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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到期还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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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经营贷到期了,没有本金偿还怎么办?

今年以来,银行对经营贷持续在降息,所以有不少业主对此蠢蠢欲动,然而大多数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万一到期了我没有本金归还怎么办?,今天就给大家好好的聊一聊。

首先现在的经营贷的还款方式大多数人都是选择的先息后本,因为它的好处是每月只还利息,本金最后再还,这样的话可以做到资金使用率最大化。前期的还款压力小。更能放开手脚做事情。

但是他的痛点就是,对于期限最后的一个月,压力会很大,比如你做了一笔500万的贷款,期限是三年,每个月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三年的最后一个月把500万的本金还上,如果到期了,生意上的本金还没有回来怎么办?

按照正常也是需要还进去本金的,但因为现在国家倡导扶持中小微企业,降低中小微企业的成本。现在很多银行推出无还本续贷,就是只要你征信,负债,收入等综合情况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当你贷款期限快要到期了,那你可以提前15-30天做准备,去银行签字重新审批。通过后,这个贷款不用归还本金,就可以继续再使用3-5年。

可能还是有人说,万一我的情况在这家银行无法获得续贷,那又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有没有,肯定是存在的。因为不同银行对个人和公司的情况要求是不一样的。

那我们常见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种;

1.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转贷,将目前抵押的房产转去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做更高额度,以时间拖空间,为资金周转获取空间。(目前深圳地区,部分银行抵押贷款最高可以做到9成,基本能满足大部分转单客户的要求)

2.找垫资公司垫资,自己卖房,当然前提你要先找好买家,然后垫资把抵押撤销了,把房子卖了!

3.房产抵押贷款还款困难,也可以考虑在一抵之上办理二次抵押,做出额度,缓解当前的资金困难,深圳地区目前部分非银金融机构,二抵最高可以做到10成!

同时也再说一句,3-5年后的深圳房市你自己还有没有信心?哪怕你没有,现在的一些机构敢给你放10成,你还怕什么呢?

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借款期限相对来说比较短,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通过过桥资金,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代替过桥资金。

以银行为例,银行在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等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具体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借款人的原因,比如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挤占流动性、被骗等等;也可能是外部环境或债权人的原因,比如行业发生重大变故、环保问题、过度授信、授信期限不合理等。

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短贷长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常态,这就导致了借款到期后,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往往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当自有资金不足时,为避免逾期,就需要拆借外部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由此催生了一个非常庞大的市场——过桥贷款市场。

我们今天探讨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过桥资金提供方在提供过桥资金前,如果银行做出了续贷承诺(可能是口头也可能是书面),承诺用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但是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是一笔期限相对短的贷款,连接两笔期限相对长的贷款,就像是一座过渡的桥一样,所以被称为过桥贷款。过桥贷款主要用于资金临时周转,起到过渡性的作用。例如,某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但自有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于是其先从社会上找第三方借一笔过桥资金,过桥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收到资金后进行续贷,续贷资金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从法律关系来看,过桥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之间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过桥贷款一般期限比较短,利率比较高,可以让借款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纯信用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在这个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主要包括:

1、过桥资金没能归还银行贷款的风险。比如被借款人挪用或被法院冻结等;

2、银行抽贷的风险。这是过桥贷款最大的风险;

3、新贷款未用来归还过桥贷款的风险。过桥贷款的核心还款来源就是续贷资金,借款人挪用新贷款或新贷款被法院冻结等情况都会给过桥资金提供方带来风险;

4、银行与借款人串通起来骗取过桥资金的风险。

在上述风险中,银行续贷资金是过桥贷款的核心还款来源,银行抽贷的风险是过桥资金提供方面临的最大风险。因此,有经验的过桥资金提供方,会在提供过桥资金前向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如果没有银行的续贷承诺,由于风险过大,过桥资金提供方一般是不会提供过桥资金的。那么,如果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做出了续贷承诺(口头或书面),但在收到过桥资金后,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无法按时收回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先看四个典型案例

案例1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97号(书面承诺)

【裁判要旨】

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收到过桥资金后对借款人进行续贷,续贷资金用于归还过桥贷款。该承诺书应当认定为是职务行为,案涉承诺书的主体应该是银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无法收回过桥资金,银行应当对该笔借款本息在借款人承担给付责任及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仍不能履行部分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内容】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一、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否为大庆龙江银行;

