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账户的认定与执行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出现被执行人的一般账户里无财产但“保证金”账户有财产的情形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该“保证金”帐户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执行法官对是否可以执行“保证金”账户中的款项同样持有不同观点。本文以本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展开,通过分析保证金质押的成立要件,探讨商业银行保证金账户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以期对“保证金”账户的执行难题提供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保证金”帐户的执行异议
【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某酒店集团的技术咨询协议与服务管理协议纠纷,被法院判决向该酒店集团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与服务管理费合计人民币400万余元。在该酒店集团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商业银行的账户时,该商业银行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理由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开设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方式向该商业银行提供了担保,该银行账户为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法院执行的是该银行质押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性质上属于质押担保,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地产事业的蓬勃发展,给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带来了极大的利益。与此同时,为保证利润这一中心目标的实现,基层商业银行在努力扩大存贷款经营规模的同时,也十分注重贷款利息的清收。居民贷款买房后,无能力偿还贷款时,是不是只能由商业银行对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来抵御风险?为此,一些商业银行试行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来避免贷款风险。
大多数商业银行为避免以后通过拍卖或变卖等复杂程序实现债权,在贷款初期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保证金”条款:即由房地产开发商按商业银行对每个债务人贷款发放金额的一定比例,逐笔分次存入开发商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中,商业银行对此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时常会被银行告知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内的存款是贷款“保证金”存款,拒绝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或者请求优先受偿。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贷款保证金”款项,是实践中经常出现、极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二、执行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构成保证金账户资金质押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特定化;(二)移交债权人占有。由于物权法并没有对“保证金”账户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加以重新规定,所以该条款成为其在担保法层面的直接法律依据。
(一)保证金账户及资金特定化
保证金质押的特定化程序要求,不仅要求的是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同时也要求保证金内资金的特定化与保证金账户的使用特定化。
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通常指的是在开设时,应与其他一般账户相分离,在管理时,进行区别管理,专人负责。法院一般通过调取保证金账户开户资料、管理信息来核实其是否特定化。
此外,账户内的资金应当保持特定化。账户内资金应保持相对固定,不能任意浮动,除非数笔业务的保证金均存在此账户,单笔保证金随着担保功能的发挥而变动。法院一般可通过查询该账户资金的往来明细来核实账户资金是否特定化。
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往往是通过账户的特定化及保证金账户的使用特定化得以表现。保证金账户的使用特定化。账户内资金不能用作日常结算业务,资金的使用只能与保证金设立目的相符合时方可动用。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保证金是否特定化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考虑:第一,出质人是否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第二,保证金账户能否与一般结算账户基本账户相区分;第三,出质人能否自由支配该保证金账户。第一点是将作为一般种类物的金钱摘取出来,使其不处于流通领域,这时该部分金钱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第二点是确保保证金账户的独立性专款专用,从而确保作为质物的保证金特定化。第三点与占有转移要件相关联,如果出质人还能自由支配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仍可自由进出,则特定化的过程没有完成,保证金与一般资金仍处于混同的状态。
(二)占有转移
