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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贷款最快几秒钟可批!东莞农商行推出普惠金融升级版

“生物行业前期投入巨大,企业在研发和生产耗费的成本非常高,导致产品后期市场推广的资金压力颇大。”广东汀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何翠婷说:“幸好东莞农商银行为企业解了燃眉之急,在不到半个月时间里,为企业提供800万‘利微贷’贷款,助力企业走向市场。”

何翠婷在11月5日东莞农商银行举办的普惠金融暨D+Bk品牌产品发布会谈起自己的“贷款经历”。会上发布了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莞快贷”系列普惠金融重点产品,以及“D+Bk”移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全面升级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移动金融等线上金融服务。

近年来,东莞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实体经济浇灌金融的活泉。根据《践行普惠金融倡议书》显示,截至2018年9月末,东莞农商银行小微贷款余额超过661亿元,涉农贷款余额超过180亿元,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100%。

100万贷款线上几秒钟可批

在活动现场,东莞农商银行重点发布了“莞快贷”系列普惠金融产品。这是东莞农商银行专门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的线上系列产品包,主要包括税融贷、莞微贷、莞农贷、宅经营贷等特色小微贷款产品,其贴近民生所需、适用范围广泛、服务方式便捷高效。

以税融贷为例,它是结合申请人在授权下获取的税务、司法、征信等数据,并依托大数据风险评分模型,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进行申请、审批、放款,向客户发放用于支持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小额信用贷款,放款时间最快只需几秒钟,额度最高可达100万。

此外,东莞农商银行还推出“创业贷”,提供贷款期内免息政策,期限最长可达3年,贷款金额最高可达20万,助力客户创业创新;推出“增信贷”,对于有升值的物业,可以重新按市场价值评估客户抵押物,允许客户将物业二次抵押予担保公司,同时结合客户资金需求,给予客户新增授信,单户最高可达500万元;推出“建房贷”,满足客户更新改造自建房、购买厂房等资金需求,单户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500万元,同时接受最长96期分期还本付息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服务租赁业和制造业,助力乡村振兴。

多功能于一体,活化移动金融服务平台

在“互联网+”发展浪潮下,东莞农商银行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积极探索发展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面向全国用户推出移动金融服务平台“D+Bk”。用户下载D+BkAPP并完成注册开户后,即可享受集投资理财、消费支付、小额贷款和生活增值服务为一体的移动金融便捷服务。

“D+Bk”目前已支持用户在线申购基金、理财产品,以及生活缴费、消费支付、医疗挂号、购买小额保险等,满足用户多层次的金融和生活需求。其中,该平台定期推出专属理财产品,起购门槛低,赎回灵活便捷,为客户的闲置零散资金提供收益高、用款灵活的好去处。同时,平台具备的“D缴费”功能可实现“掌上缴费不排队、商户收费易管理”,即收费方可通过客户端自定义收费项目和金额,快速导入收费数据、免费发送催缴短信、智能管理缴费情况;缴费方则可通过本行卡、微信支付、他行卡支付等便捷缴交物业费、住宿费、伙食费、党费、会费等各类自定义费用。未来,D+Bk将推出个人小额融资服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多款支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贷款产品,力求将贷款服务与审批向线上迁移,简化贷款流程,完善客户体验,满足客户消费金融需求,大力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东莞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东莞农商银行将继续增强普惠金融创新服务能力,提升线上金融综合科技水平,并通过跨界合作方式为各类场景平台研发互联网金融产品,契合互联网用户的需求特性,整合线上线下的资源,积极推进支付创新和移动金融业务发展,为客户提供更便捷、安全、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记者】叶永茵

【作者】叶永茵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新规!东莞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公积金,连缴6个月可申请贷款

即日起,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与单位在岗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同等权益。10月28日上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南都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且在限定范围内可自行确定每月缴存金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指出,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庞大,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覆盖面,帮助这一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东莞安居乐业,将为东莞留住人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新经济主体活力发挥积极作用。

无需提供任何劳动从业证明材料

可自由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

会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就东莞市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情况作了详细介绍。该负责人表示,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法定强制缴存对象,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具有自愿和协商的鲜明特点,表现为“宽进宽出、权益同享、缴存灵活、方便快捷”。

“宽进”,即放宽人员身份,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在校生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由于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非法定强制缴存对象,也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存。同时,放宽申请条件,根据诚信原则向市公积金中心如实申报,不需要提供任何劳动从业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也不进行身份资格审查。“宽出”,则指的是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终止缴存协议,自由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满足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可自行确定每月缴存金额

连续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权益方面,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岗职工享有相同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在提取、贷款和管理上享受平等待遇,依规依约连续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办理转移接续,可以将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过来,也可以转移到外市,还可以将原封存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转到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享受年度结息权益,还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制度,灵活就业人员还可在限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每月缴存金额。限定范围为:缴存基数不高于东莞最高缴存基数(当前为27391元)、不低于东莞最低工资标准(当前为1900元),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开设了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可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继续以单位在岗职工或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开设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铺开后,将结合上级要求和东莞试行情况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基本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东莞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作出应有贡献。

焦点问答: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哪里办理?是否收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均可在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线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官方APP;

线下:全市12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的公积金服务网点。包括: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莞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

问:在异地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在校生能否在东莞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可以。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实现便捷办理。

问: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以在岗职工缴存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主要区分为在《通知》出台前是否已在东莞开设单位账户:已经开设了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可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继续以单位在岗职工或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开设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单位在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等方面,适用本市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汇缴当月住房公积金,不能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汇缴住房公积金只能通过绑定银行卡的方式以“自动托收”或“手动托收”汇缴。

(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应为2%的整数倍。

(4)除《协议》的特别条款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得同时以在岗职工身份缴存。

(5)满足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销户提取”。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缴存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在岗职工所在单位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例如:霍某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到A单位工作,A单位并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霍某担心违反贷款合同贷后停缴相关约定被扣罚违约金,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霍某应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

如上述例子的霍某须督促单位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履行义务,霍某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

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时,能否把作为在职职工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提取出来?

