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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二手房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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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公积金可提取支付房租 买房最高可贷100万!

昨天的临汾日报专版刊发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扩大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

4月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专家称,这项新政具有创新亮点,适应山西特点,在放宽提取、加大贷款、改进服务、强化监管均有大的改变,呈现五大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放宽了租房提取。落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缴存职工持缴存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即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年提取租金额度根据当地普通自住住房租金水平确定。

【变化二】: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且实行先提后贷。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然后,根据需要,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变化三】:扩大了提取范围。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特点,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

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变化四】:提高了实际可贷款额度。严格执行现行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20%的首付比例规定。借款人还款能力,按包含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岁。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100万元。

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不受借款人月缴存额、缴存余额、身份以及配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变化五】: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贷款办理时限。取消贷款保险、公证、强制性机构担保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环节(包括购买新房、二手房和装修贷款)。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

不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山西日报)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晋建金字〔2014〕2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并授权市直分理处或各管理部(以下统称市中心经办机构)办理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住房公积金处于担保期间的;(三)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自住住房所有权的;(四)购建房没有取得合法、合规手续的。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两种:退出性提取和使用性提取。

退出性提取是指:离退休、死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市、出境定居等;使用性提取是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

第八条职工因下岗、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可封存至市中心经办机构设立的托管专户中。如有重新就业的,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工作调离本市的;(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五)租赁自住住房的;(六)离休、退休的;(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八)出境定居的;(九)直系亲属购房的;(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一)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十二)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六)、(七)、(八)项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保留到百元以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提取审批表》、个人储蓄账户。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提供房改部门3年内的批准文件、购房职工花名表及交纳房款凭证;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内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和购房证明材料;4、拆迁安置房,提供3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缴纳房款凭证;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凭证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在农村的同时出具夫妻有一方的农业户口或基层工作证明;职工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有购建房行为而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夫妻双方提取额应在当年购建房总价范围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7、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1)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产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2)在农村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委会证明、相关费用支付证明并同时出具夫妻有一方的农业户口或基层工作证明。

(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证明。

(三)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离证明。

(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1、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证明(分期还款)或贷款余额证明(清户);2、偿还担保形式为抵押或担保公司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证明(分期还款)或贷款余额证明(清户);3、偿还担保形式为住房公积金质押或职工联保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清户)。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1、租赁公租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和租房支付凭证;2、租赁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结婚证明(尧都区城区范围内夫妻双方年最高可提取额1.6万元、单身职工年最高可提取额1万元,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九)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房的,提供与购房类型对应的购房证明及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一)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市中心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1、退出性提取: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受理→复核→支付→复审→市中心备案→归档2、使用性提取: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受理→调查→复核→审批→支付→市中心备案→归档3、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

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本人。调查核实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市中心经办机构每月将提取情况报市中心备案,市中心对全市提取档案定期检查和稽核。

第十三条职工在临汾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

第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确有困难需要代理的,须出示经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第四章提取监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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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加强土地、金融、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协同,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首套购房信贷支持。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首套商业性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购房合同金额的20%。落实好新市民金融服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审批流程,对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加快贷款发放,切实满足购房者的真实购房需求。在政策范围内,驻临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临汾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推动居民住房需求向改善性住房迭代更新,鼓励多孩家庭、投亲养老家庭通过“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并在个人按揭贷款、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二套商业性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购房合同金额的30%。在政策范围内,驻临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临汾银保监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对于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不受项目主体封顶条件限制,直接受理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及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下调为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提高公积金贷款总额上限至100万元。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房屋套数,在申请贷款前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认定为首套房;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且已结清的认定为二套房,二套房利率上浮10%;不得向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公积金政策。外来务工人员在临汾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在临汾购买住房时,可按照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畅通二手房交易流通渠道。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清零行动”,为二手房流通创造良好条件。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并联办理二手房交易贷款、过户等相关手续。手续齐全的二手房过户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探索利用担保方式解决涉及商业贷款的二手房出售还贷和新房购买贷款之间的衔接问题,进一步畅通新房、二手房流通渠道。(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金融办、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临汾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明确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标准。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贷款后无力还款逾期超过三个月、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符合买卖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等情况的房屋可依规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相应房源应当公开销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全面推广“房证同交”。逐步推动新建商品房项目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时,依据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双方申请,同步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房证同交”。(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规范土地出让使用。做好高质量土地标准化出让工作,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政策,土地出让前做好出让土地清表、文物勘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前置手续,积极推进土地出让,减轻企业负担。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列明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督办清单,积极研究对策,精准指导,督促其限时开工,加快建设,进一步消化和盘活存量住宅土地,切实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速土地二级市场流通。本文件印发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可依规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20%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合理调整规划建设条件。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情况下,企业可结合市场需求,就调整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提出申请,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进行修改,原规划设计条件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不做调整。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可申请办理“商改住”规划修改,盘活存量商业用地。(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适当调整预售条件。疫情期间,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前提下,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建设的,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申请预售许可。对已办理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发放预售许可,但经抵押人书面承诺不将风险转移给购房人且不影响购房人直接办理产权登记的,予以发放预售许可。(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灵活把握预售资金使用政策。对于企业信用良好,项目运转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适度下调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跨节点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动态考核结果执行,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额度下调5%;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额度下调2.5%;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额度上调5%。同时,强化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精简优化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程序,推动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全省最短,实施科学精准的扬尘防控和疫情防控措施,增加有效施工天数,推动商品房建设周期由36个月压减至24个月。优化手续办理流程,房地产企业根据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施工图后,即可报送相关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图纸审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做好新旧规范政策衔接。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建设项目国家新、旧标准(规范)执行衔接工作。在国家新标准(规范)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要求完成施工图编制的,可按原标准(规范)办理后续规划、建设、验收等手续。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搭建线上线下购房平台。支持引导房地产企业优化销售服务,搭建各类线上线下展销平台,推出让利惠民举措。督促指导房地产协会等机构发挥作用,组织对接平台,为群众购房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聚焦逾期交房、强制交房、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查处曝光一批违规企业和项目,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对已建成项目,通过增加优质学校、建设医疗圈、改善交通出行等措施,补齐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短板。对未开工项目,增加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供给,做到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加快新出让地块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明确道路标高及市政管网接驳点位置,促进项目开发。对已出让地块,明确教育片区。(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大入企帮扶力度。对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包联帮扶工作制度,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各项问题。项目开发建设中非因开发主体自身原因形成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限期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要书面向市政府汇报情况,并纳入市政府13710系统进行督办。(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购买第二套住房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购买第二套住房上浮住房公积金

贷款利率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按照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为支持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及国家审计署的相关要求,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的规定

在我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行差别化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即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目前为5年期(含)以下3.025%,5年以上3.575%。

二、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一)认房。以县级及以上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纳入认定范围。

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临汾市区的,不需提供产权产籍证明,由我中心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联网核查。

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临汾市区以外其他县市的,出具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书面查询结果。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同时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的,其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工作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纳入认定范围。

(二)认贷。以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征信报告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贷款记录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未结清的,均纳入认定范围;

以前办理过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在住房贷款次数之内。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不纳入认定范围。

三、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无房产记录且无房贷记录的按照第一套住房房贷款利率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照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1、有一套房产记录;

2、有一次房贷记录;

3、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房贷记录。

上述产权产籍记录与住房贷款记录为同一套住房的,不累加计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房产记录;

2、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及以上房贷记录;

3、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另一套住房的房贷记录的。

本通知自2020年5月6日执行。其他有关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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