此要件即为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应移交债权人占有。转移占有是动产质押的成立要件,具体到以保证金的形式来实现特定化的货币质押当然也不例外。作为特殊的动产,货币的实际转移占有虽然是可以实现的,但是鉴于货币这种物的特殊性,其占有的转移与一般动产具有不同的物权变动效果。因保证金被特定化离不开载体保证金账户的独立化,故保证金的移交往往也是通过保证金账户控制权的转移得以实现。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谁实际控制和使用,即可认定为占有。当银行作为债权人,保证金账户又开立在其行内时,实际控制该账户对于银行来讲是容易实现的但如果债权人不是银行,或者保证金账户开立在非债权人银行,对实际控制的认定将非常困难。
三、规范建议:“保证金”帐户的认定与执行
上述案例中,我们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
1.该银行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书》仅是双方之间商业合作的框架协议,并不是质押合同。此外,《合作协议书》并没有明确约定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债务履行期限。主债权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不成立。
2.该银行不能提供按揭贷款发放的转账凭证,故有理由质疑相关按揭贷款的真实性。如果按揭贷款合同作为主债权合同尚未履行,所谓的“保证金质押”也未达到生效条件。
3.该银行曾从该账户划扣某业主违约还贷后剩余的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如果该账户系特定化的保证金账户,那该银行即使划扣,也只能划扣该笔违约贷款所对应的保证金,而不能涉及该账户内的其他资金。既然该银行能够随意划扣该账户的资金,显然该账户不是特定的保证金账户,只是普通的资金结算账户。账户内的资金也不是特定的保证金,而是属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普通存款。
综上所述,保证金质押是可行的,只要满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所规定的质押物特定化及占有转移两个要件,即构成保证金质押,其合法性应予认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得到保护;但若是不满足保证金质押的要求,及未满足“特定化”要求及占有转移两个要件,则对该类“保证金”账户的优先权的效力不应予以认可。人民法院在对开发商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进行冻结、划扣的时,应该严格从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角度进行审查,并应结合商业银行与开发商之前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保证金提取条款等银行采取的完善性措施进行综合考量。
浙江一男子怒了!妻子买买买,欠债近百万元!需要平分债务吗?
小夫妻结婚五年,没有任何积蓄
反而欠下了近百万元的债务
而所有债务都源于
妻子日常各种买买买借下的各种小额贷
结婚五年多
妻子欠下了近百万元
近日,一对九零后小年轻在宁波江北矛调中心进行离婚诉讼析产调解,双方析产矛盾焦点是桌子中间那摞十多厘米高的消费流水账单:结婚五年,没有孩子,仅仅是日常消费,女方不仅花光了每个月的家庭收入,还在小额贷平台东拆西借,总共产生了近百万的欠款。
女方小刘和男方小李是中学同学,两个人知根知底,走进婚姻也是水到渠成。而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仅仅五年多,就已经举步维艰。
小刘每个月收入5000元左右,小李每个月收入三千元到六千元不等。小夫妻没有小孩,按说这样的收入,在没有其他额外开支的情况下,过日常小日子应该没问题的。而一年多前,小刘不得已向婆婆求助,说自己借了各种小额贷,东拆西借,本金加利息越滚越多,压得她喘不过气来。
尽管婆婆家里没有什么积蓄,但为了帮儿媳渡过难关,她卖掉了车子,还从每个月不高的收入中拿出大部分,帮儿媳还了一年债。
当家人都以为欠款还得差不多了时,小刘又自爆还有几十万元欠款要还,她解释说,当初因为害怕家人责备,故意少说了欠款数额……
消费远高于收入水平
男方拒绝平分债务
前段时间,因为与小李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小刘起诉离婚。两人达成了一致离婚意向,在诉前调解析产时,小刘提出还有65万元的欠款,要求小李承担一半份额。
小刘说,这些欠款是小额贷本金和利息构成,实际消费金额35万多元,另外一些是利息。她认为本金多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小李理应承担一半。
小刘的账单流水显示,其消费水平远高于家庭收入:一瓶沐浴露300多元,零食店隔几天就要消费三五百元,美容院、美甲店动辄几千元、上万元的充值……另外,她还养了两条大狗,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日常开支。
小李抱怨说,他之前对小刘贷款高消费一事并不知情,小刘买的这些东西,除了少量日用品和零食,其他的他几乎没有参与共同消费。“她结婚前花钱就大手大脚,原本以为她婚后会有所收敛,没想到会‘变本加厉’。家里她的衣服成灾,目前光打包好的大编织袋就有二十多个,这还不包括她已经搬走的那些……”
小李表示,自己父母之前已经帮小刘还了部分欠款,现在他无法接受还要承担欠款一半。
经过反复调解,最终小刘和小李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小李另外再承担8万元的欠款,剩下的由小刘独自承担。
“如果婚姻中一方习惯超前消费、‘未富先负’,那配偶是否要跟着承担债务风险呢?”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冯锐律师说,这个贷款首先要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额度有多少,共同生活范围内的应该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一方仅用于个人的开支,而且费用又明显高于家庭收入水平,那应认定为个人开支,不属于共同生活开支。
互联网金融消费
费用高、风险大
本案中,女方欠款基本为小额贷产生的本金和利息,大多数小额贷业务是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的,对借款人来说,既方便又快捷,恰恰是这样的方便快捷,让没有定力的年轻人容易“上瘾”。那当代年轻人过度消费问题如何破局?