答:可以。假设张某此前曾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失业后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余额20000元。随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共缴存了3000元,符合条件并办理销户提取,可共提取23000元。

问: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需要“依规依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紧接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具体如何理解该项约定?

答:可以理解为不间断的“缴6个月+停6个月”。假设覃某2023年1月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至2023年6月后因个人原因开始停缴,2024年1月办理封存后即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

如果覃某2023年6月停缴后,在2023年12月又开始恢复缴存,需要继续缴存满6个月并且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即最快也需要到2024年12月才可办理销户提取。

问:用来缴存的银行卡、用来提取的银行卡和用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卡有什么区别?3张卡可否为同一张卡?

答:3张卡是办理三种不同类型业务需要绑定的卡,都必须是申请人名下广东省内非深圳的个人银行I类账户(开户银行范围,详见公积金中心官网办事指南的开户银行范围),不得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

缴存、提取、贷款的每一类业务都需要办理1次绑定银行卡业务,三类业务可以绑定3张不同的银行卡,也可以绑定同一张银行卡。

问:每个月的几号自动托收本月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托收失败怎么办?

答:公积金中心在每月的8日、24日先后发起自动托收,划转金额为缴存人本月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成功即行结束本月托收。如果托收失败,公积金中心将有短信通知缴存人,缴存人自主发起缴存从而确保正常汇缴。

如因缴存人的银行卡出现异常导致无法汇缴,须由缴存人本人及时在【灵活托收账号管理】变更银行卡,并在【灵活汇缴】及时进行手动汇缴。如果不及时汇缴,连续汇缴月份将中断。

问:在东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是否可以把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过来?如果未来到外市工作,是否可以将本市缴存的公积金转移至外市?

答:均可以。

问:李某以在职职工身份连续足额缴存满5个月后,紧接着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请问需要再缴存几个月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下,只需要再缴存1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行期多久?如何确保缴存人的权益?

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协议》得到充分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明确规定“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该文件是“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市公积金中心将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市试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基本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萍

收好处费放行法院查封财产 东莞一房东被罚10万元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黄彩华许腾)东莞市沙田镇某家具公司因欠债官司缠身,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了一批财产。作为保管人的房东何某竟然在私下收了案外人一家深圳公司的好处费3.6万元后,让该公司深夜将部分查封财产搬走,导致无法追回。事发后,何某向执行法官承认错误,并上缴了上述好处费。由于何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法院对其开出了10万元的大罚单。2018年2月2日,记者从法院获悉,何某已缴纳上述罚款。

公司倒闭被查封房东为保管人

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工业区某家具公司因屡屡欠债被法院多次查封,涉案金额高达130多万元。2018年1月,该家具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货款及工人工资360多万元,并停止经营。

2018年1月19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对家具公司的财产一一清点,并进行查封。同日,厂房房东何某被指定为法院查封财产的保管人。执行法官当场向何某释明了担任法院查封财产保管人的责任和义务,强调被查封的财产不可以出厂区大门,并给其做了书面告知。房东何某在法院查封清单保管人一栏上签了名字。

就在当天下午约5点,有家深圳公司的人员到法庭反映,称法院查封的部分货物的所有权系属于该公司,该公司想快点搬走。执行法官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材料,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查封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深圳公司表示将于几天后的22日上午9时到法庭补齐相关证据材料。

收3.6万让外人搬走查封财产房东被罚10万

但到了2018年1月22日上午9时,该深圳公司并无派人依约前来法庭。执行法官顿时生疑,深圳公司此前如此着急要搬走货物,却并没有按约定到法庭补交材料,难道法院查封的该批货物已经被转移?执行法官立即赶到家具公司查封现场进行调查。不出所料,比对完查封清单及现场查封照片,发现部分封条已被撕毁,部分货物已不翼而飞。而厂区大门是实行24小时禁闭的,并有保安看管。

执行法官遂致电保管人何某了解情况。何某这才吞吞吐吐地说出了真相。原来,就在2018年1月19日晚,深圳公司派人找到房东何某,请求何某放行让其拉走货物,并承诺支付好处费36000元。于是,20日晚上10时,何某收了该深圳公司36000元好处费后,就打开厂房大门,让深圳公司将法院查封的部分货物搬上了车,扬长而去。何某称,当时自己是看着深圳公司“很可怜”,自己也确实存着贪心,并心存侥幸,才会犯下这个错误。

2018年1月22日下午,何某来到法庭,将“好处费”36000元上缴到法院账户,并写了一份检讨书。在检讨书上,何某称,他感到“万分的悔恨和羞愧,保证以后不会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多学习法律知识”。

法院认为,何某作为法院查封财产的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竟然收受案外人好处费后让他人将查封财产转移,

导致查封财产无法追回,损害了本案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已构成严重违法。法院遂依法对何某罚款10万元。目前,何某已将罚款全额缴纳至法院。

法官说法

妨碍执行个人最高可罚10万元甚至坐牢

本案承办执行法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妨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法院有权予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并可以视情节对相关负责人员实施15日以下的拘留。

此外,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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