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转让后的利息如何计算?
不良债权转让后的利息如何计算?阅读提示:
因为特殊规则的适用,不良债权转让后的利息计算存在较大争议。那么,不良债权转让后应该如何计算利息呢?
裁判要旨:
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特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也应参照适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简称“海南纪要”)关于受让日后不计息的规定。
【温馨提示:本文引述案例非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系法律文书中的观点,不代表本所及律师的法律意见,仅供学习和参考】
案情介绍:
A.1993年第三阀门厂向建行包头中心支行借款,后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1999年9月,建行包头分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太原办事处,并通知第三阀门厂。
B.信达公司太原办事处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形式,每两年一次向第三阀门厂主张债权。截止2014年3月21日,第三阀门厂欠款本息合计19735010.8元。2014年7月24日,博特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上述债权,并由信达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
C.因第三阀门厂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博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第三阀门厂履行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第三阀门厂上诉主张受让日后利息计算有误。
实务总结:
关于受让人对债务人利息收取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关于计算基数问题。不良债权受让人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大于原权利人,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人依其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而特别享有的权利。因此,受让人向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
第二,关于截止时间问题。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无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合同约定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的逾期和迟延履行利息。
A.对于可以适用《海南纪要》特殊规定的不良债权,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在受让日后无权主张利息,若受让日早于纪要发布日的则可计息至2009年3月30日;
B.对于一般不良债权则不存在利息截止时间的问题,受让人可主张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C.对于债务人破产的,根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利率计算,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9年8月16日后,改由参照由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利率(简称LPR)。
第四,关于计收复利的问题。复息计算规定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该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是专属于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权利,非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计收复息。需要注意的是,经银监会备案专门处置不良债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亦非金融机构,不享有收取复利的权利。
第五,关于金融机构包含复利的债权转让的问题。前面提到收取复利是金融机构专属权利,那么在复利债权部分在转让后非金融机构是否仍然无权主张呢?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已主张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复利,可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若利息中违约利息和复利可拆分的,非金融机构受让人仅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的逾期利息;若违约利息和复利不可拆分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主张判决确认部分的利息。
第六,关于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的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计收的迟延履行利息,2014.8.1之前=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2014.8.1之后=一般债务利息+未清偿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具体计算方法: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七条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法院认为:
以下为该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博特公司取得的债权应当是拍卖的全部债权。根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第九部分是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问题的处理原则,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根据2009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的请示答复精神,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也应参照适用该《会议纪要》的规定。本案中,博特公司是在不良债权剥离至信达公司后,再次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对第三阀门厂债权,属于《纪要》中不良金融债权的受让人;第三阀门厂作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中的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符合上述《会议纪要》规定的主体条件。故在确定博特公司对第三阀门厂可主张的债权数额时,仅应支持原借款合同本金及以本金为准计算的利息,其他部分均不计入债权范围。
