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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帮员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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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老板称公司经营困难,让员工贷款160万发工资,员工同意了

“李庆,下班后,你来我办公室一趟。”说话的是公司的老板赵雯,一位40多岁的大姐,穿着一身旗袍,非常的漂亮。

李庆50多岁,是公司里的保安,赵雯跟她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在公司6年多了吧,也是个老人了,你们保安队长辞职了,所以我准备升你做队长,每个月加薪200块。”

李庆一听升职了,自然非常的开心,连连道谢。

接着,赵雯又说,“事情是这样的,最近啊,公司的经营遇到了点困难,而我的征信也出了问题,所以我想借你的名字,贷点款给员工发工资。”

李庆听完有些犹豫,事实上,他是一个非常老实的人,在公司兢兢业业的工作了这么多年,甭管是脏活、累活,他都愿意干。

而就是这么一个老实的人,已经半年多没有发工资了,每次老板都是跟他说,“下一个月一定发工资。”

这时,赵雯见李庆有些犹豫,便起身坐到了李庆的身边,语重心长的说道,“李大哥,小妹是真的遇到了困难了,不过我也不是白让你贷款的,所有的本金加利息都是我来还,另外呢,每三个月,我额外给你1万块钱,算是补偿你的利息了,怎么样?”

李庆听完老板的话,算了一下,他每个月的工资是1800元,欠他半年的工资就是10000左右,再加上每个月3300的利息,他就每个月有5000多的工资了。

想到这里,李庆就同意了赵雯的要求,当天就从手机里面贷款了20万,然后转给了赵雯。

赵雯拿到钱后,也信守承诺,把员工的工资都给发了,李庆也收到了他半年的工资。

而在接下来半年的时间里,李庆前前后后一共借了160万的贷款,全都转给了赵雯,而赵雯除去承诺给李庆的1万元和工资外,她也偿还了50多万的贷款,之后便不再还钱了。

李庆见赵雯没有把当月该还的钱转给他,他就发短信提醒她,赵雯回复说,“等明天一早,我就把钱转给你。”

可是第二天一早,李庆来到公司,却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所有的桌椅、电脑等等之类的,都不见了,而公司门口还聚集着不少的人,显然,大家都不知道公司关门。

有的员工开始给老板赵雯打电话,却发现已经打不通了,大家在群里讨论时才知道,有不少的员工都帮赵雯贷了款,有的贷了10万,有的贷了30万,而李庆是贷款最多的一个,足足160万。

这时候,大家才明白过来,这是被赵雯给骗了,就报警了,但是人家不管,说这是经济纠纷,让大家去起诉去。

于是,大家就去起诉去了,其实起诉的结果也非常的不好,为什么呢?

因为这些人把贷款的钱,转借给老板赵雯使用,然后收取利息,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是违法的行为,简单来说,李庆他们和赵雯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并不是说借贷合同无效,赵雯就不用还钱了,而赵雯还是需要将本金归还给李庆他们的,只不过李庆他们无法索要之前约定好的利息。

而且,李庆他们的贷款,不管是本金还是罚息,都得由他们自己来承担,而无法向赵雯主张赔偿他们的损失。

总结的一句话就是,李庆他们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赵雯却什么事都没有。

因此,李庆他们就申请查封了赵雯的不动产。

得知自己的房子被查封后,赵雯就单独找到了李庆,说,“老哥,我这房子就算是卖了,也不够还你们钱的,而且拍卖特别便宜,我得损失二三十万呢,你看这样行不,你帮我撤诉,我单独把钱先还你。”

李庆就问她,“那你能还我多少?”

赵雯说,“你要能帮我怂恿他们撤诉,我今天,就是砸锅卖铁,也得给你先凑20万。”

当天,赵雯就拿了20万给李庆,过了几天,出庭的时候,赵雯说,“我已经从亲朋好友那里凑了30万,今天先还大家,剩下的我一定在半年内还清。”

再加上李庆的配合,大家伙便信了赵雯的话,当天便达成了和解,并撤了诉。

然而,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李庆多次给赵雯打电话,询问她房子卖了没有。

而赵雯却说,“正在挂牌出售,只要有人买了,我立马先把钱还你。”

可事实上呢,赵雯将房子卖掉后,第一时间就把钱取了现,至于给了谁,那就不得而知了,因为李庆已经再也联系不上赵雯了,连人都找不到了。

大家在群里讨论后,决定再次起诉赵雯和她的丈夫,结果发现,赵雯早在2年前就离了婚。

拿不到钱的李庆,只能自己四处凑钱还贷款,欠的少的还好一点,欠的多的就惨了,根本无力偿还外债。

比如说李庆,他的结局还是比较悲惨的,妻子和他离婚,带着儿子和女儿走了,他的房子也被拍卖了,父母为了帮他还债,也把房子给卖了。

现在,他和父母租住在出租屋里,每日靠送外卖为生,可是那点微薄的收入,勉强够生活,还差40多万的外债没有还清呢。

本文完,感谢大家的观看。

类似赵雯这种老板的做法,看似很不合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的多,他们这些做老板的,专门挑那些老实的员工下手,许诺高额利息是他们成功的一大关键。

因此,我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你的老板需要让你这名员工来贷款,给员工发工资,那就说明这家公司距离破产已经没几天了,还是趁早另谋生路的好。

大家觉得呢?

