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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离婚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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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人借贷要一起偿还吗,不用,但要谨防最近几年新的夫妻套路

大家听说过结婚后丈夫和妻子一起赚的钱,一起买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债务呢?

相信很多人想知道,丈夫借的债,妻子是否要一起偿还。

点个赞支持下,我们来聊聊。

如果是以前的时候,这情况,不管丈夫借了多少钱,最终离婚的时候,妻子是要分担一半的债务的。

但是后来民法典规定,丈夫或妻子个人借的贷款,离婚之后只需借方一人承担。

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不知情。

夫妻二人一方不知道另外一方借钱,也不知道借款去向,那这一部分借贷将由借钱的那个人承担。

比如丈夫借了10万用于赌博或者去做生意,但是妻子并不知情,那离婚后可以申请丈夫承担所有债务。

第二,知情,但是用途未明。

就是夫妻一方知道另外一方借钱,但是不是用于生活,而是单方意愿去投资或者赌博,或者其他违法事项,而没有使用在双方都能使用(比如购买双方共有的东西,房子车子等)并且可获知的情况。

第三,被欺骗。

丈夫利用妻子的信用卡网贷去投资,妻子不知情,只知道丈夫在使用,而最后丈夫反咬一口说是妻子个人债务,这情况就比较复杂,妻子必须想方法举证说是丈夫在使用这笔款项,不然的话妻子肯定要一个人承担,方法嘛,我后面在说。

第四,没有双方签名。

夫妻双方一方去借贷,伪造对方的签名或者他单独一个人去签名借这笔钱,不管怎样,这笔钱终将对方承担,但是并不简单,必须得去申请鉴定。

以上这几点就是大致近几年颁布的政策,夫妻双方一方不用承担债务的条件。

但是这个政策有个,就是鉴定难,找证据难。所以近几年来被一些渣男利用结婚来套钱。

而那些常用方法就是,利用刷卡机或者不知名的银行卡,套取妻子的信用卡和网贷,直到最后套不动就离婚,这是怎么回事。

比如丈夫拿妻子的信用卡刷卡。

首先因为刷卡机刷出来的收款方是未明的,所以查不到具体钱财的具体去向,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是妻子个人刷的卡,而且还是用刷卡机刷卡,属于套现,如果说出来肯定判定责任。

其次,如果丈夫使用未知名的银行卡或者持卡方的银行卡,那这些最终会佐证是妻子自己刷的卡,款项都到妻子银行卡上去了。

最后,对方就会以鉴定不到,不可能查到款项去向的方法去忽悠妻子,让其放弃起诉离婚,而律师大多也会跟你说刷信用卡套现是犯法的,不敢给你什么主意。

之后便离婚带着钱脱身。

那这样难道就让丈夫为所欲为了吗?

不,绝对不行。

以下为我个人的想法,大家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去尝试下。

当起诉离婚时,妻子首先声明自己没刷卡,是丈夫刷的,丈夫肯定会说自己没有,然后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那几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因为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会去申请调查款项,而无论转多少遍,除非银行卡被销毁,不然可以查到资金最终流向,再经过比对,就会查到丈夫的头上,这个时候就有证据证明贷款为丈夫所刷,甚至可以起诉丈夫说诈骗罪,并且还有信用卡诈骗罪。随后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最近几年真的发生很多丈夫刷妻子的卡,最后离婚让妻子独自背负大堆债务的事情,我遇过好几起了,但这种事情我也觉得很恶心,所以大家不要管夫妻必须相信什么的,要尽量保护好自己。

这一篇是在路上做的,没经过后期整理,可能有点杂乱,请别介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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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及债务处理和知识的小编,关注我,获得更多的有关债务的处理方式和技巧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

一、案情简介

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乘以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

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解(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问题,

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二是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法官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原因有二:

一是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地理位置、什么楼层、什么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二是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友情提示:

读者在阅读本文时,应注意到文中“不动产成本”的计算实际已经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结婚时购买不动产的情形。此时的“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

二是,结婚前购买不动产的情形。此时的“不动产成本”包括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

来源最高院法官公众号“法语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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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怎样计算?

一对夫妻如果生活不下去的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就是离婚,但是离婚就不可避免的将财产进行分割,但这个时候如果有贷款或者是欠款最好来解决一下,那么如果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怎样计算?小编整理了有关的资料这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怎样计算?

离婚时房贷没还清?剩余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可以对房屋竞价,房屋产权归价高者得。获得产权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半的竞价款。并从竞价款中扣除银行欠款的一半,最后由得房者独立承担对银行偿还贷款。

二、夫妻离婚房产贷款还未还清怎么分割?

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在离婚时,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

(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于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第10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显然,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婚前付款买房一方,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婚前付款买房方给予补偿,同时,尚欠的房贷也由婚前付款买房方承担。

2、于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尚欠的房贷也就属于,离婚时,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债权处理。

三、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那么,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怎样计算首先要知道的是,离婚时如果贷款没有还清这个时候剩余的贷款还是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也就是说两人将贷款各分一半,然后按时还款,而婚后所有的财产也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这个时候也是也分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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