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犯罪特征 ──上海首例丁某某信用证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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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回眸]浅谈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的犯罪特征──上海首例丁某某信用证诈骗案摄影:施蕾
浅谈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的犯罪特征
──上海首例丁某某信用证诈骗案
[案情]
丁某某,女,1955年8月出生,上海吉贝丝服饰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某某仅以人民币5千元手续费注册登记资金100万元私人性质的上海吉贝丝服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贝丝公司”),丁为偿还债务等,遂萌生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歹念。1995年10月初,丁某某经人介绍至“斯迈克公司”,谎称其有一笔服装出口业务,但因“吉贝丝公司”无外贸经营权,需该公司代理。“斯迈克公司”信以为真,遂与丁签订了代理协议书及出口产品购销合同,丁即支付人民币19万元开证费,由香港誉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隆公司”。)代开了一张开证行、付款行为香港海外信托银行,通知行、议付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信用证形式为不可撤销,以香港“广国公司”为开证申请人,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货物描述为牛仔装及风衣,1996年2月15日到期的金额为39.1万美元的信用证并交给“斯迈克公司”,要求以此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间,“斯迈克公司”与“誉隆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斯迈克公司”发现该信用证上附有客检条款以及开证申请人与订货人不一致等问题,提出要“广国公司”修改客检条款或预先出具客检证明才能给付贷款。丁在“广国公司”不同意上述要求的情况下,遂伪造“广国公司”信用证附随客检证明交予“斯迈克公司”,从而骗得该公司付给其人民币190万元的贷款。嗣后,丁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丁某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丁某某对上述指控提出异议,认为其系经营失误而无法偿还贷款,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辩护人提出,认定丁某某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进行诈骗依据不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丁某某伪造跟单信用证附随的客检证明,骗取外贸代理出口企业的贷款人民币190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某犯信用证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丁某某信用证诈骗不仅有被骗单位有关人员指控以及多名证人指证,而且有经鉴定系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客检证明等书证证实。丁某某在上述信用证通知行及代理出口企业对信用证客检条款提出异议,且开证方不愿预先提供客检证明的情况下,伪造跟单信用证附随的客检证明骗取贷款,应以信用证诈骗罪予以处罚。故对丁某某当庭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伪造信用证附随客检证明进行诈骗依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丁某某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违反监规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后,丁某某提出上诉,仍称其未伪造客检证明,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丁某某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摄影:刁孝林
[评析]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商)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者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的确立为基础和前提,同时又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独立其外的一种凭证。理论界对信用证的法律属性众说纷纭,尚无确定的法律概念,但从银行在信用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义务后,保证付款和承担一旦进口商信用不佳或者破产倒闭所带来的风险这一事实看,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银行担保的性质,正是由于信用证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增加了银行信用,从而使交易更为安全可靠,因而成为当今国际贸易诸多支付方式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被各国银行和绝大多数商户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是与其具有的特殊功能及其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分不开的。
首先,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可靠的信用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彼此之间可能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不甚清楚,以致在贸易中彼此存有顾虑,而信用证的使用可解除这一矛盾心理,为买卖双方的贸易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卖方只要交运了货物并提示信用证所规定的提单给开证行就保证获得货款,而买方则有权在卖方未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单据前不予付款。
