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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贷款能贷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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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贷120万!又一城出台公积金新政,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日前,厦门出台公积金新政,政策向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尤其是多子女家庭倾斜。政策明确指出,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此项政策执行期限为一年。

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11月1日发布《关于上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上浮0.2;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流动性调节系数提高至1。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时间、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在文件下发之日后的,按此执行。

据了解,政策向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尤其是多子女家庭倾斜,有利于支持刚需及改善住房的职工家庭购房。当前,厦门市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6,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120万元×0.6)。若厦门市执行流动性调节系数保持0.6的前提下,调整后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120万元×0.8);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有效提升了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购买力,减轻贷款职工还贷压力。

此前,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于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多子女家庭在厦门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市场性租赁住房已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可按照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多子女家庭在厦门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限额内,其可贷额度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多地出台相关政策

近期,多地出台公积金相关政策。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支持公积金“一人购房全家帮”、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等。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中国证券报记者观察到,多地向多子女家庭、人才购房倾斜。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称,从2022年11月1日起,生育二孩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0万元。

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作首付款方面,福建省福州市、广东省梅州市均出台了相关政策。

广东省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显示,梅州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或与卖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户手续)但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可提取公积金作首付款。

公积金贷款上限多少 按此核定心里有数

“房地产新政三十六条”落地二十多天,楼市正在逐渐恢复,不少购房者想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能贷多少?额度如何核定?6月15日,记者从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贷款额度的核定与缴存年限、贷款范围和担保方式有关。

按照规定,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80万元核定。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具体贷款额度的核定与与缴存年限、贷款范围和担保方式都有关。

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除以12取整加1计算。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如就业18个月,18除以12取整为1,缴存年限是1加1为2,2×10万元为20万元,因为低于30万元,最终可按30万元贷款。同时,与贷款范围相关,购房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商转公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的剩余本余余额及购房合同总价的80%。更与担保方式相关,以《不动产权证书》抵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70%。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以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质押住房公积金的2倍。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提取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太原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贺娟芳

广西钦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至40万元,首套房首付比例降至20%

广西钦州城市风光钦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图

1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钦州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涉及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五方面内容。

完善房地产政策:放宽预售、落实房票制度

措施提出,通过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放宽土地出让价款缴付期限、适当控制商业地产规模、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延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放宽预售审批条件、落实“房票制度”、持续推行新建房地产项目“交房即得证”等措施,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加快存量商品房的去化速度。

具体而言,钦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文件称,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

对于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年后仍未能出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景观节点区和主干道沿线的除外),经申请批准可改造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年限可同步变更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改造按程序申报。

文件显示,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承诺按时足额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可延迟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同步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销售部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内足额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企业,将从相应楼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划转相应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项目近1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楼栋去化率达到30%(含)以上(以网签合同套数计算)的,在申请高层楼栋预售许可时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且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预售许可。

钦州市还要求,严格落实《钦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推进公寓房安置,加快存量商品房的去化速度。开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持续推行新建房地产项目“交房即得证”模式。

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首付、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文件显示,钦州市将通过推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下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等措施,支持购房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具体措施包括,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调整为2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LPR减20个基点。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缴存人夫妻双方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缴存人单方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文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提高监管资金拨付效率。

同时,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完成主体工程结构封顶节点后或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后,提供保函或相应资产担保的,可提前一个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费用。

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文件显示,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关规定,确保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抽调监管额度内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

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受困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续贷或降低融资成本,依法依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尽快解决房地产项目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将完整土地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违规销售、挪用交易监管资金、违规交付、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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