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银行高速扩张后不良贷款快速上升 核心高管也频繁遭罚
沧州银行的前身系沧州市商业银行,2009年3月经国家银监会批准更名为“沧州银行”。截至2018年末,沧州银行已在河北省内除承德、张家口以外的9个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
高速扩张后不良贷款快速上升
2014年起,沧州银行资产规模迅速扩张。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沧州银行的总资产分别为581.39亿元、835.5亿元、1119.12亿元、1240.67亿元,分别同比增加了43.7%、33.95%、10.86%。而随着资产规模的扩张,该行的净利润和资本充足率也相应增长。
在净利润方面,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该行净利润分别为6.49亿元、7.25亿元、9.11亿元、10亿元、11.21亿元。
但到了2019年,由于宏观经济等诸多因素,该银行各项经营指标增速全面下降,净利润12.38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该行在2019年实现盈利增长的同时,拨备覆盖率2017年为197.04%,而2019年拨备覆盖率降为167.01%(监管要求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50%)。与此同时,该行的风险管理情况也不容乐观,不良贷款率从2017年1.75%迅速增长到2019年的2.27%,贷款损失准备由2.1亿元增长到3.38亿元。
资本充足方面,2017年,该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数据分别为14.87%、12.18%、12.18%,而到了2019年,上述数据降低为13.94%、11.58%、11.58%。
第六大股东身份疑云
沧州银行十大股东中,第六大股东是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937亿股,持股比例3.83%;但围绕着这家公司,却有很多让人疑惑的地方。
其一,公司名称疑云。“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原“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而来,是一家纯粹的民营企业,但是其名字看上去却很像是地方国企。
其二,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发起于2012年5月3日,,经过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及企业三方积极努力,于2012年9月5日顺利完成。经过清产核资,市政公司所有者权益由基准数6046.23万元调增至8592.73万元。
2013年6月19日,已经明确要进行改制的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搬入市政大厦办公楼。
2013年11月18日,以吴英彪为首的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的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等38人,发起注册成立了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市政公司整体产权在沧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征集受让方。经公开竞价,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竞得市政公司整体产权。
由此,沧州市政股份有限公司以8592万元的对价获得了市政大厦办公楼以及沧州银行4000万股股权(后增至1.93亿股)。
2018年7月,沧州明珠(002108)公告,受让沧州东塑集团持有的沧州银行全部股权,受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每股2.39元,按此价格计算,目前沧州市政持股1.93亿股,价值4.61亿元。
其三,2013年,处于改制中的沧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持有沧州银行4000万股;2014年,沧州银行仍然向这家处于改制中的企业发放了1.64亿贷款,同年,沧州银行启动了增资事宜,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增加到了7718万股,两者是否相关,不得而知。
核心高管频繁遭罚
2020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刘泽平,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重大关联交易未审批、未报告;对贷款担保人管理不到位;贷款受托支付对象审查不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被沧州银保监分局给予“罚款30万元”处罚。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胡玉鹏,因“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三查’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沧州银保监分局给予“罚款50万元”处罚;
同时,沧州银行行长“黄美静”,由于“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贷款审查不尽职负领导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沧州银保监分局给予“罚款5万元”处罚。
2019年11月19日,沧州银保监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沧州银行因迟报案件信息被罚款30万元,责任人沧州银行董事长刘泽平被罚5万元。
分行行长腐败窝案违规放贷
2019年2月28日,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于某涛(沧州银行保定分行行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于诗涛、白炳东、孙晓冬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于某涛本人或指使他人以雨衣、雨伞、保鲜盒等名义虚开发票在沧州银行总行报销的手段,多次从沧州银行总行骗取人民币42.3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6月30日,于某涛任沧州银行市场路支行(以下简称市场路支行)行长。为帮助他人拆借资金,于某涛安排该行信贷副行长李某以于诗涛妻子闫某的名义,以编造购买数码产品的借款用途,以闫某存款人民币30万元存单单据号作质押(经调查未发现质押存单),在市场路支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该笔贷款于当日发放完毕。
同日,于某涛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将其发放的人民币300万元贷款中的20万元分别拆借给他人使用。2011年7月1日该笔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偿还完毕。于某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该贷款向他人拆借而伪造贷款用途,且在未对该笔贷款进行贷前调查,未撰写贷前调查报告的情况下,向其妻子闫某名下发放贷款人民币300万元。