宁波市金融法律有关专家,单先生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年轻人热衷于在互联网上借贷,2020年发布的《广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金融纠纷司法分析报告》显示,80%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年龄集中分布在20岁至40岁之间,借款群体趋向年轻化。蜂鸟问卷平台2020年发布的《年轻人网贷情况调查报告》显示,46.5%的受访者曾使用网贷;22%的有网贷行为受访者选择从别处借款还网贷。
互联网小额贷款产生的费用一般较高。一般情况下,当某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不出钱时,才可能转向小额贷款公司,其本身已成为借贷高风险人群,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往往以收取较高担保费的方式来降低不良率,担保费最高可达实际贷款利息的3倍以上。当过度超前消费致使收入不能覆盖欠款时,借款人就会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拆东墙补西墙”,最终走向个人资金链断裂,家庭生活受冲击。
对贷款机构加强监管
对个人完善信用惩戒机制
相关部门对贷款产品应当加强监管,贷款产品发售上市前实行审批制,对类似信贷产品的合同条款应当严格审核并规范,杜绝隐瞒和模糊有关合同条款的情形,要求贷款机构向消费者准确披露综合贷款成本,同时详细说明成本结构和支付要求,规范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
宁波大学法学院何跃军教授认为,目前市场信贷产品较为多样化,与各种消费场景深度绑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的支付压力,但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易引发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等风险。加之一些年轻人对消费缺乏规划,容易陷入过度超前消费的陷阱,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种信贷产品的监管与规制;要求各种信贷产品加强申请者的整体性评估;设置更多的信用惩戒机制,同时也给年轻人一定的容错机会,设置灵活的不良信用修复方案,达到“惩罚”和“教育”的平衡。
来源:杭州网
防范电信诈骗丨小心网络贷款让你“越贷越穷”!
对于急需用钱的人而言
贷款无疑是一个好办法
但向银行申请贷款步骤繁琐
还需要等待漫长的审核...
网络贷款反而更加方便快捷
但这往往是骗局的开始
很容易掉入骗子的陷阱!
真实案例一
因贷款需求被骗
今年10月份,我市居民刘女士因为生意资金周转,想在网上贷点款,解燃眉之急,于是就在手机应用商店里和手机网页里搜索各种贷款软件和贷款网站,找到一个名为“顺意贷”的APP,刘女士欲把贷款提现时,APP显示贷款资金被冻结,需要联系客服处理。于是刘女士就联系APP上的在线客服,在线客服称刘女士在提现的时候把银行卡卡号输入错误了一位数,导致提现失败,系统认为刘女士存有骗贷的风险,需要刘女士交纳贷款金额的30%作为解冻资金才可以解冻,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由于刘女士急于用钱,没想太多就给在线客服指定的银行账户开始转钱,转过一笔后,对方称转的太快,需要等5-10分钟才能提现。由于操作过快原因,导致贷款再次冻结,对方以这种理由先后让刘女士给对方转了5笔,共计4.5万元。刘女士手头没钱便向亲友借钱给对方,亲友提醒刘女士可能上当,刘女士才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
真实案例二
因贷款电话或短信被骗
今年8月,我市居民王女士在家中接到一陌生电话,电话中一男子自称是上海汇丰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王女士是否需要办理银行的网络贷款业务,如果需要可留下微信号添加好友进一步了解贷款业务。王女士老家盖房子需要用钱,便添加对方微信好友,添加后对方给王女士发了一个客服微信二维码让扫码联系客服。王女士便通过扫码联系上客服后,对方要求其通过一网址链接下载名为“汇丰”的APP,王女士下载后,便在该APP上申请5万元贷款,在签署电子贷款合同时,客服以贷款合同要求核实王女士还款能力为由,让王女士通过自己支付宝借呗向自己名下银行卡提现2万元,客服称王女士具备还款能力,但是还需要验证王女士还款资质,需要王女士把提现的2万元转入验资账户,并声称2万元可随贷款一同发放。于是王女士按照对方的要求把2万元转入客服提供的验资账户。客服称验资过程需要8-10分钟,请王女士10分钟后与客服联系。10分钟后王女士再次联系客服时,发现对方已将王女士微信好友拉黑,王女士在APP上也无法实现贷款提现操作,感觉被骗的王女士迅速拨打110报警。