其次,信用证的使用还可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加快资金周转以获得更大的利润。买方使用信用证购买货物,不必预先支付货款,而是将信用证购买的货物作为担保,在买方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偿付货款前由开证行控制这批货物。同时银行保证只要卖方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的单据而不是在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即可获得货款,使双方买卖取得融通。
因此,信用证也是国际贸易中取得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在经济交往中,卖方为保证履行合同,在筹集货物时就需要取得融通资金,有信用证作为担保,卖方可以较为容易地取得货物,这就是通常所说得“打包贷款”。
信用证一经开证后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信用证业务中的一切关系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中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它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关于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不受其约束”。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通常劝阻开证申请人加注过多细节的企图,同时还规定,“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它行为。”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均不负责。出口人必须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才能保证收汇安全。由于信用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银行信用,交易更为安全可靠,因而成为国际贸易诸多支付方式中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趋频繁,进出口贸易总额不断上升,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贸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将欺诈目标对准信用证,诈骗手法多种多样。其中就有信用证“软条款”及利用这类信用证骗取银行的打包贷款。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虽然都符合跟单信用证的各种形式要件,但其所附的付款条件对受益人来说,隐含“杀机”,富于欺骗性。“软条款”信用证所附付款条件主要有:(1)信用证开证后暂不生效,需待开证行发出生效通知;(2)货运公司的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或者验货人,必须经开证申请人通知或同意;(3)产品质量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经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样本相一致;(4)验货人或收货人签名必须与预留开证行之签名一致;(5)收货收据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其最根本的特征:赋予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随时可以用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信用证变成永远不会支付的承诺。受益人根本没有理由要求银行付款,得到的只是一张废纸。
随手拍:张华
本案丁某某正是利用信用证的这一作用,伪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了被害单位“外贸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打包贷款”人民币19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或者骗取信用证的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刑法规定,本案丁某某不仅具有信用证诈骗的犯罪故意,而且实施了信用证诈骗的犯罪活动,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丁某某以无实际注册资金的私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营资金,无法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且丁某某欠有巨额债务无法偿还,遂起意利用信用证骗取“打包贷款”,其实施信用证诈骗的犯罪故意是明显的。
第二,丁某某实施了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和文件的犯罪行为。丁某某使用的跟单信用证虽为真实、有效,但该信用证由于隐有“软条款”,即客检条款,当被害单位“外贸公司”发现本案信用证上存在客检条款及开证申请人与订货人不一致等问题时,即要求丁某某修改信用证且提供信用证担保,否则不能拨付贷款,并向丁提供了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客检证书的英文格式。丁某某在“实业公司”不同意修改客检条款或预先出具客检证明的情况下,指令本公司工作人员按“外贸公司”提供的客检证书格式另行打印,并在打印好的客检报告上代签外文名字。随后,丁在该客检报告上加盖了伪造的香港“实业公司”的印鉴并传真给“外贸公司”,从而骗取该公司的“打包贷款”人民币190万元。