案例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包头市博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第三阀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内民再261号】
实务拓展:
裁判规则1:一般金融不良债权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纪要》关于停止计息的规定。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在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元亨利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44号】中认为:经原审查明,法发(2009)19号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海南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是中央为解决特定历史时期内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而制定的,仅适用于1999年至2000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以及2004年至2005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案涉债权系北晨公司于2006年向中行并州支行借款,因此不属于海南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故不能停止计算利息。
裁判规则2:非金融机构受让人首次受让特殊不良债权的时间早于《海南纪要》发布时间的,利息计算截至2009年3月30日。
案例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辽民终12号】中认为:依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十二条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第二款规定,《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案件。根据上述意见,张明宇在案涉债权执行过程中,依据企业兼并协议提起本案诉讼,向本钢集团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应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受让人在执行程序中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应适用纪要的相关规定。该纪要第九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不应得到支持。但根据纪要第十二条规定,纪要不具有溯及力,基于纪要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他字7号复函亦不应具有溯及力,故本钢集团公司应对本案在纪要发布日之前产生的利息依照本院(2002)辽民终字第134号和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向张明宇承担给付责任,即本案的利息、罚息应计算至2009年3月30日。
农户联保贷款走样:“垒大户”背后真正借款人难辨 联保有名无实
图说:联保贷款在中国已实行多年,主要解决农户缺乏抵押品、有效担保物不足的问题。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是全球都面临的难题。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创办的格莱珉银行,创新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曾被认为是农村金融的成功范本,为各国所效仿。格莱珉银行的一大经典模式是借贷的农民自发形成五人小组,组员相互监督,降低信贷风险和交易成本。
中国演变出了一种类似的产品——农户联保贷款,即几户农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组内任何一个成员贷款,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贷款在中国已实行多年,主要解决农户缺乏抵押品、有效担保物不足的问题。
然而,中国的农户联保贷款与尤努斯的格莱珉模式仍存在诸多不同,再加上金融体制和监管环境、法律环境、农民法治意识等方面的不同,联保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包括联保小组组建混乱、农户对连带保证责任认知不足、联保有名无实以及银行的贷款审查不到位等等,导致农户联保贷款未能发挥应有的普惠金融作用,反而成为农村金融诉讼高发区。
“局外人”意外成为联保小组担保人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第三中学的退休教师李泰山(化名)是被困在农户联保贷款中的一个例子,他在不了解这一产品的运行机制和担保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成为了一笔农户联保贷款的担保人,最终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成为被执行人,承担了大部分还款责任。
事情要从2014年1月说起。一个亲戚找到李泰山,说自家亲戚严勇、周凯和一个同村村民赵强(三人均为化名)想从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借9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银行告知三人资信不够,需要各自再找一个“增信担保人”,亲戚请李泰山帮忙给严勇做担保。由于是熟人,他就爽快地答应了。
他回忆,去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签合同的那天,银行工作人员逐字逐句告诉他要写什么字,他依样写下:“我同意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他当时曾对“所有内容”四个字提出异议,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没有关系,还有两位担保人,他承担的只是严勇的那一份担保。银行的人还对他说,需要另外两个借款人的担保人也签完字并一同签下日期后,合同才生效,于是他当时并没有签下日期。
办完手续之后,李泰山想要一份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工作人员以“担保人不需要合同”为由拒绝了他。后来,银行再也没有联系过李泰山去签署日期,李泰山就认为这份合同没有生效,也就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贷款合同实际上生效了。到了2014年9月贷款到期之时,只有严勇还了3万元本金,其余两位借款人并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此事李泰山直到自己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时才知晓,这时他才发现,周凯、赵强后来并没有如约找到自己的担保人,贷款合同上只有他一位担保人,也就是说,他成了三个人的贷款担保人。
