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首付,银行贷款下不来,首付能退吗?为什么?
交了首付款,贷款却下不来,不得不说这是个很郁闷的事;那么遇到这种事,要怎么办呢?首付款还能退吗?其实这类案件并不少见,毕竟全国每年几百甚至上千万的购房群体,体量大,出现上述个例也就不足为奇了。至于说首付款能不能退,关键要看责任在哪一方。
责任方在开发商现实中责任在开发商的情况极少,但极少不代表不存在,比如:四证不齐全,开发商违规提前卖房,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可能审批,因为这个一旦批了,银行也违规;再比如授信期间开发商存在异常事项,如开发商出现大额诉讼,开发商网传资金链断裂等等,很多人不知道,目前我们在银行的办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取得房产证之前,都是需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这也是每次证件一出来,开发商一直催用户去办证的原因);如果在开发商存在异常事项,那么就不属于合格的担保人,此时银行就有可能会拒贷。
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被拒贷,责任在于开发商不在于你,此时你除了请求返回首付款及占有期间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的存款利率计算),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不过这个赔偿的比例一般都会比较低(开发商签协议肯定都是维护自身的利益的),有的开发商甚至都对自身的责任都不约定的。不过这类事件概率较低,一般而言,开发商的问题,大部分最终也都能解决,毕竟这涉及的是全部客户按揭都无法办理,影响可不仅仅是一两个客户的问题。
责任购买者本身如果责任在购买人一方,一旦按揭款无法下来,那么首付款基本是不可能全退,这时候或多或少都有损失,如下图所示,在双方责任的约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因甲方(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乙方(购买者)无法获得贷款或者贷款少于申贷金额的,购买者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除了返还首付款及利息外,还要赔偿房价的5%;如果是乙方(购买者)自身的原因,那么15日内通过现金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结算的不算违约,超过15日则违约,具体的按合同十条约定执行(目前找不到原来的图片了,不过按照我之前购房时的签订的楼宇购买按揭须知中,因个人原因被拒贷又无法全额还款的,是要赔付开发商房价的20%,也就是首付款去掉了三分之二(首付比例为30%),所以责任在购买者一方,那损失真的不是一般的大。
如何解决?如果不幸遇到拒贷,要怎么办呢?毕竟开发商收的违约金往往是令人阵痛的一个金额,此时要避免首付款的损失,只能针对拒贷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手段应对,一般而言银行拒贷就三种情况:(1)信用不良;(2)收入不足;(3)异常事项。
1、信用不良:信用情况不良,这个是最麻烦的,因为这个不是短期内可以节约的,不过只要你现在的征信不存在逾期、欠息、展期等情况;最近两年内也不存在累六连三的情况,那么你可以尝试更换授信行,因为不同的风控措施不一样,有的银行对于两年内有三次逾期记录的就不授信,但同样有的银行只要不超过6次,就会给予授信,所以信用不良只要不是极其严重的情况,可以尝试更换银行试试看。
2、收入不足:银行对于借款人的收入要求是月供金额的两倍,如果是因为这个不满足被拒贷,其实是最好解决的,一方面你可以增加首付款,减少贷款金额(实在没钱,该借都要去借,不然违约的损失更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共同贷款人(比如父母),提高还款能力。
3、异常事项:异常事项指的是银行通过外部渠道查询到你现在有异常情况,如:偷税漏税、大额民间借贷、大额诉讼信息、公用事业欠费等等影响个人还款能力的事项,这种情况下,处理完异常事项后,并给予合理的解释,重新申贷后一般都可以审批通过。
总结在购房之前,一定要问清楚无法下贷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的双方责任,如果责任过大,在无法保证自己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时一定要慎重;其次在缴纳首付款之前,最好自己先咨询一下银行朋友,看看自己的个人条件是否符合借款要求,最高可以借多少钱等等,多一份保证,以减少后续因拒贷带来的损失。
房贷批不下来,首付款能退吗?一文讲清!
相信不少购房者有过这样的经历贷款买房时房贷申请被拒那么,房贷批不下来首付款可以退吗房屋可以退吗
01按揭办不下来怎么办?
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有很多。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被拒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约定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02首付交了,贷款批不下来可以退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03房贷申请被拒后还能再申请吗?
是可以再申请的,不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1.借款人个人信用良好,被拒不得是因为信用的问题。如果是因为信用问题被拒,再申请贷款将有一定的难度;2.如果是因为资料准备不齐全,第二次申请贷款资料准备齐全后,通常可以通过贷款;3.具体还要结合当下的房贷市场、政策等决定。
贷款不批,如何应对违约?
在具体执行中,很多楼盘是开发商统一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所以提醒购房者应尽量在合同中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除此之外还要注意:1.如果是银行没有接受贷款申请,由购房者自己承担违约责任。2.如果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银行没有按时放款,则购房者在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
补充: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高法
「问答224」按揭买房,首付交了,贷款批不下来怎么办?
答:看一个案例:
2019年9月27日,蒋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位于中牟县雁鸣湖镇玉兰路东、拱星路北、协星路南正商双湖湾.碧馨30幢1单元5层501号房出售给蒋秀琼,建筑面积184.38平方米,总金额为1400836元。付款方式为:约定金额420836元,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2019年9月27日;约定金额980000元,付款方式商业贷款,约定付款时间2019年10月27日。后蒋某某缴纳购房款192821元,未成功办理房屋贷款手续。
蒋某某向一审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M190××××1176)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92821元和维修基金1198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08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140083.6元,并判令被反诉人协助反诉人办理编号为ZM190××××1176《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预告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备案注销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蒋某某缴纳部分购房款后,未成功办理房屋贷款手续,且未成功办理贷款的原因不明,蒋某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关于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置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关于反诉原告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蒋某某、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蒋某某缴纳部分购房款后,未成功办理房屋贷款手续。蒋某某、某置业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功办理房屋贷款手续的原因系对方。蒋某某上诉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某置业公司同意解除,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某置业公司上诉主张蒋某某协助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预告登记备案注销手续,本院对该诉请亦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蒋某某、某置业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功办理房屋贷款手续的原因系对方,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蒋某某认可维修基金11985元包含在购房款192821元中,其诉请某置业公司返还192821元,应予支持,对于蒋某某、某置业公司上诉主张系对方违约且应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蒋某某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结合合同解除的原因、起诉后正商公司占有该款项导致蒋秀琼一定的损失等因素,本院酌定利息以1928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蒋某某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