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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实际利息如何计算?

最近有朋友问我,他准备在手机银行上贷款,有先息后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不知道利息应如何计算。

以贷款10万元,期限一年(12个月),年利率4.6%为例:

1、如果从利息的绝对额来计算,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利息最少。

(1)先息后本方式,一年的利息:100000*4.6%=4600元,每月还利息:4600/12=383.33元,一年后到期还本金10万元。

(2)等额本金方式,由于每个月都在还本金,已归还的本金不再计息,故每月归还的利息递减。每月归还本金:100000/12=8333.33元。第一个月归还利息:100000*4.6%/12=383.33元,第一个月归还的本息合计:8333.33+383.33=8716.66元。第二个月归还利息:(100000-8333.33)*4.6%/12=351.39元,第二个月归还的本息合计:8333.33+351.39=8684.72元。以此类推,一年总的利息为2491.67元。

(3)等额本息方式,即每月偿还相同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按年金折现方法计算,由于计算过程比较复杂,直接采用贷款计算器计算,每月归还8542.43元,一年总的利息2509.14元。

2、如果从实际年化贷款利率计算,先息后本方式的实际年化利率最低。

(1)先息后本方式:由于是一年后到期归还本金,相当于10万元的本金使用了一年,实际年化利率就是名义利率4.6%。

(2)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方式,由于每月都在归还本金,10万元的本金的实际使用时间都短于一年。以等额本金为例,每月归还本金8333.33元。相当于8333.33元使用了一个月,16666.67元使用了两个月,25000元使用了三个月,以此类推。由于实际年化利率的计算公式比较复杂,不再列示过程,计算结果的实际利率约为名义利率的两倍,4.6%*2=9.2%。

3、还款方式比较。

(1)先息后本:总利息最高(4600元),每月还款额最小,实际年化低率最低,还本压力集中在最后一期。

(2)等额本金:总利息最低(2491.67元),每月还款金额递减,实际年化利率高。如果贷款用于经营,要测算回报率是否高于实际年化率。

(3)等额本息:总利息居中(2509.14元),每月还款金额相等,实际年化利率高。如果贷款用于经营,要测算回报率是否高于实际年化率。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

贷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日常开支中比较普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服务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这些问题,是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咨询和关注的热点。

本文对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整理,并结合一些实例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财务人员在日常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具体界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

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④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二)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形

除了上述贷款服务明确的定义外,不要忘了资金拆借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36号文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等),视同销售服务征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其实,从税制设计和加强征管的角度讲,将无偿提供服务与有偿提供服务同等对待,均纳入征税范围,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也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无偿行为不征税的规定逃避税收。

(三)小结

1.不管贷款发生的主体是否属于金融业企业,凡发生了资金借贷并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均为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其他个人”既不是“单位”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其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3.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或者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使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无论是关联企业之间、关系企业还是非关联、非关系企业之间,只要相互无偿提供资金服务,在增值税上,均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由于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需要,母子公司之间资金无偿使用是客观存在的,企业老板们也认为都是自己的钱只是挪个地盘使用却要缴税叫苦连天。国家及时出台了20号文,解决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使用上的增值税问题。

(一)政策适用条件

根据20号文,单位之间资金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借款的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也就是说,包括企业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借款以及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的借款。

2.借款的特征必须是无息借款。

(二)关于“企业集团”

20号文中的无息贷款大家比较好理解,纠结的问题在于“企业集团”这个概念。那么,到底“企业集团”如何界定?是否只要企业自己宣布自己是企业集团就可以,还是需要在工商局那边具备一定的程序才算是“企业集团”呢?

