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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教育贷款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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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金融结构,缩小收入差距

王永钦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目前已经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不仅强调做大“蛋糕”,还要实现更好地分享“蛋糕”。中国收入不平等的特征是:收入不平等程度较高;城乡收入差距较大;私人财富积累与收入差距扩大相关。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与金融体系尤其是金融体系背后的抵押品这一基础要素密切相关。

收入差距与金融结构的关系

金融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金融发展不一定促进社会共同富裕,金融结构对社会收入和财富结构的影响很大。过多的债务融资、过高的杠杆、金融监管缺位等因素的结合可能加剧经济周期波动。过于侧重债务(尤其是银行信贷)的金融体系容易产生风险,并且风险分担的功能不足。经济周期波动加剧和风险分担不足二者结合,共同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催化剂。

以2008年全面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例,这场危机的根源在于私人债务,尤其是住房债务(Mi和Sfi,2015)。居民和企业使用抵押贷款购买房产,银行创造出大量信用,使房价被抬高,高房价又意味着能从银行借得更多贷款,环环相扣,杠杆升高。在经济上行期,富人获得了很高的资本回报,低收入群体占有的资产(同时也是抵押品)少,通过资产升值和获得信用取得的收益较低。

在经济受杠杆驱动走向繁荣的过程中,风险也逐渐积累。银行和众多非银机构为了加大放贷力度,到资本市场上寻求融资,主要手段是以房贷为基础资产,打包发行MBS(M-BkSi)。MBS又被用作抵押进行融资,发行CDO(CizDOii)[1],继续抵押组成CDO平方(CDOS)等,每加一层杠杆,都会撬动底层资产的价值。证券化资产的投资者又从货币市场获得极短期的资金。层层抵押的债务结构,以及货币市场极短的资金期限,使得整个金融体系很容易因为底层资产恶化而发生严重的挤兑和抛售事件。2006年前后,美国房价开始下跌,房贷违约增加,基于房贷建立起来的复杂金融体系内生去杠杆,又促使美欧短期融资市场崩溃,最终衍生为2008—2009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并蔓延为大衰退。

在经济衰退时期,债务经济风险分担不足的弊端凸显,低收入人群受到比高收入人群更重的损失。风险分担功能是指当损失发生时能由金融合约的双方共同承担损失。债务合约具有刚性,即使经济恶化,债务人依然需要偿还原本的债务。因此与股权相比,债务合约是一种反保险(i-i)。当发生金融危机,低收入人群在失业、收入下降的同时,还要偿还大量债务,并且可能因偿债而丧失掉在经济上行时期高价购买的房产(抵押品止赎),这些房产被富人低价接手。此外,低收入者持有的金融资产很少,在经济修复过程中难以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补偿。杠杆、收入差距和金融危机总是密切相关的,2008—2012年的大衰退,以及1929—1933年的大萧条发生之前,家庭杠杆和收入差距都达到了惊人的高水平(Khf等人,2015)。

中国还没有经历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但债务杠杆同时驱动经济增长和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已显现。中国的主要融资方式是贷款,在这样的体系里,抵押品的分配往往决定了信用的分配,以及抵押品升值的收益分配。在中国,占普通居民财富最大比重的是房产,居民债务最大来源也是房产。低收入群体抵押品较少,因而从信用繁荣中受益不足。

以类股权工具平抑股市波动

如前文所述,过多依赖债务会使一个经济体的经济周期波动加大,并且风险分担功能不足。与债务不同,股票等股权合约天然具有保险的特征。这是因为股权的收益是状态依存的:如果公司发展好,利润丰厚,在偿债之后有足额剩余,那么可以向股东分红;如果经营不好,利润不足,可以不向股东支付任何回报。由于具有风险分担属性,股权也就更不易于加剧经济周期波动:考虑到未来可能共同承担损失,股权投资者投入资金时会谨慎一点。实际上退一步看,所谓的信用创造本身就是债务的创造,而不是股权活动[2]。此外,由于股权是状态依存的,股权在提供保险(股权持有者收益的下界不是本金金额而是0)的同时,其收益没有上界,因而适合分享发展红利。

因此,发展健全股市,对企业融资和个人分享经济红利都是有益的。好的股票市场是把蛋糕和大家分享,中国股市的这一功能目前可能有所欠缺。从2000年到2016年,中国小市值股票年化收益率为15.28%,大市值股票年化收益率为6.78%,长期限企业债年化收益率为4.57%,10年期国债年化收益率为3.56%,1年期国债年化收益率为2.7%。从收益情况看,小市值股票年化收益大于大市值股票,股票收益高于债券。不过,股票价格波动性远远大于债券的波动性,小市值股、大市值股、长期限企业债、长期国债、短期国债的年化收益标准差分别为76.03%、55.95%、8.81%、7.99%和1.77%,股票风险调整后收益并不高(H等人,2020)。并且,中国股市波动大,散户投资者的股市投资典型特征是跟风追涨、频繁操作、持有周期短。股市投资可能反而加剧了收入差距,使大量收益从中小散户转移到大户、超大户手中。

