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登记公证去哪办
在实际生活中,房产抵押指房屋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从而取得借款并按期付息的贷款方式。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那么,房产抵押登记公证去哪办?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房产抵押登记公证去哪办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房产抵押登记公证去哪办
涉及房产抵押的民间借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应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之间如果仅以口头约定或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债权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签订抵押合同,一但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
2、第三人以自己的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作担保,也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待抵押登记生效后才能贷款。同时,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应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这样,才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债务人的过错而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
3、很多民间贷款房屋抵押均以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提供担保,这有可能导致事前的约定,甚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指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目前,银行纷纷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二住所证明,但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来说,操作过程中图省事,导致不能执行到抵押人作为担保债务的房产。
二、房产抵押公证流程怎么走
抵押公证流程:
(一)当事人准备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二)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三)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三、抵押特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房产抵押登记公证去哪办”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借款签订住房抵押合同和公证要注意,否则你的住房可能就没有了
大家都知道,买房和卖房都是特别麻烦的事情。特别是二手房的买卖,不仅非常的麻烦,而且还存在资金的安全和房产的安全问题,所以,很多人会通过找房产中介进行房产的买卖。但找了房产中介就安全了吗?如果不注意,你的房产可能会不翼而飞。
借款签订抵押担保公证没有想到被设计成了房产委托代理公证,借款8万元后,结果自己的房子没了
据相关媒体报道,近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将一起涉恶套路贷案陈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的一个案例是:2017年7月,孙某因父亲重病向陈某借款8万,陈某诱骗其签署了房产委托代理公证,并通过上门威胁、恐吓等方式将其房产变卖。
借款8万元被人设计签订了房产委托代理公证,从而失去了房产的产权、居住权。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16年,杨某、陈某后来程某也加入成立旧物商店,并逐渐形成了以杨某、陈某为纠集者,程某、隋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7年7月,陈某等人知道孙某的父亲重病、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更重要的是孙某名下有一处房产,而且住房还是学区房,能够卖个好价钱。
经过各种弯弯绕绕,孙某在旧物商店陆陆续续借款了8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抵押。陈某等人通过预设套路,编造借款需做房产抵押公证为由,诱骗孙某到公证处签订公证协议,没有想到签署了“房产委托代理公证”,而且还明文规定,在房主孙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人陈某也有权处置该房产。
由于孙某没有按时还款,陈某利用代理人身份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过了户。办完房产过户手续以后,陈某等人在明知孙某父亲身患绝症在家养病的情况下,仍然三番五次上门威胁、恐吓、滋扰,要求孙某腾房。后来,又以40万元的价格将孙某的房产变卖,所得赃款计入旧物商店账目。
这里我们抛开犯罪分子如何预设圈套、通过非法的手段卖掉房子不说,仅就受害人而言,这里的关键是签订的委托公证。由抵押借款公证变成了房产委托代理公证,这个公证是自己失去住房的关键,而且还明确规定,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方仍然有权处理自己的住房,导致自己的房产被处理。
因此,无论是住房抵押合同、住房担保合同、住房委托合同,一定要慎重,要搞清楚自己的合同到底对自己的权益有什么样的伤害,而不是盲目地签署合同和协议。
现实中,很多人在涉及委托协议和委托公证时并没有警惕意识和权利意识,有的被以制式合同的名义诱导受害人签字,而受害人觉得不会坑自己而失去了保护自己的机会;有的被签订合同以后甚至落到住房和资金都失去了,还欠了高利贷。
曾经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对老年人实施欺诈,导致部分老人陷入房财两空的境地的34骗局,不仅让老人失去了自己的住房,还让老人背负数百万高利贷,除了骗子的精心策划和设计之外,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办理房产抵押的过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公司的工作人员诱骗签下了《房产抵押合同》,正是这份允许小贷公司将自己的房子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的重要合同,导致老人失去了自己的房子。更有甚者,许多受害老人称,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民间借贷机构在各家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房产、代理房产过户等公证手续,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失去了住所。据报道,仅中安民生案例就共有600多名客户,涉及抵押房产600余套,金额十多亿元。
因此,无论是签订住房抵押合同、住房担保合同、中介委托代理合同等,都必须清楚自己的责任,特别是对一些住房处置条款一定要明确。否则,就可能失去自己心爱的住房。(麒鉴)
上海律师:公证后的抵押合同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核心观点】《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已经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无需再次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债权文书效力。
【案号】(2019)沪02民终5043号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记录】
上诉人陈炯因与被上诉人任明华、原审第三人林建民、姚雪玮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3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基本情况
陈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陈炯提起本案诉讼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驳回陈炯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陈炯曾以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享有合法抵押权为由书面要求一审法院执行庭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认为系争房屋权属尚存争议,对陈炯对系争房屋享有的合法抵押权未予认可,故陈炯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权属关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裁判。3、陈炯提起的是抵押权诉讼,并非单纯的确权之诉。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在任明华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陈炯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任明华未作答辩。
林建民、姚雪玮述称,不同意陈炯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陈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确认陈炯享有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二、请求法院判令拍卖、变卖上述房屋,并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清偿任明华拖欠陈炯的借款本金1,600,000元,借款利息48,000元(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从2016年3月15日计算至2016年5月14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6年3月16日,陈炯作为出借人、任明华作为借款人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载明:1、借款金额160万元,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以系争房屋作为陈炯、任明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之抵押物,该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此次为余额抵押,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另就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进行约定。二、2016年3月24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载明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人为陈炯、房地产权利人为任明华,债权数额为1,600,000元。三、2016年8月12日,陈炯通过(2016)沪0107执3523号执行案件,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任明华支付借款本息,2016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就该执行案件作出裁定,以被查封房屋存在争议、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等理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陈炯对系争房屋之抵押权已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予以确认,并经公示,无需再次以诉讼方式重复认定。陈炯请求行使房产抵押权以清偿债务则基于其与任明华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应在确权纠纷中处理。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陈炯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陈炯与任明华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已经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陈炯无需再次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债权文书效力,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陈炯诉请不应在本案诉讼中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简介】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他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金融和公司商事领域内的诉讼、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处理银行债权、证券维权、公司股权(投资并购)、重大商事交易、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等领域的纠纷,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商事案件。多年专注于大标的额、高风险的复杂疑难商事领域内的法律争议,凭借在解决各类商事争议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处理疑难杂症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