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信用卡和小额信贷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当前,信用卡、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贷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深度绑定,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支付压力,但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易引发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等风险。此外,一些商家诱导消费者以贷款或透支方式预付费用,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持续经营,导致消费者不仅无法享受本已购买的服务,还要面临还款压力和维权困难。
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日前发布的2022年第2期消费者风险提示中,明确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
那么,有哪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要格外注意?
一是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价格公示不透明,不明示贷款或分期服务年化利率等;在支付过程中故意诱导消费者选择信贷支付方式。若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容易被诱导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
二是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一些机构挖掘用户的“消费需求”后,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实际情况,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致使消费者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消费者应该知道,使用消费信贷服务后,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和息费,信用卡分期、信用贷款等息费未必优惠,折合年化费率计算后的综合贷款成本可能很高,过度信贷易造成过度负债。
三是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诱导或默许一些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违规将消费信贷获取的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终需承担相应后果,“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不可取。
四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背消费者意愿将个人信息用于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当获取消费者外部信息等。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要了解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和风险。一方面,坚持量入为出消费观,合理使用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服务,在不超出个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另一方面,从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信贷服务,不把消费信贷用于非消费领域。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远离不良校园贷、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本报记者表示,金融服务消费应该有明确的边界和尺度。相关金融机构要根据监管部门要求,高度重视与客户沟通,主动检视制度及产品、服务与客户需求之间的差距,及时落实优化改进提升,才能达到服务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目标。
“比如,如何合理确定信用卡额度、如何加强持卡人教育、如何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都是实现金融与消费良性循环要回答的问题。”董希淼说,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贯穿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把关,保障消费者隐私和信息安全,加强分支机构和员工日常培训,改进与客户沟通的方式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信用卡都在用,信用卡的坑都在跳
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购物消费的道具,不仅仅因为先消费后还款,更重要的是方便。
信用卡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害人的坑。在忽悠你的同时,还让你自愿地往下跳,而另一些信用卡的坑却是信用卡本身或者信用卡的发卡机构设计的,这些坑才真正是信用卡害人的坑。
虽然从根本上说都是信用卡持卡人自己造成的,但是确实也有一些坑是信用卡机构在设计信用卡本身就存在的,说是设计的害人坑一点也不为过。
那么,让我们看看都有哪些坑是害人的坑呢?这些坑你会掉进去几个:
一、首先,信用卡逾期后的处罚负担是比较高的,虽然这个坑是持卡人自己造成的坑,但也是信用卡设计本身的惩罚坑信用卡在过渡的透支使用,只要按时还款是不会产生利息的,但这肯定不是信用卡公司的本意,因为如果都没有利息信用卡公司将无利可图。而对那些逾期不还款的,就没有那么客气了,罚息可是很重的。
有朋友说,自己信用卡透支逾期,本来只有本金10万元,但是逾期后罚息、复息加上本金合计要还金额已经达到15万元,这是合法的高利贷吗?
信用卡对欠款不还的逾期的处罚是非常重的,特别是滞纳金和罚息。