第三,丁某某以伪造信用证附随客检证明骗取被害单位“外贸公司”的“打包贷款”后,不仅没有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还将骗得的贷款用以偿还债务或挥霍。当被害单位催付该款项时,丁某某又多次以空头支票加以搪塞,足以反映出丁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涉案单位及有关人员处追缴赃款赃物人民币145万元,丁的诈骗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约为人民币45万余元。因此,丁某某所犯的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虽达到特别巨大,但尚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故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文章刊登于《刑事案例精选》(判案论法丛书)一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
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8家国企陷“融资性贸易”骗局
一宗离奇的诈骗案日前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的一年半时间里,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罗家涛一伙,以合作为由联系8家企业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代其从境外公司进口货物,并在此过程中涉嫌通过诈骗手段将货物私自出售,涉案金额高达4.4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8家企业均具有国企背景。在遭遇诈骗的同时,不少企业又被货物出口方逻各斯以未按约定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为由告上了法庭。而逻各斯为“杉杉系”旗下公司,并与罗家涛一伙控制的甬久商贸合作关系紧密。
罗家涛一伙为何专门挑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进行诈骗?逻各斯为什么对90天的远期信用证念念不忘?这种以贸易为幌子、以融资为目的贸易模式为什么被国资委明令禁止?随着调查的深入,一起“融资性贸易”的大案浮出水面……
“空城计”偷天换日2015年年初,通过一名叫作季玲的女子牵线,甬久商贸的老板罗家涛找到中国力源,称有意与后者合作开展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业务。
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判决书发现,具体的合作模式是:甬久商贸向中国力源支付20%-30%的保证金,由中国力源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代甬久商贸从境外的逻各斯公司进口塑料粒子。到港后,塑料粒子存放在第三方公司泛海国际的仓库,待甬久商贸支付货款后,力源开具出仓通知单允许塑料粒子出仓。
中国力源觉得这种合作模式可行。但问题是,中国力源并不具备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资质。于是,中国力源找到了上市公司金隅集团全资子公司金隅商贸,由金隅商贸具体负责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塑料粒子的工作。
中国力源相关负责人张丽(化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我们一共签了九单合同,第一单执行的比较顺利。但从第二单开始,甬久商贸就出现了延迟支付信用证保证金和货款的情况。到了2015年10月底,有客户去仓库验货时被保管方拒绝。”
预感大事不妙的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急忙前往宁波进行核实,结果发现,价值数亿元的塑料粒子不翼而飞。于是,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赶紧在宁波当地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明,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掉入了罗家涛一伙精心编造的骗局。
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庭审了解还原了罗家涛一伙涉嫌犯罪的事实过程。
罗家涛一伙为实施诈骗,成立甬久商贸,在未支付相应货款和未取得货权转让的情况下,将塑料粒子私自出售,并多以低价抛售。罗家涛一伙将所得货款部分用于偿还被害单位所欠的货款,部分用于公司和个人支出、归还个人债务、支付中间人好处费等。
而作为牵线人的季玲则充当了帮凶的角色。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途径获悉,罗家涛称,季玲帮忙联系了力源公司,卖掉塑料粒子的货款,她也从中获得巨大利益。
问题是:塑料粒子存放在第三方公司浙江外运宁波泛海国际货运公司的仓库,在没有支付货款和拿到金隅商贸出具的出仓通知单的情况下,罗家涛一伙是无权提取存放在仓库里的塑料粒子的。他们是如何偷天换日将数亿元货值的塑料粒子拿去出售的呢?
经查明,所谓的第三方仓库,竟然是罗家涛一伙使用伪造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等材料,将自己控制的仓库假冒成了泛海国际的仓库,以便监守自盗。为了以假乱真,罗家涛一伙甚至还为存放在“泛海国际”的货物买了保险。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中国力源员工对仓库进行考察及和金隅商贸对仓库货物进行检查时,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姜骥就假冒泛海国际仓库经理接待他们,季玲与之相互配合“瞒天过海”。
不过,罗家涛一伙的骗局并非天衣无缝。仓库可以假冒、公司名称可以假冒、公章可以假冒,罗家涛甚至还安排人假冒泛海国际的员工与金隅商贸签订了仓储协议和报关协议,但唯独有一样东西没法假冒,那就是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报记者拿到的一份中国银行开具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显示,2015年7月7日,金隅商贸向甬久商贸控制的账户打过一笔104万元的账款。但是,收款人名称却不是“泛海国际”,而是宁波浙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罗家涛一伙露出了马脚,但金隅商贸方面却疏忽了。
更令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感到吃惊的是,他们代理进口的塑料粒子甚至都没有入库就被罗家涛一伙私自卖掉了。
