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这些房子不能碰!因为银行不批贷款
说起现在的房价,相信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目前的房价高,但是它牵扯到的资源太多了,婚姻、校区、户籍这三项就足以让人不得不买。值得庆幸的是,还有房屋贷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很多朋友不得不选择申请购房贷款,但是,贷款通过率并非是100%的,更何况,有些房子还是不能贷款,比如下面这几种房子不要买,因为银行不批贷款。
一、证件不齐的楼盘
买房一定要看“五证”,这点相信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也会多加留意的,因为开发商想要合规合法的进行楼盘销售,就必须是五证齐全。如果开发商的房子五证不全不仅银行不批贷款,而且后续也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证。
但是,有些朋友会贪图便宜或者是粗心大意的就忽略查看开发商五证,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买房一定要看五证,对于证件不齐的楼盘,银行是不批贷款的。
二、小产权房
这种房屋,大家其实是很熟悉的,在实际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但是,它并非国家承认的商品房,所以它是肯定不能办理购房贷款的。不过小产权房价格的优势还是吸引不少人购买,毕竟以居住为目的小产权房子还是可以满足的。
因此,在这里小编想提醒一下大家,小产权房的风险是不可忽略的,大家在购买之前也要提前了解,它实际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将来要是被拆了可能跟你没有半毛钱关系,而且因为没有产权证,也是不能办房贷的。
三、性质特殊的房产
这种类型的房屋就有些复杂了,不少人都分不清,就拿经济适用房来说,这种房子需要满足一定的年限之后才能交易,如果在年限不满足的情况下银行是不可能放款的,同时过户也是无法完成的。
还有,现在楼市仍然还是在调控之中,不少城市还是有着限售的政策,所以大家在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好房主的不动产权证是否已经满足了限售年限,若没有满足银行是肯定不放款的。
四、产权年限剩余较短的房子
比较常见的就是,市区的老破大或者是一些建设比较久的房子。申请购房贷款的年限一定是在剩余产权年限之内的,这一个大家也要注意一下,而且申请房鍈的时候,房子年龄太大银行也是不批贷款的。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你想要贷款购房,那么上面这几种房子就基本上可以不用考虑的,因为银行不会批贷款的,此外,这些只是房子的问题,还有关于自己的个人征信,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就算你选到再好的房子,如果房贷拿不下来的话,那么也就是白做了。
买房办不下按揭贷款,哪方承担责任?来看两个典型判例
安家立业,意味着买房注定是咱老百姓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之一。尽管慎之又慎,但购房者总担心自己会被房地产开发商套路了,一旦遇到争议还经常束手无策、感觉自己任其宰割。近些年大城市的房价飙升,大多数买房时结合自身支付能力会选择首付加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笔者遇到过不少咨询买房付完首付却办不下按揭贷款的事,本想从中大量案件中总结出一个像数学公式一样普遍适用的规律,但发现个案中事实差异巨大难以得出预测稳定结果输出。同时,笔者也会从一些典型案件中分析审判观点,发现了一些有现实意义的判例。
本文推荐两个典型判例,帮助大家了解买房时办不下按揭贷款的影响。
判例一:买房人有理却输了官司,其中必有隐情!
(内蒙古高院再审结案)
简要案情:
2011年11月21日,马某向汇金公司买房(商铺),付款方式为马某“于签合同之日交清房屋首付款(人民币)281448元整,余款(人民币)220000元整做按揭贷款”,在交纳了首付款后,汇金公司将商铺交付给马某使用,双方约定由汇金公司负责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事宜,另有办证费若干元。
合同订立后,马某依约交清了房屋首付款和办证费,但很快知道了按揭贷款却未能如期办理的事实。双方对不能办理银行按揭的原因各执一词,汇金公司主张马某自身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银行拒绝提供按揭贷款,马某则主张是房屋没有在规划建设部门登记备案、所以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一审法院对办理按揭贷款责任作了有利购房人的认定:在汇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形下,认为依据双方约定的由汇金公司负责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事宜,可以确认是因汇金公司的原因致按揭贷款没有办理,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后续未对此进行否定。因为按揭贷款未能如期办理,马某也一直未支付余款,汇金公司与马某就余款支付商议无果。
汇金公司约在2017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马某支付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马某接到起诉材料后,提起反诉以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导致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办证费用及利息的反诉。
本文关注事务的判决和法院裁判思路的示明:
判决驳回了马某解除合同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以汇金公司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而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双方对此亦没有约定而驳回。内蒙古高院再审时与一审法院有不同意见,认为马某有合同解除权,但却没支持,该高院示明:因汇金公司原因致使马某申请的银行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未能办理,马某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但同时法律有规定,马某应在知道其未能办理按揭贷款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马某于2017年才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已过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期限,其解除权已经消灭,因此马某维持了驳回马某解除合同的请求。
判例二:买房人不同意提高合同已定的首付款比例,几经波折后再审最终维护了买房人的权益!
