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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宁夏分公司-关于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风险提示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19日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说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保险性质及该保险相关各方权责。目前全国已有多家地方银保监局对此进行风险提示,让消费者做到正确认知贷款(借款)保证保险、理性投保、谨慎退保、合理维权,一方面提醒了消费者,另一方面也使得“退保黑产”对借款保证保险的误导引发更多关注。

目前社会上一些组织或个人通过短信、微信、自媒体等方式,散播代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退息、退费、退保”的信息,打着替投保人“维权”的名义,收取高额手续费,唆使投保人不择手段恶意投诉,从“代理投诉”、售卖模板教程指导投诉,到聚集大量不明真相客户围攻保险公司,甚至串联客户到监管部门集体上访以对保险公司施压,一口咬定“借款保证保险捆绑搭售”、“投保不知情”等要求退保。

通过整理关于借款保证保险相关的媒体报道及监管提示,针对常见问题答复汇总提示如下:

1、借款中有保险/担保公司收费是否合理: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这意味着借款保证保险在为借款人进行信用增信、承担实际业务的风险时,收取合理费用是有法可依的。

2、借款保证保险是否是捆绑和搭售:

借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作用是通过购买保险提高投保人的信用水平,帮助投保人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其被保险人是发放贷款的机构而不是借款人,当投保人(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赔付贷款本息,而且在赔付后,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向投保人(借款人)追偿贷款本息。通俗来讲,购买借款保证保险能够帮助投保人成功申请贷款,但并不能免除投保人偿还贷款的义务。同时该保险以借款为前提,无法独立存在,自然不属于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若借款人符合放款方资质条件,可直接向放款方申请借款,无需购买借款保证保险;若不符合条件,则可通过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以获得增信支持。也就是说,在为投保人提供增信支持以外,借款保证保险也为放款方提供风险保障。因此,若投保人单方退保,将导致放款方的债权风险上升,放款方基于放款条件的变化将要求投保人提前结清借款,进而影响投保人的资金使用。

3、借款保证保险投保是否知情问题:

根据向涉及信保业务保险公司了解,无论采取互联网方式或者线下方式,投保过程均需要投保人签名确认,但根据部分消费者反馈和监管提示中,存在消费者因急于完成操作忽略对签署内容的自主确认,加之黑中介教导及“贪便宜”心理,误认为自己真的不知情。针对此情况,理智的消费者可通过与保险公司合理沟通,双方通过证据提供和业务流程梳理,还原业务事实。

针对借款保证保险纠纷,各地银保监局多次提示:合理维权、正规维权;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勿轻信黑中介;维护个人征信、勿以拒绝还款为维权方式,避免自身信用和信誉受损;理性借贷,申请信用借款业务时,更要充分考虑自身需求及还款能力,避免无力还款时误入黑产陷阱。

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欺诈借款人,这份贷款合同就是明证

某财险公司诉某借款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该合同共三页,每一页上均无盖章、签字,等于该合同尚处于待签订阶段,未经签订,明显无法与本案待证事实以及被告之身份主体建立联系,即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材料实际为待签订的格式文本,并非已经签订过的格式条款,缺乏合意,形同废纸,根本不能称之为合同。原告将该证据材料称之为合同,显然是在伪造合同,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故,该证据材料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显系伪造,缺乏证据资格,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是,该合同却存在如下欺、瞒条款:

欺骗。该合同标题由“个人贷款合同”六个字与大小、颜色相同的“(无担保条款)”五个字组成,明显、直接给人以无抵押、无保证、无保险、纯信用贷款的假象。

隐瞒。该合同第6条确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需根据贷款人某银行的要求购买某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即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即不可撤销,不可解除)。可见,本案原告作为所谓的保险人,并不是被告选择的,而是某银行指定的。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但是,某银行、某财险对此均未向被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以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原告串通某银行对被告实施消费欺诈的事实。

原告举示该证据的行为,明显是在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展开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贷款保险风波再起:光大银行状告大地财险索赔百万

最近,光大银行与昔日合作伙伴大地财险对簿公堂,案件始于贷款保险纠纷。

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判决书,借款人张某叶在光大银行贷款百万后逾期未还,该笔贷款投保了大地财险的贷款履约保证险。然而,大地财险一直不予赔偿,两家机构由此产生纠纷。