2014年3、4月份,于某涛、白某东、孙某冬在对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同创公司)老贷款1100万到期续贷1000万元过程中,于某涛告知白某东由于诗涛为河北同创公司协调200万元还河北同创公司前期1100万贷款,于某涛明知该贷款部分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而仍授意白某东、孙某冬向沧州银行总行书面呈报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本文源自分支行观察
企业观|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被罚360万 背后涉原支行行长违法放贷旧案
财经网金融讯原支行行长及多名员工违法违规,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连续第三年接到了监管罚单。
10月29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因违法发放贷款,王婧、王湛江、李魏通、张楠、崔娜、刘欢、孙忠倩因负有相应责任被沧州银保监分局处罚。
其中,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合计被处以360万元人民币罚款。同时,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主管的王婧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王湛江、李魏通、张楠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年;同为时任信贷外勤的崔娜、刘欢以及时任献县支行会计授权员孙忠倩被警告。
财经网金融注意到,上述罚单中的360万元是其在银保监系统中可见的最大一笔罚款金额,而在沧州银行全部罚单中,多次出现了该行献县支行的身影——沧州银行在此次领罚360万、四人遭禁业、三人被警告之前,已多次因上述支行及员工违规被沧州银保监分局处罚。
具体包括,2019年12月20日,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因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三查”不严,被罚款50万元;2019年12月20日,黄美静因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贷款审查不尽职负领导职责,被罚款5万元;2020年4月21日,孔双旺(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行长)因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尽职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财经网金融梳理发现,遭到终身禁业的前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行长是上述罚单中的“核心”人物。在裁判文书网上,沧州银行献县支行有超过30份与孔双旺有关的一审、二审民事裁判书、判决书。其中绝大多数为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起诉或上诉个别企业及个人,要求其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不过,上述案件多数因“该笔贷款与献县公安局现侦办的孔双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诈骗案、挪用资金案涉及上述款项,该案正在侦办中”或“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的多名信贷员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已经在献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相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沧州银行献县分行的起诉、上诉。据财经金融粗略统计,相关涉案金额近4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孔双旺被禁业之前,沧州银行及时任董事长刘泽平双双因“迟报案件信息”被处罚。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19年11月11日,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原因领罚30万元,刘泽平作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案件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在机构报送案件信息环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被罚款5万元。
沧州银行官网显示,该行于1998年9月在13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重组设立。目前,下辖沧州域内27家县域支行和24家市区支行,陆续设立8家域外分行及所辖53家支行。
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2021年三季度,该行1-9月实现营业收入27.48亿元,同比减少1.82%;前9个月实现净利润11.51亿元,同比增长17.77%。
但财经网金融注意到,该行近年来的不良贷款率相对偏高,2018年至2020年均在2%以上,同时不良贷款余额也在2020年增至21.53亿元。
【作者:王欣宇】
沧州银行接罚单!存重大关联交易等多项违法事实 被罚款85万元
财报君研究沧州银行已一年有余,拖延症比较严重,相关研究结论一直未整理,目前计划五一前刊发。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上公布了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以及黄美静受到沧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未审批、未报告;对贷款担保人管理不到位;贷款受托支付对象审查不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不规范等,被处罚款总计85万元。
根据处罚公告,被处罚当事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刘泽平,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重大关联交易未审批、未报告;对贷款担保人管理不到位;贷款受托支付对象审查不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被沧州银保监分局给予“罚款30万元;责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处罚。
根据处罚公告,被处罚当事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胡玉鹏,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三查’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沧州银保监分局给予“罚款50万元”处罚。
根据处罚公告,被处罚当事人“黄美静”,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贷款审查不尽职负领导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沧州银保监分局给予“罚款5万元”处罚。
本文源自分支行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