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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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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执行程序中,如何理解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裁判要旨】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2.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最高法执监25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玉珂,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喜,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刘玉珂之夫,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5号楼1单元20层02、03、04号。

法定代表人:赵同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刘玉珂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壁中院)在执行刘玉珂申请执行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宏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6执7号结案通知书(以下简称结案通知书)。刘玉珂不服结案通知书,向鹤壁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鹤壁中院在执行刘玉珂与郑州宏基公司债务利息时,违背了判决书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固定利息算法改为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算至2019年5月7日少算本金80多万元及以后的利息,侵犯了刘玉珂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结案通知书,按照判决确定的2013年借款当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6.55%)的四倍计算本案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并继续执行。

郑州宏基公司辩称,在执行过程中,已就本金利息数额的确定及计算方法开过听证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之后郑州宏基公司已向刘玉珂履行完毕,鹤壁中院也已作出结案通知书。郑州宏基公司对鹤壁中院利息的计算方法无异议,请求驳回刘玉珂的异议请求。

鹤壁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玉珂申请执行郑州宏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郑州宏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玉珂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其中:①10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④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⑤13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计算,应执行郑州宏基公司本金2800000元、利息4085917.49元、诉讼费37964.77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5000元、执行费62400元。经拍卖、变卖郑州宏基公司的房产6676120.78元,郑州宏基公司主动履行381161.48元,本案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玉珂。

2019年6月27日,鹤壁中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载明:(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2013年,实际付清之日是2019年。自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分别为:6.55%、6.15%、5.90%、5.65%、5.40%、5.15%、4.90%。鹤壁中院根据判决表述及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按照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对利息进行了计算,即:2013年至2019年分别按上述每年利率进行分段计算利息。

鹤壁中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标准的表述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同期同类”应当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进行理解。关于“同档”,是指从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所对应的利率期限档次。该院根据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作为计算利息标准并无不当。至于“同期”,《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中予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该院按照2013年至2019年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对利息进行计算,符合上述规定。刘玉珂要求按照2013年借款当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6.55%)的四倍固定计算本案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驳回刘玉珂的异议请求。

刘玉珂不服鹤壁中院异议裁定,向河南高院提出复议称,一、本案是双方当事人有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约定且判决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合法有效,应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固定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二、(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定的是固定贷款利率。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作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标准判定。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一年以上为月息2.5分,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为6.55%,四倍为26.2%,即月息2.183分应为本案判决确定的利率标准。三、鹤壁中院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下调为由实行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计算本案债务利息,明显错误。请求执行法院纠正错误,继续本案的执行。请求撤销鹤壁中院结案通知书、(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率(2013年五年以上定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借款利息。

郑州宏基公司辩称: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正确,应驳回刘玉珂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一、央行会根据市场经济情况调整基准利率,利率必然存在浮动,但在央行调整之前均是固定的,所以利率是相对固定利率。二、在基准利率调整前,贷款利率会因为贷款期限长短不同而不同,同期同类标准的适用除了要考虑执行债务的年份,也应考虑执行债务时距应当履行债务时的时间长短。换言之,法院作出判决时,因为不确定债务人何时履行,所以不能确定是按哪一年哪一类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才会载明为同期同类,就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时的情况确定执行利率,所以会存在浮动分段,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错误计算的情形。

河南高院查明的事实与郑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南高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争议判项表述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谓“同期同类”应理解为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刘玉珂引用《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等的片断表述,与全文主旨不符,不能得出利率变化时仍按借贷发生时利率计算而不分段计算的结论。鹤壁中院按照2013年至2019年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利息,裁定驳回刘玉珂的异议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河南高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玉珂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壁中院(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

刘玉珂不服河南高院复议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鹤壁中院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是对“同期”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定,不是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定。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固定利率,实行浮动分段计息方法计算本案债务利息是错误的。本案借款发生日是2013年的五张借据时间,执行款给付时间是2019年5月,按以上“同期同档”定义理解,本案的利率标准为2013年央行公告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是唯一的。3.(2018)最高法执监6号执行裁定和2010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认定“同期同类”是固定利率。4.在银行业中“同期同档”贷款利率都是固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浮动的,但“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是固定的,将央行贷款利率的浮动理解为“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也应浮动是错误的。5.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5分,一审判决的利率为月息2分,二审改判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是固定利率,判决没有判定让浮动分段计息,且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为月息2分,鹤壁中院执行本案从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计算的债务利息低于2分,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6.针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法院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请求:1.裁定撤销河南高院(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和鹤壁中院结案通知书、(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2.裁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率(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借款利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河南高院、鹤壁中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刘玉珂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因此,本案执行过程中,鹤壁中院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按照2013年至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五年期以上利率的情况,以四倍分段计算利息,并执行完毕,由此作出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鹤壁中院、河南高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刘玉珂主张按照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全部未履行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刘玉珂提出判决确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约定,侵犯其合法权利的问题,系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刘玉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玉珂的申诉请求。