在多次与银行交涉后,银行提供了合同的部分内容,李泰山后从法院拿到了其他的部分资料。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获取的这份贷款合同复印件显示,联保小组成员包括严勇、周凯、赵强三人,同时为借款人、保证人;贷款期限为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贷款金额为9万元,三人各3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收割机;贷款月利率为9‰,逾期罚息利率为在该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
贷款合同正文并未提及增信担保人,李泰山的签字是在合同最后空白处手写的,表明自己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图说:贷款合同正文并未提及增信担保人,李泰山的签字是在合同最后空白处手写的,表明自己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图源:受访者提供
困在联保贷款里的组外担保人
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起诉三位借款人及李泰山一案在2017年4月判决。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由被告严勇、周凯、赵强连带偿还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贷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被告李泰山对偿还原告上述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三位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记者获取的结算票据显示,2019年12月23日、2020年6月29日,法院分两笔执行了李泰山3.07万元、3.01万元,总计6.08万元;此外,周凯被执行了1.93万元,加上他自己归还的1万元,截至2020年8月银行已经合计划回资金9.01万元。
李泰山始终没有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银行的利息到底是怎么算的。李泰山的女儿李月通过私人关系获取的一份材料显示,银行划回的9.01万元资金,分步归还了三位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其中严勇、赵强的贷款已结清,周凯的贷款尚欠本金24991.05元、利息9341.54元。此外,2021年11月法院划回周凯3311.87元、赵强484.99元还未到账。
2021年12月,银行又申请执行李泰山3.05万元。这笔钱就是最后周凯的贷款尚未偿还的本息部分。李泰山已经被执行划走的和最新申请执行的金额共计9.13万元,而三位借款人前后加起来仅还了3.3万元,也就是说,李泰山承担了更大部分的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李泰山曾多次向三位借款人追索代偿款,只有周凯曾于2020年9月8日还过他1万元。2020年9月,李泰山与借款人打了追偿权官司,2021年2月该案判决,法院判决严勇、周凯、赵强三人偿还李泰山为其代偿的借款。但三人并无资产可以偿还,三人名下车辆已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月认为,一个核心问题是,联保小组作为一个整体,组内成员已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何需要再加一个外部担保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咨询了多位银行及融资担保行业人士,综合业内人士反馈,这种情况一般是借款人本身的资信评级不够,银行为了加强风险保障,从而要求借款人再找一个担保人,不属于违规,在业内也较为常见。并且,有关农户联保贷款的政策文件并没有规定不能引入外部担保人。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银行放款过程中的风险保障措施和办法是多种多样的,在已经有联保小组相互联保的基础上,再找一个担保人,是有可能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标准的模式,只要贷款放得出去、收得回来,银行可以想各种方法,银行不一定有错误。”
何广文认为,在此案中,担保人既然同意替他人担保,就应该清楚自身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如果发生了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担保人就有还款责任,担保人在签字的时候就应该了解清楚。
这次案件让李泰山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向法院申请了限制高消费令,导致李泰山无法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他患有重度慢阻肺和心衰等疾病,每次急救都需要向亲友借钱,还需要长期往返呼市和北京看病,乘坐飞机、动车、高铁都需要申请携带氧气。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维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划转资产和限制消费令让李泰山日常看病受到影响,违反了执行必须保护被执行人生存权的基本要求。
李泰山已经依法申请复议,请求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相关执行裁定,目前仍在复议程序中。
纠纷背后:当地银监局认为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
李泰山与三借款者的追偿官司还暴露出另一个问题,即实际的贷款使用者与借款人不一致。判决书显示,审理期间周凯辩称:“我只拿过户口,没花过一分钱,担保我不知道。”严勇辩称:“我贷的款,其他人一分没花,我和妹妹用的钱,我愿意偿还该笔贷款。”也就是说,合同上是严勇、周凯、赵强三人分别借了3万,实际上9万全部是严勇及其家人使用。李月认为,这也暴露出银行的贷后审查不到位。
2021年11月,李月向中国银保监会乌兰察布分局提交了关于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的举报材料。2022年1月17日,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对该举报事项出具了调查意见书。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曾向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董事长那日苏求证此事。那日苏表示,李泰山的女儿已将此事举报至当地银保监局,“银保监局已经调查完了,说举报的东西都不属实,都不存在”。他还声称,“银行没有问题”。
记者获得的调查意见书显示,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认定两项举报问题属实,包括此笔贷款银行“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未尽职的问题,以及银行在办理贷款时,未向李泰山提供贷款合同等信息的问题。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表示,关于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分局已责令该行依照相关规定对涉及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对于李月举报的担保贷款合同无效,以及银行优先处置担保人资产的问题,该银保监分局表示,由于法院已判决,若对法院判决及执行程序有异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李月认为,银行存在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担保人签字的行为。记者咨询了北京某律所刑辩律师,他认为,重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一行为,签订合同时没有录音录像,从现有合同签字信息来看,无法认定银行用欺骗手段来获得担保人签字。对于追偿顺序问题,该律师表示,本案中是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不同,连带保证责任中的保证人和债务人都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先向谁追偿都可以。因此,本案中银行先向李泰山追偿没有问题。
