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家庭最高可贷90万
最近,关于楼市的好消息越来越多!
昨天(4月21日),苏州调控政策再放大招,公积金额度迎来调整,无论是个人还是家庭,能够申请的额度都增加了!
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4月21日开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一定是首次使用,个人额度由45万提高到60万,二人或二人以上额度由70万提高到90万!
(图片来源:财联社)
已经确认!住建局官方回复!
个人账户最低6万备款可贷60W,家庭9万备款贷90万!
随后,苏州12329公积金热线也证实了该消息。
注意!以上新政仅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这两种情况,按原有政策执行:
1、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变,个人30万,家庭50万;
2、购买90㎡以内、总价110万以下住宅,最高额度依旧为房价的80%。
这是自2019年来,苏州公积金政策首次调整。
此外,4月11日,苏州二手房限售由原来的5年变成3年;原来苏州的社保是连续累计2年,现在改成:非苏州户口购房由3年内连续满24个月改为累计24个月;外地人卖房后,直接复购,2年内无需社保或税单可直接购房。
重大利好,公积金贷款额度80万元升至120万元
正在签约的你赶紧再等两天!
刚刚,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月1日起在东莞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三成提高至四成。
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
目前,东莞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调整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20万元,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通知》主要从五方面进行调整: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三、住房贷款每月应还款额不得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60%。
四、自5月1日起,本市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也由原来的30%提高至40%。
五、商转公贷款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收款账户可提供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
官方解读:
新政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东莞公积金中心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指出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但由于东莞市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布较广,长期在东莞市生活工作的港澳台人员不在少数,事实上也有港澳台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要。
东莞市原来面向港澳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港澳台人员不可以申请贷款。调整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了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贷款权利。
新政二:最高贷款额度:(一)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二)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东莞公积金中心解读:去年东莞市发放的组合贷款达到120万的贷款约占总量为10%,发放的贷款中94%为首套住房,33%为90平方米以下、60%为90-144平方米的住房,当前市场供应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占比达到70%,因此120万可基本满足首套刚性需求。此次最高贷款额度调整的同时取消了原来对于最高贷款额度的单/双职工区分(原来要求单缴存职工最高50万、双缴存职工最高80万),将最高贷款额度直接落实到购买首套或二套的住房上,达到“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的要求。
同时,对住房套数的认定维持原有做法不变,即“认房认贷”:仅审核申请人家庭在东莞市房管系统登记的住房、仅审核申请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没有登记或登记在外市的住房不在审核范围、商业贷款的次数不在审核范围,尽可能使贷款额度提高有助于职工更好地实现在东莞市安居乐业。
新政三:供收比核定:该笔住房贷款每月应还款额不得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60%。
东莞公积金中心解读:东莞市与深圳等城市一样采用缴存基数核定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但为了放大额度提高所释放的效应,更好的满足职工贷款购房所需,根据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规定,供收比上限同步提高至60%。
新政四:本市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东莞公积金中心解读:异地缴存职工在东莞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首套还是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此次提高本地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是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的针对性举措,此次贷款政策调整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活力,使缴存职工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而并不意味着政府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转变。
新政五:商转公贷款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收款账户可提供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
东莞公积金中心解读:原有政策要求以贷冲贷方式的收款账户须为原商贷还贷账户,由于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及结算系统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这导致部分没有与该支付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的商贷借款人无法办理商转公,使得这部分职工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优惠。为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收款账户调整为只需收款账户为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即可,便于商贷贷款人办理商转公。
文:广州日报楼三姐通讯员张志明
来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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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首套房贷款期限1-5年的贷款利率为2.75%,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为3.25%;二套房是首套房的1.1倍,贷款期限1-5年的贷款利率为3.025%,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为3.575%。
二、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1一般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一般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
2.2特殊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2.2.1借款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2.2.2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婚后配偶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该种情形下,借款人在结清首次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2.2.3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前分别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三次贷款(目前规定三次贷款不能用公积金)。
2.2.4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或贷款结清后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
2.2.5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
2.2.6借款人办理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退房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三、公积金的申贷条件是什么?借款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2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3.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3.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3.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3.7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3.8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钱?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千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4.1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4.1.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4.1.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50年。
4.2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4.2.1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4.2.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4.3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4.3.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4.3.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3.3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
4.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4.4.1首套房,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4.4.2首套房,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4.4.3二套房,夫妻双方60万、个人36万上限政策不变。
五、公积金能不能提取用于首付款?5.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5.2阶段性放宽上述政策的提取范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放宽有效期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商转公有没有最新消息?青岛公积金中心表示拟于今年内推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但首批仅支持家庭唯一住房(首套房),且组合贷、烂尾楼不能办理。