金隅商贸的员工曾多次前往仓库进行盘查,并没有发现异常。既然塑料粒子早在报关之前就被罗永涛一伙私自卖掉,仓库里堆积如山的塑料粒子来自哪里呢?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金隅商贸的员工盘货之前,仓库人员就从外面借点或买点塑料粒子放到仓库,数量完全不足。实际上,仅外面一圈堆着是塑料粒子,中间是空心的。罗家涛一伙为了掩人耳目,骗过金隅商贸的盘查人员,特意在塑料粒子上面盖上了苫布。而塑料粒子化学成分稳定,露天摆放都没问题,完全没必要盖上苫布。
据查证,在罗家涛一伙构建的惊天骗局中,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罗家涛一伙以相同的模式,从包括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在内的8家公司,共计骗得货值4.44亿元的塑料粒子。
事已至此,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原本以为待警方查明案情后追回损失就行了,但事情的后续发展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
“杉杉系”浮出水面就在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为遭遇诈骗头疼不已的时候,2016年5月20日,金隅商贸又被塑料粒子出口商逻各斯告上法庭,腹背受敌。
逻各斯的理由是,金隅商贸没有按照约定,在2015年8月5日前开出90天远期信用证,请求法院判令金隅商贸向其支付违约金110.24万美元。这起案子在2017年1月18日和2018年1月10日进行了两次庭审。最终,逻各斯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驳回。2018年4月28日,二审在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金隅商贸在一审诉讼答辩时指出,逻各斯是杉杉物产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杉杉物产与甬久商贸存在长期合作。金隅商贸在二审诉讼答辩时进一步指出,逻各斯提交的关于货物转卖给第三方的证据显示,逻各斯上游的卖家和下游的买家,也是“杉杉系”境内外的关联公司。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中国力源得到的一份签订于2015年9月25日的《购销合同》显示,杉杉物产的全资子公司杉杉鸿志欲从中国力源手中购买一批货值5087.52万元的塑料粒子,并于2015年9月28日支付了1700万元的预付款。
“这批塑料粒子是帮甬久商贸代理进口的。当时甬久商贸迟迟不交付信用证保证金和货款,我们正着急的时候,杉杉鸿志主动找了过来,说这批货他们要。我们当然很乐意有人替甬久商贸接盘。”张丽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但是,随着甬久商贸东窗事发,这笔交易最终流产。为此,杉杉鸿志起诉中国力源,法院判定中国力源偿还杉杉鸿志的1700万元的预付款,同时向杉杉鸿志支付34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29.6万元的律师费。
问题是:既然逻各斯是杉杉物产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杉杉鸿志又是杉杉物产的全资子公司,杉杉物产“自买自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在整个的贸易链条中,杉杉物产与甬久商贸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实地调查发现,通过类似的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贸易模式,被逻各斯以信用证违约告上法庭的公司远不止金隅商贸一家,而且大多数公司以败诉告终,其中就包括广州的中民飞。
中民飞相关负责人王刚(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2015年4、5月间,也是通过这位名叫季玲的女子牵线,甬久商贸联系上了中民飞,称有意进行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合作。而货物的出口方,同样是杉杉物产在境外注册的公司逻各斯。
王刚发现,甬久商贸与杉杉物产的关系非同一般。
2015年6月23日,甬久商贸通过邮件向中民飞发送了两份邀请函,分别为甬久商贸和杉杉物产邀请中民飞考察并洽谈业务,上面盖有甬久商贸和杉杉物产的公章,邮件还附有甬久商贸提出的代办信用证和代理进口的合作方案介绍。
“当时,甬久在合作方案里有意渲染杉杉物产是他们的主要供应商,称他们40%以上的业务是与杉杉物产合作的,刘春梅是杉杉物产此项业务的负责人。为了让我们放心合作,罗家涛和刘春梅还安排我们前往宁波进行了考察。”王刚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随后的8月10日,中民飞与甬久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8月11日,中民飞又与逻各斯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中民飞向逻各斯购买货值485.89万美元的烯烃类货物,并于8月18日前开出90天远期信用证,后来双方将开证日期延迟至9月15日前。
“签完合同后,刘春梅就不断催促我们尽快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但我们多次向她核实货物信息、到达港口和到港日期等信息时,却一直没有得到真实的情况反馈。加上我们对这种代理开证的合法性有所顾虑,最后没有给逻各斯开立信用证。”王刚表示。
与金隅商贸等被卷入甬久商贸惊天骗局的8家公司不同的是,由于在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问题上出现了卡壳,中民飞最终没有帮甬久商贸从逻各斯代理进口烯烃,从而幸运地躲过一劫。
但是,与金隅商贸一样,中民飞同样被逻各斯以信用证违约为由告上了法庭。逻各斯请求法院判令中民飞赔偿因为信用证违约而产生的货物转收差价、滞报金、报关费等一系列损失,以及因损失产生的利息,共计1820.5万元。
中国证券报注意到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在庭审中,中民飞出具的证据显示,早在2015年7月7日至8月1日期间,合同项下的货物就已经全部到港。但是,8月31日,逻各斯却通过邮件告知中民飞,货物将于9月10日前到达上海港、宁波港。
让中民飞难以理解的是,既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合同项下的货物就已经全部到港,完全是现货,并非专门进口,逻各斯却要求其赔偿滞报金、报关费、堆积保管费、港口作业包干费、滞箱费等一系列损失。
一个更大的疑问是:既然货物早就到港了,杉杉物产为什么要对中民飞隐瞒货物的实际到港信息?同时,货物已经到港就不存在进口问题,杉杉物产却催促中民飞给逻各斯开具进口货物所需的90天远期信用证,岂不是多此一举吗?