农户联保贷款诉讼频发小组组建不规范、垒大户问题突出
李泰山的遭遇暴露出农户联保贷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这一产品的初衷是通过小组联保,多人风险共担来减小风险,以解决农村金融覆盖率低、农户获取信贷资源难的问题。中国从很早就开始有类似的尝试,宋朝王安石所推出的“青苗法”的一大发明就是联保制度,五户为一保(也有的地方是十户)联合来申请贷款。
原银监会早在2004年就发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成为农户联保贷款最主要的规范性文件。在推广多年之后,因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农户联保贷款引发的诉讼激增。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与“农户联保贷款”有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较多,牵涉到的既有大型银行的分支行,也有村镇银行和农信社,反映出的问题主要包括组内成员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组建混乱、多人贷款一人使用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发布《小额联保贷款制度研究》调研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吴江市邮储银行自2008年开始探索实施小额联保贷款制度,在短短3年内贷款数额急剧下降,贷款金额从2009年的3.56亿元降至2011年的1.13亿元,贷款人次从4758人降至490人,联保贷款面临逐步退出贷款制度舞台的境地。与之相对应的是吴江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联保贷款纠纷的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2009年至2011年6月累计受理邮储银行金融借款纠纷220件。这仅仅是一家基层法院受理的关于一家银行的借款纠纷案件的数量,推广至全国几千家法院、几千家银行,案件数量可想而知。
联保小组成员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较为常见的纠纷原因,其中部分是因为无钱偿还,部分是不认可连带责任。2021年7月12日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对夫妻与另外三人组成了联保小组向邮储银行黔西南州分行申请一项贷款,此后贷款发生逾期,银行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该对夫妻偿还借款,其他三名成员对该夫妻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三人不服连带责任,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还有案件关系到联保小组组建的问题。一份2021年2月26日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一个五户联保小组向银行借款后,其中一户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一审判决联保小组其他四户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四户提出上诉,称联保小组并非自愿组建,签合同时采取不碰面、不告知、只签字了事的形式自行编入五户联保,成员并未获得所有小组成员的同意,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各小组成员均认可合同中本人签字的真实性,不支持该上诉请求。
另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多人贷款一人使用,李泰山一案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即只有一人需要资金,但其自身的贷款额度不够,便组成一个联保小组,让小组成员一同向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后实际只由这一人使用。从过往案件来看,实际使用贷款者既有联保小组成员,也有组外人员。一份2019年11月5日的判决书显示,五户联保小组向中行某支行贷款,但其中一户表示,实际并不是他使用贷款,而是小组外另一人,因此不愿还款。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收取贷款后由谁使用,不影响本案贷款合同的成立。
前述报告也提出这一问题。小额联保贷款制度对贷款金额有严格的限制,对于有一定的产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为10万元,若仅系普通养殖户,则贷款额度为5万。现实中存在贷款数额无法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的情况,故他们说服亲属朋友与其组成联保小组,经银行审核后向每位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贷款仅在小组成员的账户上过账就立即被需要资金的人员取走使用。报告指出,这种操作模式引发的纠纷在吴江法院民二庭受理的案件中占20%左右。由于贷款由一人使用,导致贷款风险增加,一旦贷款实际使用人的经济状况发生恶化,就会引发连环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而被诉的借款人往往以并非借款实际使用人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如何破局?专家建议银行操作要规范加强金融教育
“联保贷款这一机制本身是有效的,是经过时间检验的”,何广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但是确保其有效发挥功能需要一些前提。首先,一定要是小额贷款,不是大额贷款。第二,联保小组的建立是一个信用筛选的过程,农户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组成小组,相信进入小组的人都是讲信用的,不会出现赖账或有钱不还的情况。第三,在贷款运作过程中不存在道德风险,借款人获得贷款后用来从事创收性的活动,取得了收入以后还贷,小组成员也清楚如果组内有人经营失败无法还贷,其他人是要替他还的。
为何中国的农户联保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何广文认为,首先可能是联保小组成立时没有发挥信用筛选的功能,有人本来是不讲信用的,但进入了联保小组,得到了贷款,最后没有还款,其他人也不愿意替他还。但这种情况也是小组成员自己造成的,银行告上法庭没有问题。还有一类是银行的贷款产品设计不合理,一些农户或者小经营者在生产规模提高之后,贷款需求增加了,但还是没有抵押物,于是就会找其他人组成联保小组,大家一起向银行借款,资金都给这一个人,这种情况也叫“垒大户”。经营是有风险的,一旦最后他还不了款,银行就可能找小组其他人还款,但这些人没用贷款,就不愿意还。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户信用意识不足造成的,也是与基层银行操作不规范有关。