二、大庆龙江银行与华融公司基于案涉《承诺书》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大庆龙江银行对华融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关于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否为大庆龙江银行的问题。

本案中,案涉《承诺书》的出具背景是借款人通过向华融公司借款偿还其对大庆龙江银行的到期贷款,大庆龙江银行为保证华融公司的资金安全而出具该《承诺书》,案涉《承诺书》的内容亦是关于大庆龙江银行如何向大庆乳品厂收回旧贷款、发放新贷款、如何保证华融公司的资金安全等意思表示,陈某作为大庆龙江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其有权处理信贷事宜,故应认定陈某的案涉行为是职务行为,案涉《承诺书》的主体应为大庆龙江银行。

至于大庆龙江银行主张的陈某个人无权决定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审批程序等抗辩理由,均属其内部机构及人员的职能与分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一系列到期贷款进行清收时并未告知对方其无权代表大庆龙江银行,大庆龙江银行的内部管理规定、员工的职责分工不影响其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对外效力。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大庆龙江银行,该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大庆龙江银行主张《承诺书》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通知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强制性的规定,《承诺书》的主体不是大庆龙江银行。

最高院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通知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旨在要求银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相关规定的出台正是针对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求银行加以注意和管控,这些规定要求的对象是银行。

而在本案中,大庆龙江银行为了能收回到期贷款,在明知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依然出具《承诺书》,导致出现了风险,其理应为出现的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陈某作为大庆龙江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违反银行内部规定,出具《承诺书》,导致案涉风险的出现,属于银行内部管理事务,这一风险责任理应由大庆龙江银行承担,而不能转移给其他当事人。

第三,关于大庆龙江银行与华融公司基于案涉《承诺书》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大庆龙江银行对华融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大庆龙江银行出具《承诺书》约定,大庆乳品厂从华融公司处借款,用于偿还其在大庆龙江银行的到期贷款,后大庆龙江银行向大庆乳品厂重新发放贷款用来偿还向华融公司所贷款项。依据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含有大庆乳品厂在不能偿还贷款时,由其向华融公司履行偿还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或担保。

根据《承诺书》的内容,大庆龙江银行向华融公司作出其将向大庆乳品厂发放贷款,用于偿还大庆乳品厂向华融公司所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以达到由华融公司给大庆乳品厂融资清偿大庆龙江银行到期贷款的目的。华融公司基于对大庆龙江银行承诺的信赖向大庆乳品厂发放了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即已形成合同关系。大庆龙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大庆乳品厂发放贷款的义务,系对华融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华融公司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定鉴于大正公司、赵传文为大庆乳品厂向华融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庆龙江银行对该笔借款本息在大庆乳品厂承担给付责任及大正公司、赵传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仍不能履行部分向华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大连明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56号(口头承诺+虚假陈述)

【裁判要旨】

借款人无力清偿对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作为主管人员参与为借款人寻找过桥资金,未如实向过桥资金说明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做出会在短期内对借款人的案涉贷款进行续贷的承诺,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偿还贷款后未对借款人重新发放新贷款,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借款无法收回,借款人当时的经营状况并不足以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质押物也并不存在,应认定为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对过桥资金提供方进行了欺诈,银行和借款人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内容】

最高院再审认为:林芸系以工行二七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的身份主动联系案涉借款业务,且案涉借款用于偿还了光德公司在工行二七支行的贷款,工行二七支行属于受益人,原审判决认定林某系职务行为并无不当。

此外,林某在向明珠公司介绍案涉借款业务时,不仅没有如实说明光德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还作出了工行二七支行会在短期内对光德公司的案涉贷款进行续贷以及案涉贷款有35000吨玉米质押物的陈述。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光德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并不足以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质押物也并不存在,而且在以案涉借款偿还贷款后,工行二七支行并未对光德公司进行续贷。二审判决认定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意串通对明珠公司进行了欺诈,有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意串通,共同对明珠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转嫁给明珠公司,造成了明珠公司财产损失。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判令工行二七支行和光德公司对明珠公司的损失(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3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荣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88号