排除种种迷雾,杉杉物产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5月1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多次致电杉杉物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以后回复,但截至发稿前并未回复。
融资性贸易阴云王刚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整个贸易链条中,杉杉物产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贸易,而是拿到中民飞等代理公司开立的90天远期信用证后,去进行融资。
他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为了应对逻各斯的诉讼,中民飞在整理过往的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逻各斯作为原告的多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均通过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而实现融资目的。
这种融资模式对于很多业内人士来说并不陌生,即“融资性贸易”。这就是杉杉物产对90天远期信用证念念不忘,甚至不惜隐瞒货物真实到港信息,而要中民飞为其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原因所在。
有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融资性贸易主要有7种模式,“逻各斯-代理公司-甬久商贸”构建的贸易闭环被称作“委托采购”模式。此外,还有托盘贸易、循环贸易、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税仓、保理等模式。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案件过程中留意到一个有意思的情况:被罗家涛一伙盯上的公司,国泰华盛、国泰盛大、金隅商贸、上海海外、厦门国际、东方国际、舜天汉唐、重庆外贸、中民飞,无一例外都具有国企的背景。
“当时,甬久商贸找到我们时也是看到我们的名字是‘中’字头,以为我们有国企甚至央企背景。”张丽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但我们不做贸易,没有大宗的流水,也没有这种融资需求,所以才去找金隅商贸。”
那么,罗家涛一伙为什么专挑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进行诈骗?
“开立信用证需要保证金,如果在银行有授信,最少只需要交10%的保证金就行。如果没有授信,则需要交100%的保证金。所以,这种融资性贸易一般都找信用资质好的国企开立信用证。”某大型商业银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他进一步指出,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拿到贷款,民间信贷的融资成本又太高。而不少国企资金头寸比较宽松,容易从银行获得授信。两者结合,在企业之间的借贷被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就产生了融资性贸易这种模式,并在2015年前后大量流行,甚至一度被看作是一种金融创新模式。
在融资性贸易的链条中,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国企也有好处。一方面,通过开立信用证可以拿到货值10%。左右的提成作为手续费。这可以看作是向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对手方收取的利息;另一方面,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其中的国企可以拿到17%的税点返还。而且,通过这种贸易模式,可以达到业务冲量的目的。
单纯从开立信用证的国企和使用信用证融资的民企来看,可谓各取所需。但作为货物的真实买家,其利益又是什么呢?如果这个买家同时是卖家,即便能形成贸易闭环,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仍然很大。如果这个卖家是第三方,则可能是一场骗局,比如罗家涛一伙。而最后买单的,则往往是腹背受敌的国企。
中民飞更是在庭审答辩时指出,甬久商贸作为涉案货物的真实买家,并不需要该货物。这表明逻各斯以国际贸易为名,行国际信用证融资之实。此手法使银行表外融资规模膨胀,严重扰乱国内金融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如果监管不够严格、程序不够严谨,会让流动性有所扩张,扩大融资规模。而且,融资性贸易通常没有充足的资产抵押,是一个相对宽松的融资通道,比一般的信贷要难以控制。”
业内人士指出,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武兵
“融资性贸易”骗局重重 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一宗离奇的诈骗案日前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的一年半时间里,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罗家涛一伙,以合作为由联系8家企业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代其从境外公司进口货物,并在此过程中涉嫌通过诈骗手段将货物私自出售,涉案金额高达4.4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8家企业均具有国企背景。在遭遇诈骗的同时,不少企业又被货物出口方逻各斯以未按约定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为由告上了法庭。而逻各斯为“杉杉系”旗下公司,并与罗家涛一伙控制的甬久商贸合作关系紧密。
