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金控金通小贷公司党支部:厚植党建优势,为中小微企业赋能
2020年,龙岗金控党委所属金通小贷公司党支部成立,目前共有党员11名。成立以来,金通小贷党支部涌现了一批热爱学习、敢于碰硬、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优秀党员,他们始终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本色,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自己的力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入党的铮铮誓言。
涓滴成海、聚沙成塔,正是每一位党员的力量汇聚在一起,形成了金通小贷党支部的党建优势,在惠企助企,服务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发展赋能。
目前,金通小贷党支部累计实现服务1500余家企业,累计投放金额超135亿元,累计收入约2.3亿元,以实际行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赋能。
党建强基
打造“接地气”的职业化金融团队
近年来,金通小贷党支部多管齐下,努力打造学习型组织,不仅通过“三会一课”集中学习,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同时积极对照《龙岗金控党委国企党组织工作指南》要求,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
在选人用人育人方面,金通小贷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重点吸纳具有金融学历、金融从业经历的员工。当前,金通小贷公司员工24名,党员11名,占比45.8%;金融类、经济类等学历背景的22名,占比91.6%。
同时,金通小贷党支部大力推行导师“传帮带”制度,通过导师结对帮扶的方式,帮助新员工高效学习岗位业务技能,夯实业务功底,掌握公司制度要求,熟悉业务开展规范,全面提升员工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养。在传帮带制度下,员工成长成才作用显著,有的成长为业务骨干被选调至金控本部工作,有的成长为业务团队长并成功入党。
党建引领
整合金融资源助力中小企业共克时艰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由于资产规模较小,融资渠道窄、成本高,面临较大资金困难。
“我们的生产订单量减少了接近60%,各项房租人工成本每月固定支出压得我们实在喘不过气了,能否帮我们想想办法渡过这个难关吧。”在龙岗区宝龙街道经营医疗设备的黄先生向金通小贷业务经理感慨。
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后,金通小贷党支部高度重视,结合公司实际认真研究并向经营班子提出了系列建议和措施。金通小贷委派党员业务骨干叶浩钦主动上门服务,通过提供过桥应急转贷、房产二押、无本续贷等一揽子支持措施纾解黄先生的资金压力。
现在,黄先生及其企业经营已经回到了正轨。这也正是金通小贷党支部金融助企纾困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金通小贷党支部积极走访调研企业近两百余家,落实龙岗金控“惠企十条”政策,综合运用过桥融资、贷款减息、降费让利等方式惠企助企,面向龙岗区企业推出抵押贷利率较区外企业最高优惠1个百分点的优惠,该措施每年可为中小微企业减少利息近1000万元;同时为多家企业办理延期付息业务合计200余万元,多举措利企、援企、稳企、安企,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在支持龙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彰显了金融国企的责任担当,实实在在发挥了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党建助企
服务企业成长践行使命担当
金通小贷公司党支部成立以来,始终坚持金控公司党委打造区域综合金融服务商,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始终把帮扶龙岗企业发展壮大作为主要责任使命。
深圳市冠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立于龙岗坪地街道,是一家从龙岗走向世界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快速稳健发展历程便是金通小贷党支部助企扶持工作的缩影。
作为龙岗区金融国企党组织,金通小贷党支部在助企业成长过程中以党建为引领,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由党支部委员带头靠前服务,为企业疏通资金堵点、消除融资痛点,助力企业健康成长。
一方面灵活运用利率定价工具,不断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为企业提供利率相对适中的贷款,帮助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
另一方面聚焦金融服务。指派党员干部挂点对接企业,为企业提供“管家式”的金融服务,密切关注企业资金需求,在企业有资金缺口时,委派支部党员林土福同志第一时间上门了解资金需求情况,并为企业制订专属融资方案,在合规的前提下快速推进贷款流程,高效完成资金发放。近年来,累计为该企业发放贷款资金5000余万元,最大限度助力企业发展。
近年来,该企业受到成本上升等影响,业务订单量及经营利润发生下滑,部分银行贷款到期导致资金流动性压力陡增。
在得知此情况后,金通小贷党支部积极架起“银企桥梁”,撬动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资源流向企业,密切联系相关授信银行,共同为企业制定应急转贷续贷方案,近年来累计为该企业发放应急转贷2.4亿元,有效缓解企业流动性压力,为企业畅通“金融血脉”。
在龙岗区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下,冠旭电子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先后承担了国家移动互联网及4G专项、深圳市重大产业技术攻关等多项科研课题的研究,业务网络已经遍布全球。金通小贷党支部也在服务企业成长中践行了作为金融国企的使命担当。
未来,金通小贷党支部将继续依托公司发展战略,以党建为引领,持续苦练内功,发挥平台优势,推进企业党建与经营深度融合,在服务中小微企业上攻坚克难,实现主营业务做强做优做大。
【撰文】黄诗妤
【作者】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逾期未还清借款,能否用抵押物抵债?看《民法典》如何解析
来源:读特
随着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社会上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多,房产抵押借款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后,出借人可否以房产抵债的形式直接将房屋据为己有?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以房抵债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出借人只能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借款800余万抵押房产,逾期未还清出借人欲占房子
2017年8月,被告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8428938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被告同意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花园的房产(现市价300万元)过户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若还清所有借款,原告则将抵押房产过户给被告;被告若未还清所有贷款,原告则将抵押房产按市场评估价格定价,自动转为抵扣被告所欠原告部分借款,未抵扣完部分被告3天内必须全部清偿。
2015年9月,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并于2019年8月实际交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8428938元及利息。原告遂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428938元及利息,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庭审时,法院向原告释明,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如果被告到期未清偿债务则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合同条款无效。原告经法院释明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428938元及利息,对涉案房屋折价、变卖、拍卖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坪山法院判决"以房抵债"没有法律效力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收据、《借款合同》、房产证、《借款明细》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原告要求对涉案房屋折价、变卖、拍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坪山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民法典》重新解析流押条款,保护债权人利益
原告诉请的到期不能还款以房屋抵债,是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所谓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物权法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抵押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因经济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财产担保价值较小的债权。如果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预先约定抵押财产移转于抵押权人,在多数场合下对于抵押人或其他债权人不利,也违背了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的价值权属性。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不再认定流押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是做了特别解释。《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款将原来物权法中关于流押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改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流押条款的法律后果:担保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担保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的规定有助于厘清实践中因流押条款效力问题产生的争议,也增加了交易行为后果的确定性,有利于更加平等地保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不能直接要求法院认定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只能依法认定就抵押的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该抵押房屋在经过依法评估、拍卖等清算程序后,所得款项依法优先用于偿还原告借款。
编辑许舜钿
(作者:读特记者戚金城通讯员邱艳红刘斌)
深圳龙岗警方打掉3个特大“套路贷”团伙
金羊网讯记者李晓旭、通讯员周锋摄影报道: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投资贷款、提供汽车抵押贷款、购车贷款等名义,以放贷为诱饵,通过“套路贷”的方式步步设套,连环诈骗,侵犯市民群众合法权益。5月3日上午,深圳龙岗警方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近期接连打掉的3个“套路贷”犯罪团伙,打响龙岗警方狙击“套路贷”犯罪第一枪。
零首付购车=告别开车?