贷款诈骗常见诈骗手法
1、受害人有贷款需求,在网页中搜索“贷款”等关键字或看到有关“贷款广告”,查询到贷款网站并注册申请贷款或下载贷款类APP软件注册登记,事后接到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申请的贷款通过审核。在互加社交软件后,犯罪嫌疑人称申请贷款的条件尚不够,编造“需核实还款能力”、先要缴纳“保证金”、提供“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诱骗受害人向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转款、扫描二维码支付、点击链接消费等方式骗取钱款,或要求受害人提供收款银行卡号并在内存入资金作为“贷款保证金”,以放款需“进账验证码或出账验证码”为由,骗取受害人银行卡动态验证码,将受害人卡内资金转走。
2、犯罪嫌疑人假冒贷款公司致电或发送短信给受害人,推销贷款业务。当受害人需贷款时,犯罪嫌疑人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给受害人“借款合同”填写,并编造贷款需先支付所谓的“贷款包装费”、“核实还款能力”需先支付首月还款的本金及利息等为由,诱骗受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账户转款或通过第三方软件扫码支付骗取钱款。
3、犯罪嫌疑人假冒贷款公司致电或发送短信给受害人,推销贷款业务。当受害人需贷款时,互加社交软件,并发送二维码或链接,要求受害人扫码、点击链接下载贷款类APP软件操作,并编造需要支付“贷款保证金”、提供“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核实还款能力后才能通过审核,诱骗受害人转款给犯罪嫌疑人。
贷款诈骗犯罪嫌疑人作案实施要素分析
1、犯罪嫌疑人利用了一部分人征信低、无法在银行办理无抵押贷款又急需用钱的心理,释放低利息或无息贷款、资金快速到账等诱饵来吸引急需用钱的受害人。
2、犯罪嫌疑人会在网络上制作虚假贷款公司页面,或在社交软件群中投放大量“无抵押、无担保,正规公司,快速放款”的广告,并预留联系方式,等待受害人上钩。
3、犯罪嫌疑人诱骗受害人登陆事先伪造的贷款公司页面,或登陆正规贷款公司页面,并伪造“贷款合同”、“法人资质”、“公司执照”等,制造正规贷款公司的假象。
4、犯罪嫌疑人编造贷款流程,要求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此搜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
5、犯罪嫌疑人以“收取保险费、保证金、激活费、服务费、包装费”或以“审核还款能力”等借口,诱骗受害人通过银行卡、第三方软件转款。
“
警方提醒
1、切勿轻信各类电话、短信、社交软件群等形式的贷款广告。
2、申请贷款时,需到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降低贷款的风险。正规的贷款机构都具有营业执照,在进行信用贷款时需要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资产证明手续。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直接打电话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看这家公司是否注册过。
3、即使贷款人在网上看到了贷款广告,也需要到线下的门店进行证实。在申请之前可以旁敲侧击的询问是否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固定的办公场所。
4、银行、正规的贷款公司不会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就提前支付“保证金”、“手续费”、“保险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因此要去了解金融贷款知识,提高对贷款诈骗的防范意识,谨防落入诈骗陷阱。
5、强化自我的保护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要提高警惕,谨慎使用个人的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给贷款平台。
文/徐猛翔
来源:平安平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