在罚款方面主要是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取RMB10元或USD1元。罚息则是账单全额罚息(日息万分之五,消费当日开始计息,按月计收复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
更重要的是,信用卡逾期罚息的日利率万分之五,当月利息计入次月本金,并一同计算滞纳金;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复利或利滚利,所以逾期时间越长就会越积越多。
如果信用卡逾期金额较大,且信用透支逾期长期不还不仅会有罚息,还有可能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如果金额较大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则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因此,一些信用卡持有人正是掉入了逾期罚息或罚款的坑而难以自拔,甚至造成犯罪并受到法律的处罚。
二、其次,信用卡及时还款没有利息是对持卡人设计的高息陷阱的坑:各种小额贷款、透支分期和转贷利率偏高,对持卡人无形中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和成本信用卡透支及时还款就没有任何利息,甚至很多信用卡如果一年刷卡几次还可以免除年费,因此很多人对信用卡的各种费用几乎是完全忽略了。
但是如果你以为从信用卡里获得了的资金都是无息的,那就大错特错了,从银行信用卡获得的资金不仅利息高而且是非常的高。
以小额贷款为例,有的人以为像透支购物消费一样没有利息,所以就傻乎乎地办理了小额贷款,但是这种小额贷款利率是非常高的,一般银行都会在年息13—18%之间,有的银行甚至达到24%,还有个别银行的信用卡年息超过了100%,这是一个利息的坑。
再以信用卡分期来看,经常在银行信用卡发放账单时建议你分期,并明确告诉你没有利息,真的没有利息吗?否。这是一个陷阱。虽然确实不收取利息但是却有手续费。有的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折合成利率达到15%左右。
我国信用卡产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业务规模,有资料显示,到2015年末我国信用卡未偿余额已经突破了3万亿,其中生息的部分已经达到1.3万亿,信用卡贷款也已是除房贷外目前中国居民消费信贷最大的组成部分,信用卡转贷金的利率大约为14%左右,而以前使用信用卡循环额度的年息大约为20%,信用卡分期的综合利率大约在15—20%之间,可见信用卡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以不收利息、无利息诱导持卡人从事高利率的借贷行为是信用卡最常用的坑,在使用信用卡资金时一定要小心,特别是要计算利率。
三、各种以卡养卡攻略和提额建议诱导一些信用卡持卡人愿意承担一些高成本的资金使用方式,导致一些持卡人陷入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的坑现在网络上各种以卡养卡攻略比比皆是,并信誓旦旦地说是没有成本地过上幸福的生活,甚至有的明确说不需要工作和赚钱,只是通过以卡养卡的方式就可以轻轻松松地过上“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快乐生活。
但实际上,如果不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蛊惑,就是一些信用卡工作人员的不怀好意。
不要说以卡养卡是不是真的可以过上不需要劳动的生活,就简单地以经济成本来说,以卡养卡的成本是非常大的。以卡养卡的前提是信用卡取现,信用卡取现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另外叠加每日万五的日息,即使不计算手续费成本,仅日息万五也就达到了年息18%,这种高成本的以卡养卡也是造成一些人信用卡金额越来越大的根本原因,有的人以卡养卡几年就累计几十万元,有的甚至多达几百万。这就是以卡养卡的坑造成的,一入卡坑深似海,多少入坑者难以拔。
信用卡“以卡养卡”另外一个危害的坑就是容易逾期,因为是多张信用卡倒卡,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心理反应,产生一种没有花费自己的钱却很富有的错觉,这将进一步刺激人的消费欲望,而且更重要的是容易产生逾期,如果一旦逾期就进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而且容易形成信用卡的多米诺陷阱,造成全部信用卡逾期。
信用卡的坑告诉我们,童话里都是骗人的,信用卡也并不是一些人无节制消费的道具,恰恰相反,如果无节制地透支逾期,可能就成为那些陷阱的坑。
利率超17%!平安银行被指频繁骚扰客户 诱导信用卡分期
自从去年9月份,曹先生在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就频繁接到该行的营销电话。客服称其信用好、是优质客户,并以福利的名义邀请他办理信用卡分期还款,分12期年化利率超过17%。
01
1月12日,曹先生接到平安银行一位冯姓客服营销电话,推荐其一款备用金。客服表示鉴于曹先生信用卡资质良好,银行为他准备了一笔74400元的现金,申请下来可以转到储蓄卡。还款可以做分期还到平安信用卡,有3到24期可选。平安银行客服表示,74400元中25000元是信用卡原本额度,49400元是银行额外给曹先生的额度。
在曹先生的追问下,银行客服透露,这笔74400元的备用金若分24期还款,年化利率为18.09%。因18.09%超4倍LPR,曹先生质疑平安银行涉嫌高利贷。
但客服表示,这是平安银行正常的费率。
3月1日上午,曹先生再一次接到平安银行的来电,机器人客服推荐他将账单中3933.73元欠款分6期还,每期本金+利息是687.1元,折合年化利率16.27%。因分期利率过高,曹先生直接答复不需要。
但当天下午,平安银行再次致电“不需要分期”的曹先生,推荐其将一笔4140.77元的消费流水做分期,“本月还207.04元,剩余的3933.73元分12期还款。”
银行客服表示这样的分期是银行给到优质客户的一个福利,并介绍“3933.73元分12期,1期应该还本金+利息360.80元,每期利息32.26元,折合下来一天只是一块钱,还没买一瓶水钱多。”
在曹先生的追问下,客服透露分12期的年化利率为17.69%。因17.69%超4倍LPR,曹先生再次质疑平安银行分期业务涉嫌高利贷,并明确表示不需要分期。但客服并未因此退缩,反而继续诱导曹先生表示,“实际利息没有那么高,您可以现在选择分期,然后下个月提前还款,后续的利息都不收取您的,就还剩余本金和未还本金的3%利息,就算您提前结清了。”
不堪骚扰的曹先生询问平安银行客服,“你们是不是有任务,我都说我不需要分期了,怎么还总给我打电话?”
