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抵押贷款哪个银行利率低?盘点几个利率低的银行车贷
申请个人贷款的时候,很多借款人希望自己的贷款额度较高、贷款利率较低。于是很多人会去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因为有抵押物的存在,一般贷款利率不会很高。车抵押贷款哪个银行利率低?盘点几个利率低的银行车贷。
车抵押贷款哪个银行利率低?
1、工商银行车抵押贷款
从工商银行的官网消息和用户反馈来看,申请工商银行的车贷,车贷最低利率是4.75%。工商银行车贷分为个人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一般来说,商用车贷款的利率要更低一些。
个人自用车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申请购买自用汽车的客户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的贷款。
2、建设银行车抵押贷款
建设银行车抵押贷款的利率最低为3.85%,不过这个利率大部分借款人是申请不到的。一般来说,建设银行车抵押贷款利率还是根据国家基准利率有所浮动来执行。现在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以内利率为4.35%,一到五年利率为4.75%,五年以上利率为4.9%。
3、平安银行车抵押贷款
根据平安银行官网的说明,平安银行车抵押贷款年利率最低为4.9%。不过从实际借款人的反馈来看,平安车抵押贷款的利率有四个档次,分别为:12%、14%、16%和18%。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综合资质来进行变化。
银行抵押车贷款怎么贷?
坐标石家庄信贷行业从业者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急需大笔资金情况时,往往会选择去银行贷款,一些名下有资产的人还会选择抵押资产办理贷款,比如抵押名下车辆,以获取更多的资金。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银行车辆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及手续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
1)年龄在十八周岁(含)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拥有有效居留身份(可以提供当地常住户口簿或者是暂住证);
3)信用状况保持良好,个人征信报告里没有不良记录或者严重负面信息;
4)拥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抵押车辆
1)最好是本地牌照
很多银行都只允许抵押本地上牌的汽车办理贷款,虽然有部分银行允许抵押异地上牌的车辆,但流程会更复杂,办理过程中需要借款人去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2)为本人名下非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不适合用来抵押,而大部分银行只允许抵押本人名下汽车,有部分支持抵押他人车辆,但借款人必须获得车主的书面同意,以及出具本人与车主的关系证明。
3)最好未进行任何抵押
并非所有的银行都支持二次抵押贷款,而且未进行任何抵押的车辆价值空间会更大一些,若是二次抵押,由于价值空间小,可贷额度自然也不会太高(一般越新的汽车,抵押获批额度越高,毕竟汽车使用后遇到事故、损耗概率不小,很容易贬值)。
4)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均在规定范围内
不同的银行,规定也可能会不一样,具体可以拨打服务电话咨询经办银行的客服人员。
以平安银行的车主贷为例:
抵押车辆的使用年限不能超过十年,行驶里程不能超过十五万公里。
二、手续流程
第一步、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1、借款人的身份证、当地户口本或暂住证。
2、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相关证明文件,比如银行流水、存单。
3、抵押车辆的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第二步、银行审核
经办银行受理后会根据资料展开审核,同时查询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以了解其信用状况,还会安排评估机构评估抵押车辆的具体价值。等审批结果出来,无论审批是否通过都会发送信息通知借款人(若审批通过,会核定贷款金额)。
第三步、签合同、办抵押
在收到银行发来的审批通过的消息通知后于约定时间内前往网点签订贷款合同,然后去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注意车辆抵押贷款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押车
需要借款人在办完抵押后将车开至经办银行指定停放处进行保管,等后续贷款结清才能将车开回来。
2、押证不押车
需要借款人在办完抵押后将车辆登记证书押在经办银行,等后续贷款结清才能将绿本拿回来。
3、不押车不押证
即不需要真的把车开至银行保管起来,也不需要把车辆登记证书押在银行,不过有的银行可能会要求在抵押车辆上安装定位装置(后续结清贷款可以拆除)。
第四步、银行放款
对此,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留言或私信探讨!
