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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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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昆明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5月6日起执行

4月30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通告》,《通告》明确职工开户满6个月(含)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政策调整自2020年5月6日起执行。

通告全文如下

↓↓↓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通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5号),为充分提高公积金使用率,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职工开户满6个月(含)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三)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政策调整自2020年5月6日起执行。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30日

首套房下调!刚刚,昆明市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告

10月10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

自10月1日起

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

详情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现将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5%下调至2.6%;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25%下调至3.1%。

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五年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22年10月1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10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仍执行原利率,自2023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四、2022年10月1日后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五、2022年10月1日前已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且未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无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特此通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10日

(云南网)

云南出台新规!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4月10日,省政府官网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函〔2020〕3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凡是与国家规定和本通知相抵触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再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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