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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贷款被拒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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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用我的名义贷款买车,钱没还完他就甩手不管,导致我被银行起诉,我该怎么办?(法治故事)

看在友情的份上

朋友办贷款时我帮他签了字

结果他找各种借口逃避还钱

交友需谨慎

且行且珍惜……

1

Q1

两年前我与朋友约定,我帮他购车(二手车)贷款,他办理贷款,我签字。银行发放车贷款后,车未过户到我名下,且钱款被朋友另作他用,朋友以每月还月供为由拒绝结清贷款,也从未付约定的报酬给我。朋友还了17期贷款后,又以生意失败没钱等为由拒绝继续还月供,导致我被银行起诉。请问朋友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该如何维权?

A1:

你朋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你朋友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报酬。

首先,你朋友让你帮他购车贷款,随后他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你朋友让你帮忙贷款时,虚构了款项用途,但你朋友此后偿还了17期的贷款,由此说明你朋友在让你帮忙贷款时是有还款的意愿,并非一开始就有将款项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成立诈骗罪。

其次,你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只能向你追偿,无论你朋友是否向你支付款项,你都需向银行偿还贷款。但是你和你朋友约定他偿还贷款并向你支付报酬,所以你有权根据你们之间的约定要求你朋友向你偿还款项并支付报酬。

最后,如你和你朋友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应当通过你朋友此前的还款证明、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你们之间的约定,并依据这些证据诉至法院,要求你朋友偿还贷款并支付报酬。

2

Q2

我有个女性朋友,家里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2岁多,另一个孩子7个多月。男方婚内赌博,欠债近100万元,近3年基本上处于失业状态,也未能给家里添些积蓄,目前是父母帮忙借钱偿还债务。请问,将来父母离世后这笔债务是否会转到女方身上?如果离婚的话,女方如何争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和孩子的抚养权?

A2:

将来男方父母过世,应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如男方确实婚内赌博,在离婚时你朋友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首先,据你所述,男方婚内赌博欠债近百万,若父母以自己名义借款给男方用于赌博,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途是为了男方赌博使用情况,则借款合同无效,但仍需向出借人返还借款。若父母以自己名义借款偿还赌债,其所借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男方父母离世前指定你朋友接受遗赠,你朋友在选择接受的情况下,才需要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否则你朋友无需偿还该债务。

其次,在抚养权和财产分配上,你朋友和她老公可以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诉至法院。若你朋友的老公婚内赌博,你朋友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也会按照适当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按照司法实践经验,你朋友家里有两个孩子,7个月的孩子分给你朋友,2岁多的孩子分给男方可能性较大。

最后,建议你朋友提前搜集她老公赌博的证据。此外,你朋友还可以多搜集平时陪伴孩子、照顾孩子的证据,更好地帮你朋友争取孩子抚养权。

3

Q3

我于上周日通过微信找到一名房屋中介人员一起看房子,看中一间房,当时沟通的房租是1670元。中介收取1670元,通过微信转账,无收据、无合同,4日后联系中介说明不想租住此房,中介告知款项为定金,已入公司账户,无法退款。我可以要求中介退还这笔费用吗?

A3:

根据你的描述,若1670元为中介费则你无权要求返还,若中介主张此款项为定金,而你们又无关于定金情况的约定,则你可要求退还。

首先,若中介主张款项为中介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通过中介找房后与房主就房租达成一致,并进行转款,中介便已完成中介服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后因你个人原因无法签订租房合同则无权要求予以退还。根据相应的交易习惯,中介费通常是一个月租金,即你们协商的房租1670元,若非事先约定中介费由房主承担,此时你无权要求退还。

其次,如像中介所说,该笔款项是收取的定金,定金作为惩罚性的补救措施,需你们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而不能事后由中介单方面确定款项为定金,且具体数额还要符合相应的定金限额。根据你的描述,如你和中介微信沟通、短信或其他证据中已经确定1670元为“定金”性质,那么你因个人理由不签订租房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双方事前无约定,中介事后单方主张款项为定金无效,你有权要求返还。但若整个中介活动过程中,因你的过失导致中介损失,则中介可要求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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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新买住房是新建小区,小区入住率50%以上,但是水不是自来水公司的,电是工程电,因为经常随时停电,我们认为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拒绝交水电费物业费并且没有入住,现在物业以欠电费为由拆除电表是否合法?没有电表是否符合入住条件?