罗家涛一伙为何专门挑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进行诈骗?逻各斯为什么对90天的远期信用证念念不忘?这种以贸易为幌子、以融资为目的贸易模式为什么被国资委明令禁止?随着调查的深入,一起“融资性贸易”的大案浮出水面……
“空城计”偷天换日
2015年年初,通过一名叫作季玲的女子牵线,甬久商贸的老板罗家涛找到中国力源,称有意与后者合作开展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业务。
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判决书发现,具体的合作模式是:甬久商贸向中国力源支付20%-30%的保证金,由中国力源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代甬久商贸从境外的逻各斯公司进口塑料粒子。到港后,塑料粒子存放在第三方公司泛海国际的仓库,待甬久商贸支付货款后,力源开具出仓通知单允许塑料粒子出仓。
中国力源觉得这种合作模式可行。但问题是,中国力源并不具备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资质。于是,中国力源找到了上市公司金隅集团全资子公司金隅商贸,由金隅商贸具体负责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塑料粒子的工作。
中国力源相关负责人张丽(化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我们一共签了九单合同,第一单执行的比较顺利。但从第二单开始,甬久商贸就出现了延迟支付信用证保证金和货款的情况。到了2015年10月底,有客户去仓库验货时被保管方拒绝。”
预感大事不妙的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急忙前往宁波进行核实,结果发现,价值数亿元的塑料粒子不翼而飞。于是,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赶紧在宁波当地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明,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掉入了罗家涛一伙精心编造的骗局。
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庭审了解还原了罗家涛一伙涉嫌犯罪的事实过程。
罗家涛一伙为实施诈骗,成立甬久商贸,在未支付相应货款和未取得货权转让的情况下,将塑料粒子私自出售,并多以低价抛售。罗家涛一伙将所得货款部分用于偿还被害单位所欠的货款,部分用于公司和个人支出、归还个人债务、支付中间人好处费等。
而作为牵线人的季玲则充当了帮凶的角色。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途径获悉,罗家涛称,季玲帮忙联系了力源公司,卖掉塑料粒子的货款,她也从中获得巨大利益。
问题是:塑料粒子存放在第三方公司浙江外运宁波泛海国际货运公司的仓库,在没有支付货款和拿到金隅商贸出具的出仓通知单的情况下,罗家涛一伙是无权提取存放在仓库里的塑料粒子的。他们是如何偷天换日将数亿元货值的塑料粒子拿去出售的呢?
经查明,所谓的第三方仓库,竟然是罗家涛一伙使用伪造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等材料,将自己控制的仓库假冒成了泛海国际的仓库,以便监守自盗。为了以假乱真,罗家涛一伙甚至还为存放在“泛海国际”的货物买了保险。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中国力源员工对仓库进行考察及和金隅商贸对仓库货物进行检查时,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姜骥就假冒泛海国际仓库经理接待他们,季玲与之相互配合“瞒天过海”。
不过,罗家涛一伙的骗局并非天衣无缝。仓库可以假冒、公司名称可以假冒、公章可以假冒,罗家涛甚至还安排人假冒泛海国际的员工与金隅商贸签订了仓储协议和报关协议,但唯独有一样东西没法假冒,那就是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报记者拿到的一份中国银行开具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显示,2015年7月7日,金隅商贸向甬久商贸控制的账户打过一笔104万元的账款。但是,收款人名称却不是“泛海国际”,而是宁波浙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罗家涛一伙露出了马脚,但金隅商贸方面却疏忽了。
更令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感到吃惊的是,他们代理进口的塑料粒子甚至都没有入库就被罗家涛一伙私自卖掉了。
金隅商贸的员工曾多次前往仓库进行盘查,并没有发现异常。既然塑料粒子早在报关之前就被罗永涛一伙私自卖掉,仓库里堆积如山的塑料粒子来自哪里呢?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金隅商贸的员工盘货之前,仓库人员就从外面借点或买点塑料粒子放到仓库,数量完全不足。实际上,仅外面一圈堆着是塑料粒子,中间是空心的。罗家涛一伙为了掩人耳目,骗过金隅商贸的盘查人员,特意在塑料粒子上面盖上了苫布。而塑料粒子化学成分稳定,露天摆放都没问题,完全没必要盖上苫布。
据查证,在罗家涛一伙构建的惊天骗局中,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罗家涛一伙以相同的模式,从包括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在内的8家公司,共计骗得货值4.44亿元的塑料粒子。
