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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贷款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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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信用卡来还?罚!光大永明人寿回应:将以案为鉴

因保单贷款违规触及监管红线,光大永明人寿深陷罚单风波。近日,银保监会开出的一张罚单显示,光大永明人寿存在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进行保单贷款还款的违法行为。北京商报记者致函采访光大永明人寿,9月7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收到相关罚单后,第一时间深刻分析原因,研究工作部署,将以案为鉴,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保单贷款缘何要“排斥”信用卡还款这一方式?其中蕴藏哪些风险隐患?保险公司又将如何提高合规意识,加强管理?

保单贷款违规!光大永明人寿:将进一步加强管理

商超、宾馆、线上购物……信用卡应用场景虽然不断丰富,但若适用范围“越界”,难逃一纸罚单。

根据银保监会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书”)显示,光大永明人寿存在违规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的违法行为。此次事件涉及的贷款本息已经超过4000万元。具体来看,2018年1月-2019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接受部分客户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涉及贷款本息4265.75万元,保单件数2199件。

光大永明人寿在2019年3月发现问题后,信用卡这一还款通道才得以关闭。行政处罚书显示,光大永明人寿调整了保单贷款规则和作业系统功能设置,关闭了使用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的通道,并与光大银行协作开展催收减损工作。

“2019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发现存在违规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的情况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小组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针对发现问题后采取的举措,北京商报记者致函光大永明人寿进行采访,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光大永明人寿随即调整了保单贷款规则和作业系统功能设置,关闭了使用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的通道,目前已不存在此类问题。

不过,一旦信用卡还款保单贷款这一通道开过“闸门”,犹如打开潘多拉魔盒,后续即使关闭这一通道,可能还将收拾信用卡逾期这一“烂摊子”。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1年8月,光大永明人寿已就313个信用卡账户向光大银行支付赔偿金1290.34万元,尚有270个信用卡账户贷款本息870.85万元未结清,其中41个账户逾期,涉及贷款本息204.53万元。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光大永明人寿相关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近日,光大永明人寿收到银保监会上述行政处罚书后,第一时间深刻分析原因,研究工作部署,将以案为鉴,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何为保单贷款?保单贷款是投保人将所持有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一般只有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年金保险、重疾保险等才可以申请保单贷款,

俗话说,有借必有还,从还款方式来看,银保监会有着明确规定,原保监会2016年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202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是“重申”了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清偿贷款本息。

易引发“借鸡下蛋”等风险,业内人士:合规管理不可缺

“保单贷款+信用卡=免息贷款,这种作法是通过信用卡消费,抵消保险公司的贷款。”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以前,类似的保单贷款免息利用“妙招”屡见于各社交平台。

然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单贷款还款一端若是把关不严,“纵容”信用卡还款这一行径,背后潜藏着的金融风险不可估量,这也引发了业内人士的担忧。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费或者为保单贷款还款,可能会诱发某些人将寿险保单变成谋利的工具,充分利用寿险保单的宽限期和信用卡的无息期实现“借鸡下蛋”,做“无本生意”。

保单贷款用信用卡还款,如此循环,随着借款规模不断扩张,存在的风险隐患不可忽视。基于此,李文中表示,一旦投保人出现资金流断裂将会诱发大量的保单和信用卡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此次处罚暴露了部分公司在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不足,以及内部运营系统设置方面未完全遵从监管规定。”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也表示,此次光大永明人寿允许客户用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在违反监管规定的同时,容易造成部分消费者不当贷款,进而因为无法偿还信用卡带来征信问题。

酿就这一错误,光大永明人寿彼时相关的业务负责人难逃干系,行政处罚书还显示,光大永明人寿运营管理部下属的保全业务部负责保单贷款与还款业务的受理、审核等具体工作。时任光大永明人寿总公司运营管理部专家(一级),保全业务部负责人吉楠是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被警告并罚款。显然,针对保单贷款信用卡来还这一违法违规行为暴露的问题,险企还应多维度树立合规意识,“无死角”式加强内控和人员的管理。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健全保险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宋占军如是表示。

李文中也认为,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在保单贷款方面的合规管理,业务部门的销售保单或者为客户办理保单贷款时应当告知投保人不能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和归还保单贷款;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应该在交费系统中识别投保人付款账号的属性,禁止用信用卡支付。

北京商报记者陈婷婷胡永新

老人从未贷款却收到还款提醒?一保险业务员盗窃保单诈骗钱款被逮捕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家住陕西的李女士今年70多岁,她和老伴前段时间经历了一件糟心事,老两口从未办理过贷款,却突然收到还款提醒,突然多出来的贷款究竟是怎么来的?到账的钱款又去了哪里?这背后是什么人在操作?

2022年2月下旬,家住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的李女士突然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保险公司提醒其按时还款。李女士和老伴今年都七十多岁了,二人都有退休金,此前也从没贷款过,面对突如其来的这笔贷款,一家人都感到一头雾水。

李女士在儿子的陪同下去了保险公司,通过去保险公司询问,得到的回复是李女士夫妇名下确实各有一笔贷款。

被害人李女士儿子:他是用保单办理了的,应该是保单贷款。他是分别在人寿和人保贷了两笔,一笔是通过我爸的保单,一笔是通过我妈的保单,总共合计下来可能有4万多块钱。

李女士和老伴对于这两笔共四万多元的保单贷款,怎么也想不起来是什么时候办理过。但是两位老人确实曾经买过一份保险。

被害人李女士儿子:2021年的时候就是,因为我父母想,有一个保险他们觉得可能到年龄不想延续办下去了,就想把这个保险退了,或者说是第二年不再交钱了。所以通过保险公司的魏姓人员,来到家里面看保险,就是看看他现在手里都有多少保险。

办理保险时曾让他人操作手机是否有关?

