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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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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过户前可申请贷款!漳州二手房“带押过户”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2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赖雅红)在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所购房产存在尚未结清的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原先必须由卖方先结清原贷款解除房产抵押,方可办理过户并由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2月9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发布《漳州市“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提供了在未结清原贷款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途径。

《细则》明确了“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业务定义、业务范围、贷款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不需先结清原贷款

采用“带押过户”模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不必先结清原贷款。原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组合)贷款或者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是卖方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并且尚未结清的原住房贷款。

业务范围适时扩展

根据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二手房“带押过户”工作方案,目前可在市中心城区(含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另外,目前仅部分公积金信贷受托银行具备办理“带押过户”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今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视不动产部门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范围的扩大和更多承办银行具备办理条件的情况,适时扩展可办理该项业务的范围。

《细则》明确贷款条件为申请“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承办银行关于“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准入条件。

前置受理贷款申请

《细则》改变了原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办理的要求,改为过户前申请,前置受理,更加高效便捷。

与原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比,《细则》对申请“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受理材料进行了部分调整,并进一步规范了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可简要表述为:卖方预申请结清原贷款和注销原抵押→买方将首付款转入规定账户→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收件→公积金部门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关协议→银行代办不动产“带押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放款转入规定账户→用规定账户内的售房款(含首付和所发放的贷款)结清原贷款并注销原抵押→规定账户内结清原贷款后剩余的售房款划转卖方账户。

湘直公积金:二手房过户后,不能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

近日,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10月公积金热点问题月报,明确指出二手房交易过户后12个月内(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时间为准)可申请纯公积金贷款,但不能申请组合贷款。以下为详细解答:

二手房过户后还能申请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吗?

不可以。

二手房交易过户后12个月内(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时间为准)可申请纯公积金贷款,但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借款人离婚两年内再购房的如何认定房屋套数?离婚前家庭有两套房产的,再购房还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借款人离异两年之内申请贷款的,房屋套数参照住建委认定标准,无论房产分配给哪一方,均按离婚前家庭房产(含婚前房产)计算(已注销的不计)。根据《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3号)第六条规定,离婚前家庭已有两套住房,且在离婚后2年以内,两套房产还在双方或一方名下,再次购房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单位公积金已停缴3个月,还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

根据《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3号)第五条,借款人需满足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申请办理二手房购房提取业务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4号)第十条,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以内提取。同时根据《关于防范和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长金管委〔2022〕7号)文件内容,职工家庭购买长沙市非限购区域二手房和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且产权未注销时申请购房提取,提取时限顺延至过户满1年后的24个月内。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申请购房提取不受此条限制,职工家庭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办理了省直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夫妻二人,离异后该如何领取产权证?

借款人抵押房产为夫妻共有的,离异后须产权所有人共同来领取相关权证,双方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柜台领取。若一方不能同往柜台领取的,可委托他人来办理,受托人需要携带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温馨提醒:房产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时还需要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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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可以“带押过户”

日前,漳州市发布《漳州市“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时,在不结清原贷款的情况下也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用住房公积金信贷资金(组合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向购买已设立有抵押权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优先用于偿还以该房屋抵押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的贷款。原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组合)贷款、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是卖方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并且尚未结清的原住房贷款。

也就是说,新政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时必须由卖方先结清原贷款解除房产抵押,才可以办理过户并由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后,市民可以采用“带押过户”模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卖方只需预申请结清原贷款和注销原抵押,买方就可以将首付款转入规定账户。

本次新政的业务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含芗城区、龙文区),并可视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的范围扩展,由具备办理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受托银行承办。申请“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承办银行关于“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准入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带押过户”模式取消原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在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之后3个月内办理”的要求,改为过户前申请。这样“前置受理”的做法能够让申办更加高效便捷。

同时,新政对我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材料也进行了部分变更。其中,“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变更为“所购再交易住房的原权属证明及房产状态的查询证明(如承办银行可查的免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为“已网签备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已付款收据”变更为“首付款证明材料(应转入原贷款所在银行专设的监管账户或待付款账户并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规定)”。此外还新增需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原贷款账号、余额信息、原贷款所在银行同意通过‘带押过户’方式提前结清原贷款并注销原抵押权的证明材料”。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材料要求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一致。

此外,与原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比,《实施细则》还对申请“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受理材料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申请办理流程为:卖方预申请结清原贷款和注销原抵押→买方将首付款转入规定账户→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收件→公积金部门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关协议→银行代办不动产“带押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放款转入规定账户→用规定账户内的售房款(含首付和所发放的贷款)结清原贷款并注销原抵押→规定账户内结清原贷款后剩余的售房款划转卖方账户。(闽南日报记者蔡柳楠通讯员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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