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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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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企业主老王口述:被国外骗子用信用证骗到倾家荡产

先曝光一下骗子:玩具行业,西班牙人MUNECASSAICAS.L.。客人真实名字为HO,后面跟单的为JOSE和TINA,其实都是同一个人。

这个西班牙人直接要求做信用证或O/A交易,每一票信用证的金额都比较小,大概在2万美金到5万美金之间。如果一票订单的金额比较大,就分票开信用证,控制开证金额。这样做的好处是:供应商觉得金额不大,就会放松风险把控;方便操作。

以下为被骗企业主老王的叙述:

前年,我们接到了一位西班牙客人(客人真实名字为HO,后面跟单的为JOSE和TINA,其实都是同一个人)的询单,就按流程报了一份价格给他。客人看上去很专业。我们查了一下他们的网站,虽然GOOGLE页面搜索少了一点,但是也没有发现什么不正常。

以我的经验,GOOGLE页面搜索少可能的原因不外乎这么几种情况:

1.这是一家新注册的公司或者刚刚开通网站不久;

2.客人所在的国家语言问题;

3.比较专业的客人,产品细分比较少或者分支业务不多。

于是我又换了西班牙文搜索了一遍,结果差不多,当时也没太在意。

后来客人突然说要下单,金额为45000多美金,前提是必须做L/C或者O/A。信用证我们比较熟悉,所以就答应了客人,当时自己也想,能开信用证的客人一定是好客人,至少信誉方面还是可以的。接下来就开始了无比纠结的催款历程,持续了1年有余,至今无解。

信用证规定上除了基本的硬性条款外,还写着10条软条款。当时觉得其中很多软条款都是些认证、检测、证书以及文件格式之类的,完全可以达到。其实后来一想,这正是客人的阴险之处。

很多供应商根本不知道开证行的要求及信誉,而且开证行还需要检测以及证书正本,而有一些正本只能打印,开证行完全有足够的理由拒付,这样一来,主动权就落到客人手上。

客人在短短一个月之内同一批次的产品开了4份信用证给我们,这样金额加起来也有十来万美金了。后来一想,客人为何每份信用证之间的时间相隔这么短,就是方便客人操作,等发现了,货物已经全部在海上了。

有句话说的好,不要怪敌人太狡猾,只怪自己太心急。客人开了信用证以后就会马上催你做货,货做好了主动权已经丧失了一半了。中途客人会以弃货或退运威胁,因为客人的货基本都是知名品牌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风险都是极大。

说到信用证诈骗,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银行担保的东西客人怎么诈骗。L/C确实是比较好的付款方式之一,安全性是很好的,前提是在客人无心诈骗的情况下。

客人为什么坚持要用L/C或者O/A的原因是,这样他可以几乎无成本骗货。客人就连那10%或者20%的定金也不想出,直接开信用证给工厂,然后忽悠你把货交了,坐等信用证过期。期间还会承诺去改信用证有效期,而且也真的会去更改,因为改证的费用反正不用他出。等过了半年一年,当这批货在码头就要被拍卖的时候,他再去以低价拍去。

L/C的安全性的前提是你的交单必须在没有不符点的情况下,如果有不符点,银行就失去了担保的义务,主动权就不在你手上了。

MUNECASSAICAS.L.深谙其中的奥妙,开给每个供应商的信用证都会加上很多软条款,乍一看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他们肯定是做了专门的研究的),几乎每一条都可以达到要求。但是等到交单的时候肯定会有不符点。他们对每个条款都会有模棱两可的规定,一个不小心就被绕进去了。

我也是后来才知道,原来客人在这个行业口碑很差,在欧洲也是劣迹斑斑。之前因为侵权问题害得广东的两家工厂吃了官司,差一点破产。退货对于他们而言更是家常便饭。

其实生意难做的时候,大家更应该檫亮眼睛。

中国供应商的钱好骗,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工厂老板根本不懂信用证或者O/A繁琐的操作流程,也不会有专门的人才去研究这一块。所以骗子屡屡得手。MUNECASSAICAS.L.这个客人是很有一套的,跟银行的关系也很好。对信用证的每个条款都是做了细致的研究的,这也是他们能游刃有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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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频发生  造假泛滥触目惊心

在国际贸易中,一度占据主流结算地位的信用证备受欢迎却又令人生畏。一方面,它促进了贸易往来,成就了外贸商人们的成功梦想;但另一方面,它也是造假的集中地,害得无数商家倾家荡产。也许有人会问,信用证诈骗真有这么严重吗?

