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笔记」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
导言
根据2020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中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俗来讲,民间借贷就是个人和个人,个人和单位或者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借款。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的有无、利息的具体计算在借贷金额较大的诉讼往往是需要重点考量的争议焦点。本文主要就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这三类利息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01
借期内利息不一定有
借期内利息是指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比如:甲于2021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于2022年1月1日到期时还本付息”。借期内利息就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在一年内计收的利息。
基于《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25条对借期内利息的相关规定,梳理如下: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利率计息,但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写为LPR)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2)没有约定的,没有利息
不管是个人和个人,个人和单位还是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借款,只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的,在诉讼中主张支付利息的,都不予支持。
(3)约定不明的,分情况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不支持借期内利息;如果是个人和单位或者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借款,法院应当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司法实践中,一般支持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的LPR计息。
图1借期内利息
02
逾期利息一定有
逾期利息是指即从借款期限届满至还清借款这段时间内计收的利息。比如:甲于2021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于2022年1月1日到期时还本付息”。实际上,甲于2022年6月1日才还清借款。逾期利息指的就是2022年1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
基于《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对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梳理如下: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息,但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区分处理
第一种情况: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的,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计息。
第二种情况: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计息。
图2逾期利息
*注:本文中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适用于借款合同成立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案件。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且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的一审案件,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部分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本文计算。
03
迟延履行利息要加倍
迟延履行利息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还款人因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应额外承担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实质上是对损害司法权威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目的是督促还款义务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1条的规定「加倍」不是字面意思上的“双倍”,是指在迟延履行期间要同时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谓「加倍」是指是这两部分利息的叠加。其中,「一般债务利息」实际上就是迟延履行期间应当支付的「逾期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为迟延履行期间。
图3迟延履行利息
04
案例
为更加明确民间借贷纠纷中上述利息的计算,我们以下面的案例来计算。
案例:张某于2020年9月1日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日利率为万分之四,于2020年12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2020年9月1日当天,张某收到了王某的出借款100万元。张某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在2020年12月1日按时还款,王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为:一、被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的利息36,400元及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于2021年5月1日生效,法院在2021年9月11日执行完毕(实际还款日)。
图4案例时间轴
我们来梳理一下上述案例中各个阶段以及对应的利息计算:
借期期间:借款日2020年9月1日至约定还款日2020年12月1日,共91天。
借期内利息:100万×91天×0.0004=3.64万。
逾期期间:
「第①段」约定还款日之后至迟延履行期间届满日,即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5月11日,共160天
「第②段」履行期限届满后至实际还款日(迟延履行期间),即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共122天。
逾期利息:「第①段」100万×160天×0.0004=6.40万元。
「第②段」100万×122天×0.0004=4.88万元。
*注:1.因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故逾期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
2.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借期内利息,在现行法律中未明确给出,司法实务中大多仅以借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不包括借期内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履行期限届满后至实际还款日(迟延履行期间),即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共122天。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00万×122天×0.0175%=2.135万元。
张某在2021年9月11日应还款总额:100万+3.64万+6.4万+4.88万+2.135万=117.055万元。
本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体现在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期间「逾期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叠加收取的。
*注:1.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借款本金以外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等,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答记者问中,以案例的形式明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借款本金;但在(2018)最高法执监717722号裁定书中,最高院明确该基数包括“本金+合同期内的利息+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逾期贷款违约金+律师费(判决未明确给付的除外)”。本文采用以借款本金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2.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2014年8月1日前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规定计算。
本文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014年07月30日)
珠海最新房贷利率表(11月版).excel
LPR、房贷利率均无变化!