保险公司这名姓魏的工作人员和李女士夫妇就是通过办理保险时认识的,而且李女士还清楚记得,因为他们不会使用手机操作,当时魏某还通过李女士的手机给他们查询了保险相关事宜。那么,李女士夫妇的贷款会不会和魏某有联系呢?随后,李女士的儿子带着老两口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渭阳西路派出所副所长李恒:老两口都是退休职工,子女都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所以他们家庭相对来说比较富裕,家里没有任何贷款,也不需要贷款。

自己名下的贷款,自己都没见到钱,怎么会跑到别人的账户里呢?随后警方围绕报案人展开工作。警方通过工作,发现在贷款发放当天,这笔钱确实进过两位老人的银行账户,但是很快就被转走了。

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渭阳西路派出所副所长李恒:这个钱到了、他账户之后,也没有停留,当天就转到一个姓魏的男子的账户上。

调查发现异常保险业务员疑点重重

老人银行账户下的钱款,怎么就会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到他人的账户里呢?这个姓魏的男子究竟是什么人呢?

警方判断,魏某有很大的作案嫌疑,随后,警方在被害人的帮助下,找到了魏某,并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大量证据面前,魏某最终承认自己用他人的养老保险进行贷款,并在李女士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注册支付宝账户对钱款进行转账。

经审讯,魏某供述,因其经济状况紧张,欠账较多,便产生了利用自己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便利条件,盗窃和诈骗客户钱财的想法。

警方通过对魏某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又发现了一些异常。通过分析研判,很有可能还有更多的被害人。随后,警方一方面围绕着魏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工作,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入手展开调查,很快,就有多名被害人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魏某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保单和诈骗数位老人钱款,涉案资金近50万元。目前,魏某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借款人在银行贷款时买了意外险,身故后却遭拒赔,看法院如何判决

纵使风云变幻,愿你安如磐石。

大家好,我是磐石君,一个每天笑着帮保险公司擦眼泪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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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为大家讲一个令保险公司悲伤的真实故事。

引言案例2017年9月11日,石某某在银行办理贷款转贷业务时,经银行介绍,花了1365元为自己投保了该银行代理销售的某保险公司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该银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7年9月27日,石某某不幸被确诊患原发性肝癌,因病医治无效于2017年11月24日死亡。之后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39万,用于偿还石某某生前所欠的贷款本息。不料,竟遭保险公司拒赔。原本是代理合作关系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最后因保险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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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冤有头,债有主。我们先来看下石某某在银行购买的保险是如何约定的: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或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30日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在被保险人贷款未还清前,该银行是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赔付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借款。

该保险公司经事后调查后认为石某某因患肝癌不治身亡并不是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而是由其生前的慢性病乙肝而引发的。该保险公司认为,不存在突发癌症的说法。

焦点问题:

1.石某某患肝癌不治身亡究竟是否属于该保险公司的意外险理赔范围之内呢?

2.石某某所患的肝癌是否属于突发疾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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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分析根据该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保险代理合同)内容,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身故责任”应包括突发疾病身故责任和遭受意外伤害身故责任。

而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石某某的保险单、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条款中仅将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约定为赔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与保险代理合同中相应的内容不一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单属于保险公司事先统一制订的格式条款,而保险代理合同属于非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单里不包含突发疾病身故责任,但是该银行的保险代理合同里包含这一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突发疾病身故责任。

因此,如果石某某所患肝癌属于突发疾病的话,那因肝癌而身故就理应属于该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那么,对于突发疾病又该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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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双方未明确约定突发疾病的类型和范围,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突发疾病应包括导致被保险人发病后180日内身故的一切疾病。而该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石某某在投保前就发现肝癌并进行治疗的事实。

因此,石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因肝癌不治身亡被认定为是由突发疾病引起的,并在该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向石某某的贷款银行给付保险金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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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君有话说在银行贷款时,借款人被要求购买人身意外险用于兜底银行放贷风险,在现实中确实非常普遍。而那些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往往是保险公司为银行的客户量身定制的产品。大家在购买时,要更加留意合同条款,尤其是作为附加条款的补充协议,注意保护自身的各项合法权益。毕竟从本质上来说,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

通常来说,各类商业意外险的确是不保障疾病身故责任的。除非是因意外伤害引起的疾病身故,比如因车祸重伤导致身故。这里的重伤导致身故是由车祸直接引起的,这样才符合意外险的理赔要求。

另外,我们经常听闻的猝死事件,除非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里特别约定承保,否则也是不在意外险保障范围内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于猝死是这样定义的:平时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显然,猝死也是因疾病引起的。

磐石君抛个问题:如果是由于意外伤害事件引起的猝死,而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又不承保猝死,那还能获得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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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磐石君,一个每天笑着帮保险公司擦眼泪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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