“零首付、零利率、免担保、轻松购车……”,不少人看到这样的广告后,便选择了零首付购车,然而噩梦也就此开始。今年2月份,事主曾某在横岗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0首付”购车协议,购买奥迪A4L。在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协助下,曾某到一家贷款公司贷款两笔,但还有8万多余款该贷款公司没有放款。当曾某自行补齐尾款联系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车时,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办公地点却已更换,公司联系人也已失联。
警方查缴的合同、电脑等赃物
专案组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发现贷款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幕后老板系同一人,是一个涉及贷款买车套取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的“套路贷”犯罪团伙。4月25日,龙岗警方展开收网,出动警力120余人,多个抓捕组分别在龙岗、罗湖、宝安、龙华等地对该“套路贷”团伙实施抓捕。行动中,抓获团伙成员61人,捣毁犯罪窝点7个,缴获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一批。目前,已初步核查有40余名受骗人,累计被骗金额过亿元。方某、林某、彭某等2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办案民警介绍,选择“零首付购车”的群体主要是那些不够全款买车,又没有资质去银行贷款买车的人。该团伙主要通过贷款买车,再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助受害人向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公司与受骗人签订空白合同且以各种理由不放全车辆的尾款,且扣除部分贷款作为利息,导致受骗人无法提车,进而产生违约利息。受骗人支付完违约利息并自行凑齐全部车款成功提车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又以GPS异常或其他借口强行将车拖走,要求受骗人将贷款公司的贷款一次性还清。即使所有手续都办好了,套路贷公司也会以违反合同中规定的还款日期等理由,强行将车收回。
借款96万,偿还600多万?
去年5月,龙岗分局刑警大队接市局刑警支队转来线索,事主张某报称: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其先后向贷款人彭某林借款人民币96.1万元,虽已支付对方300余万元,但彭某林还要其偿还300余万元的高额利息。接报后,龙岗分局将该案列为专案,经过近3个月的侦查,发现一个“套路贷”犯罪团伙,该团伙主要犯罪手法是通过隐瞒事实或威胁的方式,让事主签署大量空白协议、空白合同、空白借条及相关委托公证文书,再设立高额利息及名目众多的手续费,并单方认定违约,随后追讨债务。另外,犯罪团伙还通过走合法银行流水制造借款交付,而实际款项当场以现金方式收回,后续介绍其他团伙成员参与“过桥”借贷、过户受骗人资产,从而达到垒高借款金额的目的。
今年3月9日下午,在深圳市公安局相关警种的大力支持下,龙岗分局展开收网行动,先后在南山、龙华、龙岗等区域抓获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彭某林等5人,缴获涉案资金135万、作案车辆2台。目前,涉案的5名嫌疑人均已以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罪名逮捕。随后,龙岗分局组织追逃团伙其他涉案成员,成功锁定与彭某林犯罪团伙合作的深圳市前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并于4月26日在罗湖区、福田区抓获该公司核心领导人郑某宾、尚某民,以及多次协助、指导该公司起诉借款客户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公司法律顾问李某,当场扣押2部汽车和大量书证及空白合同。
抵押贷款,车却被变卖?
这两年来,龙岗分局陆续接报多起抵押车辆被扣押的警情,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此类警情目标均指向位于爱联派出所辖区的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专案组经过深入摸排,摸清了该犯罪团伙的运作手段:即通过设立合法公司的形式,以提供汽车抵押贷款、汽车以租代购服务为由,利用合同暗套、口头虚假承诺等方式诱使贷款人违约,并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将车辆扣押,事后要挟客户缴纳滞纳金、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
办案民警介绍,该犯罪团伙通过私下扣押的车辆100余辆,大部分车辆由受害人缴纳罚金后发还,部分车辆被该犯罪团伙通过空白的车辆转让协议变卖。该团伙每个公司都内设业务部、财务部、后勤部(即贷后管理)等部门,组织架构清晰、职责分工明确,诈骗手段高明。今年3月22日,经过两个月的经营摸排,专案组分别在龙岗和福田两地对该犯罪团伙进行收网,成功捣毁犯罪窝点2个,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0人。
目前,该案有24名嫌疑人被龙岗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已核实受害人17人,冻结涉案资金100余万元,查扣贷款客户合同档案335份,汽车登记证书和备用钥匙20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