车抵贷“签成”融资租赁 还款时年化利率高达38.74%
每经记者:冯典俊每经编辑:陈星
在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多是通过亲戚朋友或机构中介来解决。然而,一些消费者寻求机构中介解决问题却遇到了麻烦,他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签车抵贷最后签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办理的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而对方收费存在“砍头息”等问题。
记者搜索一些投诉平台,发现近期仍有类似投诉不断出现。投诉大多宣称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车抵贷”业务,实际签的却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车抵贷变身融资租赁
今年5月份,杨女士向记者表示,2019年,她因需要资金周转,想把名下汽车以抵押形式获得资金。在联系了中介公司之后,与某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并不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而是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开篇写道:乙方(杨女士)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卖与甲方,甲方再将该车辆回租给乙方。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
“我说我是车辆抵押贷款,不是把车卖了租车,他们说就是这样的形式,让我不用管。”由于急需用钱,再加上对相关知识并不精通,在中介的“劝说”下,杨女士最终在合同上签了字。
无独有偶,钟先生也遭遇类似问题。他告诉记者,他于2021年12月经朋友介绍找相关业务人员,欲申请办理65000元车抵贷业务,可是经办人却为其办理了总额为85000元的融资租赁业务。
钟先生说:“我是第一次办车抵贷,我当时问对方为什么是租赁合同,对方只说不是这样办不了,不这样办银行那边审核通过不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消费者对车抵贷、融资租赁“傻傻分不清楚”。
简而言之,车抵贷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按规定按时还贷。而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有“直接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回租)”两种模式,其中“回租”是指将自己的汽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手里租回来继续使用,按时支付租金。二者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常被混淆。记者采访专业人士和律师得知,一方面因为具备抵押合同的特征,回租业务常被误认为承租人将汽车进行抵押;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其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为了方便推广,很多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会以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通过电话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看(车抵贷与回租)都是一样的,看不出区别。”人们通常认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主是所有权人,其实是不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是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标志。
车咖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成伟也在电话中对记者解释,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前者(例如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作为所有权的证明,后者又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飞机、轮船和汽车属于特殊动产,因为可以移动,价值又比较高,所以需要登记,但这种登记只是相关部门管理的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还属于新鲜事物,消费者不熟悉不了解,很多专业规范也尚未建立完善。
记者发现,业务员在介绍回租业务时,时常使用利息、本金、贷款等词语。黄成伟对此指出,利息、本金等均是贷款相关术语,而融资租赁并非抵押贷款,是不能出现这些词语的。
曹培杰表示,融资租赁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很多业务人员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行而来,会把以往习惯性术语带到融资租赁行业。另一方面,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更为复杂,涉及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等角色。“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业务人员往往会套用一些银行的术语。”
实际利率高达38.74%
汽车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如何出现的?黄成伟表示,贷款业务的主体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在我国,相关牌照审批十分严格,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对简单,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出现,以“回租”形式进行融资活动。
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因征信资质较差,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这时,汽车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就提供了融资渠道。记者注意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又确立了售后回租的存在。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对融资租赁形式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一种争议。
王昊律师认为,融资租赁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经营上无力购买的大型设备或高价物品,从而通过长期融资租赁的方式摊薄获取成本的过程。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融资租赁出租方对于出租物是享有原始获得的所有权的,而售后回租则是从承租方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然后返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最终由承租方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形式。
王昊表示,2014年售后回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其合法性,这与当时社会需要盘活大量固定资产的流动性有关,售后回租的合法性问题被突破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设备及闲置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王昊认为,由于家用汽车是否属于能够被售后回租的类型,这在实务中并没有严格予以区分,因此也导致了实务中很多融资租赁案件的实质就是借贷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回租”。
