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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贷款没还完离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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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鸥律师亲办案例:贷款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路某(男)

被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一、案件概述

李律师近日处理了一则石家庄市鹿泉区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如下:

2010年,李女士与路先生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路小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争吵不断。李女士与路先生均无工作收入。路先生无端怀疑李女士与他人出轨,屡次殴打辱骂李女士,李女士不堪受辱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路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了亲子鉴定。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支持路先生是路小某的生物学父亲。现双方名下有婚后购买的位于鹿泉区A小区房产一套,轿车一辆。A房屋2015年购买时按揭贷款,首付款30万元,贷款45万元,现剩余贷款35万元。李女士要求分割该套房产,但不清楚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于是向李律师咨询并委托代理。

二、办案过程

经认真听取李女士诉说,盘点案件细节,李律师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A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公平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A房屋作为按揭贷款房屋,法院一般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将房屋判给该方所有,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剩余贷款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继续清偿。折价补偿计算方式=(房屋现值-未偿还贷款部分)÷2。

之后,李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鹿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重要证据向法庭出示。开庭前,李律师给郝女士做了四个小时的庭前辅导,全面详细的介绍了开庭流程以及与法官对答要点。

三、判决结果

开庭过程中,被告路先生辩称:该房屋登记在路先生一人名下,权属状况显示单独所有,因此该房屋为路先生个人房产;该房屋首付款及还贷部分资金全部来源于其父母,因此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女士分担一半。庭上路先生出示了借条,借条显示路先生为购房向其父借款30万元,并要求李女士偿还15万元。

李律师针对被告路先生的意见,反驳如下:一、A房屋购买时间和出资时间均在婚后,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二、依据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即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亦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关于路先生父母出资房屋首付和房屋贷款一节,因路先生提交的证据均为其一人书写的借条,且证人未出庭作证,证人与路先生之间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该证据为事后伪造的虚假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对路先生的主张不应予以采纳。因此,应判决将房屋归一方使用,由使用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房屋折价补偿款。

经过当事人双方当庭答辩,均认可房屋现值90万元。

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的观点,根据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李女士所有,依房屋现值90万元,减去未偿还贷款35万元后,由李女士和路先生各分得一半27.5万元。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路某、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路小某随李某生活,路某自2022年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三、位于鹿泉区A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15日内给付路某房屋折价款27.5万元,剩余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340元(已减半收取),李某、路某各担一半。

李女士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夫妻财产份额,对结果基本表示满意。

四、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李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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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石家庄婚姻律师李鸥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

贷款没有还清的按揭房产,离婚时法官会怎么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7条对这个规定的比较清楚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贷款还没还清的按揭房,法官会参照本条中“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来处理,在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只会处理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处理房屋的所有权,等到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另案处理。

但很多当事人想在离婚的时候一并解决房产归属问题,以免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增添麻烦。杭州专业离婚律师给出几种处理方法:

1、双方协商好房产和贷款归一方,另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款。

2、先借款还清贷款,然后处理房屋产权。

3、卖掉房子,双方分钱。

对于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时没有拿到房产证,且在还贷的情况,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以上所说的是婚后共同买房未还清贷款的情况,会稍微复杂一些。对于婚前一方付首付买房,有按揭款未还清的情况,相对简单。房产和银行贷款都归产权登记方,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一半补偿就可以了。

夫妻离婚后,未还完房贷的房子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往往是比较令人纠结的,而其中最麻烦的就是房产的归属问题。在房产决定归谁后,还需要办理产权变更,那么问题就来了,还在还贷中的房子能进行产权变更吗?又该如何办理房产转贷呢?

其实,根据规定,还在还贷中的房子是不能进行产权变更的,但夫妻离婚的产权变更可以和银行上了,前提是需要到银行跟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即转贷,并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离婚按揭房的转贷是需要到银行跟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的,主要是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另外,可能还需要到房管局变更房产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征得了银行的同意才能完成贷款的转移,而银行考虑到会承担的风险,可能会拒绝变更贷款人。

夫妻协议离婚按揭房怎样转贷?

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1、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都应该一起纳入分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其中一方进行房贷偿还的,可以到银行办理转贷手续。

转贷不是我们自己想办理就能随便办理的,很多夫妻就是因为无法完成在银行的贷款变更手续,所以离婚的时候没有办法完成对房子的分割。转贷必须要夫妻两个人亲自到银行当面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因为操作起来是非常的繁琐的,相关的材料证明全部都得重新变更。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转贷不是我们自己想办理就能随便办理的,很多夫妻就是因为无法完成在银行的贷款变更手续,所以离婚的时候没有办法完成对房子的分割。转贷的这件事情,必须要夫妻两个人亲自到银行当面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因为操作起来是非常的繁琐的,相关的材料证明全部都得重新变更。

(以上仅供参考)

图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整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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