事已至此,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原本以为待警方查明案情后追回损失就行了,但事情的后续发展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
“杉杉系”浮出水面
就在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为遭遇诈骗头疼不已的时候,2016年5月20日,金隅商贸又被塑料粒子出口商逻各斯告上法庭,腹背受敌。
逻各斯的理由是,金隅商贸没有按照约定,在2015年8月5日前开出90天远期信用证,请求法院判令金隅商贸向其支付违约金110.24万美元。这起案子在2017年1月18日和2018年1月10日进行了两次庭审。最终,逻各斯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驳回。2018年4月28日,二审在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金隅商贸在一审诉讼答辩时指出,逻各斯是杉杉物产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杉杉物产与甬久商贸存在长期合作。金隅商贸在二审诉讼答辩时进一步指出,逻各斯提交的关于货物转卖给第三方的证据显示,逻各斯上游的卖家和下游的买家,也是“杉杉系”境内外的关联公司。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中国力源得到的一份签订于2015年9月25日的《购销合同》显示,杉杉物产的全资子公司杉杉鸿志欲从中国力源手中购买一批货值5087.52万元的塑料粒子,并于2015年9月28日支付了1700万元的预付款。
“这批塑料粒子是帮甬久商贸代理进口的。当时甬久商贸迟迟不交付信用证保证金和货款,我们正着急的时候,杉杉鸿志主动找了过来,说这批货他们要。我们当然很乐意有人替甬久商贸接盘。”张丽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但是,随着甬久商贸东窗事发,这笔交易最终流产。为此,杉杉鸿志起诉中国力源,法院判定中国力源偿还杉杉鸿志的1700万元的预付款,同时向杉杉鸿志支付34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29.6万元的律师费。
问题是:既然逻各斯是杉杉物产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杉杉鸿志又是杉杉物产的全资子公司,杉杉物产“自买自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在整个的贸易链条中,杉杉物产与甬久商贸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实地调查发现,通过类似的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贸易模式,被逻各斯以信用证违约告上法庭的公司远不止金隅商贸一家,而且大多数公司以败诉告终,其中就包括广州的中民飞。
中民飞相关负责人王刚(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2015年4、5月间,也是通过这位名叫季玲的女子牵线,甬久商贸联系上了中民飞,称有意进行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合作。而货物的出口方,同样是杉杉物产在境外注册的公司逻各斯。
王刚发现,甬久商贸与杉杉物产的关系非同一般。
2015年6月23日,甬久商贸通过邮件向中民飞发送了两份邀请函,分别为甬久商贸和杉杉物产邀请中民飞考察并洽谈业务,上面盖有甬久商贸和杉杉物产的公章,邮件还附有甬久商贸提出的代办信用证和代理进口的合作方案介绍。
“当时,甬久在合作方案里有意渲染杉杉物产是他们的主要供应商,称他们40%以上的业务是与杉杉物产合作的,刘春梅是杉杉物产此项业务的负责人。为了让我们放心合作,罗家涛和刘春梅还安排我们前往宁波进行了考察。”王刚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随后的8月10日,中民飞与甬久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8月11日,中民飞又与逻各斯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中民飞向逻各斯购买货值485.89万美元的烯烃类货物,并于8月18日前开出90天远期信用证,后来双方将开证日期延迟至9月15日前。
“签完合同后,刘春梅就不断催促我们尽快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但我们多次向她核实货物信息、到达港口和到港日期等信息时,却一直没有得到真实的情况反馈。加上我们对这种代理开证的合法性有所顾虑,最后没有给逻各斯开立信用证。”王刚表示。
与金隅商贸等被卷入甬久商贸惊天骗局的8家公司不同的是,由于在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问题上出现了卡壳,中民飞最终没有帮甬久商贸从逻各斯代理进口烯烃,从而幸运地躲过一劫。
但是,与金隅商贸一样,中民飞同样被逻各斯以信用证违约为由告上了法庭。逻各斯请求法院判令中民飞赔偿因为信用证违约而产生的货物转收差价、滞报金、报关费等一系列损失,以及因损失产生的利息,共计1820.5万元。
中国证券报注意到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在庭审中,中民飞出具的证据显示,早在2015年7月7日至8月1日期间,合同项下的货物就已经全部到港。但是,8月31日,逻各斯却通过邮件告知中民飞,货物将于9月10日前到达上海港、宁波港。
让中民飞难以理解的是,既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合同项下的货物就已经全部到港,完全是现货,并非专门进口,逻各斯却要求其赔偿滞报金、报关费、堆积保管费、港口作业包干费、滞箱费等一系列损失。
一个更大的疑问是:既然货物早就到港了,杉杉物产为什么要对中民飞隐瞒货物的实际到港信息?同时,货物已经到港就不存在进口问题,杉杉物产却催促中民飞给逻各斯开具进口货物所需的90天远期信用证,岂不是多此一举吗?
