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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人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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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办贷款背后有骗钱套路

男子自称是贷款中介可以帮助贷款,只需交服务费就可以简化流程快速到账,办理期间又以提额度、防风控等各种理由额外收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诈骗10余人超200万元,其间又为填补资金窟窿盗窃30万元。日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以马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急需资金者掉入代办贷款陷阱

“快速办理贷款,您有需求吗?”2020年6月,家住苏州市相城区的张某接到了自称贷款中介小刘的电话。彼时,张某的公司因为资金问题陷入运营困境,听到对方说可以快速帮他贷款,张某没想太多就答应了。

随后,在小刘的介绍下,张某认识了该贷款中介公司的老板马某。在马某的帮助下,张某很快申请到了一笔82万元的贷款,解了燃眉之急。然而没过多久,这笔贷款就出现了“问题”。

“你的贷款风控不行,银行最近查得严,弄不好的话会被收回。”2020年12月29日,张某收到马某发来的消息。得知这一情况后,张某想将贷款一次性还清,但马某给他出了新的方案:“年底有个100万元低利息额度的贷款,你先把之前贷的钱还掉,我公司再帮你申请新的,很优惠!”禁不住更低利息、更高额度贷款的诱惑,张某最终同意了这个方案,分两次将82万元汇入了马某的公司账户中。汇款后不久,马某以办理新的100万元贷款需要提前缴纳保证金为由,让张某又给其转了8万元。

然而,新的贷款始终没有办下来。从2021年1月5日给出8万元起,到2021年9月30日,马某陆续以各种理由让张某转账了70余万元。加上此前投入的资金,张某陆续转账给马某150万余元,这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此后,在他多次追讨下,马某归还了28万元。2021年10月15日,马某的一再拖延让张某忍无可忍,张某选择了报警。

接案后,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马某,并于2021年12月4日将马某抓获归案。

贷款中介“转行”诈骗

警方调查后发现,被马某诈骗的不只张某一人。原来,马某自2015年起就接触贷款业务,并于2018年入职某贷款中介公司,工作内容是帮助客户办理贷款,从中收取正常比例的服务费。

“可以从一些网上查询平台获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我们收集后就给这些人打电话,问他们有没有贷款需求。”当被问及从哪里获取的个人信息时,马某说,“他们中有的人真的急需贷款,也在等我们这样的中介联系他。”

慢慢地,马某冒出一个大胆的想法——通过捏造其他理由向客户收取更多钱款。首次行事,马某心里没底,决定先“试试水”。2019年6月,他因帮忙办贷款结识了客户陈某,并先后以贷款需要前置利息、保证金、加急费等理由陆续向陈某索要了10万元。此后,他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贷款。同年10月底,马某又用同样的套路骗取了客户王某近17万元。

但是,中介服务正常只能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和定金,马某私下以其他名义收取客户钱款的行为很快就被公司发现,他不得不从原公司离职。

2020年1月10日,马某成立了个人贷款中介公司,开始“自由发展”业务。他招了几个业务员,让他们打电话广撒网寻找客户,之后所有的业务都由自己谈。就这样,马某将自己的业务串成了一条完整的“链”。

经查,从2019年6月至案发,马某共计诈骗10人,涉案金额超200万元。今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除了骗还有偷

“住豪宅、开豪车、年纪轻轻自己开公司”“感觉和很多银行有关系”……谈及对马某的印象,多名被害人给出了这样的描述。

然而,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这个“成功人士”的身份不过是马某为自己立的人设。马某十分向往富裕、奢侈的生活,经常出入高档场所,挥金如土。收入和支出的严重失衡,让他逐渐走上了诈骗的道路。

此外,检察官发现在诈骗之外,马某竟还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实施了盗窃。

原来,随着自己的资金窟窿越来越大,马某开始不择手段地圈钱。2021年6月,马某认识了被害人周某。在帮助周某顺利办下第一笔贷款后,他成功取得了对方的信任。第二天,马某继续帮周某申请约定的剩余贷款,此时,正遭到多名债主催债的马某动起了歪心思。他以帮周某操作申请为由,拿走了周某的手机,趁周某跟别人聊天的时候,在贷款成功到账时偷偷转走了30万元。此后,马某一直以剩余钱款没到账为借口拖延,直至将近一个月后周某收到了银行的提醒还款短信,才发现自己有30万元贷款被马某盗走了。

今年7月8日,相城区检察院在查清全部事实后,以马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王金艳)

非法经营罪(高利放贷型)释义

小编/曾庆鸿律师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施行)第一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犯罪构成解析

(一)违反国家规定

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显然上述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从事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活动,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否则,按照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处理。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6日《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高利放贷等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对个人发放贷款行为没有适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因此,有的学者认为,非法发放贷款行为仅适用于金融机构,而不能适用于个人是有依据的。

(二)公开性、经常性:时间和次数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第三款:“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三)情节严重即立案追诉标准

第一种情形: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二种情形: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第三情形: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第一种情形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第二种情形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三、无罪辩护思路

1.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

2.放贷年利率小于或者等于36%,则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3.2019年10月21日之前施行的高利贷行为。