审判长孙建国

审判员于明

审判员薛贵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燕东申

书记员李伟凡

来源:民事审判

崛起!超越日元!人民币已成全球第四大货币 外资4年加仓境内股债7000亿美元,年增3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令人振奋!人民币与人民币资产的好消息连连。

外汇局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到2021年间,外资累计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超过7000亿美元,年均增速34%。与此同时,人民币全球活跃度再上新台阶。

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最新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12月,在基于金额统计的全球支付货币排名中,人民币全球支付排名升至全球第四位。这是自六年多以来,人民币首次跻身全球前四大活跃货币。

四年间外资累计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超7000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1月21日在国新办就2021年外汇收支数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来看,发达经济体特别是美国货币政策在趋向正常化的阶段。和上一轮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相比,近年来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链、供应链优势更加突出,而且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稳定性显著增强,因此可以较好应对外部环境变化。

第一,近一段时间,企业的外汇资金比较充裕,主要源自于出口创汇。近年来,中国稳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在全球疫情情况下得到了充分体现,出口保持强劲,这是近期外汇流入的主导因素。2020年到2021年境内外汇存款累计增加1600亿美元,这不是加杠杆的资金流入,有利于提升外汇市场的自主调节能力。

第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人民币资产吸引力增强。外资增加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逐渐成为资金跨境流入的重要渠道。呈现几个特点:一是增长速度快,2017年扩大资本市场开放以来,2018年到2021年,外资累计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超过7000亿美元,年均增速34%;二是提升潜力大。当前,外资在我国股市和债市中的占比保持在3%-5%的水平,和日本、韩国、巴西等发达经济体、新兴经济体相比都比较低,所以未来提升潜力比较大;三是投资价值高,人民币资产与发达经济体、新兴经济体资产价格、收益的相关度比较低,是国际投资组合分散风险非常好的选择。

“所以,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人民币资产吸引力增强。这是在上一轮紧缩之后所发生的新变化。”王春英说。

第三,本轮发达经济体在量宽期间,跨境贷款和贸易融资等资金流入有限,未来去杠杆的压力是弱的。上一轮美联储量宽期间,人民币还有升值预期,境内更多主体借了很多低成本资金进来,因此在结束量宽时这些外债要归还,压力较大。这一轮量宽期间,人民币汇率总体预期平稳,2020年二季度到2021年二季度,跨境贷款和贸易融资合计增长8%,低于2009年到2013年上一轮量宽期间年均21%的增速。因此,2021年下半年,美联储政策调整预期增强以后,无论是跨境贷款还是贸易融资,相关跨境资金变动比较平稳,所以未来调整压力比较低。

人民币六年多来首次跻身全球前四大活跃货币

来自SWIFT的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12月,在主要货币的支付金额排名中,美元、欧元、英镑分别以40.51%、36.65%、5.89%的占比位居前三位。日元占比降至2.58%,从此前的第四位下滑一位,至全球第五大活跃货币。

人民币则向前一位,跻身全球前四大活跃货币。这也是人民币国际支付全球排名自2015年8月以来,首次超越日元升至第四位。

从比例来看,人民币全球支付占比由去年11月的2.14%升至12月的2.7%;从金额来看,2021年12月,人民币支付金额较11月增加了34.6%,同期全球所有货币支付金额总体增加了6.44%。

数据还显示,若以欧元区以外的国际支付作为统计口径,人民币位列第六,占比1.91%。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对记者表示,2021年12月,人民币在全球支付中占比进一步提升,与我国活跃外贸及人民币资产吸引外资持续流入的表现基本一致。

“国内防疫形势向好,经济整体运行在合理区间,结构持续优化,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整体运行平稳,海外贸易各方对人民币作为结算支付工具的意愿不断增强。”周茂华说。

人民币有望成为仅次于美元和欧元的第三大储备货币

人民币在支付领域活跃度不断提升的同时,境外机构增持人民币资产也步履不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最新发布的“官方外汇储备货币构成(COFER)”数据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人民币在COFER中占比再度上升,续刷2016年第四季度IMF报告该数据以来的新高。

2021年第三季度,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由2021年二季度的2.61%升至2.66%,位居全球第五位。这也是IMF自2016年开始公布人民币储备资产以来的最高水平。

人民币储备规模也节节攀升。IMF数据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人民币外汇储备总额升至3189.9亿美元,实现连续十一个季度的增长。

“近年来,全球外汇储备资产中,人民币占比也在稳步提升,反映全球央行对人民币资产青睐有加。”周茂华说。

业内预计,人民币外汇储备占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相应的,外资增持人民币债券也还有很大潜力。

“2022年,尽管全球市场依然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人民币债券市场仍将是全球投资者进行多元化投资时的有利选择。”德意志银行集团大中华区宏观策略主管刘立男认为,由于中美十年期国债的利差长期维持在145基点左右的高位,全球投资者对人民币资产的持有比例相对较低,且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全球投资者仍将持续加码人民币资产。

