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负担?转嫁风险?公司贷款,银行要求个人提供担保是欠妥的
银行为什么要求个人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从银行贷款,银行要求股东或非股东(以下称个人)提供担保,为公司贷款承担责任。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公司贷款,考察的是公司的偿还能力,如经营状况。为了降低风险,可以用公司财产为贷款提供担保,如用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
但是,银行有时对公司还款能力信心不足,会提出让个人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此时,贷款的是公司,但承担风险的是个人,事实上形成以公司名义的个人贷款。因为,公司贷款但条件欠缺,根据审核规则,就该否定这笔贷款。但是,银行为了做业务,公司为了贷到款,一拍即合,用个人担保来抵充贷款风险,掩盖公司贷款条件不足的缺陷。因为个人担保的加入,将一笔本不该发放的贷款给办成了。
抽掉形式上的东西,没有个人担保,银行就不会贷款给公司。实质是个人担保,个人贷款,但得到贷款的是公司,承担风险的是个人。此类贷款就是这么不合常理。
一些公司提供了足额担保,但是有些银行还是要求个人提供担保,为贷款上双保险。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
公司贷款按照贷款条件审核公司,不因个人担保而忽视公司资格不足的现实
银行要求个人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错在何处这是银行在降低自己的风险而增加企业的风险,增加个人风险,有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理基础。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营企业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公司负债再多,股东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而现在许多银行,扩大贷款担保范围,要求个人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这是欠妥的。这是增加借款方责任,转嫁贷款风险的不当行为。
企业贷款,用企业财产予以担保,符合条件就贷,不符合就不贷。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则贷款存在重大风险。此时,因为个人提供了担保,就发放贷款,这是把银行的风险转嫁给个人,而银行放贷获利,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德的。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能力承担,就给予贷款。即使贷款还不上,最终企业破产,股东只负有限责任。现在让股东,甚至非股东人员提供个人担保,实质是让企业和个人负无限责任。请问,如此操作,设立有限公司还有意义吗?
公司贷款不该牵涉个人
公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立法本意就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防止创业者因为经营风险而遭遇灭顶之灾,鼓励人们大胆创业,给予创业失败者东山再起的机会。可现在倒好,银行不仅让股东负无限责任,还让非股东人员负无限责任。银行转嫁风险,自己获利而不担责,这有违市场经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需要对此进行干预。
目前,国家正在鼓励创业,也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制止银行要求个人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转嫁风险的做法,是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大众创业的有效举措。
公司负有限责任,个人担保的加入其实是让公司负无限责任
可申请最高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022年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首次突破千万人。为缓解青年就业压力,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就业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即将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将扶持政策、招聘服务等带进全国各高校。
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支持政策有哪些?谁能申请?怎么领?能补贴多少?记者带你抢先看。
就业方面,高校毕业生有这些补贴
【灵活就业社保有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毕业生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到偏远一线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可减免】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困难毕业生有补贴】对来自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属于特困人员、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创业方面,高校毕业生能获得这些支持
【场地有支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首次创业有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去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创业贷款有贴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合伙创业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税收有优惠】毕业年度内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招录青年,企业可享受这些优待
【社保可缓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就业见习有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招录失业青年税费有优惠】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新华社记者姜琳严赋憬(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来源:四川日报
以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使用,债务究竟该由谁承担?
以公司财务人员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使用,债务究竟该由谁承担?近日,市五中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3~4日,某小贷公司分别与某农业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和潘某签订了金额分别为690万元、800万元的借款合同,某农业公司对两笔借款均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随后,某小贷公司即向张某和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分别转账690万元、800万元。
同年10月31日,某小贷公司将其依法对潘某享有的515万元债权及对张某享有的690万元债权转让给陈某、杨某(某农业公司和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某农业公司对上述两笔债权向陈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某置业公司用房屋为上述两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同年11月1日,某小贷公司将其依法对潘某享有的28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雷某,该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实际债务人及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杨某、某农业公司、某置业公司。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仅有张某先后向陈某还款共计429.96万元,借贷双方为后续还款事宜发生纠纷,后陈某诉至法院。
案情焦点
根据某小贷公司同张某、潘某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某小贷公司向两人支付了出借款,履行了出借义务,张某、潘某与其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张某、潘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而后续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合法有效,因此陈某和雷某均依法享有相应债权。
但张某和潘某均辩称其仅系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为某农业公司和杨某,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举示了名下账户资金流向、某农业公司授权张某、潘某的个人银行卡用于某农业公司业务收支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
那么,这两笔借款到底是某农业公司的债务?还是张某、潘某二人的借款?这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案情解析
市五中法院经多次开具律师调查令调查案件事实,并依法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潘某分别与某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且款项直接支付至张某和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还款也是通过两人名下账户进行,但客观情况却有几处让人产生合理怀疑:
一是张某与潘某均为某农业公司财务人员,作为普通员工,其自身并没有数额如此大的贷款需求及相应还款能力,某小贷公司作为一家专门贷款机构,其向两人出借大额款项不具有合理性;
二是审理查明某农业公司是某小贷公司的股东,杨某既是某小贷公司的监事也是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两笔借款的借款人均是某农业公司的财务人员,且由某农业公司和杨某分别为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基于各主体之间特殊的关系,作为出借人的某小贷公司对借款的实际情况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三是某小贷公司将其依法对潘某享有的800万元债权中的285万元债权转让给雷某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上,明确了实际债务人及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杨某、某农业公司、某置业公司,证明某小贷公司知晓潘某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
四是从借款进入潘某、张某两人银行账户后的资金流向看,借款并未用于二人的私人开支,而是用于某农业公司、杨某和某置业公司;
五是在某小贷公司将债权转移给陈某时,杨某、某农业公司自愿加重了其连带保证责任,杨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置业公司也为债权新增了抵押担保,上述行为如果仅从担保人的角度出发是极为不合理的,且庭审中杨某和某农业公司均承认其是实际借款人。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潘某和张某均系名义借款人,而实际借款人为杨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具有高度盖然性。
此后,承办法院立足案件事实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杨某、某农业公司、某置业公司对该两笔借款承担返还义务。
采编小安·审核小安
来源:重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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