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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定

本文目录

上海购房贷款政策之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注:公积金贷款「限贷情况」

1)非在沪缴纳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包括退休、离职),限贷。

2)办理贷款前,连续缴存公积金少于6个月,限贷。

3)办理贷款前,夫妻双方有正在受理中的公积金贷款或还款,限贷。

4家庭名下在沪已有1套住房,且人均面积36.7(再次购房属于非改善型),限贷。

5)家庭名下在沪已有2套(含)以上住房。限贷。

6)家庭名下在沪有公积金贷款在还,或有2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限贷。

公积金贷款「金额利率年限还款方式」

购买首套住房:借款家庭1人参与贷款,公积金可贷50万,有补充公积金可多贷10万,可贷合计60万;

借款家庭2人以上参与贷款,公积金可贷100万,补充公积金可贷20万,可贷合计120万;

首付比例:

1)普通住房且面积≤90㎡首付比例≥20%;

2)普通住房且面积90㎡,首付比例≥30%;

3)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30%;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借款家庭1人参与贷款:公积金可贷40万,补充公积金可贷10万,可贷合计50万;

借款家庭2人以上参与贷款:公积金可贷80万,补充公积金可贷20万,可贷合计100万;

首付比例:

1)普通住房,首付比例≥50%

2)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70%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10%

注意:参贷人必须夫妻或在同一个户口簿满1年的直系亲属

【附:公积金贷款「首套/二套」认定标准】

首套:家庭名下在沪无住房,且无在沪公积金贷款记录。

注:确定在沪住房套数时,婚前夫妻与父母共有的可各自剔除1套不计算入内。

二套:1)家庭名下在沪无住房,有1次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

1)家庭名下在沪有1套住房,且人均面积≤36.7㎡,

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但已结清。

注:确定在沪住房套数时,婚前夫妻与父母共有的可各自剔除1套不计算入内。若有多套,原则上剔除面积大的那套。

【附:公积金「贷款金融」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

1)按公式计算:月缴额+0.14X4.8X贷款年数

2)按余额计算:余额X30

注:两者的计算结果采取孰低原则。

[计算公式原理]额度不能高于按照家庭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即:借款人工资基数X还款能力比例(40%)X12个月X贷款年限:[注意]公式计算出的额度,不能超过公积金政策表中的可贷限额。

【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5年(含)以下,基准利率2.75%、5年以上,基准利率3.25%

【附:公积金贷款「年限」】

按房龄计算:房龄5年内,可贷30年

房龄5-20年,按35-房龄计算:

房龄20年以上,可贷15年

按主贷人年龄计算:男性,按65-实际年龄女性,按60-实际年龄

注:“房龄”与“年龄”的计算结果,采取孰低原则:

【附: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内,每月还款金额相同:实际支付总利息比[等额本金]多前期还款压力较小:

等额本金:贷款期限内。每月还款金额递减实际支付总利息比[等额本息]少:前期还款压力较大:

【公积金贷款「冲还贷政策」】

[概今]:个人申请住房贷款后,借款人用公积金账户的资金,冲还本市贷款。

[两种方式]:年冲和月冲;

[年冲]

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余额归还贷款,之后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继续按月还款。每年只可提取-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若是组合贷款,则优先冲还公积金本金部分。

周期:每年的4月或9月。

[月冲]

每月直接从还贷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归还当月住房贷款本息。

月冲不仅可以冲公积金的贷款本息,而且还可以冲商贷本息。

时间:第一个月正常扣款后方可申请。

[公积金冲还贷扣款顺序]

1)主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主贷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参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参贷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贷款银行指定的现金还款账户;

注:扣款时,前一个账户余额不足时,会从下一个账户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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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3至4月不作逾期处理

来源: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于明效上海报道

4月9日,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已发布关于实施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有关措施和4月提取还贷计划安排的通知。

通知称,为配合做好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2022年3月至4月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另外,根据2022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计划安排,2022年4月提取还贷的提取日期为4月19日。本次提取还贷的对象为:2022年4月13日(包括13日)17点以前受理的采用逐月提取还贷方式(月冲)和一次性提取还贷方式(年冲,4月批次)的借款户,扣款金额截止到借款人4月14日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同时,为减少疫情对借款人的影响,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对4月14日至5月13日17点期间申请一次性提取还贷方式的借款人,在5月增加安排一次年冲。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业务,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海报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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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困难可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中新财经5月30日电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30日消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通知称,现就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不对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至12月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还款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三、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求。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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