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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户口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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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后被冒名开银行卡,深圳一市民背上多笔逾期网贷

深圳市民辜先生日前向南都湾财社表示,一次遗失身份证后,突然收到许多网贷催收电话和短信,而这些贷款并非其本人办理。经过多方查证,辜先生发现,这些贷款均使用了其丢失的那张身份证进行办理,且网贷的收款账户:一张兴业银行卡也是其名下账户,然辜先生也未曾主动开通该银行账户。经过多方交涉,辜先生被告知若能提供银行出具的“非本人开卡”证明,网贷平台愿意帮助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银行方面一直未提供该证明。辜先生认为,银行在开通其名下银行账户时明显未尽到审查责任,应该配合其挽回损失。

南都湾财社记者就辜先生被盗开银行卡一事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求证,该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警方以及该行复查,通过监控录无法判定当日办理业务之人不是辜先生本人。对于辜先生希望消除征信报告中不良贷款的诉求,解决问题肯定是首位,该行正与网贷平台沟通,协商消除辜先生征信中不良记录的办法。

辜先生提供,收到贷款网贷催收短信

身份证丢失被不法分子冒名开户,名下出现多笔逾期网贷

辜先生向南都湾财社表示,2017年年初时,其丢失了身份证,在大约一周内返回了户籍地址进行补办。就在当地有关单位受理辜先生补办申请的三天前,辜先生所遗失的身份证在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被开通了Ⅰ类账户。

辜先生表示,此后曾收到网络贷款逾期催收电话,但因其本人并未办理网贷,一直将这类电话视为诈骗电话。2019年,辜先生申请车贷,被告知其征信不满足贷款条件,无法申请。辜先生表示,打印了征信报告后,发现有一张兴业银行卡有网贷未还清。通过与兴业银行沟通及查证开户业务资料,辜先生发现名下确实有一张兴业银行银行卡,是使用其此前丢失的那张身份证进行办理的。

“兴业银行调查开户资料,有个人是用了我丢的身份证,去办了银行卡,然后去办了网贷。我就报警了,警察就把开户资料掉走了,做了一个司法鉴定,结果就是不是我本人。”辜先生表示,2019年报警后,派出所出面协调,过程中,兴业银行表示不能确定办理开卡业务的并非辜先生,让警方做一个鉴定。

辜先生告诉南都湾财社,鉴定结果出来后,兴业银行表示司法鉴定的结果只是一种建议,银行合规部不能出“非本人办卡”证明。其后,银行方面又让其提供证明模板,其表示,此后银行一直合规部未通过原因拖延未出具证明。

“有包括六七个网贷平台,腾讯钱包、国美小袋、捷信金融,捷信金融的催款人还跟我去了派出所,一核实后就做了一个非本人贷款,就把这个贷款取消了。”辜先生表示,“还是被一家网贷公司上了不良征信,因为贷款没有还。”

根据辜先生提供征信报告资料显示,其名下有一笔网贷状态显示“逾期”。该笔贷款管理机构为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日期为2017年4月,额度2000元。该笔贷款还款记录显示,到2017年5月应一次性还款本息2128元,但由于贷款到期后一直未还,应还本息也逐月上涨,至2020年1月及此后,应还本息固定在3160元。

辜先生提供征信报告资料,名下一笔网贷状态显示“逾期”

根据辜先生提供司法鉴定意见,在兴业银行办理的开卡申请单上申请人签名处字迹与其在办理电信业务、劳动合同等样本材料上的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辜先生表示,到目前其仍然收到好几个网贷平台的催收电话与短信。

辜先生表示,到目前其仍然收到好几个网贷平台的催收电话与短信。

银行回复:正与网贷平台沟通,协商消除征信中不良记录的办法

对于辜先生反馈非本人办理业务一事,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方面向南都湾财社表示,历史开户资料显示,辜先生名下账户是在2017年1月开户。据该行了解,诈骗分子首先使用辜先生身份证在联通办了电话卡,之后再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南新支行办理开户业务。

该行表示,根据当时银行开卡的规定,为辜先生开户时是按照规定、完整的流程进行办理,包括柜员比对开卡人与身份证上照片、验证手机号收到的验证码。除此之外,诈骗分子也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南新支行开通了银行账户。该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前述国美小额贷款是使用兴业银行的借记卡去办的,辜先生在征信报告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后,首先去找了公安,然后进行了笔记鉴定,鉴定结果判别不是一个人的笔记。

该行表示,彼时公安局也找了南新支行的人去看了监控录像,但通过监控录像无法判断非辜先生本人开卡。该行表示,对于辜先生希望消除征信报告中不良贷款的诉求,解决问题肯定是首位,该行正与国美小贷沟通,协商消除辜先生征信中不良记录的办法。

司法分析称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建议身份证遗失后第一时间挂失

对于辜先生遭遇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办理网络贷款这类事件,并非孤例。早在2010年,网友曾向公安部提出有关问题,公安部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须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责任。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在公安部支持配合下,利用公安机关掌握的个人身份数据,在联网核查系统中增加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等信息核查。这一举措首先在客户办理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时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当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居民身份证已失效、已挂失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银行如果能够确切判断或者经核实后确认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失效或者挂失证件、非居民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的,则应拒绝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其中,对于客户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骗取开户或办理其他业务的,银行还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雷认为,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若鉴定结论表明开卡业务签字并非辜先生本人,则足以证明辜先生有被他人冒充的情况。同时,若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辅助,则可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如开卡时间段不在业务办理地等证据。