A4:

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小区提供服务,小区的设施并非物业所有,物业无权拆除水表、电表。水电都是物业代业主向水电公司交纳,水电的属性问题建议你们协调开发商向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解决。

首先,开发商在符合入住条件时一般移交电力、水力系统给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改临电、临水为系统供电、供水,供电供水部门验收合格开发商配置的小区供电水系统后,才能与之并网,供电供水公司也可能委托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负责抄表计费,委托收款。目前如果还是工程用电水的话,有可能是开发商没有结清前期水电款或不符合建设标准,导致小区用电、用水没有并网,具体可以向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核实、反映,交费方式也可以全体业主要求直接到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交费,是否能直接交费各地政策会有所不同。

其次,前期物业为开发商选聘,如果你们不满意物业的服务和做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有权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则业主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共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最后,没有电表的住宅不符合入住条件,你有权要求物业重新装回电表,物业也不应当通过拆除电表来催交。水电属性问题并非是物业所能解决的问题,物业服务即使有瑕疵,也不能以拖欠物业费来维权,建议你核实水电原因后,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开发商,但是起诉周期较长,你也可以向住建委、供水、供电部门投诉处理。

5

Q5

之前,公司加班通常给调休。最近,公司通知“不给调休给予奖励”,但是奖金极低。请问这种奖励费用是否等同于加班费用?公司这种“不给调休给予奖励”的制度是否合法?五一期间,公司并没有发正式通知要求我们加班,但是用“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我们加班,已经实际发生,那么公司可否直接用调休抵消五一期间的加班费用而不给三倍工资?

A5:

公司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可以安排调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需要和工会、劳动者协商一致,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都变相要求加班,你有权搜集材料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五一期间法定节假日是五月一日当天,其他四天假期是调休,因此五一当天加班应当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其他四天加班可以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最后,平时工作日加班,必须支付1.5倍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调休或者支付2倍的工资报酬,如公司奖励低于国家规定的加班报酬,你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

建议你和公司工会协商解决加班的事情或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你需要证明加班的事实,平时可以多搜集公司考勤、加班通知等证据。

感谢值班律师:

晏艳(北京)

来源:CCTV今日说法

购车人失信拒还银行车贷,茂南法院依法扣车促和解

分期付款的购车方式使购车人提前享受到了汽车,购车人本应守信按时还款。然而,购车人黄某某不仅拖欠车贷不还,还长期躲避法院执行。近日,茂南法院依法扣押了黄某某的车辆,迫使黄某某主动履行债务。

2018年3月,黄某某与茂名某银行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约定黄某某向该银行办理汽车分期业务,以信用卡透支10万元的方式支付购车款。黄某某提车使用一段时间后,便开始不按照约定还款。截至2021年2月,黄某某尚拖欠本金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该银行经催收无果,遂将黄某某诉至茂南法院。黄某某收到传票后,拒绝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某向该银行如数偿还拖欠的本金和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某依旧分文未付,该银行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遭到黄某某拒收;执行人员多次致电黄某某,黄某某也一概不理。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黄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除了抵押给银行的汽车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然而,该汽车正由黄某某使用,执行人员并未掌握车辆的去向。为尽快找到车辆,法院遂通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协助查找、扣押该汽车。很快,公安交警便发现了汽车的下落,使法院顺利地扣押了车辆。

黄某某深感后悔,态度也变得积极主动起来。执行人员严肃批评了黄某某拒不还款、躲避执行的失信行为。在执行人员的教育和法律的威慑下,黄某某承认了自己行为的不当,并与银行协商还款事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某某3日内向银行还款2万元,其余欠款分期偿还。

【法官提醒】

本案中,黄某某失信不仅没有“逃”掉债务,还面临一系列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若黄某某不按照和解协议按时偿还欠款,银行还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广大读者只有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公民,才能让自己的生活幸福、事业顺利。

小伙贷款买车却发现个人征信有负面信息,十年没人催收却被罚5万

近日,河南小伙张先生因工作需要去4S店买车,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时候却被银行告知无法办理,原因是张先生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负面尚未处理,在听到这些的时候张先生非常的惊讶,因为他知道自己没有办理过贷款,为什么会有逾期呢?

于是,张显示就跑到银行打印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在打印出来之后发现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一个5万元的逾期,这让张先生更加的疑惑,因为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逾期信息是2011年,那个时候自己还在上大一,试问一下,大一的学生如何在银行办理贷款呢?