(广西高院再审结案)
简要案情:
2013年12月16日,王某与龙叶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龙叶公司开发的住宅,总价546949元,王某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首付款30%+银行按揭70%)向龙叶公司支付房款,王某应将银行按揭贷款相关材料提交给龙叶公司及其销售代理商荣申博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交付房款时还向荣申博公司支付过服务费若干元。2014年8月,荣申博公司告知王某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要求提高首付款至40%,王某不同意并要求退房,龙叶公司和荣申博公司至此不再帮助王某办理相关的购房手续,也未交付房屋给王某。2016年6月1日,王某与龙叶公司、荣申博公司因退购房款的问题在区住建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未达成共识。
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等。
本文关注事务的判决和法院裁判思路的示明:
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再审又维持了一审判决,我们来共同了解、探索一下:
1、一审:认定合同有效,因龙叶公司、荣申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高购房首付款,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支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等。
2、二审:认定合同有效,但不支持王某的诉求。支持出卖人、要提高购房首付款至总购房款至40%的要求,认为王某构成违约,龙叶公司有权不交付该商品房,进而改判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3、再审:认定合同有效,改判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的诉求。在判决书中对本文关注事实进行了重要示明:以按揭方式购房涉及的地方政策和银行内部规定较为复杂,普通购房者难以全面掌握,一旦按揭不成,容易导致购房者无力履行购房合同。龙叶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时应充分了解购房者的个人详细信息,充分评估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如实告知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存在的风险。龙叶公司既未证明其已尽到以上注意提示义务,亦未证明王某存在提供的按揭贷款所需材料不齐全、首付款比例不符合按揭银行的要求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认定王某未补足首付款比例构成违约,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相符。
笔者建议:
1、裁判机构一般会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有效性,且不以向行政报备为条件,这样能给作为购房人的老百姓在签合同时一颗“定心丸”。
特别提示:本文提及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指内容健全的正式合同,实际生活中在签商品房购销合同前还经常遇到签认购合同、预售合同等形式的合同,该些认购、预售合同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本文不涉及该等内容。
2、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是商品购销中常见且重要的支付方式,法律认可该等条款的有效性。购房人要提前查实自己的征信情况;务必认真仔细地审阅该类合同条款,充分理解条款中每句、每词、每字的精准意思,存在疑问点及时沟通确认,并与自身具体情形对号入座式地进行严格比对,反复评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后再做决策。
判例二中高院再审支持购房人请求有个重要基础,开发商未如实告知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存在的风险等注意提示。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一般顾请有专业法务团队支撑,他们同样会对历史判例进行检索、比对,并迅速对自身行为进行改进。所以,客观要求购房人更加注意细节,避免“踩雷”甚至跌入“陷阱”。
3、银行按揭办理出现问题时,务必全面了解问题发生的原因,并再次对照合同约定后自查有自身是否完整履约,发现自身行为不当时及时纠正。确认自身无行为不当的,既可以要求严格按合同履行,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协商新的处理方式,若协商达成共识的,新的共识会替代合同中对应的约定内容,即以后面的共识为准。