【裁判要旨】

过桥资金提供方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用于偿还借款人欠付银行的款项,若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诺旧贷清偿后立即发放新的款项给借款人,如银行违背承诺,是对过桥资金提供方信赖利益的侵害,如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过桥资金提供方轻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解释,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未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对银行工作人员出示的《银行承兑协议》也未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银行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4

林德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

【裁判要旨】

过桥资金提供方在提供过桥资金给借款人之前,曾专门去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向过桥资金提供方作出了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的反馈。过桥资金提供方基于对银行的信赖提供过桥资金给借款人,过桥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又以借款人资信状况有问题为由拒绝发放新贷款,应认定银行早先对于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承诺构成第三人欺诈,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不能收回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根据上述相关案例,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例,针对这类案件,笔者试着总结如下:

第一,银行做出承诺的方式既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实践中书面承诺的情形比较少见(案例1),多数是口头承诺。

第二,承诺人的身份、承诺的地点、承诺的内容、银行是否进行虚假陈述、银行与借款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关注的重点。

关于承诺人的身份。应重点考察承诺人是否有权做出相应承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实践中信贷业务主管行长、副行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的承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职务行为,相应承诺应当认定为是银行的承诺。例如案例1和案例2做出承诺的都是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案例3是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例4是贷款经办人。

关于承诺的地点。应重点考察承诺的地点是不是在银行的办公场所,例如上述案例3和案例4做出承诺时均在银行的经营场所。

关于承诺的内容。应重点考察银行是否做出了续贷承诺,承诺的意思是否清晰、明确。

关于银行是否进行虚假陈述。应重点考察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抵质押物、还后再贷等情况是否进行了虚假陈述。

关于银行是否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重点考察是否存在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的情形。

关于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归还了银行贷款。如果过桥资金偿还了银行的贷款,银行就是借款资金的受益方,在确定责任时不应忽视这一因素。

关于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过桥资金提供方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案例3。

第三,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从相关判例来看,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银行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如果银行只是做出续贷承诺,未进行虚假陈述,不存在和借款人恶意串通的情形,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应当对过桥资金提供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即,过桥资金提供方应当先向借款人、担保方进行催收,通过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银行进行了虚假陈述或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的情形,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案例2。如果过桥资金提供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其自身也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例如案例3。

第四,关于相关证据。从实务中来看,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在公安部门的笔录等都可能成为认定相关事实的关键证据。

律师建议

过桥贷款资金成本非常高,相应成本最终将由借款人或银行承担。有经验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在发放过桥贷款时,一般都会到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如果银行不承诺续贷,过桥资金提供方一般不会提供过桥资金,如果银行承诺续贷,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承诺,假如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无法收回,根据相关判例,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还款方式,尽量不要使用过桥资金,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只是还款能力暂时出现问题的小微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无还本续贷等方式解决相应问题。如果需要过桥资金介入,由于续贷资金需要归还过桥贷款,要谨慎评估背后的风险。

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恒大、新华联6.79亿贷款还不上,长沙银行能追回损失吗?

作者高远山

来源独角金融

房产行业“寒冬”来袭,昔日财大气粗的房企走上还债路,而曾经为房企提供“资金”弹药的银行,如今谈“房”色变,亦在讨债路上“奔波”。

因与中国恒大(3333.HK)、新华联(000620.SZ)存在贷款问题,长沙银行(601577.SH)备受市场关注。

国庆节前,长沙银行在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中披露了与恒大、新华联的逾期贷款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涉及恒大、新华联逾期90天以上贷款金额合计6.79亿元。其中,恒大商票贴现余额共计4.14亿元,逾期146-323天,涉及贴现申请人12户,皆为恒大上游企业。

此外,新华联旗下公司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联石油”)贷款余额共计2.65亿元,逾期122-132天。

目前,长沙银行暂未下调恒大与新华联的风险分类,但将上述逾期贴现商票与贷款视同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并已计提信用损失准备合计4.3亿元,计提比例63.33%。

恒大14亿贷款浮出水面据裁判文书网显示,长沙银行与恒大相关公司存在票据纠纷。

其中一起案件中,长沙银行汇融支行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然而汇票到期后对方拒付。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为长沙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长沙恒童”)。长沙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偿还本息合计8987.89万元,其中汇票金额8972.93万元,逾期利息14.96万元(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