伴随着疑问越来越多,张先生就找到涉事的银行交涉,这家银行在了解张先生的来意之后,拒绝向张先生提供任何的相关信息,甚至于还让保安驱赶张先生,这让张先生非常的生气就报了警,最终在民警的帮助下,该银行称可以调取当时的贷款资料,可具体信息却不愿意提供,根据这家银行提供的资料,这笔贷款是2011年6月13日办理的3万元贷款,而且在2012年的9月份已经还清,可已经还清的贷款为什么会出现银行上传征信负面的问题呢?

接着,张先生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做会计的朋友,先不管这笔贷款是不是张先生贷的,而是对于这笔贷款的本事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这笔贷款是连本带息还清的了,那么个人信用报告中这个负面是怎么产生的呢?

根据该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在还款的过程中出现过逾期的情况,而逾期就会阐述一定数额的罚息,而张先生的逾期记录是2011年的10月份,因逾期被处罚了500元的违约金,而这500元的违约金经过“表外复息”的累计已经高达5万元,这才上传到征信系统。

而张先生质问该银行工作人员,2011年我才19岁,正在上大一,我如何办理的贷款呢?在质问银行工作人员的同时,张先生要求该银行提供当时贷款的资料,但却被该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了,并且还谴责张先生这是无理取闹。

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惹怒了当时在场的派出所民警,并且称,作为银行就是服务于客户,而现在客户有问题了你们为什么拒绝提供解决问题的相关依据,而且500元的罚息为何十年会产生高达5万元,你们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话,这件事非常难解决,况且说,张先生有这个权利要求你们提供这些信息,你们一而再的拒绝提供的目的是什么呢?

在民警的怒斥下,银行工作人员还是拒绝提供张先生贷款的相关信息,最终张先生将问题反映给当地相关部门并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到张先生的投诉之后,当地相关部门非常重视,立即赶往了该银行,最终在相关部门的要求下,该银行还是拿出了当时的贷款资料。

在张先生看到银行拿出的资料之后,立马非常的生气,因为张先生今年不到30岁,而贷款资料上显示的贷款时都33岁了,而且,贷款上的签名字迹和张先生的也不一致,张先生甚至还当场写下自己的名字并且拿给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看,在对比两个签名的时候,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看到很明显的区别,甚至可以说两个签名很明显就不是一个人签的。

而在查阅了还款记录的时候,张先生也发现了诸多问题,比如说,2011年10月份的这笔还款记录,很明显是在还款日前偿还的,而该银行扣款的时间却是还款日后的几天,也就是说,这笔贷款本身就没有出现逾期的可能,由于银行扣款的时间出现了问题,这和贷款人本身没有任何的问题,是该银行工作人员操作有问题。

大家不妨试想一下,这笔贷款的还款日是9日,而根据记录贷款人在6日晚上20:13存进去的还款金额,而银行的扣款时间却是14日晚上21:13分,这很明显这逾期是银行导致的,但是,该银行竟然把逾期的责任推卸给贷款人,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相关法律和银行的基本规则。

其次,张先生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查询贷款资料的时候也发现,当时张先生并不在本地,根本无法在本地进行贷款,而且张先生也找到了当时一起旅游的朋友作证,证明张先生在这笔贷款产生的时候并不在本地,那么问题就来了,张先生不在本地,这笔贷款到底是谁贷的呢?

随着问题越来越多,该银行负责人称可能是当时的工作人员操作出现了问题,才导致张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出现负面信息,因此给张先生做出道歉,并且同意消除张先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记录,还给张先生做出一定行的赔偿。

但是,张先生却不同意银行负责人的这种做法,因为,这个负面信息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高达9年之久,对于自己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并要求会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

随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银行告到法院,但这家银行一再和张先生进行沟通希望进行调解,在双方律师的建议下,张先生最终还是和银行做到了调解桌钱,最终协商出的方案是银行消除不良记录追究当时办理贷款过程中的责任人,而且给予张先生5万元赔偿,双方才达成了和解。

话说回来,如果张先生不是要贷款买车的话也不会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存在负面,而银行如果在运营的过程中尽职尽责的话,也不会出现这种事情,说白了就是银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而张先生表示,以后要谨慎保管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以免再被别有用心之人盗用。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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