国际投资者对于人民币资产的配置需求,将推动人民币在国际舞台发挥更重要的角色。周茂华表示,从趋势看,人民币在全球支付占比与中国经济体量、贸易量仍不够匹配,支付占比相对于美元、欧元等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国内经济长期发展向好,人民币稳步推进国际化,国内加快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未来人民币在国际中支付、投资、储备的作用不断增强。

摩根士丹利研究部预测,贸易加权人民币可能长期保持波动中升值的趋势,预计到2030年,人民币有望成为仅次于美元和欧元的第三大储备货币。

一文读懂LPR

一、概念

LPR是LPiR的英文缩写,翻译为汉语为贷款基础利率,我国后来改称之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它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MLF,相当于是政策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其他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考虑抵押、期限、利率浮动方式和类型等要素,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确定。在办理贷款时不同银行加减点数可能不同。

以上所说的“最优质客户”是指金融机构客户类型中银行内部评级最优类,风险、运营和资本成本较低的非金融类企业客户。

上述的“点”英文缩写为,全称为BiPi,译成汉语为基点,它表示利率变动的单位,1个等于0.01%,也就是1%的1%;100个基点就是1%。

二、报价行

2019年8月1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了最新LPR报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银行、台州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渣打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为最新的LPR报价行。

为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代表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类型有全国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目前一共18家,今后会定期评估调整。

三、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

2013年10月25日,我国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

LPR由各报价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即每次以5个基点为基数进行浮动),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本行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剔除最高、最低各一家报价后,将剩余报价作为有效报价,以各有效报价行上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占所有有效报价行上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总余额的比重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15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其运行初期仅向社会公布1年期LPR。现行的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其中,1年期的主要是针对实体企业,5年期的则主要面向房地产。

2022年5月20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为3.7%,5年期以上为4.45%。

四、产生原因

在还未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候,我国银行是按照央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作为标准,发放贷款时以此利率为基准上下浮动,这个利率被称为贷款基准利率。

此种利率会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特别是有些银行会以官方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再乘以一定的倍数作为它们的下限利率,这对市场利率向实体经济传导形成了阻碍,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2013年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了贷款利率下限,但此时不少银行尚未具备定价能力。为了避免非理性定价造成的市场定价的混乱,需要为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寻找一个新的定价参考,因而促使了LPR的诞生。

为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指导信贷市场产品定价,促进定价基准从央行确定向市场确定平稳过渡,因此,根据美国的经验,我国央行于2013年建立贷款基础利率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

五、作用

(一)LPR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充分反映信贷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二)使用LPR进行贷款定价可以促进形成市场化的贷款利率。有利于强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促进定价基准由中央银行确定向市场决定的平稳过渡,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制度基础。

(三)具有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提高市场利率向信贷利率的传导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有利于减少非理性定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公平有序的定价秩序。

(五)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透明度和综合竞争力,促进金融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六)现在的民间借贷新规,即是按最高4倍LPR来限制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

六、房贷利率与LPR的关系

(一)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房贷利率=LPR+点数(各商业银行根据综合情况自行确定)

房贷利率与LPR是线性关系,其中的“点数”一旦确定之后在整个房贷周期内都不会改变。LPR在房贷利率为浮动利率的时候按照最新的数值更新,变动的周期是在定价周期内一年一变。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固定利率,那么在整个房贷周期中,LPR始终是不变的,其采取的是签订房贷合同时的LPR数据值。

LPR未来的长期趋势是下降的,因此在选择房贷利率的时候,如果你选择了固定利率那么就无法享受未来LPR下调带来的红利;反之,如果选择了浮动房贷利率,那么你未来的房贷利率将随着LPR下调而下降,最终就能够享受LPR利率下调的红利,房贷利息就会降低。

国家可以通过变动LPR来达到调控房地产供求状况。LPR上调,房贷利率则上升,房地产需求会减少;LPR下调,房贷利率则下降,房地产需求则会增加。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用户购买房子采用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是按照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来执行的,因此贷款利率和LPR利率并没有直接的关系,LPR利率无论发生什么变化,也不会影响到公积金贷款利率。

2022年5月15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2022年5月20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LPR为4.45%,下调了15个基点。

此次5年期以上LPR的下调,影响积极重大:

1、货币金融大环境的宽松,对于房地产企业降低开发贷款和经营贷款成本等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2、对于房企的融资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对于房企积极申请低成本的开发贷款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房企中长期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的降低。

3、对于购房者的购房成本显然会形成积极的重要影响。此前央行已经明确了“LPR-20个基点”的房贷定价思路,此次LPR下调,也将进一步引导房贷利率下限。这也意味着,当前全国诸多城市4.4%的低利率可能并非最底部的利率,后续房贷利率还有进一步下调的可能,类似4.2%的利率也完全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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