另一起案件被告方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为湘潭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恒泽置业”)。长沙银行要求偿还本息合计7815.17万元,其中汇票金额7803.67万元,逾期利息11.51万元(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

图源:爱企查

上述两起案件相关方,长沙恒童由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恒泽置业由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控股,两者均系恒大关联公司。在恒大债务问题爆发之后,长沙恒童深陷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中,恒泽置业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

除票据纠纷外,长沙银行还与恒大相关公司存在金融借款纠纷。

今年4月初,长沙银行发布了一则与恒大相关的诉讼公告,一笔14亿元贷款浮出水面。

追溯至3年前,2019年4月,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与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下称“恒大汽车”)签订《授信额度合同》,向恒大汽车提供15亿元授信额度,后又与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下称“深涛生活”)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深涛生活为15亿元作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涉及8份合同,到期日均为2027年4月28日。

然而,2022年3月8日,深涛生活大股东由恒大汽车产业园投资(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信托”),长沙银行广州分行获悉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深涛生活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13.99亿元、利息9312万元(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

2022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上,长沙银行董秘彭敬恩披露,目前该案件按法定程序推进中,并且表示借款人并未发生实质性违约,恒大汽车在长沙银行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约14亿元,基本能覆盖贷款本金。

业绩说明会后不久,彭敬恩在2022年9月8日-13日期间,以自有资金增持长沙银行3万股股份,以实际行动表示对该行未来发展的信心。

新华联是股东,也是借款人

图源:年报截图

另一借款方新华联与长沙银行关系错综复杂。

年报显示,长沙银行董事冯建军在“新华联系”多家单位任职,包括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联建设”)、新华联控股公司、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爱企查显示,冯建军是新华联实际控股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第7大股东,持股比例0.07%。而目前,新华联与长沙银行存在贷款问题。《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新华联已遭遇流动性危机多时,多数资产被质押、冻结。1990年,傅军弃政从商,通过做进出口贸易赚到了第一桶金,继而进行房地产开发,涉足化工、汽车、酒业、金融等多个领域。2016年,新华联参股长沙银行。

目前,新华联通过旗下公司新华联建设持有长沙银行1.63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05%;通过新华联石油持有长沙银行4728万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1.18%;两家公司合计持有长沙银行2.1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23%。

值得注意的是,新华联建设所持全部长沙银行股份均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此外,新华联建设与长沙银行尚有贷款牵扯:2021年长沙银行授信新华联建设及关联企业预计额度16.16亿元,目前授信余额为15.8亿元。

不良贷款率下降趋缓长沙银行成立于1997年,是湖南省最大的城商行。

2022年上半年,长沙银行业绩稳定增长,实现营收112.59亿元,同比增长8.71%;净利润35.82亿元,同比增长2.91%;净利息84.69亿元,同比增长6.99%。

业务方面,长沙银行继续强化零售转型战略,大力推进县域金融,取得了不错的成绩。2022上半年,长沙银行县域存款余额达到1624.75亿元,较年初增长11.72%;县域贷款余额达到1302.41亿元,较年初增长15.64%;

图源:长沙银行公告

不良贷款率方面,长沙银行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2021年,长沙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31.81亿元、38.13亿元、44.23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2%、1.21%、1.2%,低于同期上市城商行的平均值1.43%、1.34%、1.23%。

不过,长沙银行不良贷款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值幅度不断缩小。2022年上半年末,长沙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7.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18%,与上市城商行1.2%的平均值仅相差0.02%。

截至2022年6月30日,长沙银行逾期贷款65.5亿元,其中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为39.76亿元,占不良贷款总额的83.36%。

值得注意的是,与恒大、新华联的6.79亿元贷款尚未纳入不良贷款。除此项之外,其余逾期90天以上贷款均已划分为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需要计提坏账,直接影响银行利润。不良贷款过多,也会影响银行的放贷能力。对于长沙银行来讲,不良贷款仍是其重点发力的方面,后续需加强贷款贷后管理和日常风险监测力度。

你认为长沙银行讨回恒大、新华联贷款的概率有多大?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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