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慎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后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而且,最高法院曾专门作出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另外,国土资源部“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限制了农民对房屋的买卖。因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建议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担保,一般情况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
#房屋抵押贷款的那些坑
疫情反反复复,收入也变的十分不稳定了,在需要资料困难的时候,可以用房产去抵押融资,但是大家也知道凡事与钱有关的,坑是少不了的,那我们应该如何规避呢?
一、关于抵押贷款产品的选择上的坑
其实做房屋抵押贷款,还是建议选择银行比较好,房产抵押也是银行传统的经营业务了,但是相对其他机构来说,银行的审批制度比较严,审核时间比较长,可能无法满足部分客户的借款需求!
所以可以选择找助贷机构帮助申请,但是一定要搽亮眼睛,问清楚资金是从儿哪来的,现在的助贷机构良莠不齐,有的是与银行合作,有的是自有资金,如果是申请银行贷款,那基本没什么风险,银行的最终目的就是收回借款,而不是为了你的房屋,如果是抵押给自然人名下,那你可要小心了,一不小心违约了他们就会直接处理你的房产,那就得不偿失了!
二、关于征信修复漂白的坑
很多朋友在办理贷款的时候,其实征信已经不满足要求,要么就是征信逾期次数超出了申请要求,要么就是网贷申请次数多,负债多导致征信差,所以就应运而生出现了有的贷款机构有修复征信,消除污点等一系列业务!其实这个只要是关注了银行的政策或者是相关信息的朋友都知道,早早之前银行就声明过消除征信污点,修复征信是不切实际的,切记不要上当!
三、关于贷款利息上的坑
首先就是确认还款方式,因为还款方式的不同,还款实际利率也是天壤之别,还有一些不良机构为了争取客户,打着低利息的幌子,等你签了合同,办理流程差不多的时候向你索要各种手续费,包装费,通道费什么的,或是在放款时用砍头息的方式坑你一把,不少人都吃过这个哑巴亏,所以在办理前一定要询问清楚,白纸黑字的写在合同上!
四、关于借款期限上的坑
借款期限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比如一年期和三年期的产品,一年期要比三年期的利息高,但你用不了那么长时间,你的实际成本就可能上升,所以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相应的贷款期限!
五、关于提前还款上的坑
在贷款前要事先问清楚能不能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到什么时候,提前还款是否有违约金,因为很多时候就算提前还款也是按借款期限支付利息,比如借款一年,结果借款人只用了半年,即使提前还款也要支付一年的利息,所以说千万要问清楚!
六、关于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上的坑
大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时候,首先要问清楚的就是贷款中间的手续费和相关的收费标准,你不提前搞清楚的话,这其中的许多隐藏费用就会让你猝不及防,严重的还会让你损既得利益!在很多助贷机构会选择在流程完成之后再说费用的事情,这样就像是赶鸭子上架,让你没有反悔的余地,因为到最后什么都办下来了,就算收费不合理也就只能受着了,所以在前期一定要问清楚!千万要切记!
总结俗话说的好,隔行如隔山,任何行业都存在风险,特别是金融行业,对于一般人来说都是陌生的,了解房产抵押贷款的银行知识尤为重要,贷款有很多很多的坑,但是只要自己细心去了解的话,就基本不是什么问题!
如果大家觉得能对自己起到一些帮助,请给一个小小的关注,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随时为您解答,谢谢!
房产抵押贷款的几点风险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