1.实质要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2.程序要件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三)实例分析

例1:M公司为集团A企业(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子公司,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为解决M公司资金短缺,A企业向M公司借款200万元,合同约定无息借款,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借款协议。就M公司的借款行为,A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20号文规定,A公司对企业集团内子公司M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当然,如果M公司向A公司集团下面另外一家子公司H公司借款,由于都属于A集团下的内部子公司,也是符合免税条件的。

例2:B公司由于业务扩张需要,业务人员去工商局办理新的C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公司成立开展业务和经营需要,于是B公司向C公司借款200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借款。对于此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析:20号文仅仅给予了企业集团才有此特权,其他非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之间的无息资金借贷,仍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因此,C公司虽然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由于不是企业集团,因此,B公司向其子公司C公司的无息借款行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需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20号文仅仅给予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占用资金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务工作中,许多实业公司一般都投资或者参股了多家企业(关联企业),这些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也很频繁,如果资金往来不计息不利于日常集团资金管理的效率,如果计息又会因利息收入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增加集团税收负担。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的相关政策规定”解决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有息贷款的税收负担问题。

(一)政策规定

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即:(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下属各企业;(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集团企业A→银行。或者,(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核心企业B公司→下属各企业(含集团);(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含集团)→集团核心企业B公司→银行。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即:(1)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二)适用条件

1.前提必须是集团企业。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对外投资了许多子公司,也喜欢宣称自己是集团公司,此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集团企业,不得享受政策优惠。

2.资金需来源于外部。来源于集团内的委托贷款不符合统借统还。

3.统借方为集团或核心企业或者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4.资金只限于分拨一层。也就是说,资金只能由统借方拨付给下属公司。如果下属公司再分拨给其他公司,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缴纳增值税。

5.集团内贷款利息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如果统借方分拨给集团内其他公司利率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则不能享受免增值税,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注意,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指向外部借入资金的那家金融机构。

6.资金必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比如,虽然由财务公司D与下属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收取本息,但财务公司不能直接归还银行,必须把资金给到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归还银行。

(三)实例分析

例3: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分别借给集团子公司B500万元,利率5%;C500万元,利率6%;D1000万元,利率5%,子公司D再将借到款项借给孙公司H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下属各企业;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集团企业A→银行。

例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B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分别借给集团子公司C500万元,利率5%;D公司500万元,利率8%;E1000万元,利率5%,子公司E再将借到款项借给集团其他子公司F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B公司→下属各企业;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B公司→银行。

例5: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资金由集团A付给财务公司D,由D与集团内各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分别借给企业集团A母公司500万元,利率5%;集团子公司B500万元,利率5%;C公司1000万元,利率5%,C公司借给集团子公司E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四、适用税率及发票开具

(一)税率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贷款利息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进项抵扣

根据36号文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企业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其他与贷款服务无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可以进项抵扣。

(三)贷款服务发票如何开具

发票开具虽然是比较简单的问题,但贷款服务发票如何开具在实务工作中还是比较困扰财务人员的,原因就在于上述文中提到的接受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大家也就自然认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关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形只有两种,即: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贷款服务虽然不能进项抵扣,但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很多银行开具发票的口径也是应客户的需求,如果客户想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一般也是给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过因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认证抵扣的话,不要忘记同时要在认证抵扣的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否则会产生滞留票问题。从实务工作效率角度来说,既然不能抵扣,也就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时,还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如果税务检查还需要跟税务局提供贷款利息没有进项抵扣的说明,浪费时间和精力。

作者:林彩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今起实施!海南公积金存贷有大变化

6月9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6月10日起,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

各直属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的“职工实际贷款额度需考虑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以下简称缴存余额),且不应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的要求,以及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现将落实“存贷挂钩”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际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成数、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核定其实际贷款额度: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二、计算公式指标应用规定

(一)贷款额度、缴存余额、月均缴存额以万元为计算单位。除贷款额度四舍五入保留至千位外,其它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同时不高于下列限额标准,取其中最低值为实际贷款额度:

1.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额度;

2.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单方缴存,以及不同房屋类型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

3.按现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4.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即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推算还款能力;

还款能力=月均缴存基数×55%,应大于或等于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其中,月均缴存基数=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期数。

(1)属单位缴存人员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实际收入超过规定的所在市县月缴存基数上限的,可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账户流水单(银行签章),将月均超出上限部分的金额和月缴存额计入月均缴存基数。