是的,在中国它甚至被专门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例如,1998年,我国香港地区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高达21起,涉及金额达数十亿元,2008年震惊法学界的“中盛粮油案”数亿油资不翼而飞,也是以信用证为载体实施的诈骗案件。曾有香港专业人士估计,中国内地银行和贸易公司被外商骗去的钱已达天文数字。每年银行和企业被以信用证方式或与此有关方式骗去的款项可能达到100亿人民币之巨!

信用证诈骗不仅出现频繁,而且花样繁多,受害者中既有出口商、进口商,也有银行和信用证代办方,下面是几则真实案例:

单据造假以次充好

在信用证支付中单据是唯一支付凭证,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原则之下,只要单据审核通过,付款随之发生。负责审核的银行不看贸易、不看货物、只看单据,这种特殊的运行机制让诈骗分子看到了钻空子的机会。

小孟2014年从日本进口一批小汽车,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者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由于使用信用证多年,开证行、通知行也都是中日大银行,小孟很是自信。一整套流程走下来,货物到港了,款项也全都支付了。几个月后,小孟突然接到顾客的电话,说购买的小汽车零部件陈旧、耗油量很大,完全不像新车。小孟在找专业人员检测之后才发现,这批汽车全是日本国内开过好几年的二手车。日本供应商勾结了船运公司,在货物描述中做了手脚,成功蒙混过关。

企业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

信用证贸易成功的前提在于详细审核,核对贸易信息和买卖双方的真实性。但是现实中,要么因为企业、银行审核的不仔细,要么因为调查不充分,常常导致鱼目混珠的事情发生,交易企业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是诈骗分子常常使用的赖账方式。

2018年,国内某企业接到中国台湾一买家企业的贸易请求,支付方式为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相符的单据并通过审核后,不立即付款,而是等一定期限后才付款),信用证上显示地址为中国台湾某地。内地企业看见信用证上除了要求货发往埃塞俄比亚工厂外,无其他特殊要求,因此接下了订单。但随后,中国台湾企业无故拖欠货款,内地企业欲借助仲裁寻求解决,结果发现该中国台湾企业注册地实为塞舌尔,台湾工厂实为塞舌尔公司的营业地址,信用证也是塞舌尔公司开具的,法律上因为这家中国台湾企业所属地在塞舌尔导致债权不清晰,案件复杂,回款困难。

代开信用证私吞货物

由于信用证开证需要企业接受银行的各种审查、评估甚至拿出抵押,很多企业开不了信用证,它们只能借助实力更强的国企或大企业开证,事后给予服务费。有犯罪分子瞄准了这个领域,通过牵线搭桥,精心策划骗局,诱导这些国企、大企业进入陷阱。

2015年,犯罪人罗某找到国企A,称有意与后者合作开展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业务。由罗某向国企A支付20%-30%的保证金,再让国企B具体负责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塑料粒子的工作。货物到港后,存放在第三方公司C的仓库。根据规定,只有罗某支付货款,国企A才会开具出仓通知单允许货物出仓。然而罗某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停止了支付,而货物也不翼而飞。原来C公司的仓库是罗某一伙使用伪造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等材料,将自己控制的仓库假冒而来的。他早已私吞了货物。

无视贸易责任私吞贷款

信用证除了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结算,还具备融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出口企业生产期间的资金压力,促进贸易顺利达成。但是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的善心,将贷款私吞,致使银行蒙受损失。