排除种种迷雾,杉杉物产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5月1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多次致电杉杉物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以后回复,但截至发稿前并未回复。
融资性贸易阴云
王刚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整个贸易链条中,杉杉物产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贸易,而是拿到中民飞等代理公司开立的90天远期信用证后,去进行融资。
他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为了应对逻各斯的诉讼,中民飞在整理过往的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逻各斯作为原告的多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均通过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而实现融资目的。
这种融资模式对于很多业内人士来说并不陌生,即“融资性贸易”。这就是杉杉物产对90天远期信用证念念不忘,甚至不惜隐瞒货物真实到港信息,而要中民飞为其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原因所在。
有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融资性贸易主要有7种模式,“逻各斯-代理公司-甬久商贸”构建的贸易闭环被称作“委托采购”模式。此外,还有托盘贸易、循环贸易、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税仓、保理等模式。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案件过程中留意到一个有意思的情况:被罗家涛一伙盯上的公司,国泰华盛、国泰盛大、金隅商贸、上海海外、厦门国际、东方国际、舜天汉唐、重庆外贸、中民飞,无一例外都具有国企的背景。
“当时,甬久商贸找到我们时也是看到我们的名字是‘中’字头,以为我们有国企甚至央企背景。”张丽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但我们不做贸易,没有大宗的流水,也没有这种融资需求,所以才去找金隅商贸。”
那么,罗家涛一伙为什么专挑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进行诈骗?
“开立信用证需要保证金,如果在银行有授信,最少只需要交10%的保证金就行。如果没有授信,则需要交100%的保证金。所以,这种融资性贸易一般都找信用资质好的国企开立信用证。”某大型商业银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他进一步指出,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拿到贷款,民间信贷的融资成本又太高。而不少国企资金头寸比较宽松,容易从银行获得授信。两者结合,在企业之间的借贷被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就产生了融资性贸易这种模式,并在2015年前后大量流行,甚至一度被看作是一种金融创新模式。
在融资性贸易的链条中,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国企也有好处。一方面,通过开立信用证可以拿到货值10%。左右的提成作为手续费。这可以看作是向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对手方收取的利息;另一方面,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其中的国企可以拿到17%的税点返还。而且,通过这种贸易模式,可以达到业务冲量的目的。
单纯从开立信用证的国企和使用信用证融资的民企来看,可谓各取所需。但作为货物的真实买家,其利益又是什么呢?如果这个买家同时是卖家,即便能形成贸易闭环,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仍然很大。如果这个卖家是第三方,则可能是一场骗局,比如罗家涛一伙。而最后买单的,则往往是腹背受敌的国企。
中民飞更是在庭审答辩时指出,甬久商贸作为涉案货物的真实买家,并不需要该货物。这表明逻各斯以国际贸易为名,行国际信用证融资之实。此手法使银行表外融资规模膨胀,严重扰乱国内金融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如果监管不够严格、程序不够严谨,会让流动性有所扩张,扩大融资规模。而且,融资性贸易通常没有充足的资产抵押,是一个相对宽松的融资通道,比一般的信贷要难以控制。”
业内人士指出,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