(2)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月均缴存基数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较大的,取两者中的最低值核定还款能力。

(3)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不予计算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已“停缴”但缴存余额不为0的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年限、月均缴存额可按规定计入测算,但仅可享受借款人单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

(三)缴存余额。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为准。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金额,可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金额,不予计入测算。同时核算以下条件:

1.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套公积金贷款住房而提取的缴存额,可计入测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外的缴存余额仍保留在原缴存地的,不予计入测算;在省外的缴存余额已转入我省的,可计入测算。

3.曾经或当前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的缴存明细清单,以便核算。

(四)缴存年限。缴存年限=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累加的实际缴存期数÷12。

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期数,可按实际补缴期数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期数,不予计入测算。

对曾经在省外缴存、当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接续计算其在我省内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期数,并按上述规定核定缴存年限。

(五)月缴存余额。月均缴存额=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额÷实际缴存期数。其中,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0.60÷月均缴存额计算;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固定值4计算。

(六)贷款类型系数:

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

三、其他要求

(一)我局将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规模和风险管理等情况,适时调整“存贷挂钩”计算方式及规定要求,支持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部分规定:

1.单位缴存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以其提供的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工薪收入对账单等材料核实补缴的真实性。

2.核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以其提供银行签章的工薪收入账户流水单核定的个人月均稳定收入作为依据。无法提供或者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不予认可的,按不高于省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住房公积金。

(三)本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并录入我局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受理贷款业务的,执行原有的业务规定。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

《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普惠性、公平性和互助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的有关规定,落实“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使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有效发挥互助保障作用。

二、实施原则及设计思路

按照“存贷结合、先存后贷、互助互济”原则,结合我省近三年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中“借款人平均缴存6.3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年龄峰值在30岁左右达到顶峰”的情况,分类建立不同水平缴存群体贷满最高限额的起步年限,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以下简称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为设计指标,既保证对于按照实际收入正常缴存、具有一定购房及还款能力的缴存职工家庭影响不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低缴存高贷款的“蹭贷”行为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支持和引导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

三、如何理解计算公式及其指标应用规定

(一)关于“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当前,我省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0.61万元,与最低月缴存额0.02万元的差距较大。该计算公式融合了缴存余额、缴存年限、保障额等各类因素,在分别计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后相加,平衡了互助性与公平性的关系,既考虑了低收入刚性住房需求家庭基础性托底的因素,又约束了低缴存高贷款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

(二)关于“实际贷款额度不高于限额标准”。在原有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等3个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额度为限额标准,规范缴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的取值要求。

(三)关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严格执行“存贷挂钩”管理机制,对存在未开立缴存账户、已开立账户但未缴存、停缴且缴存余额为0等情形的共同借款人,不予计算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四)关于“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均缴存额和贷款类型系数”。一是核算时计入一定年限内已提取的缴存余额,与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保持一致;二是将缴存年限作为其中一个调节倍数,遏制短期内突击补缴套贷行为;三是以月均缴存额抑制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引导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按照实际收入合理缴存。同时,给予每个缴存职工一定比例的基础性托底额,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需求;四是将不同房屋类型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支持刚需购房群体等因素量化成贷款类型系数,对于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等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向刚需购房群体倾斜,助力民生改善,支持海南全面推进自贸港建设。如职工家庭当前持有住房或者曾持有过住房的,以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适用“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的条件。

四、计算案例

在只考虑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额度2个限额标准,不考虑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2个限额标准的基础上,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时实际贷款额度如下:

结合2018-2020年度我省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平均缴存6.3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假设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连续6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推算出个人缴存余额。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别计算出个人可贷额度后,相加得出家庭最终贷款额度。

综上,此次完善“存贷挂钩”管理机制,对按照实际收入正常缴存、具有一定购房及还款能力的缴存职工家庭影响不大,对低缴存高贷款的“蹭贷”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能起到抑制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

来源:海南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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