近几年,传统的车辆抵押发放主体日趋减少,且发放贷款的风控要求日益严格,这也使得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变相发放车辆抵押贷款的领域。
例如,上述杨女士的合同中明确写有“车辆抵押”的内容,并写明: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甲方授权乙方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服务费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罚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并且甲方配合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
黄成伟认为,2014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时候,可以把租赁物抵押给自己。但2020年的修正版删除了这一条。“如果删除了,就意味着这条法律已经没了,那也就是说自物抵押不合法了。”黄成伟说。
他表示,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但是客户不愿意过户,从而使租赁公司承担了相应风险,这时让客户抵押车辆,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名为租赁实为贷款。“只要是抵押了,就可以认定是贷款。”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此外,一些回租业务还涉嫌“砍头息”以及高额利率。
前述杨女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收到118000元融资租赁款,但紧接着就被扣去了5笔钱,共计21674元。
蒙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他告诉记者,他2020年通过一家中介平台,以私家车作为抵押,向某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租金总额为129784.82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账的金额只有88396元。
钟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融资办理成功后,中介公司直接划走24600元,钟先生实际到账金额为60400元。
在这些案例中,涉及金额的项目有“车辆转让价款”“租金”“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融资总额”等多个名目,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准确分辨。业务员也会引导他们“按某名目还款”“某名目不用管它”“不这样办不了”……但最后,他们的还款金额通常远高于当初认为的“贷款”金额。
杨女士的合同就是如此。合同上写明车辆转让价款11.8万元,但杨女士到手只有96326元。中介解释,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样,只用管实际到手的钱就可以了。业务员还给杨女士算了一笔账:以“贷款”96326元计算,36个月后,共还本息12万元左右。
实际情况是怎样的?记者在杨女士签署的合同上看到,租赁期限共36个月,每期服务费473.47元,每期租金4090.51元,每期月供合计4563.98元。记者照此计算,杨女士需要还4563.98元/月×36个月=164303.28元,即,年化利率(单利)38.74%。
但这一切,当初的杨女士并不十分清楚。当她按照业务员的解释还了12万元左右时,发现“贷款”扣费并没有停。心存疑虑的她马上联系了业务员,对方说实际还款总计要超过16万元。
记者在钟先生的合同上也看到,车辆租金总额为98155.8元,实际到账60400元,月付金额2726.55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按照到账金额计算,该笔业务的年化利率(单利)为34.83%。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贷款者身份拨通了一家中介平台的电话,对方介绍,如果客户征信情况较差,则提供融资租赁模式,年化利率约为30%,包括3%到5%的服务费。
根据相关材料,蒙先生每个月需归还金额为5343.76元,应付期数为24期。如果按照合同上车辆销售款项99520元计算,这笔融资业务年化利率为25.64%;但按照到手金额算,这笔融资业务的年化利率达到38.63%。
由此可见,虽然业务员在介绍时称年化利率会在30%左右,但实际操作中又会因手续费、首期租金等费用的扣减,使得年化利率被拉高。
对于这类业务是否涉嫌“高利贷”问题,黄成伟向记者表示:“如果认定为合法的售后回租业务,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高利贷。第一,国家对于融资租赁是没有收费限制的。第二,如果是贷款才考虑是否是高利贷,但融资租赁并非放贷。”
消费者签合同应警惕
记者查阅相关裁决书发现,当涉及汽车回租合同法律关系归属问题时,法院更多会将此类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是双方合同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如,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如果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只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相关案件案涉车辆实际价值高于融资总额,印证了该车辆能够对该案的租赁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
对此类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飞洋在电话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法院会通过两个方面来作审查认定,一方面是合同里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二是看合同里面是否存在租赁关系。融资租赁是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合并到一起的合同设定。如果只有融资没有融物,法院就不会认定是融资租赁关系。
尽管法院裁决对此类合同认定上无问题,但依然止不住民间汽车回租业务的乱象,在黑猫投诉消费者服务平台上,关于汽车融资租赁投诉多达390条信息。
是不是所有的设备、物品都适合做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呢?王昊认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售后回租标的应具备的特征。汽车区分为运营用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如果是运营车辆售后回租是符合规定的,但非运营车辆就很难定义了。
曹培杰呼吁,消费者在签订该类新型交易合同时应该保持理性、警惕。他分析,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上会有对风控措施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另一方面,这种新型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导致很多消费者疏于理解掌握合同的条款内容,签了合同以后并没有注意到内容细节,这其实是一种极为不负责的做法。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对新型交易结构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成交。
2021年3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