4、银行按揭无法办理时,若系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的,守约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双方都无过错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文列出的两个判例都属于出卖人有违约、买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5、判例一的买房人有理却输了官司的情形,提醒广大买房人:注意权利行使行为的时效和期间!很多人已经对我国民法规定的基本诉讼时效有了认识,但本文要特别提示:法律对很多特殊事宜会规定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就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形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不同法律概念,除斥期间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否则权利就丧失了。判例一里面购房人本身是合同解除权利的,却因为行使该权利时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了权利,最终形成有理也输官司的事实。关于识别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比较专业的事务,如果遇到自己分又不清的时候,建议一定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
花旗中国宣布逐步关闭个人银行业务 不再受理新信用卡或房贷申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胡天姣深圳报道花旗集团(Cii)的业务“瘦身”正在按计划进行。
12月15日,花旗集团表示,将逐步关闭其在中国的个人消费银行业务,预计将影响约1200名当地员工。
花旗中国也发布公告称,在过去数月中,该行仔细评估了各种方案的可能性,最终决定逐步关闭花旗中国个人银行业务,涵盖银行卡、房贷、个人贷款、存款、投资、保险和外汇。
花旗中国公告称,将不再受理任何新的信用卡或房贷申请。
逐步关闭花旗中国个人银行业务
花旗中国也发布公告称,花旗之前已宣布战略调整和转型,将在亚洲、欧洲、中东、非洲和墨西哥的全球14个市场中退出个人银行业务,包括中国大陆市场。在过去数月中,该行仔细评估了各种方案的可能性,最终决定逐步关闭花旗中国个人银行业务,涵盖银行卡、房贷、个人贷款、存款、投资、保险和外汇。花旗将逐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在此过程中将协助客户有序地转移您的存款和所有持有的产品,逐步终止信用卡服务,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房贷还款和信用卡还款。
花旗中国公告称,将不再受理任何新的信用卡或房贷申请。
花旗此举遵循了其在2021年时宣布的策略。因投资者一直敦促该公司通过削减表现不佳的零售银行网络来提高盈利能力,2021年4月,花旗宣布计划退出中国的消费银行业务,这也是其在亚洲、欧洲、中东、非洲和墨西哥等14个市场退出消费银行业务的更广泛的全球战略调整的一部分。
作为退出过程的一部分,花旗还将继续积极寻求出售其中国消费银行业务的投资组合。花旗强调,本次公告所示内容不包括花旗在该国的机构业务。
作为战略更新的一部分,花旗正在加强其机构银行和财富管理业务,花旗在声明中重申其对国内财富管理和市场领先的机构业务的承诺。
花旗预计清盘的成本不会对花旗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包括整体战略更新带来的预计资本影响)产生重大影响。花旗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拆,并将履行其对客户、员工和合作伙伴的义务。
“花旗将开始采取行动,促进个人银行业务的清盘,包括继续与监管机构接触。”声明称,预计清算工作将影响中国约1200名员工。在此过程中,花旗将与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并确保将对客户的不便降到最低。
与此同时,花旗表示,将为那些希望继续在中国或该行全球网络中工作的员工探讨各种选择。花旗集团传统特许经营业务首席执行官TiiC表示,在过去几个月里,我们为中国消费者业务探索了多种战略选择,花旗相信这条道路是最合理的,也将致力于为我们的客户、合作伙伴和同事实现无缝过渡。
根据声明,截至目前,花旗已在九个市场签署了销售协议,并在五个市场完成了销售:澳大利亚、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和巴林。而此前宣布的花旗银行在韩国的消费业务和在俄罗斯的整体业务的缩减工作正在进行中。其中,花旗将裁减在俄罗斯的15家分行,约2300个工作岗位。
国际大行频繁出售银行业务
据报道,亚太区首席执行官PBj曾表示,花旗计划在未来几年内为其亚洲机构业务招募约3000名员工。
花旗在2021年称,计划从剥离消费银行业务中释放出的70亿美元资金将返还给股东,或投资于机构银行和财富管理部门。
“我们将继续支持花旗全球财富管理业务的客户,以及在中国市场领先的机构特许经营权。”花旗中国首席执行官ChiiL说。
2019年-2021年,花旗在华营收持续下滑,分别为59.5亿元、55.8亿元和54.4亿元,净利润呈波动下滑趋势,分别为20.7亿元、17.3亿元和18.0亿元。
花旗并非进行业务瘦身的唯一外资行,也并非为裁员的唯一外资行。据报道,高盛现已裁员数百人,未来或再扩大规模;摩根士丹利也已削减2%的员工,几乎涉及所有业务领域。
加拿大皇家银行于11月同意以135亿加元(100亿美元)收购汇丰控股的加拿大子公司以扩大企业客户群体。总部在多伦多的加拿大皇家银行在声明中表示,交易预计将于2023年末完成,有待监管机构批准。
汇丰表示,此举意在重塑其全球网格,将战略重点放在亚洲和其他增长的地区。
瑞信于11月宣布,公司已与阿波罗全球管理达成最终协议,将其证券化产品业务(SPG)的大部分业务出售给阿波罗,一系列交易将于2023年年中完成,预计届时瑞信的SPG资产将从原先的750亿美元减少至约200亿美元。瑞信将在2025年底前将裁员9000人,以及对其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彻底的重组”。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