何广文所强调的小组成立时的信用筛选功能,也是格莱珉模式中的一个关键部分。事实上,在尤努斯的格莱珉模式进入国际视野后,各国模仿该模式的一大要点就是五人小组,不过,各国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改造。中国的农户联保贷款与格莱珉模式有一处很大的不同——格莱珉银行并不要求小组联保,而更加注重小组形成的熟人社会道德保险杠,以及相互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小组成员很多具有亲缘或地缘关系,小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到银行培训,了解贷款政策、程序和手续并进行考试,小组形成后成员需要进行周期性的会议,交流劳动技能和生产进展,银行信贷员与小组也有长期频繁的互动。
小微信贷机构管理及风控专家嵇少峰曾撰文指出,从商业信贷的角度讲,五人小组的培育成本和时间压力巨大,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要求也很高,但正是这种培育过程,既创造了客户,也提高了客户的违约成本,还提高了农民的工作能力、个人尊严和守信意识。这一过程是格莱珉模式最重要的基础。很多模仿者一开始会按此模式运行,但一段时间过后大都失去耐心,走上传统的信贷客户营销方式中去,导致此模式的最核心部分变异,最终归于失败。
南昌县人民法院罗薇曾撰文表示,《指引》规定,联保小组成员需要满足经济独立、稳定收入、良好的信用等多方面要求。实践中有不少农户为达到数量的要求而忽视其他条件限制,随便硬拉不符合条件成员组成小组,而银行业务员在办理农户联保贷款中为冲业绩审核也不严格,其曾遇见过一农户为满足自己的贷款需求携自己精神方面有欠缺的兄弟来申请办理联保贷款,而且还成功申请到了贷款。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下,不符合条件的小组成员是很难起到担保的作用,而银行也会在后期追偿贷款时自食其果。
何广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未来,要确保农户联保贷款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银行的操作要规范,其次要加强金融教育,要帮助农户了解联保小组的机制、保证人的责任,要让他们知道一旦签署了合同就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他还建议加强动态激励机制在农户联保贷款中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农户联保贷款都是小额贷款,三五万元的贷款出现不良往往不是还款能力的问题,而是还款意愿的问题。要使得借款者有还款意愿,首先要做到规则明确简单,借款者申请贷款的成本低,其次要尽量设计减轻还款压力的机制,例如延长贷款期限、分期还款等。另外,对讲信用的人可以给予获得新贷款的便利,需要时还可以给予更大的信用贷款额度。这都是正向的动态激励,这样农户可以很方便地获得贷款,按期还款之后还可以再度获得更大的贷款,就不会愿意破坏自己的信用了。这样也有利于提升社会信用整体水平。
嵇少峰指出,就格莱珉模式而言,其寓教于贷、寓救于贷的方式是科学的、损耗率较低的救助手段之一,政府如充分重视并给予足够的支持,完全可以形成对底层金融最有效的补充。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特点非常符合格莱珉模式复制的基础条件,既有可以吸储的全牌照,又有足够的积累支撑格莱珉模式渡过漫长的培育期,完全可以部分改制为非盈利性的社会信贷救助机构。他认为,应该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与财力,推动一定比例的基层信用社向非盈利性的扶贫信贷机构转型,打造系统的、全面的、可持续的农村信贷救助体系,使其真正成为底层农民最重要的依靠。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顾志娟编辑岳彩周校对郭利
累计投放授信超千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助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红网时刻新闻9月19日讯(通讯员刘凯)今年以来,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稳经济大盘”的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注入金融“活水”,精准“灌溉”企业,重点发力信贷业务,为岳阳市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成为当地金融市场的主流银行。
截至2022年6月末,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各项存款余额262.73亿元,授信余额264.22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157.38亿元,服务企业客户超一万户,个人客户达70万户。自成立以来累计向当地投放授信超千亿元,累计向当地缴纳税费7.65亿元,纳税信用等级A级,多次荣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连续五年获评驻村帮扶工作先进单位、被人民银行岳阳中支评为“A类银行业机构”,连续六年获评反洗钱分类评级A级及反洗钱先进单位。
以重点项目为突破,与地方政府同心戮力
积极服务战略目标。自去年以来,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将“三区一中心”建设作为重要使命,大力支持岳阳市经济建设与发展。通过优化政策配套与资源支持,紧密对接岳阳市重大建设项目,持续推动湖南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区、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湖南)自贸区岳阳片区等重点区域、重大项目落地,已完成授信合作和签约总额达69亿元。自城陵矶新港区设立以来,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积极参与港区建设,为岳阳观盛、岳阳邦盛、岳阳湘盛等22家主要客户提供多项金融服务,大力推动供应链金融和国际业务发展。截至报告期,岳阳分行累计实现交易银行各类业务投放超275亿元,其中国际贸易融资170.65亿元;国内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业务)104.35亿元。
融入重大战略布局。该行围绕市委、市政府着力打造七大千亿产业链和“12+1”优势产业链、加快建设中部地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的目标,聚焦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设施、交通基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不断加强与市县区各部门、上市公司、龙头企业的深入合作,累计对岳阳重大项目投放各类授信金额超400亿元。