王雷分析表示,我国银行卡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两种类型,如果冒用人在银行开设了只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冒用他人信息通过网贷渠道获取资金,并将借记卡作为存储工具的,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发卡的商业银行没有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的,可能面临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若银行拒绝解决因身份被冒用导致的逾期贷款和征信问题,辜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雷建议,当发现身份证遗失后,应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同时亦可通过工信部推出的全国移动电话卡“一证通查”便民服务,查询本人身份证绑定的电话卡数量,以便提早发现、尽早解决。

“如果被冒名开通电话卡、开设银行账户或办理贷款的情况已经发生,应当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联系通信运营商及相关金融机构说明情况,采取封禁账号等补救措施。如果通信运营商或银行拒绝配合,可以向工信部门或银保监会投诉。”王雷表示,若上述途径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融机构或移动通信运营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叶霖芳

法官说法 | 找中介办“假结婚”轻松拿北京户口?这事真不靠谱!

为取得北京户口,赵某向中介支付24万元,在中介安排下与一持有北京农业户口女子结婚。但未成想,因不符合户籍管理政策,赵某取得北京户口的愿望落空。赵某已经付出的24万元能否要回呢?

案情简介

赵某为给自己和子女办理户口进京事宜,于2019年8月与钱某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委托钱某办理自己及子女户口进京事宜,钱某承诺在三年内为其办理北京户口,赵某支付48万元作为酬劳;如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不可抗拒因素,钱某不承担责任,不退还先前所付款项。

协议签订后,赵某向钱某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内的款项共24万元,并在钱某的安排下,与持有北京农业户口女子孙某登记结婚。

后受户籍管理政策影响,赵某及其子女户口进京事宜未能办理成功。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退还已支付款项。

诉讼中,赵某与钱某均认可利用结婚登记方式办理户口进京事宜。钱某辩称,在接受赵某委托后,为寻找到孙某与赵某结婚,已将17.5万元支付给介绍人,自己仅收取6.5万元,现无法办理户口进京,仅同意退还6.5万元。赵某认可不能办理户口进京的原因,但坚持要求钱某退还2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与钱某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委托事项实际系钱某协助赵某利用结婚登记的方式办理户口进京事宜,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赵某在与钱某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之后向钱某支付了24万元,钱某应将24万元返还给赵某。

法官说法

以利用“假结婚”形式取得北京户口为委托事项的委托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赵某与钱某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实质是钱某协助赵某利用“假结婚”的形式为赵某及其子女取得北京户口,该行为既扰乱了北京市户籍管理的公共秩序,也背离了社会善良风俗,故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赵某已经支付的24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全部由钱某返还还是由所有获利者分别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而赵某已经支付给钱某的24万元,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钱某应当返还。钱某虽辩称其为完成赵某的委托事项,将已收取24万元中的17.5万元转给他人,并主张自己只退还剩余的6.5万元。但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本案委托合同的双方为赵某与钱某,赵某按照合同约定将24万元支付给钱某,钱某对款项的后续处理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妨碍其对24万元负有全部返还的义务。

赵某虽然愿望落空,但好歹保住了24万;钱某即便在自己有支出的情况下依然要全额退款,如何看待钱某“吃亏”?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双方在明知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签订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对于合同被认定无效均有过错的情形。钱某为了赚取酬劳,向他人提供利用结婚登记达到户籍进京目的的“中介”服务,其过错程度更大,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过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角度,亦可理解为钱某的损失系其不能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赵某的损失系其无法要求钱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建议

为购买住房、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很多在北京工作的劳动者希望取得北京户口,但应采取合法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公序良俗,遵守法律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延伸知识

赵某与孙某仅在结婚登记当日见过一面,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居住、生活,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二人属于“假结婚”。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赵某与孙某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完成结婚登记,二人之间亦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赵某与孙某就已经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之说,在本案中双方要解除婚姻关系,也只能通过离婚程序来实现。假如赵某在办理北京户口失败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孙某此时提出异议,赵某还可能陷入双重诉讼中,对于赵某来说,未免有些得不偿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洁孙德一

编辑:任喆

被虚假合同及房产证骗取贷款200万元,渑池农商银行报案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河南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计因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获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某计,男,1976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21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马某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和张某的煤炭交易关系,签订虚假的煤炭买卖合同,使用假的洛阳房地产证明,骗取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

贷款到手后,马某计用此笔贷款偿还他人借款130万元,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截止2021年8月16日,马某计累计偿还银行现金29.87万元,2021年12月15日马某计归还15万元利息及本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系2021年8月16日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渑池农商行”)报案案发,同年8月24日被告人马某计接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马某计、上某(另案处理)共同退赔渑池农商行共计30万元,马某计自愿以其位于渑池县法院对面2号地上的附属物及位于渑池县天池镇的小产权房三套退赔渑池农商行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渑池农商行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渑池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计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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