于是,发展健全股市的逻辑之一就在于平抑股市波动,使股市增长更加稳定。其中重要的举措就是提高机构化投资,尤其是长期资金投资占比,如保险资金、养老金。除了股票市场本身,发展新型的股权类工具也是有益的,例如中国如今已推出的公募REIT。从美国、新加坡等市场的经验来看,成熟的REIT市场具有较高的分红、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和较高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率,个人投资REIT可以获得平稳持续的现金回报。

更进一步的,股权的保险功能也许可以和债务相结合,从而弥补债务工具的不足。例如,设计具有类股权(i-ik)属性的个人债务工具,作为现有保险体系的补充。这一思想由来已久,米尔顿·弗里德曼在1962年就构想过设计类似股票的教育贷款,与传统固定还本付息的贷款不同,这类贷款的借款人还款与其未来收入挂钩。罗伯特·席勒认为,如果将贷款还款计划和收入挂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对此,他建议构造一种收入指数,例如以行业中位数为基础的收入指数,将贷款与这种收入指数而非具体的个人收入挂钩。这样的设计,可以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实现了债务融资和风险分担的有效结合。

以普惠金融改进债务融资模式

如果发展股权类的金融工具是对债务的替代和补充,普惠金融则是对传统债务融资模式进行改进。传统信贷多依赖抵押品,抵押品分配往往决定了信用资源的分配,这既导致了小微企业以及低收入群体难以获得信用,也催生了房产的泡沫。目前来看,普惠金融做出的一大改变,就是降低信贷对传统抵押品(土地房产)的依赖。普惠金融借助大数据技术,可以在满足风控的前提下,以无抵押的形式放贷,其实相当于将个人数据制造成了通用形式的抵押品。中国目前普惠金融生态体系主要通过三大类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消费金融和互联网银行。

以消费金融的业务模式为例。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分为自营、助贷和联合贷款三类。自营业务以个人无抵押贷款为主,例如在线上业务中,客户通过APP提交个人信息和同意个人征信的授权,随后消费金融公司在线上完成审批,一般几秒钟便能出具审核结果,从而进行授信。消费金融的助贷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延伸。通常小微客户的征信信息比较少,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获取这类客户的信用资质,从而无法发放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则利用网络平台等的信息优势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推荐客户,并从中收取引流服务费。联合贷款则是前两种模式的融合,消费金融公司和银行、信托等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并进行相互独立的风控的贷款业务。总的来看,以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的普惠金融,独特的优势便是更好地利用了信息资源。

不过目前来看,普惠金融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说帮助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可能还有待发展。一方面,普惠金融本质上是债务活动,依然存在信贷供给过度、债务积累过多的隐患。另一方面,抵押品形式的创新不一定能克服抵押品分配对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在传统信贷中,低收入群体的债务是高收入群体的资产,因此加剧了两群体之间议价能力的不对等。类似的,在普惠金融中,低收入群体数据的控制权也有可能归于高收入群体,从而加剧议价能力的不对等和收入差距,这与数据保护和使用相关制度的建设密切相关。

改革住房金融体系和土地制度

在中国,债务一大部分是基于房地产抵押的,调整债务结构,也就必然与改革住房金融体系和土地制度有关。住房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建设融资、购买或租赁住房借贷和住房金融资产交易或证券化。住房问题的关键在于,住房除了用来住,还承担了投资品、抵押品的功能,这使其具有了远远超出其居住功能的价值。由于社会形成了房价上涨的预期,银行便乐于提供房贷,投资者乐于贷款买房,信用供给和信用需求两方面都被刺激。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中国推出了“四万亿”计划,这原本是一项财政刺激计划,但由于通过贷款来实施,实际上成了远超四万亿的大放水。大量资金流向了房地产,以及效率较低的国有部门,造成了资金浪费,并助长了资产泡沫和债务积压。并且,由于资金想要入房市,而政策限制资金入房市,影子银行便迅速扩张,通过各类通道业务桥接资金进入房地产部门,也造成了许多风险隐患。

