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二手房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如今房产市场新房特别抢手,所以很多人就选择购买二手房,但是,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二手房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购买二手房能用公积金吗?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聂雷强律师解答:
借款人在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定要先详细确认二手房是否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尤其是二手房房龄,因为多数贷款机构只受理房龄在20年以内的二手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下:
1、借款人要有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还款能力;
2、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为其购买了住房公积金并且达到了当地公积金贷款条件中规定的购买期限;
3、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中额度够用;
4、借款人有能力支付该套二手房的首付款;
5、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规定的另外的条件。
购买二手房违约的情形: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聂雷强律师解析:
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对象除了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外,单位集资建房、单位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及政府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住房改造项目,在所建房屋主体封顶后,也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但是按要求,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为贷款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或以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同时还要提供政府批文及购房名单等文件和材料。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聂雷强律师,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理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等业务数百件,在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案件等民商事领域尤为擅长。
红楼知乎: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贷?
编者按:相比商业贷款的利率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要低不少,因此,很多购房者在买房时会首选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否同样适用?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底怎样贷?
一、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含长沙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要求:
①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
②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③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2)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
②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
③申请贷款的房产为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家庭第一套房面积应小于144平方米。
(3)购买的自住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一年内。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6)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人及配偶现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含长沙市及外地)的。
(8)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能超过2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一次贷款次数。
(9)购买的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此套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省直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的购房提取)。
二、办理材料
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签署借款合同时须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渠道
友谊路营业部、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
五、办理时限
贷款审批6个工作日,抵押办理时限由不动产中心确认,贷款发放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借款人可自主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自主办理方式:不收费。
(2)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方式:担保机构为提供代
办服务,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1%向担保机构交纳服务费。
七、联系电话
073112329-3。
八、办理时间
友谊路营业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下午4:30-5:30为结账时间,星期五下午不对外营业。
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下午4:30-5:00为结账时间。
九、办理地点
1.友谊路营业部(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北栋1楼)
2.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天心区银杏路6号人社厅综合楼)
十、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2)借款人可贷最高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说明:N倍数根据省直中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确定。
配偶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配偶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近6个月内停缴的,账户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缴存基数也不计入家庭月收入。
经测算,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2.最高贷款比例
二手房为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两者之低值的80%。具体情况如下表:
限购区域为长沙市五区、望城区、长沙县。
3.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可延长至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4.借款人月还款额(其他债务合并计算)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需提供社保缴交证明及明细;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没缴交住房公积金及社保的,按照当年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配偶为退休人员的,凭退休证和银行盖章的最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明细清单或者是退休工资审批单予以确认。现役军人收入凭所在部队后勤保障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并提供最近3个月的工资明细或清单(加盖有单位财务章或银行业务章)予以确认。
5.《湖南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须借款人本人如实填写,如有涂改请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申请贷款前,买卖双方已完成过户交易的,在不动产证取得一年以内申请。
7.借款人离婚2年内再购房申请贷款的,现有房产情况按离婚前家庭房产计算,为了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而离婚或变更离婚协议的,省直中心不予认定。
8.借款人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其房屋总价款按借款人所占产权比例核算(无约定的按平均分配核算),另须提供产权共有人夫妻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情况证明,签署贷款合同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需与借款人共同到省直中心面签。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调整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就可办贷款
3月17日,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精致服务为着力点,以解决职工实际问题为落脚点,公积金中心对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
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时点。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时点由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买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调整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买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对象。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对象由借款人或资金监管账户调整为售房人或资金监管账户。
据了解,新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二手房交易后贷款,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不再划入借款人账户。
沈报全媒体记者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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