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借款二十万借一年该怎么还

本文目录

月薪3000元的年轻人如何还清20万元的巨额债务?

月薪3000元的年轻人如何还清20万元的巨额债务?

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年轻人欠债高达一二十万元在绝望、无助中发帖求助,希望能够为自己带来一线希望。这些年轻人有的刚踏入社会,有的甚至是还没踏入社会的学生。但对于这些求助帖子的回复却大多都是同情,有不少甚至同病相怜说自己也欠多少多少债也在为还债发愁。却很少有人能够从实用的角度给出具体的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偶尔有少数人能够给出一些办法,比如:低息债务替代高息债务、无息借款抵偿信用卡债、控制开支、增加收入等等。这些办法看起来很美,似乎能够为还债解决实际问题,但仔细想想却又难免不让人陷入新的绝望之中。

比如,低息债务替代高息债务。世上哪里来这么多低息债务可以替代你的高息债务而又正好被你给遇上了呢?再低的利息也要有利息吧?何况还有本金要还?

对于无息贷款抵偿信用卡债,多是网贷公司给支的招,就是让你向亲朋好友借不用涨利息的债来偿还他们的信用卡债。是的,随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等因素在起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利息的债务确实可以变成“负”债。比如十年前的20万元,随着十年来的物价上涨、货币贬值,也许如今需要40万元甚至更多才能抵得上10年前的20万元,也就是说你现在借亲朋好友的20万元用来还信用卡的债如果等十年以后在还亲朋好友,需要还40万甚至更多。换句话说,如果你如今借亲朋好友的20万元无息债用来还你的信用卡,10年后你还亲朋好友20万只相当于你立即还债的10万元甚至更少。再说直白点,你如今借亲朋好友的20万无息贷款如果十年后再还,实际上等于亲朋好友替你还了一半甚至更多的债务。这样的人情债需要今生今世如何偿还呢?

而至于控制开支、增加收入,大道理大多数人都懂,但如何才能做到控制开支、增加收入?可能大多数人都就不懂了。

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为了实现控制开支,需要自己拿出勇气下定决心全面检讨自己欠下巨额债务过程中的消费细节,并拿出脱胎换骨的勇气和决心去改正。这是常人难以做到的。

谈到增加收入,不少人支招苦点累点再多一分工作。比如晚上送美团、开滴滴等。苦点累点是增加收入的不二法宝,但再多一份工作是否可取?恐怕未必适合所有人。因为正常人的工作,哪怕月薪只有三千元,一天也是八个小时的工作。加上上下班路上的时间及做家务、吃饭的时间,也就挤不出多少时间来做第二份工作了。而且即使只有三千元月薪的工作,要想干好获得老板的认可进而争取发展前途,也需要在八小时之外动动脑子、费点时间。再去干第二份工作难免不有所分心,甚至被老板知道了而炒鱿鱼的也很常见。

说到这里,也许有朋友会问:这么说就没有办法还债了吗?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用上面的办法能够还清巨额债务当然是好事,但不能为了还债而努力还债,更要在还债的同时认真反思为何会欠下如此让人头疼了巨额债务?不然难免不会刚还完旧债不久又重蹈覆辙接着欠下新债。让曾经为了偿还旧债而付出的劳累、而欠下的人请债、而冒着分心主打工作被老板炒鱿鱼的风险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再犯类似错误时也不外能够得到理解与同情。

那么,还债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反思什么?以后我们还能举债吗?以后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陷入再次欠下巨额债务的陷阱呢?小编近期将于大家分享。欢迎有兴趣的朋友留意、交流!

3年前我借了表弟20万,现在表弟要收3%的利息,我该给吗?

问一下,哪里现在还要这样的好事,无抵押、无担保、20万用3年,每年只给3%的利息?有这样的好事一定要给说一下,我们银行自己内部员工4.95%的贷款利率我不贷了,我去找这样的人借钱,我愿意给3%的利息。我们向亲戚朋友借钱,亲戚朋友却要向我们收利息,合理吗?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甚至很多人会觉得不可思议,亲戚之间借钱还要收利息,简直是伤感情。

我本人就在银行工作,我要说的是你表弟收入3%的利息你就知足吧,你叫声亲弟弟也不为过。你去银行贷款20万你就知道了,我本人就在银行工作,我要告诉你的是个人想在银行贷款20万还真不容易,而且贷款利率大多数都在6%以上了。