1995年,A公司和韩国B公司共同勾结,开出了一份即期信用证,并委托国企C公司代理出口一批价值43,000美元全棉漂白被套至韩国。国企C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利用自己良好的银企关系,以该信用证向银行作抵押,打包贷款后,按合同拨付给A公司相关生产工厂使用。之后,A公司法人代表却暗地将款项全部提现外逃。

软条款陷阱

通常在信用证中,买卖双方最关注的一般是货物的质量、数量、成色、运输等关键问题,附加条款(即软条款)通常是某些细节的描述,不会引起出口商的注意,但这却让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通过精心设计陷阱条款,让出口商钱货两空。

一家衬衫面料外贸企业的工作人员小周在参加广交会时,幸运地遇到了名叫WILSON的国外买家。双方签订贸易合同,随后WILSON向小周提供了由一家美国大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确认无误后,小周将价值27万美元的货物发往港口,并在随后提交了提单、发票等资料,等待开证行付款。谁知开证行打回了小周的单据,原因是信用证附加条款中规定,需要有开证申请人(买家)手签资料。小周马上联系WILSON,岂知对方不见踪影。查问货物,发现香港的货代公司已将货物进行了委托转运,货权已转移,想拿回希望渺茫。

恶意制造不符点

虽然有很多外贸中小微企业在使用信用证,但是精通的人才却是非常少。假如精通信用证的骗子利用自己的“专业”来行骗,那会让出口企业苦不堪言。

刚刚创业的小李在2018年遇到了一位西班牙客人,这位客人有几个特点:第一,所有交易都必须用信用证结算;第二,每笔交易的金额都较小,不超过5万美元;第三,很少写附加条款。小李顿时感觉非常安全,但几次操作后就发现不对劲,开证行总会将信用证打回,发票未显示信用证的贸易术语、提单没按信用证要求显示收货人、发票显示的国际贸易术语与信用证不一致、汇票发票保险单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各种不符点接踵而至。过多的挑剔引起了小李的警觉,可一看货物,已经全都在海上了。原来,这位客人是信用证的专业骗子,较小的金额是为了方便多次行骗,不符点是他故意找茬,修改不配合是为了拖延导致信用证过期,催促发货是为了让小李丧失对货物的掌控权。

利用法律规定谋求降价

在信用证贸易中,还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法规。有些国家海关为了保护本国进口商的利益,会设置一些非常不公平的“游戏规则”,例如在外贸行业中“大名鼎鼎”的孟加拉信用证和土耳其信用证,不仅外贸人员望之生畏,诈骗分子也常常利用它们来谋取利益。

小丁与孟加拉客人之间的一笔交易就是典型案例。该交易于2017年5月份进行,在货物快到港时,小丁开始催客户付款,未果。随后,孟加拉客户以资金不足、过节休息各种理由一直拖延付款,最终于7月5日背弃合约,提出降价20%的无理要求。小丁不答应,但孟加拉客户威胁:如果不同意折扣,他会拒付信用证。孟加拉有法令规定:货到港三个月(水果蔬菜等是45天)未提货,将被海关拍卖,且原买方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无论自己答不答应,孟加拉客户一定会占到便宜。

信用证流程繁琐复杂,牵涉到的各个方面均有不确定性因素潜伏,因此现实中信用证诈骗案例类型数不胜数,以上还仅仅是一小部分。综合来看,导致信用证诈骗屡屡得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出口商因生意动机,不自觉地令自己处于弱势地位。

外贸中小微企业生存经营压力巨大,为了获得订单,常常饥不择食,甚至有很多企业抱着“试一试”、“赌一把”的冒险心态去和国外买家做生意,把希望寄托在买家的人品道德之上,盲目接受早发货、赊销、拖欠、附加条款,这些潜在危险犹如定时炸弹将令企业遭受损失。

