个月的利息。因此,如果借款人本金还得比较快,利息付的就少。但是前期的还贷额度较大,比较适合当前收入高或者预计将来收入会大幅提升的并且有提前还贷打算的人群。

月供为(每月递减),每月所还本金为=P÷,其中P为本金,为月供期数。

第1个月,本金,需偿还利息P×i,其中i为月利率,月供为+P×i;

第2个月,本金,需偿还利息(P-)×i,月供为+(P-)×i

第3个月,本金,需偿还利息(P-2)×i,月供为+(P-2)×i

……

第个月,本金,需偿还利息[P-(-1)]×i=×i,月供为+×i

所以,等额本金的规律是每个月的差额就是×i,第一个月的月供最高,第一个月的月供为+P×i(其中=P÷,P为贷款本金总额,为贷款月供期数,i为贷款月利率),以后的月供逐月等额递减,递减额为×i。

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不分好坏各有千秋,前者利息少,但前期还款压力较大;后者每月还款额固定,但是利息较多,优点是每月还款压力较小。单从利息金额来考虑等额本金比较合适。所以,购房者在选择贷款的时候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贷款方式。其次,自己也要学会计算一下每个月要承担的月供是多少,是否自己在承受范围之内,以免将来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

PS:在过去的8月中国人民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上月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3%(上月为4.45%)。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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