亲戚之间借钱给利息,太正常不过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亲戚之间借钱无抵押、无担保,全靠信用,对于任何人来说这是有风险的,给点风险补偿难道不应该吗?而且借亲戚的钱不用让你抵押房子和车,给你省了很多麻烦,最重要的是只收你3%的利息这只是象征性收点利息而已。

假如你的征信已经进入黑名单,没办法在任何银行贷款,你又急需要买房结婚,全款买房你又没有那么多钱,你只能向别人借钱,那么你表弟借给你20万,帮你买房,进而帮助你解决人生大事,真的是帮了你的大忙了,可以说是你的恩人了。如果你借你表弟20万用来做生意,现在做生意的风险很大,人家不怕你经营失败,把钱借给你,你真的应该感谢你表弟了。

另外,通过银行、网贷和民间借贷这3种贷款方式,我给你简单比较一下贷款的利率你就知道。

在银行贷款20万,是怎样的?你表弟收你3%的利息至少让你省了2万多元。我本人就在银行工作,对银行的贷款条件和要求很清楚,除了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企的职工,其他的人想要在银行贷款20万,必须要有抵押物,而且抵押物的价值至少在50万以上,银行才愿意给你贷款20万。

在银行贷款的利率不低,一般的个人消费贷款利率在6%左右,个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利率在7%-8%左右了。

你表弟才收你3%的利息,一年也才6000块,3年一共才18000元,比你在银行贷款利息省了将近2万元。你难道还不知足吗?

在网贷平台贷款20万你试试就知道了,在网贷平台贷款20万可以说你已经万劫不复了,没有40万别想出来我朋友在某普惠贷款20万,还被收了2万的服务费,拿到手的钱是18万,两年了还了将近30万,还没有还完。今年他确实有点困难,贷款就逾期了,结果前几天某普惠打电话要威胁起诉我朋友。

贷款20万,拿到手18万,砍头息先收取2万,然后在承担年化30%以上的贷款利率,这就是真实的网贷。其他网贷平台都差不多,都是一样的。

无抵押、无担保,你表弟把20万借给你使用了3年,这真的是你的亲弟弟,我估计就算你亲弟弟也不会这样吧。

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贷款20万的利息是多少呢如果你在别人那里或者在小贷公司贷款20万,可完全不是这样了。

首先,你需要白纸黑字地写下借据,然后签名按手印。

其次,需要抵押担保,可能需要把你的房产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抵押给别人,交到别人手中。也可能会让你找保证人进行担保。这个年头说实话有谁愿意给别人提供担保呢。

最后,承担高昂的贷款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不封顶,完全由当事双方协商,但是最低也都是在20%左右了。

你表弟借给你20万,为你省去大量的时间成本什么事情都是有时间成本,你表弟借给你20万,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条件下肯定是一两天就把钱给你了。如果你通过银行贷款20万,一般需要7天-15天,如果你急需要用钱做生意,那么在银行贷款时间成本太高了。在民间借贷也是一下,放贷的人也需要核实你的还款能力,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我认为你表弟借给你20万,只收3%的利息,一定要给,而且还钱的时候还要带着礼物去,好好和你的表弟维持好关系,像你表弟这样的人不多了。真正会来事的事,不等别人开口,还钱的时候就会主动问一下该给多少的利息,不管人家要不要至少让人家觉得你有这个心思,会认为你这个还不错,至少懂得感恩,也愿意和你继续来往。

涉及砍头息、多次对账、款项用途、赠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王一与被告刘了、郑州华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年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王一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现根据庭审等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月息两分的约定,客观、真实,双方对此无争议。

1、450万本金系被告自2019年7月8日至2021年6月15日,分多次向原告借款,相应款项共分26笔由被告均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银行流水足可证明该450万元的真实性,当庭审理时被告本人对此是予以认可的,且陈述有每笔借款均明确约定有月息两分的利息。

2、所借450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借款次达近30次,每次借款均有明确约定,不存在被告所谓“砍头息”的情形。

