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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工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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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分行被骗贷数亿:内鬼收1000元好处费可贷款40万

代办车贷业务的汽车销售公司通过伪造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贷1-40万元,银行员工每笔收1000元好处费;贷40-80万元,每笔收2000元好处费;贷80-100万以上,每笔收3000元好处费。通过伪造贷款材料,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湖南的两家汽车销售公司骗贷数百次,骗贷金额分别高达2.24亿元、1.29亿元。

为何通过伪造的材料,就能从银行获得高额车贷,还能得手数百次?汽车销售公司与银行员工之间,到底形成了一条什么样的利益链?

日前,公布的两起判决,让这条利益链得以曝光。

复印店伪造材料就能贷款

2010年,湖南人龙秋香成立了一家名为“衡阳圣麒仕”的汽车销售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及配件的销售、汽车维修、汽车贷款申请材料代理等。2013年1月12日、2014年2月9日,圣麒仕公司与工商银行衡阳分行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骗贷之路由此开启。

2013年2月至2015年上半年,龙秋香在办理车贷业务中,安排其公司员工龙某、谷某等人,为客户伪造汽车购销合同、首付款收据、汽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合格证等虚假资料并提交给工商银行。待贷款发放,便通过圣麒仕公司POS机将客户车贷全部刷入该公司账户,之后再与客户结算,扣除购车费用、银行利息、手续费等,再将余下的钱转给客户。

“圣麒仕公司的车贷小部分是按规定的,大部分是高贷,公司是通过广告公司在复印发票后,改变复印件上的金额,再将复印件提供给银行。改发票是龙秋香从别人那学来后教给他们,并且安排他们到一个打字复印店搞的。除了改发票,还改了车辆合格证。”谷某在证言中表示。

法院查明,圣麒仕公司通过伪造材料的方式共为客户办理“高贷”(指平于或高于购车价贷款)及“虚贷”(指不购车贷款)业务383笔,骗取贷款2.23919亿元。通过收取贷款手续费等方式共非法获利613.58万元。

据工商银行衡阳分行纪律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衡阳市圣麒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我行所开办业务形成不良总行提取风险拨备金情况说明”,圣麒仕公司截至2016年底在工商银行购车分期不良笔数249笔,不良余额8162万元,其中次级类4笔,金额80.99万元,可疑类59笔,金额1416.16万元,损失类186笔,金额6664.86万元,根据总行风险拨备制度要求,按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的比例计提,共提取不良贷款拨备金7393.19万元。

从工行衡阳分行骗取车贷的不止圣麒仕公司一家。2013年9月,周某了解到代办车辆贷款业务市场行情较好,便注册成立了衡阳市路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和圣麒仕公司一样,路广汽车的经营范围为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及零配件销售、上牌代办服务,实际主要开展代办车贷业务。路广汽车成立之后便与工商银行衡阳分行开办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直客式合作,2014年9月19日,转为第三方合作机构与工商银行衡阳分行签订牡丹贷记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开展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的全面合作。

周某经营路广汽车期间,通过挂靠在公司的业务员介绍有贷款需要的客户,并和业务员、公司员工黄某等人根据客户的经济能力为他们匹配相应的车型,再伪造汽车销售订购合同、首付款收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等虚假资料交给工商银行申请车辆贷款。贷款发放后,客户持信用卡通过路广公司的POS机将车贷款全部刷入公司账户,路广公司扣除银行利息、手续费及GPS费用后,再将余下的钱转给客户,由客户自行支配。

周某的表弟黄某在公司负责跟单,也就是在周某将客户申贷资料交给他后,约时间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对客户进行家访,直至银行贷款发放下来,才算完成一单的任务,每跟一单能拿到300元提成。据其证言,“他在公司大约跟了100多笔贷款,其中约80笔贷款是他通过微信或者QQ联系人PS假的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业务办完后再将这些人删除”。

路广汽车经营期间,为客户办理“高贷”及“虚贷”业务190笔,骗取工商银行衡阳分行贷款1.2901亿元。截止到2018年11月底,尚有5722万元贷款未偿还,其中41笔贷款被核销,金额共计2364万元。2017年4月6日,周某到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送好处费买通银行人员

这些车贷公司为何能屡屡得手,仅凭复印店伪造的贷款资料能够逃过银行的层层审查吗?恐怕很难。工行衡阳分行遭遇的骗贷案中,更关键的环节在于银行内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牡丹卡中心原主任唐迎九、衡阳师院支行原行长彭发乔、师院支行原客户经理骆向阳是圣麒仕公司骗贷案中的三个关键人物。

据龙秋香的供述,2013年5月份的时候,彭发乔和骆向阳两人便发现了公司提交的假资料。但发现之后,两人非但没有阻止,反而开始和龙秋香勾结。“6月份的时候,彭发乔和骆向阳与她商量,客户贷款金额1-40万元,每笔业务给银行工作人员1000元,贷款金额40-80万元,每笔给2000元,贷款金额80-100万以上,每笔给3000元,一月一结。另外每笔客户车辆GPS费给800元好处费给骆向阳。”

