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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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贷款利率降低至3.7%,那贷款在高位利率的老百姓该怎么办呢?
@10月财经新势力
好消息好消息,房贷利率又降了,直接降到了3.7%,刚需买房的人终于迎来了买房的好时机。
上个月房贷利率还是4.1%,现在一下子降到了3.7%,这可是有史以来房贷利率的最低点了,要知道,今年年初时房贷利率还处于5.88%的高位,这三个季度直降2.18%,现在3.7%的利率等于是直接打了6.3折了。可谓是创造了有史以来最低的利率了。
那么,这样的利率贷款到底能节约利息多少呢?我们来算一算。
第一,此次房贷利率下降的非常快,9月份就已经降到了历史最低4.1%,然而全国部分地区可以差异化继续降低,结果没想到广东清远直接降到了3.7%,是在LPR的4.3%基准利率上,减少60个基点。
要知道,这减少60个基点的力度,代表的是未来无论LPR如何变化,你的利率始终都是降低60个基点。这样的利率真是不要太给力了,我们举例子来算算看,到底节约多少利息。
如果我们以150万贷款计算,若是5.88%利率,30年,则每月月供8877元,总利息169.6万元;若3.7%的利率,30年,则月供为6904元,总利息98.6万元,月供减少1973元,总利息足足节约了71万元,这可是千差万别啊,对于咱们普通老百姓来说,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呢!那也是实打实的为刚需购房者节约出的钞票,所以按照现在这个利率,恰是刚需买房的好时候,接下来还会有更多的城市加入大幅降息的行列中。
第二,这更是加深了5.88%房贷利率的站岗,原来贷款5.88%利率的朋友们,都是在LPR基准利率+123个基点,而这个基点就属于上浮,而且按照约定这个往上加的基点永远都存在,无论LPR如何变化,是涨还是跌,都要加123个基点,那我们的房贷利率也就永远都会存在于高位。
再以现在LPR基准利率4.3%计算,就是加上123个基点等于5.53%,无论怎样都是在高位。再用150万贷款计算,每个月还要多还1600元月供,利息总额也多59万元,如果节约出来这个钱,我们干什么不好,你说是吧。当前,还有许多朋友贷款利率更高,到达了6.37%,这可谓是站到了利率的山顶了。
第三:针对这样的情况,因此我们就有许多利率特别高的朋友,通过转贷、转售、转公积金等多种方式降低利息成本。如果你是5.88%甚至6.37%的高位利率时买的房子,再加上房子又没升值,或是户型也不太好,那么就建议朋友们卖了重新买新房。如果有多余的钱也可以提前还款,从而减少利息成本。
最后,我想说,虽然此次房贷利率大幅下调,且力度前所未有的大,但非常遗憾的是,即便有史以来最低的利率,似乎老百姓们买房的热情也不怎高。这其中的缘由是不是与当下的经济环境,疫情导致收入降低等有关呢?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讨论哦。
房贷转经营贷,靠谱吗?提前还房贷,小心有套路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由于目前的经营贷款利率整体低于个人住房尤其是二套房贷款利率,资金中介们便嗅到了价差的“商机”。于是,部分中介主动营销,试图为那些想提前还房贷、想节约利息支出的人提供所谓的“转贷”服务。
资金中介的“商机”是什么,房贷、经营贷之间究竟怎么转?为何这种做法可能会违法违规?如何制止房地产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一起来看本期快问快答↓↓↓
Q
A:操作手法通常如下:假设你现在有100万元的房贷,以房产作为抵押,想要提前还款却没有充足资金。这时,资金中介先把还房贷的钱借给你,你还清房贷后,房产得以解押。之后,中介让你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等贷款批下来,你再用这笔钱偿还欠中介的债务。最后,你名下拥有经营贷,同时按期支付经营贷的利息。由于目前的经营贷款利率整体低于房贷利率尤其是二套房利率,以上操作“似乎”实现了多赢:中介赚到了服务费,购房者节约了利息支出,银行提前收回了贷款。但实际上,部分服务暗藏风险,或涉违法违规行为,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Q
为何这种做法可能会违法违规?
A:问题集中在经营贷款的申请主体上。一般情况下,经营贷的发放对象是企业主,个人申请经营贷的前提是拥有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以上规定却被暗中“掉包”。部分资金中介在推销时宣称,可以帮助没有公司的个人注册公司,具体流程由他们包办,客户只需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即可。需注意,这些所谓的公司多是“空壳”,既无实际经营地点,也无具体业务,更没有流水,只是被用于申请银行贷款。
以上做法可能涉及两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一方面,中介可能提交虚假材料,进而导致借款人涉嫌骗贷。另一方面,借款人将本该用于经营的贷款资金挪为他用,此行为一经查出,银行会提前中止服务、收回贷款,这时借款人会十分被动,不仅无法在短时间内凑出足额资金还贷,还要承担失信的不良后果。
Q
如何制止房地产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A:近年来,房地产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其背后是多方逐利的驱动以及强监管的缺位。例如,当市场普遍看涨房价时,购房者倾向于加杠杆入市,消费贷、经营贷违规入楼市等行为便蠢蠢欲动;当购房者倾向于提前还房贷时,经营贷又变成了转贷的工具,上演着“借新还旧”的把戏。
对此,监管部门要重拳出击堵漏洞、银行要自查自纠强问责、购房者要客观分析理性操作。首先,监管部门要强监管、严监管,对贷款审查不到位的银行、未履职尽责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罚。其次,银行要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后要严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员工以及与中介勾结的“内鬼”强问责。购房者则需理性分析,不可盲目跟风。提前还房贷是否划算,这本就因人而异,要结合个人收入结构、个人经济规划、对经济指标走向的研判等各种因素审慎决策。此外,购房者还要切记,提前还款、申请贷款都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易上了非正规渠道的“套”。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记者/郭子源策划/高珊珊)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