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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刷脸的手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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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脸”网贷无需还款?面容出借者被判归还本息,操作者获刑

因未按期偿还网络贷款的本息,面容信息出借者被网络借贷合作方起诉。5月26日,南都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南京首例涉及出借个人面容信息的“刷脸贷款”案。被告王某配合涂某完成拍照、刷脸、输入指纹等操作,涂某操作王某手机从多个借贷平台上以王某名义借出8万多元。因王某一直未还款,与借贷平台合作的江苏某银行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认定面容信息出借者应当支付以本人面容信息申请的网络贷款的本息。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该案被告王某(化姓)经人介绍认识声称可以帮人操作“网上借贷、无需还款”的涂某,2018年,王某将手机交给对方,配合完成拍照、刷脸、输入指纹等操作。期间,涂某操作王某手机从360借条、美团生活费、拍拍贷、平安普惠、小米贷等借贷平台上,以王某名义借出87300元。钱到账后两人平分,王某还向涂某支付手续费17000元。

后王某一直未还款,与借贷平台合作的江苏某银行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某参加庭审称,涂某利用自己对网络贷款平台的无知,使用手机及身份资料贷款,收取贷款金额的50%作为佣金,事实上欠款将来全部由客户偿还,并非“无需还款”。办理中,涂某还利用操作手机的机会,将其中部分贷款转至个人支付宝账户自用。她认为,自己是被涂某欺诈,拒绝还款。案发后,涂某已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近来,“刷脸”办业务逐渐成为常态。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信息认知差诈骗,这既损害当事人利益,也损害正常的互联网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该案存在刑民交叉的复杂性,如何在保护被欺诈的借款人和保护不知情的放款人之间进行利益取舍,是裁判难点。

法院认为,公民对其私人物品有保密、保管义务,对所注册的贷款平台登录、提款密码等有保密、保管义务,在允许他人拍照、刷脸并明知在进行涉及财物处理、合同缔结等事项之时,应当承担更强的注意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且能够知道这些义务,并知道将私人物品授权他人支配、使用而不作任何监管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对于未尽该项义务的当事人,法律不应给予过分保护,特别是在有可能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情况下。

同时,刑事案件判决中已责令涂某退赔,在该民事案件中,公民若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且其行为与银行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请。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法院借此案发出警示:社会与个人均应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处理时应小心谨慎。

采写:实习生余晨然南都记者吴佳灵

女子“被刷脸”背上万元贷款,要不要还

手机支付“刷脸”、出入小区“刷脸”、办理银行业务“刷脸”……当前,越来越多的业务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来实现身份认证。但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刷脸”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广州的王女士就因为“被刷脸”,不仅申办了借记卡,还背上了万元贷款,并因此吃了官司,被银行要求清偿贷款本息。近日,法院审理认定,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银行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王女士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线下的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在线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然而,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此后,银行多次催促,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为此,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

“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对于银行方面的诉由,王女士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非她所使用的号码。

王女士向法院主张,上述借款是在其人脸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王女士的陈述,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中已通过STM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

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信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银行关于案涉贷款的申请、支用流程要求,借款人在线上申请贷款前,必须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该银行的线下营业网点申办银行借记卡、开通电子银行等业务功能。

法院指出,虽从形式上看,在贷款流程的不同阶段,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两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银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的完整影像源。STM自助柜员机交易信息上有开卡人进行人脸识别时捕获的现场照片,虽然该现场照片与王女士的相似度达到72%,但在银行未能提供其他影像资料予以辅证的情况下,不能凭该照片认定开卡人是王女士本人。

相反,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是王女士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王女士申办银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由于线下申办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的前置条件,所以也不能认定是王女士在线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法院认定,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在王女士的身份证被盗遗失的合理期间内,案涉银行借记卡的开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王女士本人完成的,银行要求其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获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较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需求。”该案主审法官甘尚钊表示,该案“被刷脸”背后反映的是传统借贷机构放款时“形式审查”的弊病,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看起来差不多”便审核通过。

甘尚钊指出,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非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科技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在各核心业务环节应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通过人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甘尚钊认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

转自:法治日报

来源:石家庄普法

秒速审批 刷脸即贷 河北银行新推线上贷款产品

本报讯记者常琳通讯员段豪杰报道为使广大居民能更快捷地获得贷款,近日,河北银行推出了线上消费类信用贷款“享贷”。该业务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由系统秒速审批,刷脸识别身份,最快30秒实现贷款发放。“全线上、纯信用、秒放贷”的特点,进一步满足了居民日常消费的资金需求,让更多人享受到“想贷就贷”的金融体验。

据悉,“享贷”是该行继“如意贷”“网银自助贷”之后的又一款线上贷款产品。与其他“一次性”贷款不同的是,“享贷”采用循环模式发放,客户随时提用贷款额度、随时归还,用则计息,不用不计息,产品推广期还可享优惠利率,日利率低至万分之二,有效解决广大居民日常消费资金需求,降低了个人的融资成本。同时,该行还在每月还息日设有4天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款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温馨的短信提醒也解决了因忘记还款造成不良征信记录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了还款体验,切实为客户征信保驾护航。

近年来,河北银行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从居民实际需求出发,不断创新产品形式,相继推出了网银自助贷等多款个人消费贷款产品,产品种类丰富,期限搭配合理,担保方式灵活,满足了居民购房、装修、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等消费需求。该行还不断拓宽业务办理渠道,从传统的网点线下申请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线上操作,进一步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极大地方便了居民生活消费。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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