圣麒仕公司办理“高贷”“虚贷”业务,唐迎九同样知情。“2013年下半年,唐迎九要她把给骆向阳的GPS安装费交给他,否则他们公司的‘高贷’业务不批,之后每个月她就按每台GPS给800元的标准把钱给唐迎九。”龙秋香在供述中称。

为何明知造假,还同意贷款申请,唐迎九供述称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因为圣麒仕公司的个人车贷业务都是支行审核呈报上来的,他觉得责任在支行;二是因为圣麒仕公司拿了好处费给他;三是当时这种“高贷”的情况很多,湖南省工商银行也要求他们大力发展个人车贷业务,他如果把大量的车贷业务打回去,会影响业绩。

唐迎九利用其担任工商银行衡阳分行牡丹卡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龙秋香好处费179200元。唐迎九称,他个人从中拿了3万元左右,其他的以加班费、过节费的形式发给其他员工。

一般的贷款审批流程是,支行审核客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后,信用卡部的审核员及总经理要再审核一遍,再报至省分行。事实上,除了彭发乔、骆向阳、唐迎九三人的“帮助”,还有工行衡阳分行相关条线员工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圣麒仕公司才能屡屡得手。

封某在证言中表示,“信用卡部贷款资料审核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车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但是贷款资料真实性审查的主体责任还是在支行一级。他经手审核的圣麒仕公司的车贷资料有很多不是真实的,但还是通过了,因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支行把关,彭发乔和骆向阳都已审批通过,他也就跟着审批通过了。”此外,2013年年底至2014年4、5月份,唐迎九收到好处费后会把钱拿给他,由他存起来,这笔钱唐迎九也分了少部分给他。

判决书中证人证言部分还显示,杨某自2012年12月份管市分行信用卡部,其表示,他签字的车贷资料里有虚假的情况,是因为唐迎九他们做了虚假汇报。此外,邹某证言证明车贷资料真实性由二级分行负责审核把控,一般二级分行签字后省分行都会认可。

法院查明,在明知有大量“虚贷”“高贷”的情况,唐迎九为圣麒仕公司办理虚假贷款业务304笔,共1.6842亿元。骆向阳经办虚假贷款12笔,共1190.2万元。彭发乔共为圣麒仕公司办理虚假贷款22笔,共1769.7万元。

根据法院二审裁判结果,龙秋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唐迎九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而对于彭发乔及骆向阳,此前一审法院也已做出了相应判决。

免责声明:本文不代表创财经的观点,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腾讯财经、每日经济新闻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判决书还原真相,涉案储户、银行回应来了

日前,“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各方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梁某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此外,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在本案件中是否存在管理过失。

3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获取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并采访了涉案储户、银行有关人士和法律界人士。

据了解,通过虚构存单等方式,梁某等人窃取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该案件已于3月8日进行二审,各方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涉案储户发声

一名涉案储户向记者表示,目前对于案件进展有以下几点疑问:一是大额定期存单部分,一审判决过程中并没有核查支取流程。二是巨额资金流向没有查明。三是2018年12月7日,300万元的假存单一事暴露之后,工行也没有进行内部调查。2018年12月12日,梁某依然作案,且长达半年之久。四是此案件爆发并不是由于工行内部自查,而是由于梁某同伙时某自首。

该储户称,工行某支行多次发生同一代理人代理支取他人名下大额存单的情况后未进行有效识别,未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控风险。

涉案银行回应

工行广西分行相关人士认为,在取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时某递交了真实的存单、储户的身份证原件及其作为代理人身份证、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没理由不给取款。

“这个案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储户贪图梁某承诺的每个月高息,对梁某过度信任,丧失警惕性,没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引发了问题。如果时某没有真存单、没有密码、没有储户的身份证,绝对取不出钱。如果受害者认为银行有责任,完全可以对银行提起诉讼。”该人士称。

该人士表示:“工商银行作为负责任的国有大行,始终秉承不逃避、不推卸、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涉案客户的诉求,一定会在法律框架内承担应有责任,并将依法合规对后续事项进行处理。同时持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据了解,此前当地银保监局针对此事已经对工行广西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银行方存在场所和人员管理的过失,并给予相应处罚。

工商银行南宁分行3月18日凌晨回应称,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微博

律师火速解读

针对各方关切,多位律师对案件情况和多方责任进行解读。

“本案属于传统犯罪与金融犯罪相结合的新型犯罪。从刑法构成要件来讲,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盗窃是客户的财产,不是银行财产。刑事判决犯罪嫌疑人退赃赔款并无不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业务中心副总监、商事与金融争议解决部主任裴虹博表示。