被告向原告第一次借款的时间为2019年7月8日(借款40万),后又在2019年7月11日借款5万、2019年7月15日借款5万、2019年8月9日借款35万,该四次借款共85万原告均是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直接全额地向原告支付,月息两分。后被告却又于2019年9月6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考虑再三,同意出借,但被告却未清偿完前期所借款项的利息,双方经协商确认,借款20万,但20万款项应当先行清偿前期所欠的利息,故2019年9月6日借款20万而转账182500元。因其部分款项系偿还了之前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而并非在本次所借20万元直接扣减了应偿还的部分利息,该部分扣减的费用并非砍头息,该日的借款本金20万元为双方的真实核算意思;

后2019年7月8日借款40万、2019年7月11日借款5万、2019年7月15日借款5万、2019年8月9日借款35万、2019年9月6日借款20万,(本金105万)自2019.9.6计至2019.10.5的利息为21000元,加之前述欠付的利息,故而在2019年10月5日、10月11日、12月8日分别扣减了24000元、2000元、2000元,该部分费用也不是砍头息而是偿还了前期所借款项的利息。

再后2019年7月8日借款40万、2019年7月11日借款5万、2019年7月15日借款5万、2019年8月9日借款35万、2019年9月6日借款20万、2019年10月5日借款15万、10月11日借款10万、12月8日借款10万,(本金140万)自2019.12.8计至2019.12.24的利息为15866.67元(12月23日借款15万的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显然在2019年12月24日借款15万元,因偿还前期的部分借款利息,而转款144000元。

故而:2019年9月6日、10月5日、10月11日、12月8日、12月24日的借款、转款,所借金额真实,并非属于《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被告所谓的“砍头息”。

二、案涉2021年8月《借条》、2022年2月15日结算等书面材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能反映双方对借贷事宜的核算合意,应当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直接证据。

1、2021年8月份《借条》客观、真实。

2021年8月份的《借条》,系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并要求双方核对,被告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转账记录》,该《转账记录》显示所借本金及应偿还的利息等信息,且被告于2022年8月27日向原告偿还所欠的部分利息20万元后,双方于2022年8月28日签订了《借条》,有:被告通过微信(显示有时间2021年8月12日)向原告发的《转账记录》(明确显示借款本金共450万,相应利息经计算尚欠56.4万元)、2021年8月27日收到20万利息的银行流水、2021年8月28日被告亲自书写《借条》的照片,及双方当庭对该《借条》的陈述,相应材料足以证明前述事实的真实性(被告8.12《转账记录》显示本金及利息56.4万,被告8.27支付20万息,8.28便写《借条》中显示欠息36.4万等)。

附:被告2021年8月发的《转账记录》。

2、2022年2月15日被告签字、捺印的《结算》客观、真实。

2022年2月15日的《结算》材料,系双方在2021年8月28日签订《借条》后,被告仅于2021年9月2日偿还10万利息,又于2022年1月29日、30日、31日分别转账支付35万、45万、90万后,原告便多次向被告催要所借的款项,而被告却一拖再拖,故原告不得以再次找到被告,要求双方核算下所借本金、利息事宜,双方再次依据被告在2021年8月份向原告微信发送的《转账记录》,计至2022年2月份的利息为1107000元。

双方经认真、详细核对,共同自愿、确认计至2022年2月15日的利息为108万元,并客观、如实记载了被告于2022年1月29日、30日、31日分别转账支付35万、45万、90万共计170万的事宜,对此双方亦明确“170万中先扣除利息部分108万,剩余部分作为归还前期借款(总额477.6万元)”,有被告本人的签字、捺印,是双方对二人间借款事宜的真实核算意思表示。

附:依被告的《转账记录》计至2022年2月的本金、利息。

三、被告举证了含基于双方相对亲密关系无偿赠予、向第三人保姆转账、双方间其他事宜的转账记录等虚假还款的证据材料,主张向原告已清偿了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意在干扰法庭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存在虚假诉讼的恶意行为。

原告已提交了由被告签字、捺印确认的2021年8月份《借条》、2022年2月15日《结算》,相应内容均已明确载明了至2021年8月未偿还过所借的450万元及27.6万元,至2022年2月15日核算了借款本金450万及27.6万元,及利息108万,且双方均明确记载了转账支付2022年1月底的170万,即:至2022年2月15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50万+108万-170万=388万,及应当偿还27.6万元。

但原告却提交多组虚假的证据材料,如:

A组关于被告举证通过平安银行的转账

1、2019年9月17日转给原告的8000元,系偿还9月12日所借原告8000元的款项(附:原告民生银行的转账记录);

2、2020年5月23日,被告仅归还原告9200元,但被告却主张偿还了92000元,虚报82800元;

