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天津民间个人放款

本文目录

中学时代他便知道他,30多年后他逮捕了他

来源:新华网

1学生时代,“如雷贯耳”

1987年,14岁的孙冀考入天津市第四十一中学。上初中不久,他便听说过当地有名的“玩闹”颜锦的“大名”。“玩闹”是天津人对小混混的叫法。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不少地方的中学门口,时常有小混混聚集。打架斗殴、勒索师生、调戏女生……

在一个法制尚不健全的社会里,人们会崇尚暴力。“那个时候,谁家出个小偷,抬不起头来,但谁家出了个打架斗狠的,一家人觉得有面子。”年近五十的孙冀回想起来说。

上世纪80年代,天津市不同的区有不同的“玩闹”,一些辍学的半大孩子便跟风,去学校门口“站点”,划归势力范围。

只比孙冀大1岁的颜锦便是其中一位小有名气的混混。颜锦的名气来自“少管所”的经历。

当时,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是我国在那个年代的劳动改造机关之一。

孙冀第一次听说颜锦这个名字,是在颜锦进入少管所后。“那时候,不少学生都知道有个叫颜锦的,打架凶,把自己打到少管所去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秉松梳理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演变过程时说,上世纪80年代,受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青少年学生模仿影视上和小说中的黑社会模型拉帮结派,出现了一系列的青少年“黑帮”。这些青少年的犯罪大都属于结伙犯罪,不仅具备了恶势力的基本特征,而且成了恶势力犯罪的主体。

图源:TJTV新闻频道

2二十四岁人生转折

高中毕业后,孙冀考入天津市警官学院,此后被分配到天津市公安局工作,穿上了警服。

工作第一年的春节前夕,孙冀所在派出所值班辖区内发生了一起入室抢劫的案件。孙冀跑到现场负责外围警戒。

一会儿,来了一群坐着吉普车的人,穿着翻毛的大衣,威风凛凛。

“这是干嘛的?”孙冀问身边的人。

“五处大案队的。”

从那一刻起,“当这样的警察”的念头像一粒种子,在孙冀心中生根,发芽。

但刑警工作累,风险高,“干这行危险不说,还没日没夜的,会影响结婚生子的。你才二十多岁,要想清楚。”有老刑警这样对孙冀说。

“没做过刑警的警察,从警人生是不完美的。”上世纪90年代,警察圈里流行的这句话让孙冀下了决心,参加了天津市公安局的内部遴选。

1997年6月1日,通过内部遴选,孙冀前往天津市公安局五处大案队报到,成为一名刑警。

这一年,孙冀24岁。

比孙冀大一岁的颜锦也在他24岁那一年迎来了人生的拐点。

凭借着“硬拳头”,颜锦在“圈儿里”地位越来越高,他和身边“兄弟们”的“事业”也越干越大,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1996年,天津市公安部门破获了当时全市最大的流氓团伙案。颜锦和他的“兄弟们”迎来了法律的审判。团伙前五名均被判处死刑,排名第六的颜锦因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24岁这年,颜锦则开启了自己的牢狱生涯。

正是在这一阶段,我国法律越来越完善。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一次具有时代气息、里程碑意义的修改。其中,刑法中增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黑恶势力的打击更加有法可依。

3刑满重出江湖,披上合法外衣

对普通人来说,牢狱生涯是污点。然而,对惯犯来说,这似乎成了“镀金的履历”。

2011年,经过减刑的颜锦出狱后不久,天津市各区的“黑老大”们大摆宴席,“庆祝”颜锦出狱。参与宴席的多是全市不同区的“玩闹”。警方事后调查显示,仅当天收受礼金就达百万元之巨。

办案民警说,监狱生活让颜锦结识了不少狱友。这些人出狱后成了颜锦事迹的“宣传员”。出狱后,颜锦成为天津市各区“玩闹”中公认的老大。

出狱后,颜锦以狱友关系作为纽带,纠集了一批刑释人员,加上曾经的熟人、朋友和社会闲散人员,从事插手民间债务、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的勾当。

其中,受害最深的是天津市著名的民企塑力集团。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塑力集团不得已向颜锦借起高利贷。

“原本说是按千分之三的利息算,我们还清债务后,颜锦提出是按‘利滚利’算,一下子多出了7个多亿的债。”民企塑力集团总裁办主任刘女士说,还不起钱,他们就把企业占了。

刚刚刑满释放的颜锦明白,想要让自己的“事业”长远发展,就不能事事冲锋在前。于是他开始隐居幕后,一边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一边力图洗白自己。

警方调查发现,2011年至2018年,颜锦有组织地实施多起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但颜锦都隐藏幕后,甚至下达指令都是经过中间人。

不仅如此,颜锦还成立了自己的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塑力集团案件中,作为颜锦黑恶团伙核心成员的律师出谋划策:软禁塑力集团老板,逼迫其签订新的11份合同,将不合法的高利贷合同合法化为正常合同。“他们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不仅有律师,签订合同时还有公证员在场。”孙冀介绍。

这时的颜锦在外人看来更像是一位成功的商人。他参加多项公益活动,捐建爱心小学,直到现在还能在网络上搜索到他在多所高校设立“颜锦奖学金”的新闻,甚至被一所高校授予“教育贡献奖”……

黑社会组织一般有三个阶段:一是耀武扬威阶段,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是黑社会,以此赢得道上的名声;二是退居幕后,坐收渔利;三是披上合法外衣,洗白自己。

“发展到这个阶段,再不打就晚了。”孙冀说。

4紧要关头,重拳出击

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三年专项斗争开始。重担落到时任天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二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孙冀的身上。