至于各方的法律责任,裴虹博表示,首先,从刑事评价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虽然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客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其所有人的地位并未发生变动。

其次,从民事评价角度看,客户与银行建立存款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一原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银行理应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也应配置有效措施强化内控机制。此案亦暴露出银行机构合规和风控不足的风险。因此,在本案中,对客户而言,负有保障义务的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金融机构,银行首先要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其次,要加强自身合规制度建设以及风险监控,加大对于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出现道德和法律风险。”裴虹博说。

“无论是司法机关认定银行高管个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银行都存在管理过失的责任,储户可以通过存款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办理类似的案件经验,提醒广大储户在存取款过程中,不要由于过于信赖银行工作人员的热心,而省略一些必要的办理手续和流程,否则,会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保双提醒。

案件还原

记者获取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定程度上详细还原了这起案件。

1、心生歹念

据判决书,2017年8月起,梁某担任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梁某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承诺”高收益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3、奇葩要求

为顺利窃取被害人的存单款,梁某让时某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用于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此外,梁某还向被害人等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4、“狸猫换太子”

梁某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将真实存单调换。

伪造的大额存单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获得受害人的身份证原件。有了真实存单、身份证原件和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

5、掩盖事实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某和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

经鉴定,通过上述方式,梁某等人窃取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一审判决书显示,梁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作者王方圆叶斯琦),在此致谢!

来源:法制网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判决书还原真相,涉案储户、银行独家回应来了

日前,“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各方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梁某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此外,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在本案件中是否存在管理过失。

3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获取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并采访了涉案储户、银行有关人士和法律界人士。

据了解,通过虚构存单等方式,梁某等人窃取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该案件已于3月8日进行二审,各方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涉案储户发声

一名涉案储户向记者表示,目前对于案件进展有以下几点疑问:一是大额定期存单部分,一审判决过程中并没有核查支取流程。二是巨额资金流向没有查明。三是2018年12月7日,300万元的假存单一事暴露之后,工行也没有进行内部调查。2018年12月12日,梁某依然作案,且长达半年之久。四是此案件爆发并不是由于工行内部自查,而是由于梁某同伙时某自首。

该储户称,工行某支行多次发生同一代理人代理支取他人名下大额存单的情况后未进行有效识别,未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控风险。

图片来源:涉案储户

涉案银行回应

工行广西分行相关人士认为,在取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时某递交了真实的存单、储户的身份证原件及其作为代理人身份证、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没理由不给取款。

“这个案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储户贪图梁某承诺的每个月高息,对梁某过度信任,丧失警惕性,没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引发了问题。如果时某没有真存单、没有密码、没有储户的身份证,绝对取不出钱。如果受害者认为银行有责任,完全可以对银行提起诉讼。”该人士称。

该人士表示:“工商银行作为负责任的国有大行,始终秉承不逃避、不推卸、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涉案客户的诉求,一定会在法律框架内承担应有责任,并将依法合规对后续事项进行处理。同时持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据了解,此前当地银保监局针对此事已经对工行广西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银行方存在场所和人员管理的过失,并给予相应处罚。

工商银行南宁分行3月18日凌晨回应称,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微博

律师火速解读

针对各方关切,多位律师对案件情况和多方责任进行解读。

“本案属于传统犯罪与金融犯罪相结合的新型犯罪。从刑法构成要件来讲,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盗窃是客户的财产,不是银行财产。刑事判决犯罪嫌疑人退赃赔款并无不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业务中心副总监、商事与金融争议解决部主任裴虹博表示。

至于各方的法律责任,裴虹博表示,首先,从刑事评价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虽然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客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其所有人的地位并未发生变动。

其次,从民事评价角度看,客户与银行建立存款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一原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银行理应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也应配置有效措施强化内控机制。此案亦暴露出银行机构合规和风控不足的风险。因此,在本案中,对客户而言,负有保障义务的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金融机构,银行首先要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其次,要加强自身合规制度建设以及风险监控,加大对于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出现道德和法律风险。”裴虹博说。

“无论是司法机关认定银行高管个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银行都存在管理过失的责任,储户可以通过存款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办理类似的案件经验,提醒广大储户在存取款过程中,不要由于过于信赖银行工作人员的热心,而省略一些必要的办理手续和流程,否则,会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保双提醒。

案件还原

记者获取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定程度上详细还原了这起案件。

1、心生歹念

据判决书,2017年8月起,梁某担任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梁某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承诺”高收益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3、奇葩要求

为顺利窃取被害人的存单款,梁某让时某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用于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此外,梁某还向被害人等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4、“狸猫换太子”

梁某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将真实存单调换。

伪造的大额存单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获得受害人的身份证原件。有了真实存单、身份证原件和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

5、掩盖事实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某和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

经鉴定,通过上述方式,梁某等人窃取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一审判决书显示,梁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

编辑:郑雅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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