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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贷款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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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利率如何计算…

银行贷款利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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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家银行的银行贷款利率都会在官网公布,只需要去银行官网查询即可,不用计算

二、银行贷款利息通常都是根据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三个因素计算得出的,贷款利息=贷款本金乘贷款期限乘贷款利率。在贷款本金、期限相同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不同,那么最终产生的贷款利息有所差异。

三、通常影响银行贷款利率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贷款银行:不同银行的贷款利率存在差异,因为各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可以在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自行浮动的,由于不同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同,所以最终贷款利率会存在差异。

2、贷款产品:为了满足大家不同借款需求,银行推出了各种类型的贷款产品,例如住房贷款、消费贷款、装修贷款、抵押贷款等,不同贷款产品贷款利率存在差异,一般消费贷款类的利率要比住房贷款、抵押贷款利率高一些。

3、借款人资质:同一家银行,同一个贷款产品,不同借款人申请到的贷款利率也会有所不同,因为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审核时,会根据借款人的个人资质来确定贷款利率,通常个人资质越好,那么获得的贷款利率就越低,所以建议大家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资质信用,这样有利于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

贷款利息如何计算?最简单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很多朋友办理贷款时并不清楚自己的贷款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只知道贷款年限及利率等数据,那么具体的贷款利息要如何计算呢?

我们知道贷款利率的基本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贷款金额×利率×年限。但若按照这个公式来计算的话,一定和最终实际要还的利息对不上。

实际上,目前市面上所有贷款产品的利息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但根据不同的还款方式,最终的利息计算方式也不同。

因为我们在漫长的还款期限内,是不停在偿还本金的,自然不能用总的贷款金额来计算利息了。

今天,小编汇总常见的四种还款方式,来给大家看看具体的利息到底如何计算。

1.先息后本

先息后本是先支付利息,然后按还款约定支付本金的还款方式。具体计算方式为:贷款金额×利率×年限。其利率为月利率,因此贷款期限按月来计算。

2.等额本息

等额本息是在还款期间,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利率为月利率。

3.一次性还本付息

一次性还本付息是指在贷款期内,借款人不是按月偿还本息,而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方式。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利率×年限。这与先息后本不同,利率为年利率,贷款期限按年来计算。

4.等额本金

等额本金是在还款期内,将总贷款数额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已还款金额)×贷款利率。利率对应为月利率。

上述就是市面上常见的还款方式及对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了。有需要的朋友速度点一波收藏哈,以备不时之需。

当然了,如果大家觉得比较麻烦的话,可以直接在百度上搜索【贷款利息计算器】来查询。

为了方便大家查询,目前各大银行官网都有对应的计算器,只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输入金额、利率、期限等数据就能看到个人每期应该偿还的利息金额啦。还能够根据不同的数据,对比出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哦。

雷石普法 | 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计算

典型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我欠款6万元及违约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支付我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之前曾多次向我借款但一直未还,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于我商定签订欠条,约定还款日为2020年1月24日。欠条到期后,我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3日,张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张某于2019年10月23日欠刘某6万元,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必须于2020年1月24日前还款6万元,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此外,欠条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欠条落款处有张某签字并按手印,据刘某所述,在该欠条出具前被告一共欠其12万元,并出具了相应欠条,其中6万元系关于铲车买卖的费用,已经另案处理完毕,本案所涉欠条系对剩余借款的结算,并表示本案中的欠条出具后张某未向其偿还任何款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刘某借款6万元及违约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这个案件中,刘某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这是借贷关系诉求的基础。关于利息及违约金,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以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准,计算标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之前民间借贷以“三条红线”为准,不超过24%部分予以支持,此后产生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当事人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一并主张,但不能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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