其实,在此之前,颜锦一伙已经进入天津市公安局的视野。2017年12月,针对群众举报线索,天津市公安局成立高规格专案组,要求将颜锦团伙一举打掉。

作为专案组负责日常侦查工作的负责人,孙冀迅速投入到了此次的案情侦破工作当中。由于颜锦行事谨慎小心,且保护伞众多,掌握证据难度较大。专案组紧密围绕颜锦的关系人进行分析研判,并对以往案件进行串联,开展调查取证。

“被害人不敢讲,证人不愿讲”成了调查取证工作的瓶颈。颜锦的恶名太大,对待被害人通常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先是威胁,再给钱封口。有的被害人多次更改口供,还拒绝伤情鉴定,取证难度很大。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其中一名重要骨干成员抓获,借此拿到颜锦涉案的直接证据。

2018年1月,孙冀和天津市公安局协调全市抽调的200多名警力一起,一举抓获颜锦及其团伙主要犯罪成员。

此后,长达数万页卷宗所呈现罪行,一一展露在办案人员眼前。

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颜锦等3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颜锦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打掉颜锦犯罪集团,在天津扫黑除恶斗争中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这场覆盖全国的专项斗争中,天津率先提出创建“无黑”城市目标,制定“无黑”城市创建指标,开展“无黑”村(社区)、“无黑”单位等10项基层“无黑”创建工作。

三年来,天津打掉黑恶势力团伙100个,涉恶犯罪团伙50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850人,494名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记者:王井怀、梁姊、尹思源

关于“民间借贷”类案件中“职业放贷人”问题的探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借贷放款成了一种常见的资金使用形式。而随着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相关认定:即“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并明确“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尔后,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及对于上述“若干问题规定”的再修订,“民间借贷”类型案件的相关问题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我个人在办理有关民间借贷案件时,同样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有所注意,因此也颇为关注相关法律条文注解以及材料的研究。结合最近看到的一篇天同所的发文,对此问题有较为全面的归纳,现结合所思分享于此。(行文中多有引用天同所发布文章,特此说明)

认定职业放贷主要是针对其是否具有放贷资格,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放贷这三方面来看。

首先,资格问题。“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职业放贷”行为,实际上变相违反了该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活动,如果数量、金额过大,可能会对正常金融秩序产生危害,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通常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出借人大多分两类主体,一是自然人;二是企业、公司等商事主体。对于自然人而言,当然不具备放贷资质;而对于企业、公司等商事主体而言,其是否具备放贷资质,法院一般会通过考察出借人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放贷业务,亦或出借人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等可以从事放贷业务的相应资质,判断出借人是否“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其次,营利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中第13条第(三)项即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纵观《九民会议纪要》还是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没有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明确规定。

“对于该问题,地方法院纷纷出台地方性司法性文件给予审判指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对于“职业放贷”认定要求“出借人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发布的《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对“营利性”作出了相对详细的审查标准,“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

综合以上,出借人资金来源以及利率标准也是考虑其是否为营利而出借的考量因素。

“1、出借人的资金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因此,民间借贷的正当性系建立在出借人以自有闲置资金贷予急需头寸的借款人,通过收取利息获得一定收益。若出借人吸收他人资金或从金融机构转贷资金实施放贷的情形下,则超出了民间借贷应有的正当性,并且更是会产生超出以自有资金进行“职业放贷”对金融秩序造成的破坏。因此,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中提及的那样,要考虑出借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因素综合认定某一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2、利率设置

“职业放贷人”通常是通过约定高额利息来获得收益。因此,在实践中,出借人大多会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较高的利率水平。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若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的LPR,超过的部分当然无效;如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则整个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若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如接近法定利率标准或超越法定利率标准,基于放贷行为会对金融秩序造成破坏的考虑,也可认定借贷行为具有营利目的。若在双方约定利率明显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助,仅适当收取少量利息的情况下,应当不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此外,从实践来看,有些民间借贷行为意图规避“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通常采取一些手段掩盖其非法营利行为,在借款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利息,而是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来变相收取利息。在此种情形下,也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民间借贷的行为。”

另外,根据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活动的活跃程度,最高院并未统一制定标准,标准制定权限下放给各地高院或经授权的中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集要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根据纪要本条规定,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但我们认为,如果制定有关标准,不能比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宽。”

但在司法实践中,职业放贷人经常是“狡兔三窟”,而法律在细节认定上又往往是极为繁琐和艰难的,我个人认为,严格“放贷牌照”的准入,收紧民间机构的放贷权限,规范贷款市场,尤其是对于借放贷而行集资之实的诸多打法律擦边球的所谓金融机构、融资公司,应坚决予以查处。但同时,这一工作也是任重道远的长期“战斗”——一边是公民个人的金钱投资,一边又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放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博弈,或许就存有法律可以在其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吧。

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涉黑涉恶活动 天津发布鼓励举报非法放贷线索公告

津云新闻讯: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市处非办、市整治办)”)决定,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非法放贷涉黑涉恶活动专项行动。

天津市民和市各高校在校大学生发现天津市注册的非法放贷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可向市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我市派出机构举报,向天津市各级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市金融局(市处非办、市整治办)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2258980006、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2223601731、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法律咨询服务专线02223990110或通过jfj@163.邮箱等渠道进行举报。市金融局(市处非办、市整治办)将紧密会同市扫黑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经核实的线索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市民和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举报前,请尽量了解非法放贷机构、网址、APP、公众号名称、注册地等基本信息,收集好借贷合同、“砍头息”、畸高利率、被暴力催收、非法拘禁、骚扰催收、非法获取个人通信录信息、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被诱导参与“手机售后回租”或“培训贷”等非法行为的相应证据材料。(津云新闻记者柴莹)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