根据抵押品的逻辑,如果抵押品为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险,那么债权人就有足够的动机放贷。例如,在危机前的美国,最常见的房贷模式是长期限浮动利率、低首付、鼓励提前偿还和再融资。这种模式让次级购房者承担了太多风险,也激励了银行发放次级贷款。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低收入者房贷的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房产本身的升值,而与借款人收入情况关系不大(G,2010)。此外,发达的房贷二级市场,和与之相关的房贷证券化技术,让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能轻松将贷款出表,于是在事前有更大的动机发放更多低质量的贷款。

与美国模式不同,德国模式的住房金融体系更能抑制信用过度供给。德国的住房金融体系有几个鲜明特点。首先,德国的银行放贷时,抵押品评估是基于抵押贷款价值(MLV,MLiV),而非即时市场价值。MLV估值是审慎地根据经验评估的,在贷款期限内任何时候出售时预期可以实现的财产价值,评估不考虑与暂时的宏观经济波动和投机行为相关的价值变化,所以在给定贷款价值比(LTV,L--V)下,基于MLV发放的贷款,不太会因为房市投机泡沫而大幅增长,反过来也就不易于刺激形成房产泡沫。其次,德国金融机构流行以房贷为抵押池发行担保债券(而非资产证券化)进行再融资,而担保债券融资中,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和抵押品有双重追索权,相比资产证券化的出表,不太会助长银行信贷供给动机。最后,德国住房贷款的贷款价值比较低,租房市场和廉价住房很成熟,也是德国能够避免住房泡沫化的重要原因。

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可能限制房产抵押对信用创造的推动,土地改革则可能改变抵押品的分布,从而更直接地缓解收入差距问题,因为城乡收入差距是中国收入差距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农村土地和住宅产权界定一直不是很明晰,经过了多年的农地改革,如今农地的自由流转和抵押依然存在障碍。整体上,土地改革可以使农村大量“沉睡”的土地,变为活起来的资本。其核心在于一定要有自有产权。这可能有多方面的好处,第一,农地改革增加经济体中的抵押品,可以降低城市房产泡沫;第二,农地资产升值可以缩小城乡差距;第三,农村抵押品的增加给予了农村人口更多的获取信用、从事生产、创新创业或投资活动的机会。

利用创新型货币政策

中国是少有的明确将解决不平等问题纳入央行工作目标的国家。2021年8月20日,人民银行召开党委会议传达学习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时指出,要把促进共同富裕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2008年以来,影子银行体系膨胀、杠杆上升、风险逐渐堆积,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三大任务之一,并出台了一系列去杠杆政策。并且,由于去杠杆背景下企业融资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央行愈发重视运用结构性的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例如2018年6月1日,央行扩大中期借贷便利(MLF)担保品范围,允许优质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以及小微、绿色和“三农”金融债在银行间市场用作MLF的担保品,以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经济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中国目前拥有基于抵押的一系列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形成了覆盖长短期限的流动性投放安排,和以OMO为短期政策利率、以MLF为中期政策利率、以SLF和央行逆回购利率为上下限的利率走廊机制,能更高效地实施逆周期性调控,维持市场流动性平稳。

基于抵押的创新型货币政策在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方面有以下的作用。其一,货币政策通过赋予目标企业债券抵押属性,直接降低这部分企业的债券融资成本(王永钦和吴娴,2019)。其二,基于抵押的流动性投放,配合贷款发放指引,可以针对性地为特定部门投放贷款。其三,MLF操作利率成为贷款报价利率LPR的基准,为市场提供了公开透明的贷款成本,利于利率市场化,便于政策利率向企业融资成本的传导。其四,由于货币政策只赋予了银行利用表内资产获得再融资的能力,也会潜在地抑制影子银行活动。

共享式的发展需要重构中国现有以土地和房地产作抵押、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金融体系。美国也是花了很长的时间才完成了从明确地以特定资产作抵押的融资模式转变到隐性地以企业的剩余资产和现金流作抵押的融资模式,因此中国的法治改革就显得尤其重要。法治环境的改善可以创造更多的抵押品,改善中国的金融结构,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注释:

[1]CDO可以基于MBS,也可以基于其他类型资产的现金流,比如贷款(CLOii)、债券(CBOii)。

[2]试想银行向企业注入股份,企业将增加的现金存在在银行体系中,似乎银行的股权投资创造了信用,但这并非股权投资本身创造了信用,而是股权这项资产作为抵押品,创造出了信用。再者,考虑股权质押对经济波动的影响,其影响其实并不由股权投资买卖行为造成,而是由质押股权融资这一债务活动造成。

参考文献:

[1]GGB.Shiviih:Thif2007[M].OxfUiviP,2010.