四年前,光大银行与大地财险签订协议,约定就“个人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和“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开展合作。如今,这对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双方间的诉讼再次将贷款保险的“坑”公诸于众。

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据裁判文书网,近期,光大银行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大地财险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判决书显示:双方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就光大银行拟开展的“个人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和在此基础上大地财险开展的“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进行合作。

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购买大地财险出售的履约保证保险,并向光大银行递交相关保险单正本作为增信方式,经双方各自履行完毕相关流程和审查义务,由光大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相关贷款。若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大地财险对投保人所有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此次案件正是起因于借款人(投保人)逾期未还贷,并且涉嫌骗取贷款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30日,光大银行与借款人张某叶签订《个人贷款合同》。2月1日,大地财险向光大银行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投保人为借款人张某叶,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保险金额107万元。同一日,光大银行向张某叶放款100万元。

借款到期后,张某叶未按约偿还本息,截止2022年8月1日共计逾期924天,累计拖欠光大银行本息合计约131万元。鉴于此,光大银行向大地财险提出索赔申请,但一直未获赔付。

大地财险拒绝赔付,理由之一是其认为光大银行与张某叶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嫌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或贷款诈骗等相关犯罪,而任何一方涉嫌刑事犯罪均涉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大地财险均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大地财险诉称案件涉嫌骗取贷款罪,究竟是何情况?

大地财险的报案书显示:孙某宇和张某轩2人为获取贷款伪造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等材料,并将包含虚假材料的贷款材料、承保材料交给光大银行和大地财险,骗取光大银行审核和大地财险承保。

经公安机关调查,孙宇某、张某轩涉嫌骗取贷款,有犯罪事实,决定立案侦查,但该案至今未有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光大银行将大地财险诉至法庭并胜诉,大地财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有业内人士称,保险公司与银行采取合作模式,说好听点叫保险公司帮个人增信获得贷款,难听点是保险公司变相套取银行贷款高息放款给借款人,这或也是保险一方输官司的原因。

双方管理层多生风波

作为案件的当事双方,光大银行与大地财险近年来管理层均不太平。

12月27日,“贵州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大地财险原副董事长陈勇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勇利用担任大地财险副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地财险被控贪污罪而“落马”的领导不只一位。

2021年11月,据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大地财险宁夏分公司原总经理邵永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将自己实控的4套房产高于市场价卖给供职公司,非法获利768万多元。

近年来,光大银行系统内“落马”的高管也不在少数。

今年11月10日,据江苏纪检监察网站公告,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总监、公司金融部总经理王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无锡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月,还有媒体消息称,光大银行首席业务总监张博近日被有关方面带走调查。据了解,张博系该行“落马”的原副行长张华宇的侄子,其被查可能涉及相关案件。

今年年初,张华宇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时隔半年后,张华宇被开除党籍。经查,其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今年9月,无锡市纪委监委通报显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机构业务部资深业务经理王承忠亦被查。

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以来,光大银行被查的管理层人士总计8位,除上述4位外,还有该行南宁分行两任行长苏树德与周江涛、总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夏伟及信息科技部业务经理陈玉河。

管理层风波四起,光大银行的业绩增速放缓。

2022年前三季度,光大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172.78亿元,同比增速为0.43%,取得净利润367.63亿元,同比增速为4.3%。而2021年前三季度,该行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同比增速分别为9.25%及18.60%。同时,净息差同比下滑0.15个百分点至2.03%,盈利能力一定程度上有所弱化。

二级市场表现方面,光大银行的股价长期处于“破净”状态。截至12月28日,该行报收3.06元/股,较历史最高点5.25元/股跌幅达41.71%,市值“缩水”约1183亿元。

大地财险近年来的经营业绩同样难言理想。2021年,该公司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34.96亿元,同比减少9.7%;合并净利润3.18亿元,同比下降22.17%。

今年前三季度,大地财险业绩有所好转,保险业务收入同比增长6.9%至361.3亿元,净利润同比提高24.6%至2.58亿元。不过,效益类指标之一的综合成本率较高,为101.59%。一般该指标超过100%,承保利润大概率会出现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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