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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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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深圳微法务”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彭力军

排版:王俏

审核:刘畅

这个借款是10万还是9.5万?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这样一种常见“借款”方式,即借款人在出具借条后被预先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

如果预先扣除了利息,会导致借款实际到手金额低于借款记载的金额。那么法院面对“砍头息”时如何判决?近日,寿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该类型的案件。

01

案情回顾

张某与魏某系小学同学,老家住同一乡镇。张某平时在上海从事餐饮生意,魏某在无锡做生意。2019年10月,魏某多次打电话向张某借钱用于生意周转。2019年11月,魏某从无锡驱车到上海亲自找张某借钱。碍于情面,张某同意借款10万元,但要求预先扣除利息5000元。魏某因为急需用钱,同意了张某的请求,并按照张某要求于当天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张某遂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魏某出借95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4月5日。

期间届满后,张某多次向魏某索要欠款,均没有结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只向张某借款95000元,5000元的“砍头息”已被张某扣掉。

02

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款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载明: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张某向法庭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其仅出借了95000元的事实,结合其提供的借条也明确记载借款当天扣除5000元利息的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张某在出借款项时将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魏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

03

法官提醒

无论“砍头息”还是高利贷,其行为都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存在潜在的危险,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作为普通出借人,在出借钱款时,最好通过银行或网络转账这种有据可查的方式出借钱款,尤其大额借款,尽量避免现金出借,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车辆、房屋或保证人作为担保,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寿县法院

多地可延期还房贷,办理指南来了

“受疫情影响,自己的收入降低,得知广州可以延期还房贷,我第一时间联系了银行的客户经理。在我提供材料后,手续办理得很顺利。”刚刚办理完延期还房贷手续的广州市民林女士高兴地说。

日前,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农商行等多家银行在广州地区的分行,都对个人房贷推出延期还贷服务。对于这一举措,每家银行的细分政策不同。

涉及哪类人群如何办理手续?

人民网记者梳理发现,延期还贷面向的人群主要包括:参与疫情防控的各类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受疫情及防控措施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者影响较大的人员,包括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等。

在具体政策方面,各家银行大多采取延期归还房贷(提供宽限期)、延长还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征信异议申请等措施。延期时间(宽限期)按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最短1个月,多数在3到6个月之间,有的可达12个月至18个月。在宽展期间不计逾期、不计罚息、不上报征信。

记者采访广州多家银行后了解到,延期还贷政策在本金和利息方面,基本不存在优惠,也并非只缴本金不缴利息。工商银行广州分行表示,宽限期服务允许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内约定一段时间暂不归还贷款本金;延期期间贷款利息按实际本金占用情况计算,并可在延期时间过后,一次性归还或摊分至后续各期归还。建设银行广州分行表示,可以将暂缓还贷期间的贷款金额一次性还清,或者将其平分到以后的每一个月。

对于申请途径,各家银行表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进行,也可以直接联系当时办理业务的银行人员。例如,农业银行广州分行表示,对于符合纾困条件的客户,可直接向农行贷款经办行进行申请,如暂时不便或无法与贷款行取得联系的,可向农行95599客服中心登记办理需求,后续农行将安排客户经理专门跟进。

有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介绍,延期还贷的申请材料不同银行的要求也存在差异,大多银行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情况,然后由银行进行审批。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延期还房贷需要预留一定时间给银行审批,否则同样会判逾期,影响个人征信。

除了商业贷款以外,广州的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暂缓还贷。记者查阅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的相关通知显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经核实后不做逾期处理。

业界:有助缓解居民压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

“居民延期偿还房贷并非是针对所有住房贷款群体,而是那些符合相关条件的人群,因此需要提交一些审核材料。”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更好惠及符合条件的客户,建议根据疫情期间风险区域或者居民个人所处的行业等,对于高风险地区或者高风险行业的群体简化材料提供要求。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人民网记者,延期付房贷需要银行跟借款人共同协商,借款人提出申请,银行审定后,根据借款人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期限的延期还款。这一举措减轻了借款人的经济负担,保护了个人征信记录。

实际上,延期还款服务并非新政。在2020年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用户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今年11月23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相关方都要依法依规、信守合同、践行承诺。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除广州之外,北京、上海、重庆、郑州等地也发布了相关贷款延期还款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例如,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发布的《重庆市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明白卡》显示,共有57家银行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其中部分银行可通过手机APP一键办理。

在董希淼看来,在疫情防控期间,银行正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让利于民,与借款人一起共渡难关。建议在有效风险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为借款人提供便利。

“今年以来,受疫情因素影响,居民资产负债表损伤明显,部分群体偿还住房按揭贷款压力较大,在监管指导下,银行对部分客户阶段性延期偿还房贷,并且不影响个人征信。这种做法有助于缓解居民住房按揭贷款偿还压力,推动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助于稳定住房需求,从而稳定房地产市场。”娄飞鹏表示。

作者:杜燕飞初梓瑞周睿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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