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岳阳片区与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签约。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出台绿色金融业务管理办法,探索差异化的授信流程,主动融入到岳阳绿色产业和绿色区域的发展中去,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截至2022年6末,该行绿色贷款余额7.35亿元,较年初增幅54%,相继为临湘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岳阳市罗家坡污水处理厂建设、湘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助力赋能。
搭建数字银行平台。以数字化转型为驱动,做实金融智慧服务,近两年来在岳阳地区积极打造智慧校园、智慧景区、智慧医院等各类智慧场景达9个,投资总额近1亿元,累计为22万余名居民和企业提供便捷、免费的线上服务。
以小微企业为重点,与实体经济同休共戚
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高度重视对上市及后备上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产融结合制造业等企业的服务。营销了一批优质企业,如岳阳观盛、中科电气、凯美特气、九鼎集团、湖南正虹、劲仔食品等知名企业,累计为重点企业提供融资超84亿元;全力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积极组织和参与“金融赋能,一起益企”“相聚线上,牵手云端”等银政、银企融资对接会,加强对制造业龙头企业、科创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贷款余额突破60亿元,占比38%。
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加大普惠小微支持力度,解决企业无抵押担保的难题。十二年来,该行累计为近4000户小微客户发放小微贷款超340亿元,近三年“两增两控”目标全面达标,真正做到与小微企业“同呼吸、共成长”。
全面服务乡村振兴。该行紧紧围绕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做好“六大强农”行动。依托岳阳黄茶、岳阳王鸽、华容芥菜、平江豆干、汨罗粽子等地区特色产业,打造特色化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推出“惠农贷”系列产品,包括粮食贷、油茶贷、生猪贷、农机贷、茶叶贷、特色贷等六项子产品,积极运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农业产业服务模式,大力支持各地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目前,该行乡村振兴相关业务授信余额近60亿元。
以创新转型为中心,与金融需求同欲相趋
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链一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企业为名单制营销重点,在2022年4月推出了专属“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纯信用产品——“专精特新贷”,于当月实现对湖南开口爽食品公司授信投放,为企业纾困解难。针对纳税情况良好的企业推出了纯信用线上产品——“税联贷”,累计对1423户企业主放款2.76亿元。围绕全市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精准对接优势产业链,与中企云链、湘企信链等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合作,运用融信通、福秒融、票秒贴等供应链融资产品,为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岳阳林纸、岳阳湘盛等市重点单位和龙头企业助力赋能,近两年来实现供应链金融投放超100亿元;实现全行首笔权益类债券融资计划落地,计划挂牌金额30亿元,产业基金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上海汉图、江苏英锐等公司落地岳阳的项目。助力沪岳基金落地岳阳,陪伴如岳阳观盛、岳阳邦盛等贸易企业向实体经济转型,在岳阳综合保税自贸区产业升级中起到领头羊的作用。
快速调整服务机制。根据岳阳地区经济结构和行业实际,该行成立政务金融(房地产)、国际业务(交易银行)和产业金融(小微专营)三个专业团队,将城区支行公司业务全部上收集中经营,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业务“一竿子插到底”,工作效率同比迅速实现翻番,进一步提升了专业化水平、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深入推进转型提质。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客群、重点区域,奋力打造岳阳高质量发展增长极,加大对产业金融的支持力度,产业金融占比达到56%,较2021年初提升了8个百分点,信贷结构持续优化。
以纾困增效为目标,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
助力政府债务化解。该行通过自接自盘、替接他盘、调整还款计划、借新还旧等多种方式累计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27.05亿元,严防发生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多措并举精准投放。自疫情暴发以来,该行累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574户,投放金额31亿元;积极运用专项再贷款,投放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9户,金额2.2亿元;提供“战疫芙蓉人才贷”专属融资服务,落地3户,金额6200万元;主动走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企业客户500余户,累计办理贷款延期91户,金额6.15亿元。
推行减费让利政策。自2014年以来,该行持续降低贷款利率,贷款平均利率较2014年下降幅度超过33%,仅今年上半年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就较去年下降超过46个B,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2319万元;大力推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根据烟草、医药、农业等不同行业实现市场细分,线上信贷产品年化利率最低至3.78%。
加强“市民银行”建设。该行为“三高四新”战略高层次人才和所在企业提供信贷融资2.57亿元。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推动房抵贷、华融闪贷、华新秒贷等线上产品运用,市民仅一部手机就可以快捷申请贷款,满足人民群众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仅线上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投放量就超过4.8万笔,投放金额超过28亿元。定期进校园、社区开展“3、15金融消费权益日”等宣传教育活动,打造金融惠民文化品牌。
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将以岳阳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目标为导向,以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持续动能,以不断优化的金融服务为核心,助力乡村经济、赋能实体经济、稳住经济大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