曹先生告诉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银行客服默认了,并表示他们是照着银行系统筛选出的客户名单去打营销电话”。
曹先生向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投诉,自从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后,频繁受到电话骚扰,且客服在电话营销中把分期描述成给他的福利、“每天只需要一块钱”,存在刻意引导他分期、刻意误导他忽略分期高额年化利息的事实。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就曹先生遇到的问题咨询了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他认为,“若银行工作人员刻意误导或欺诈用户,导致客户产生重大误解而办理分期业务随即被收取高额利息的,若该利息在法定利率上限内,则用户可以主张自己在签订合同办理相关分期业务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被欺诈,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合同予以撤销。合同撤销后,银行对于用户已支付的分期利息等财产损失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银行设定的分期利息高于法定利率上限即24%,则超过24%的部分无效,不管用户是否基于重大误解或是被欺诈,银行都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返还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对于虚高的部分,银保监会视具体情形对银行进行行政处罚,若构成刑事犯罪的,银行还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借贷利率上限24%的规定,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他指出,“金融机构借贷利率并不存在上限。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提示》)。《提示》表示,一些商家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若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容易被诱导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消费者应该知道,使用消费信贷服务后,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和息费,信用卡分期、信用贷款等息费未必优惠,折合年化费率计算后的综合贷款成本可能很高,过度信贷易造成过度负债。
02
曹先生告诉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他认为平安银行涉嫌高利贷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最高法曾发布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上限调整为4倍LPR,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分期利率显然超出此范围。其二,作为发卡行而言,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分期利率确实相对较高,同期广发银行分12期折算年化利率为10.58%、招商银行分12期折算年化利率为7.23%,均明显低于4倍LPR数值,更低于平安银行分12期的17.69%。
广发银行分12期折算年化利率10.68%
招商银行分12期折算年化利率7.23%
对于曹先生投诉平安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涉嫌高利贷一事,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查询相关条例发现,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4倍LPR限制。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4倍LPR。同时,《规定》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但曹先生仍然质疑,他表示曾看过一些判决书,有地方法院判决借款人按照4倍LPR的上限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
根据曹先生的描述,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去查询了相关判例。
2020年9月,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而非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
随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推翻”了一审判决。温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将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告知曹先生后,他表示,“银行贷款利率上限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居然是合规的,那就更可怕了。”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注意到,上述案件判决后,对于银行贷款利率不受4倍LPR限制这件事,也曾在网上引发广泛讨论,有网友吐槽表示,“厉害啊,银行可以高利贷。”
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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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检索发现,仍然存在一些按照4倍LPR判决的判例。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就“银行贷款利率是否应受4倍LPR的限制”采访了专家和律师。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司法解释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当然包括银行。”
杨兆全律师认为,“银行贷款业务属于金融借贷,从法理上说是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4倍LPR的限制的。”
03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4倍LPR,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不受4倍LPR限制。是否代表金融借贷利率没有约束呢?
答案是否定的。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其发表的《厘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边界》一文中表示,“事实上,央行等仍然通过窗口指导、宏观审慎评估等方式,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进行指导,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从结果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总体上也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6月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06%。而根据‘温州指数’,6月温州地区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为15.12%。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每一笔贷款的利率,都应该低于4倍LPR。各级地方法院和法官应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借贷合同进行审判,不应以其他理由错误地将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生搬硬套于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认为,“虽然金融机构金融借款利率不受4倍LPR的限制,但前述提到的最高法2017年和2018年先后颁布的两份文件中已明确“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折合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金融借款利率并不是无上限的。同时,需要说明一下,这里的“24%”是参考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提出来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颁布后,金融借款利率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出台,也没有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但鉴于先前最高法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参考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24%,未来最高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极有可能也应当参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4倍LPR予以规定,避免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更好地适应国家金融监管新形势。”(曹先生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