刚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显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均与上月持平。
至此,LPR连续三个月没有变动。此前11月15日,人民银行缩量续做85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中标利率保持2.75%不变。
这意味着,LPR的定价基础未发生变化。
而在珠海,根据房姐最新统计,首套、二套房贷执行利率也与上月基本一致。
首套房贷执行利率:LPR(4.3%)-20=4.1%,二套房贷执行利率:LPR(4.3%)+60=4.9%。
由图可知:
1、在统计的21家银行中,除了东亚银行首套房贷执行利率4.7%、招商银行首套房贷执行利率4.2%外,其他银行都是4.1%。
2、二套房方面,目前房贷执行利率较高的是东亚银行、工商银行,利率分别为5.2%、4.95%。
3、放款时间加快,资料齐全,可最快一个工作日放款。
4、首付来源监管在进一步放松。从统计来看,21家银行均会查首付款来源,转账需是直系亲属。不过,部分银行首付只追溯到购房者的资金来源,不查父母资金来源。
比如,广州银行、渣打银行、光大银行、华侨永亨银行、广发银行等。
另外,南粤银行只查一手房。招商银行不查一手房,只查二手房。
当然,也有银行表示首付款来源合理就行,没有过多要求。比如工商银行、汇丰银行等。
5、网传4.1%利率止于2022年?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明确强调:决定阶段性放宽部分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对此,不少中介转发消息称:“利率优惠止于2022年年底,明年利率就要上调。”
来源朋友圈
事实真的如此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该条信息仅仅针对929政策中部分城市,年底收回阶段性放宽,本身就属于计划中。
而珠海本来一直在上限范围内,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是没有设定到期时限的。
因此,929政策对于珠海而言,并无影响。
此外,房姐也咨询了几位银行工作人员,经了解,目前珠海各大银行尚未收到有关通知,吃瓜的群众可以散一散了。
不过,就目前来说,依然是买房的好时机,利率低、首付低,上车门槛低!
大家房贷利率高吗?都是怎么降利率?
最近一段时间,过去存量房贷下调至4.1%被传的沸沸扬扬,时间节点呢就是12月和元旦前后,传的绘声绘色,还有某行员工爆料。对于这种事,我是不太看好,毕竟损失了银行的很大一部分利益,他们向来难缠,也不好惹。
但绝对是大力支持,感觉只有利好,没有利空。这两年老百姓生活实在是太艰难,很多家庭不堪重负,还要背着房贷,还不上还会被拉黑,房子被法拍,从法拍房数量激增也能看出来。另外,给老百姓省钱,也能进而刺激消费,手里有钱才敢花呀,进而促进经济循环。这种在过去先例极少的情况,我们只能盼望着盼望着,今年以来,五年期以上也降了三四十个基点,但对于之前5.85/6.125这些利率来讲,即使降完也是高高在上,远高于现在的4.1%,眼下可以讨论下市面上其他降利率的操作。第一种,就是经营贷,这两年用得较多,年化利率基本在3.7左右,建行/中信/中原/郑银/兴业/华夏等几家银行做的比较多,有的是房本本人名下营业执照,有的不用,对房本和营业执照的时间要求也不同。劣势就是时间比较短,虽然有的说能签5年/10年,但中间不排除让还款的可能。最近华夏银行出了一款能做30年的经营贷,利率是4.1,也是要求营业执照(成立至少满3个月)和经营实体,整体要求稍微严一些,并且30年挺难做到,审批下来也很难做到4.1;第二种,就是商专公,但郑州这边政策还没有洛阳好,省直/市直的差别也很大,另外公积金贷款额度毕竟有限,不适用于大多数购房者;第三种,就是夫妻或直系亲属之间对敲,对后期税费也没有什么影响,成本比较低,只是赠与人3年内不能买房。现在这行情,不买就不买吧,真是想买的话,家里总能找到一个名额。口子都在逐步放开,还有其他操作,但个别会有一定风险性,比如假房本,不适合展开说。如果不着急的话,可以再等等,从上次金融16条能感受到上面也很下沉式解决问题,应该会有相应政策出台,几个月后如果还看不到希望,也可以找一个适合自己的方法操作一下,自己条件好的话,直接找银行就行,他们手里有钱有任务放不出去,自己都很着急。条件不好的话,遍地是中介,这个行当现在也很卷,把费用理清楚,别被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