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中,问题贷款的处理方法
银行每天都会接到很多借款人的申请表格,每天也会将贷款发放给许多借款人。在这个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贷款。那么当银行贷款中出现问题贷款,银行会怎么处理?具体的处理方法又有哪些?下面小编就为您一一介绍。
当一笔贷款被确认为是有问题贷款时,银行和借款人就要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变成真实的损失。通常,对有问题贷款银行首先会与借款人会面,商讨合作的可能性,如果可能的话,银行会继续向借款人注入新的资金。当然,新注入的资金必须保证非常安全,同时,银行追加资金必须确认此举可以挽救一个企业,否则这一举动就是不明智的。当不能选择追加资金方案时,银行和企业还可以协商制定一个双方同意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减债程序和时间限制
此举的目的是确定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此时,借款人必须制定财务计划,尤其是现金预算。银行要给借款人一定压力迫使其做出还款计划。
二、增加抵押品、担保人、第二抵押
当发现有问题贷款后,银行要检查所有的文档以进行修正。如果抵押品不足,应商议额外的安全措施,如延长期限或追加额外资金。
三、向借款人索取财务报告
在有问题贷款发生时,精确和及时的财务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报告包括月报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账龄及存货报告等。如果财务报告发生延期现象,就意味着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应引起银行的注意。
四、立即监控抵押品和借款人
银行要经常对抵押品和借款人进行检查,以确保抵押品的安全并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
五、建立损失安全点
这是指银行为有问题贷款的处理建立起应急计划,一旦企业不能完成还款计划,将就企业损失多少资本金、如何进行清算等签署双方一致的协议,达成一致同意的损失安全点。如果到了贷款损失的地步,借款人会自动清算企业,银行应能控制这一局面。
当银行与企业双方无法实现上述目标时,则只有清算这种选择了。在清算过程中,包括对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处置、担保人完成担保责任等,这一切都要在法庭上解决。
如果抵押品的处置和担保人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企业破产清算就成为必然的选择。破产在各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通过破产清偿银行债务并不能保证银行不受损失。有时,破产也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一种方式,很难肯定破产就一定对银行有利。
因此,这一选择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会被使用。即使借款人被破产清算,银行仍然可能会遭受贷款损失,这部分损失的贷款就成为银行的不良贷款。
银行贷款中出现问题贷款时,银行一般会采取以上几种措施。也希望各位借款人不要成为小编文章中所说的问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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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问题贷款”的三项建议
近年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其中,存在着大量由于“问题贷款”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昆区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贷款人在他人知情或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获取的贷款;二是内部人员违法违规,与用款人恶意串通,采取冒名、顶名的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形;三是“倒据”或者“以贷还贷”情形,从实质上看,债权债务并未真正归于消灭,反而使得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如何审理好这些围绕着“问题贷款”而产生的纠纷,昆区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准确把握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法官在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时候,需要进行全面性审查,不但要审查合同的签订,还要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签订和履行不一致时的相关情况,不能够简单的以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来进行认定;
二是要注重审查真实意思表示
包括金融机构具有向谁发放贷款的意向、合同上签字的借款人是否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应把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作为判断责任承担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
三是要结合金融机构诉求和具体案件事实
合理区分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地把借款人的还款责任绝对化。
来源: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作者:民二庭薛湾湾
注:封面与内容无关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带来三大危害,第三个坏处往往被忽视
王文金(资深金融从业者)
一些城市为什么使出最严的房贷政策,房价仍逆势上扬?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出台了诸多扶持政策,为什么还有小微企业觉得融资难?这些社会热点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与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相关。
第一,弱化宏观政策效果。新世纪最具代表性的两大经济治理难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小微企业融资,都与贷款用途违规问题有很大关系。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货币信贷政策,通过调控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信贷资金规模、利率水平,以影响供需和房价;然而,由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的“闸门”始终难关紧,导致一些城市出台的信贷调控政策收效甚微。再说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这也是个很奇特的问题,从宏观数据来看,银行投向小微企业的贷款一直都保持较高增速、远高于贷款平均增幅和GDP增幅,但微观层面,仍有不少的小微企业反映“融资难”;这其中就有贷款用途违规的问题,部分小微企业获得了信贷支持,但实际并没有将信贷资金用于小微企业的经营,转而投向了房地产市场、股市等其他国家限制进入的领域,挤占了信贷资源,自然影响到一些条件相对较差的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支持,从而导致“宏观数据”与“微观实际”出现较大反差。而如果真能把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管住,那么不论是房地产市场调控,还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以及其他与信贷投放相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解决起来应当都会顺畅得多。有观察发现,由于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在作祟,房地产贷款管控越严格的时期,消费贷款及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长越快。
第二,干扰社会经济秩序。一种是直接的干扰,有的公职人员将获得的消费贷款,用于投资经营或高利转贷,既违反了贷款规定,也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这其中不乏以权谋利的问题;有的企业或个人,滥用国家的政策扶持,将以优惠条件获得的政策性贷款,不是用在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性用途上,而是用于其他政策规定不允许的用途,有的借款人将获得的财政贴息贷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也有的借款人将政府担保基金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而一些真正需要的扶持对象却可能无法获得。诸如这些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对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干扰是显而易见的。另一种是间接的干扰,由于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层出不穷,反过来也干扰了银行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了管控贷款用途违规,监管部门对银行在贷款用途管理上的要求越来越严,相应的银行对借款人在贷款用途方面的要求也越严,整体上降低了银行贷款业务办理的效率,也增加了银行和客户的办贷成本,甚至也完全可能导致一些真正需要贷款的企业或个人无法获取贷款,只因为无法提供规范、充分的贷款用途佐证资料;不过,即使牺牲了效率和成本,贷款用途管理还是有不少流于形式,一些表面上用途合规的贷款,实际却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第三,加剧银行经营风险。石丽娟、赵永君(2008)指出贷款被改变贷款用途后形成的风险和损失屡见不鲜。一是信用风险。贷款用途违规是致使银行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贷款用途违规的主要种类:极少数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赌博、非法集资等非法的领域,其高风险自不用说;还有部分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如:证券、期货等,若贷款进入这些高风险领域,也很容易导致贷款逾期或损失;也有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限制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如房地产市场、“两高一剩”等,这些产业极易受国家政策调控的影响,给银行贷款带来信用风险。二是合规风险。当前银行由于贷款用途违规受到监管处罚可以说有一定的普遍性,大部分机构接受监管检查后,都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贷款用途违规问题,也给银行带来较普遍的合规风险;这当然有银行自身的原因,但也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外部原因。三是法律风险。一些保证贷款出现风险,银行诉讼到法院后,若贷款存在用途违规问题,贷款保证人往往以此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至于是否免责,法院一般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一概而论,但对银行来说无疑增加了贷款担保失效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