第二、企业和银行缺乏精通信用证的专业人才。

信用证存留着欧洲古典金融机构老式、刻板的众多规矩和条条框框,本身安全漏洞就很多,能够完全吃透信用证的专业人才需要时间和实践的磨练,而银行、企业往往因为缺乏相关人才使得交易过程、审核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犯罪诈骗分子轻易得手。

第三、信用证单据造假门槛低,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根据外贸专业人士提供的资料,国际商会规定信用证业务的3种基本贸易单证(发票、装船提单和保险单)都极易伪造,例如伪造卖方发票只是举手之劳;伪造装船提单只要取得船运公司的空白提单,填好后加上假签名即可;伪造保单只要付出少量保费即可。而且,诈骗者往往兼营船运公司和贸易公司,使伪造单证更加容易。

第四、对信用证制度的维护让法律遏制信用证欺诈举步维艰。

信用证拥有独立抽象原则属性,即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所以信用证相关纠纷与商业纠纷是隔离的。付款一方即便明知是欺诈也必须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情况下付款。只是因为信用证欺诈案件引起公愤,美国和英国才分别于1941年和1976年推出了“欺诈例外原则”,(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璐在《东南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一篇文章中表述),规定若能拿出证据证明欺诈,则付款一方可不用履行付款义务,但它们对信用证制度的维护十分坚定,害怕过多的法律举证会威胁、动摇信用证制度,因此对欺诈判定设置高标准。例如美国规定,欺诈必须是主动欺诈、过分欺诈,但怎样才算主动?多大程度才算过分?还有英国法院规定,禁令的发布不应以商人们对信用证丧失信赖为代价。由此可见英国对信用证制度体系的坚定维护远远超过通过法律伸张正义。

《美国统一商法典》1995修订本对之前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予以确认,并对适用前提、范围、限制等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沿用至今。是英美法系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典范。其后,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纷纷通过案例肯定了该制度。

OOWAY集团相关人士表示,信用证虽然是200多年前商人们的一项伟大创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进步,不仅愈发陈旧落伍,还被深知其机制漏洞的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实施国际性欺诈犯罪的工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国际影响和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法律、道德来对这些不法行为抱有幻想,而是要发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威力,以安全、便捷的崭新方式推动国际贸易数字化进程,让外贸焕发21世纪的新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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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陈基鸿等人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案一审宣判 10人获刑最高23年

2018年12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基鸿等人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亿一千二百万元,以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基鸿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张家春、薛键、王文宏、黄义发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扣在案的涉案资产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依照相关规定处置后按比例退赔被害单位。责令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继续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基鸿于2004年9月注册成立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基础,先后实际控制经营60余家境内外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德正系公司”明显不具备还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持续获取资金,按照陈基鸿的指使、授意,被告人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王文宏、黄义发采取重复编排货物信息、私刻印章等手段共同伪造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烟台港集团蓬莱港有限公司氧化铝、铝锭、电解铜仓单、转货证明等货权凭证,并使用伪造的货权凭证欺骗在国际上具有较高信誉的仓储监管公司出具监管仓单,或者通过贿赂被告人张家春、薛键出具内容虚假或超出库存数量的仓单、核库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并利用上述虚假的仓单或证明文件,以“德正系公司”名义与大量国内外公司签订销售、回购合同,或欺骗其他公司为“德正系公司”提供担保等方式,骗取多家公司资金共计123亿余元(其中2.7亿余元未遂);此外,还通过重复质押或将上述伪造货权凭证质押于银行等方式,骗取13家银行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共计36亿余元。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利息和其他到期债务。2004年至2014年,“德正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被告人张家春、薛键及毛小兵行贿。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了“德正系公司”、各被告人及相关公司、人员名下房产、土地、股权、银行存款、现金以及铝锭、氧化铝、电解铜等资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货权凭证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采取重复质押或伪造货权凭证质押等方式,骗取银行信用证、承兑汇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基鸿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组织、领导上述犯罪行为外,还以单位名义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单位行贿罪、贷款诈骗罪。其余9名被告人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涉罪名均成立。被告单位和10被告人分别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

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基鸿等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被害单位代表、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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