[2]HGX,PJ,WJ.Chiik:Aiivviw[J].CiiFiRviw,2020.

[3]KhfM,RièR,WiP.Ii,v,i[J].AiEiRviw,2015,105(3):1217-45.

[4]MiA,SfiA.Hf:Hwh()hGRi,hwwvifhii[M].UivifChiP,2015.

[5]王永钦,吴娴.中国创新型货币政策如何发挥作用:抵押品渠道[J].经济研究.2019,54(12):86-101.

内容来源:复旦金融评论

何谓个人破产?理论与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启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试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豁免债务人剩余债务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引发了正反两方面的评价。支持者认为,这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保障;反对者则担忧,破产免责制度会让个人破产成为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天堂。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副教授在《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一文中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关键性难题之一就是破产免责的正当性考察与规范构建。

文章在进一步分析探究免责立法理论的基础上,对免责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构建,让破产免责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

一、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证成

(一)债务人合作理论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债务人合作理论(ih)认为,通过免责让债务人更加愿意配合破产程序来让渡财产,可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该理论能够证明给予合作的债务人免责的正当性,但它对于免责例外情形的设定则存在解释上的困境。

而且,若相信重大债务将被排除在免责之外,某些债务人可能试图将资产隐藏,以便这些资产可以用于支付破产后未能免除的债务。

因此,如果允许债权人阻碍债务人的完全免责,就会在破产案件中抑制债务人的自愿合作,而合作是该理论指导之下整个破产程序成功运作的必要条件。从规范的角度来说,必须面对免责的激励与免责例外之间的紧张关系。

(二)债务宽恕与人道主义理论

债务宽恕理念源于宗教教义,通过免除债务将破产界定为一个“全新开始”,而非一种犯罪。人道主义理论(hiih)则认为,对被债务淹没的个人仁慈是破产免责的正当理由,把无可救药的负债人从债务中解救出来是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

二者均承认并促进个人债务人的内在自我价值,而社会亦可以从债务人的自我价值恢复中获益。但现代破产立法逐渐废弃破产免责制度中的“债权人同意”要件,似乎与人道主义理论不相符,免责例外的正当性就更加值得质疑。

因此,前述理论虽然可以较好地解释现代个人破产免责立法的正当性问题,但必须同时考虑债务人合作理论等其他免责理论。不能因为人道主义和宽恕理念而过于扩大免责的范围,而应在追求社会效用的基础上,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突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三)社会效用理论与社会整体利益追求

社会效用理论认为给予绝望的债务人免责对社会普遍有利,而不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债权人有利。因为把债务人从旧有债务中解放出来,可以鼓励债务人恢复为商业社会中“有生产力的成员”;相反,不予免责可能会产生负外部性。

然而,该理论亦不能支持免责的例外情形。如果一个贫困的债务人阶层造成了社会混乱,仅仅因债务产生方式的“坏”而让债务人继续贫困,并不能解决更大的社会问题。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必须权衡实现这些社会效用目标的重要性和阻止或惩罚某些类型的债务制造行为的重要性。

(四)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立法的正当性论证

现行个人破产免责立法,需要结合自身的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在多元免责理论之间作出综合的价值权衡,恰当的选择可能是融合不同的免责理论。

首先,应根据债务宽恕理念和人道主义理论,确立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

其次,应基于社会效用理论,将个人破产问题当作一个经济社会问题对待,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本位理念,在此基础上调和债务人正当权益保护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紧张关系。

最后,应依据债务人合作理论,在免责范围的界定和例外情形的考量中,合理规定不予免责的情形。

破产免责问题本质上是基于债权乃至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对债权人利益所做的一种限制。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私人财产为了社会公共福祉所应承受的正常负担,破产免责正是这种社会义务的表现形态之一。这也是个人破产免责的正当性基础。

二、个人破产免责的法律路径选择

(一)自动免责:依赖于完善的配套制度

自动免责是指债务人只需等待免责期限届满,债务人就可以自动从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免责。自动免责需要具备良好的社会环境,且需区分债务人是否诚实的情形。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无论是文化观念还是配套制度,都难以满足自动免责法律路径的要求。我国目前财产登记和监管制度尚不健全,诚信机制和失信惩戒措施有待完善,个人破产立法不宜采纳自动免责的法律路径。

(二)许可免责:现实的最佳选择

许可免责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获得剩余债务的免除。许可免责须以法院的裁定作为依据,有利于打击欺诈和逃废债务的情形,确保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免责的待遇。