十余家公司加入“催房大军”,要“帮”员工买房,谁的福利最好?

今年以来,各地购房政策持续放松,从降低首付比例、降低住房按揭利率、提高贷款额度到松绑购房资格、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发放购房补贴、出台多孩购房政策等,部分区域已全面取消限购政策。

为了刺激购房需求,上市公司也加入了“催房大军”。

日前,中海达发布公告称,为帮助与公司共同成长的核心人才早日实现“安居乐业”,计划在5年内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免息借款。借款的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按年偿还,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工作年限满6年的核心一级员工最高可获得60万元贷款。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永和股份、富瀚微、泉峰汽车等1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为员工提供无息或低息购房借款的公告,并将其作为员工激励的形式之一。

上市公司员工激励出新招

今年以来,多地加大了对于人才购房补贴的支持力度,用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上市公司出台的无息借款政策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

就在中海达发公告要借钱给员工买房之前的10月,华正新材、合富中国等就发公告宣布拿出上千万元免息。

10月中旬,华正新材也披露公告,拿出2000万元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购房免息借款。而兴森科技更为慷慨,一下拿出5000万元用于为员工购房提供借款。

此后不久,合富中国公告称,制定了相关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每年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300万元的财务资助,用于资助员工自购住房、汽车,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公司称,相关财务资助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而在更早前的8月,泉峰汽车发布关于为公司员工提供购房借款公告,称拟使用不超过750万元的自有资金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

据了解,上市公司的这类资助计划多数仅针对于员工,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基本都排除在外。

借钱给员工买房也“内卷”

事实上,员工向上市公司借钱买房也是有一定条件的。

员工拿到上市公司借款后,要专款专用,直接划转到一手房售楼处或二手房中介处。还款方面,员工只需在规定期限内分期还款,期限内免息,通常为5~8年,具体操作各家公司略有差异。

同时虽说这类借款多数是免息,但上市公司也有相应条件,并不是说无条件免息。部分上市公司就规定,按期还款免息,而逾期还款或半路离职,则要收取相应的利息。

比如,水星家纺就要求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为3000万元,提供的购房借款期限为五年,自财务支付款项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按约定还款方式还款的,借款免息。逾期还款的,除应归还当期本金外,还应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相应利息,由公司财务部直接在其税后工资中扣除。

当然也有上市公司要利息的。例如今年5月,凯淳股份披露,用于员工借款金额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借款的用途就包括用于公司员工本人名下房产的购置。其中,单人可申请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借款申请人借款的最高还款期限为5年,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9%。

就此来看,上市公司即便是在“帮”员工买房这个问题上,也是内卷的厉害!

不过,总得来看,上市公司为员工提供贷款买房,其本质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是允许自然人与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因此这类借贷行为是合法的。另外,这些上市公司审议上述事项时,均依据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依法披露,这样对于具体的某个公司而言,向员工提供借款买房也是合法合规的。从公司治理及经济学的角度,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实现公司、股东、管理层及员工队伍各方利益的尝试,是对各方都是有利的事。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备用金借款应查明用途,不能按一般民间借贷处理

卢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入职立新公司,任商务经理一职,离职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立新公司主张卢某某曾向公司借款多次,部分款项核销后,卢某某尚欠公司借款213257.85元。立新公司以要求卢某某偿还借款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以卢某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立新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原告立新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卢某某返还借款213257.85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立新公司主张卢某某向公司借款213257.85元未偿还,并就此提交了借款单、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等证据,卢某某对立新公司主张的支付款项事实表示认可,但表示其中包含了奖金及借款,借款均已用于公司业务,不存在尚未偿还的情形,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根据立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立新公司于2017年10月向卢某某借支备用金50000元,此后卢某某核销1427.81元;立新公司于2018年2月向卢某某借支备用金100000元,于2018年7月向卢某某借支备用金50000元,此后卢某某仅核销一万余元;立新公司于2018年9月向卢某某借支备用金50000元,卢某某核销6563.88元;立新公司于2018年10月再次向卢某某借支备用金50000元。按照通常的财务管理规范,职工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应当提交申请,并说明款项用途,经公司审批后向员工付款,并应对还款或核销的期限、方式作出明确要求,且应当进行年度财务核算。

即使按照立新公司自行提交的管理制度,其中亦明确记载费用报销的时限及相关要求。然而在本案中,立新公司提交的借款凭证中均未注明具体用途,且在先前预支的备用金未核销或归还的情况下仍不断向卢某某借支备用金,此情况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该公司提交的管理制度规定,立新公司未能就此情况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该公司的主张难以采信。

一审判决:驳回立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立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立新公司上诉主张卢某某向其公司借款213257.85元未偿还,卢某某则主张上述款项中包含了奖金及借款,借款均用于公司业务。现立新公司所提交的借款凭证并未注明具体用途,立新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未能就争议款项的性质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立新公司提交的、卢某某亦认可的《管理制度汇编手册》中明确载明费用报销的时限及相关要求,立新公司上诉主张的未偿还借款包括了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多笔备用金,可见在先前预支的备用金未核销或归还的情况下,立新公司仍不断向卢某某借支备用金,这明显不符合《管理制度汇编手册》的规定,而立新公司未能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立新公司依据借支备用金的凭证要求卢某某返还借支款项,事实依据不充分,二审对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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