3、被告主张2020年7月3日转原告30万元,系偿还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给被告的30万借款

4、被告主张通过平安银行向原告至少转款合计1189567,经被告详细核实凭证,通过被告的举证材料得出,被告主张的款项至少有(92000-9200)+30万+3000+500+5200+5500+2100+5500=404600元毫无根据,至少有404600元无银行转账记录或本案无关或无证据材料。

B组关于被告举证通过建设银行转账

1、据被告的举证材料,相加相应的数额,实际金额只有2521187元,而非被告任意书写的3166059元,被告在此证据中至少多报644872元。

2、被告于2021年5月份后每月18号左右向原告中国银行转9800左右的款项,该款项系被告自愿支付的车辆贷款,有被告本人当庭关于车辆贷款事宜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亲自书写的偿还(赠与),而非本案的借贷还款。

3、被告通过建行向原告交通银行转账4011元、3850元、44302659元、3470元等款项,系被告自愿帮原告还信用卡的款项,与本案的借款无关,有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而非借贷还款。

4、股票收益款项所涉2021年8月11日、8月16日、8月18日建行转原告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款项分别未6000元、5000元、3000元,亦与本案的借款无关,有当日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

5、对于2021年8月24日、8月27日分别通过建行转原告10万、2万,该12万元系偿还原告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浦发银行转账给被告12万元用于投入股市,有双方2021年8月2日、8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8月2日原告转账给被告的12万元的银行流水。

6、因偿还建行分期卡,每月金额建行转账5701元,系2021年8月份《借条》、2022年2月15日《结算》所涉分期27.6万元中的款项,有2021年9月21日微信聊天记录、建行还款短息通知,及被告本人当庭陈述,可证明该5701元与本案借款无关。

7、结合前面所述,被告主张通过建行转款3166059元,但有诸多款项并未提交转账记录,也有些款项系支付原告信用卡款项,且有部分款项系支付股票相关款项,有5笔5701元系支付的车辆贷款(这5笔算对应27.6万中的款项),而被告实际偿还与本案借款有关的款项是:2021年8月27日20万、9月2日10万,及2022年1月29日-31日的170万,还有2022年3月2日偿还的3万利息,共偿还203万元系与本案有关的借款,故被告主张的全部建行转款中至少有113万系虚假陈述。

其他虚假材料所涉的虚假款项,在此不一一陈述,因双方曾一度相对亲密的关系,众多交易款项均与本案借款无关,相应意见已在质证意见中有所表述,且根据原告的《补充证据》中第一组、第六组等证据,及证据二微信聊天截屏(10张)所证明的事实:被告在每次给原告告转账还本案所涉的借款时,均按照约定的形式,通过微信发送相应的转账记录对原告进行确认。已可证明,被告在2021年8月,及2022年的1月份、2月份、3月份均认可并未清偿本案所涉的借款及利息,且不符合被告偿还本案所借款款项习惯的其他行为均与本案无关。

四、被告河南省年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华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当与被告刘了对欠付原告借款本金450元及相应利息和27.6万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通过原告举证的被告年绕公司、华及公司的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可知,被告刘了系该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于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多次向原告借款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其借款行为明显为履行职务行为,相应后果应当由受益的被告年绕公司、华及公司进行承担。

原告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提交了双方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反映了被告刘了向原告借款时,已完全表明其系被告年绕公司、华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在微信中也向原告发送了此两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多次表明了相应款项的用途。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被告刘了多次阐述了款项用于了工地,及工地回款用于偿还所借款项,并多次以工地回款延迟来推托借款的延迟等等。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被告刘了系被告华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还是被告华及公司的一人股东,不论从法定代表人行为意志的方面,还是从一人股东行为意志完全代表公司(一人股东与该一人公司的财产是否混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被告华及公司与被告刘了共同对原告所诉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是有法律规定及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案涉2021年8月《借条》、2022年2月15日结算等书面材料,均有被告本人的签字、捺印,系依据被告于2021年8月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的《转账记录》,在《转账记录》的基础上形成的,且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双方对借贷事宜的核算合意,是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直接、有效的证据。因双方的关系曾一度相对亲密,双方间因相对亲密的关系而产生的一些经济往来,相应款项的性质显然与本案的借款无关。且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将款项用于经营,相应的后果应当由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

以上法律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2022年月日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