目前我国采取许可免责的法律路径应该成为现实的最佳选择。首先,许可免责法律路径并不意味着让个人破产制度在不予免责的案件中失去了功能价值。其次,许可免责强调的是将决定权赋予法院,并非以“债权人同意”作为必要前提。最后,与自动免责相比,许可免责强调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免责,更注重发挥法院在免责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将债权清偿率和免责期限挂钩,并对债权人的免责异议予以充分考虑,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和社会效用目标追求之间建立一个规范化的调整机制。

三、个人破产免责的例外情形考量

个人破产免责的规范构建主要应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界定不可免责的债务类型,二是规定不予免责的法定情形。前者是基于债务本身的属性而不能够得到免责。后者是是不同免责法律路径中的共通立法内容。两者决定了免责范围的宽与窄、自由与严格。

(一)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界定

1.税收债务

税收利益代表着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一旦免除这种责任,国家公共支出所需要的成本也必然会转移到其他纳税人头上。因此我国允许税收债权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不予免责,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不过需要考虑两个技术问题:第一,是否需要区分不同的税种来设定不同的免责范围?第二,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以及税务机关以收费形式征收的具有财政意义的收入(如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是否也一并不予免责?尤其是其中的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都具有惩罚的性质,不宜简单归入税收债权范畴。

2.政府罚款和其他制裁

作为犯罪后果的政府罚款和财产义务,因其产生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公共利益,被普遍认为是不可免责的债务。各国立法普遍将刑事、行政等惩罚性的债务归入不予免责的债权类型,但同时强调其劣后债权的属性。

3.婚姻家庭债务

婚姻家庭债务的免除无疑是债务负担在债务人之间的转移,对于破产免责的目的并无实益,反倒造成程序的冗余,徒增社会成本,故其免除并不在破产法的调节范围内。

4.学生教育贷款

个人破产免责立法在对待学生教育贷款能否免责的问题上,应该根据学生教育贷款市场的发展情况作出规定。建议全国性的个人破产立法继续坚持不将学生教育贷款纳入免责例外情形的做法。

(二)不予免责的法定情形设定

1.债务人的欺诈与不合作情形

立法至少应呈现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不予免责,并将此视为一种惩戒;二是允许免除剩余债务,但对债务人的资格和行为继续施加特别的限制。前者为大多数国家所采取,实践中便于操作;后者则需要以严格的调查程序和可持续的监督机制作保障。我国个人破产立法需要在这个问题上作出选择。

2.二次破产和后续破产的免责限制

此即破产免责能否反复适用的问题,应当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这种限制。一方面,立法层面的限制可以防止免责制度被滥用;另一方面,禁止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破产免责,反过来可以让债务人今后获得借贷更容易。应允许此类债务人申请破产,但无法获得免责待遇。

此外,以期限为唯一限定标准的做法是不少国家的免责立法选择,但辅之以清偿比例的要求可能有助于债务人在提高清偿率上的努力。

四、结语

通过对破产免责的域外代表性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应当融合多元免责学说来论证破产免责的正当性,并基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约束,建议选择许可免责的法律路径。

个人破产免责的规范构建,核心在于免责例外情形的考量,即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界定和不予免责的法定情形设计。

因此,个人破产免责规范构建,需要在比较法的视野下考察域外立法的特定背景,对域外立法中列举的情形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然后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价值取舍。

本文选编自徐阳光:《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作者简介】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永仙

文字编辑:杨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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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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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可在个税税前扣除。根据政策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12月进行确认,才能在下一个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税前扣除。

有哪些项目可以申报、该如何申报?一起来看。

01有哪些项目可以申报?

01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及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的纳税人每个子女每个月可以定额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父母每月各扣除标准的50%。

02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定额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定额扣除3600元,同一年度取得多个符合条件证书的,比如同一年度同时取得CPA和税务师,只能扣除一个3600元。

03大病医疗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本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不得享受,需要等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才可享受。

0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的在中国境内的符合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0年。

若纳税人本人和其配偶在婚前均由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各自根据自己名下住房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二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其贷款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税前扣除。

0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且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根据租房城市按照一定的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了以上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0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周岁(含)以上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独生子女的,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不属于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且每人每月最多扣除1000元。

0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支出,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照标准的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个税办理增加了“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2专项附加税怎么申报?

①如果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无变动,只需在2022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打开个人所得税A首页,选择了解一下或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一键带入,再选择扣除年度2023。

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中点击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3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②2023年需要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想修改2023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

③2023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或者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注意:扣除年度指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房贷利息支出等连续多年的扣除需要每年重新填写或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需于每年12月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若未及时确认,前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次年。

来源三亚日报、深圳商报、上海证券报等

编辑夏鸿

校对张永琼赵泽琴

审稿秦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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