4.民事主体间进行借贷情形非常普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对于自然人借贷,企业发生借贷行为的概率更高。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运营中发生数次借贷行为,实属正常,与职业放贷所强调的“反复、多次”有本质不同,故不宜轻易将其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1777号

5.上诉人林某甲负责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原判将“宜信普惠公司”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刑法打击的对象没有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法院(2014)榕刑终字第741号

小编:曾庆鸿律师

2019年10月25日第一稿

2022年12月1日第二稿

富士康旗下小贷公司全面收紧,仅向部分用户提供借贷服务

出品|WEMONEY研究室

文|林小林

近日,多位用户向WEMONEY研究室投诉,从某网贷平台借款,年化利率达到了36%,也没有提供借款合同。最终用户发现资金方是富宝贷。

富宝贷是深圳市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富龙小贷”)旗下的借贷APP。10月,有网友向地方监管投诉“深圳市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联合某网贷平台发放高利贷”。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回复中表示,“已要求富龙小贷予以核实并妥善处理您的诉求,涉及合同纠纷的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富龙小贷股东是富士康旗下的小贷公司,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涉及富龙小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高达3079件。

01、给大学生放贷,借贷利率达36%

就读北京某高校的大二学生小帆(化名),2021年12月从某网贷平台借款10000元,每期还款1004.33元,12期共还12051.6元,以IRR计算年化利率为36%。

小帆回忆道,当初在借款时并没有仔细查看借款合同内容,同时在网贷平台上没有发现借款合同。小帆从客服口中得知,资金方是富宝贷,后续也是富宝贷进行催收。

小帆认为借款年化利率过高,多次和平台方、富宝贷协商降低利率,并向两方表明自己是大学生,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希望能以合理的利率还款。截至目前,富宝贷并没有给明确回复。

从小凡提供的学信网证件看出,他将于2024年毕业。

WEMONEY研究室从该网贷平台了解到,小帆的这几笔借款的资方确实是富宝贷,包括贷前审核、催收环节都是由富宝贷处理。小帆目前正在联系富宝贷,配合处理。

2021年2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小贷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小帆的这笔借款是在2021年12月。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韩冬表示,小贷公司应严格审核贷款人的身份、偿还能力,疏于审核或明知贷款人为大学生仍提供贷款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位用户2022年4月也是从富宝贷借款5000元,分期12期,每月本金416.67元,利息85.5元,IRR计算实际年化利率高达36%。

02、涉及3000余借款纠纷,部分借款利率超司法保护上限

WEMONEY研究室发现像小帆一样的用户借贷利率达36%,在富龙小贷涉及的3079司法案件中占比不少。

某判决书显示,被告的借款还款信息包含:2018年11月12日借款500元,分12期偿还,月利率0.5%,月服务费率2.5%,剩余未还本金500元2018年9月6日借款600元,分12期偿还,月利率0.5%,月服务费率2.0%,剩余未还本金500元。即年化综合借款利率分别为36%和30%。法院最终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在多起涉及富龙小贷和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以支持24%或15.4%还款(即四倍LPR)。

自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当月4倍LPR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WEMONEY研究室以用户的身份下载富宝贷,富宝贷显示为富士康旗下消金借款平台,最高额度20万,综合年化利率6%起。

事实上,在2021年3月,央行官网就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要求所有贷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等),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WEMONEY研究室在实名认证后,富宝贷提示“富宝贷无法为您提供服务,请尝试申请如下其他平台产品”。并且推荐了其他借贷平台“花丫优选”、“移动白条”等。

03、富士康曾为上市剥离金融业务,富宝贷仅对部分用户开放

天眼查显示,富龙小贷唯一股东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鸿富锦”),鸿富锦目前已更名为富士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士康股份”)首发获通过。此次上市,富士康旗下互联网金融业务并没有包含在内。富士康彼时将互金业务拆分出来,是为了更快上市。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富士康就已获得小额贷款、担保、租赁保理等多个类金融牌照。

2017年,富士康旗下消费分期平台富金富官网正式上线,彼时富金富面向工薪、蓝领客群,提供消费分期、现金贷、个人理财等等产业链服务。富金富旗下共有四款产品,分别为富宝袋(现金贷)、富分期、富商贷(专供富士康供应商借款)、富车贷(车辆抵押贷款)。目前富分期已经转型为线上分期购物商城。

WEMONEY研究室向富宝贷客服咨询,其客服表示,富宝贷属于富士康旗下的借贷平台,目前仍可以针对部分用户正常放款,分期商城也仅针对部分用户开放。用户可以在分期商城手机3C、家电家居、轻奢箱包、美妆护肤、服饰鞋帽、日用母婴等超万种商品。

此前,有媒体报道,针对富士康集团员工,富分期最低月综合费率为1%,若不是富士康集团员工,最低月综合费率则为1.5%。

富宝贷客服告诉WEMONEY研究室,分期商城和借贷利率相同。贷款费率由系统根据客户综合信用情况评估,月综合费率最低至5%(年费率6%),具体贷款费率以APP为准。

但从目前的用户反馈情况,富宝贷的借贷综合年化费率达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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